《发票管理办法》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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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管理办法 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修订后的发票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修订后的办法作为一部行政法规, 文字、术语、表述方法等较原办法更 标准、更专业、更规范。共有总则、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 检查、罚则、附则等七章45条。先规定相对人应当遵守的规范和应当履 行的义务,同时规定不得(禁止)作为的 事项,再在“罚则”中对违法行为作出归 纳性的统一的处罚规定。,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方式,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由税务机关处以罚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对几种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第
2、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 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 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 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 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
3、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全部联次没有一次性如实开具,商品名称、经营、服务项目等内容不一致 的,或发票联金额大于真实业务金额的,属 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的虚开发票行为,应按办法第三十七条 对虚开发票的处罚规定来处罚。存根联、记账联金额小于发票联金额,尚 未构成偷税的,按本条规定处罚。构成偷税 的,按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第六项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办法所称的“使用发票”,涵括了开具 和取得发票的双边行为。因此第(六)项所 称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既包括开 具方,也包括依法应取得发票却取得收据等 凭证的接收方。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 开具、
4、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九项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第三十五条第(九)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 保管发票的”行为,是指狭义的,如管理不 善导致发票被雨淋湿、被动物咬坏等“未按 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行为,不包括 “丢失和擅自毁损发票” 的行为。对于“丢失和擅自毁损发票”的,属于 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处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 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 发票防伪
5、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 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 运输;(三)拆本使用发票;(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第三十六条,对非法携带运输发票行为 的处罚,第三十六条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 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三十七条,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首次在税收法规中提出“虚开发票”
6、的慨念,以前只是规定应如实开具发票,却没有不得“虚开发票”的表述,只是在刑事法律中有虚开的表述。,原办法将 “虚开发票” 作为“不按规 定开具发票”的一种,最高罚款1万元,由 于虚开发票较普遍,社会危害较大,本次 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对虚开发票行为的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 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 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 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虚开发票”行为的界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 顺序
7、、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 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 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 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 符的发票。,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定时限,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 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 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 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 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8、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定时限,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 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 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 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 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 盖发票专用章。,对虚开发票的处罚顺序和档次,1.首先是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2.第一档处罚“可以并处”是选择性规定,对虚开 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视情节可以不罚款,也可以 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第二档“并处”是强制性规定, 对虚开金额1万 元以上的,必须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
9、下的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第一次以涉案金额明确划定 处罚的档次界限,体现了罚责相当的公平和宽严相 济的公正,公开标准也便于相对人明确知晓责任。,明令禁止非法代开发票,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 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 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 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 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 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禁止非法代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按虚开处罚,长期以来有一种误解,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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