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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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一,“五个统一”: 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有内资、外资企业; 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 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 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 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二,“两个过渡”: 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
2、,给与过渡性照顾。 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 则,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3、。 新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原法: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 具体条件为: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独立建立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独立计算盈亏。,2、税法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4、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注意:,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人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直接与税收管辖权相关。 *重大理论创新,【思考】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
5、构,该分支机构应该向德国政府,还是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分析】德国大众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既要向中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同时也要向德国政府缴纳所得税。这与税收管辖权有关。,在国际税收中,按照两大原则确定税收管辖权:属地主义原则和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是指以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所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各国行使税收管辖权的最基本原则。 属人主义原则是以纳税人的国籍和住所为标准确定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范围的原则。即对该国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行使课税权力的原则。 多数国家,同时实行属人和属地两类税收管辖权 ,并将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1.居民
6、企业 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原税法:注册地与总机构所得地均在中国双重具备。 新税法: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单一具备。,(1)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2)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为维护国家税收主权,防止纳税人通过一些主观安排逃避纳税义务,实施条例采取了适当扩展实际管理机构范围的做法,将其规定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
7、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实际管理机构,这意味着三方面的条件: 一是对企业要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强调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董事会会议所在地可能不会成为判断标志; 第二方面要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管理,对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 第三是控制的内容包括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3)如何判定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中国境内? 股东和法人代表; 外国企业在国内机构从事的业务性质; 外国企业实际业务情况。 实务:判例法 董事会股东大会开会地点、董事会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第三是主要股东居住地、第五个是企业帐簿保管的场所。,变化1,新税法:注册地或实际管理机构其一在中国单一具备。 旧税法:
8、注册地与管理控制机构均在中国双重具备,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1)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2)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3)提供劳务的场所; (4)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5)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另外,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
9、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人主义管辖权、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人主义管辖权、税率为25%),其中: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
10、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属地主义管辖权、适用税率为20% ),对港澳台资企业的规定,按照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标准,确定其纳税义务。-判断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在大陆?,4.所得来源地的确定原则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
11、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新增);,(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新增)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部、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变化2,法人纳税; 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有区别; 所得来源的确定原则有变化。,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
12、受捐赠所得以及其他所得。 流转额-追求效率 所得额-追求公平,变化3,1.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违反法律和违背公序良俗) 2.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3.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 4.所得是货币或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三、税率 1、原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同时规定了两档照顾性税率:18和27。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之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 2、新税法的法定税率为25。,(一)法定税率25 1、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加强宏观调控的力度、保持利益格局不做大的调整、考虑世界税率水平四方面因素,我国选择了25的法定税率。 2、世
13、界共有159个国家实行企业所得税,按照税率由高到低排序,我国原税法33的税率排第52位;新税法25的税率排第103位。 3、从全世界所得税率情况看,到2005年,经合组织(OECD)30个成员国公司所得税最高税率的平均水平已经从1996年的37.6下降到28.4,降低了将近10个百分点。同期,欧盟25个成员国的同一比率也从35降到了26,下降了9个百分点。在这一大的潮流引导下,我国选择了25的法定税率。,(二)照顾性税率20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 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注意实行照顾性税率的标准发生了变化: 微利 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同时符
14、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它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问题,新所得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所说的”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这里的100人和3000万元是年平均数还是年末数? 答:从业人数是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是年初与年末加权平均。,另外,如果企业上一年度发生亏损(税法上),可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按弥补亏损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适用税率。 例:某工业企业,从业人员为85人,资产总额为250
15、0万元,2007年该企业亏损30万元,2008年弥补亏损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万元,该企业2008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多少? 解析:该企业2008年弥补亏损之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530=25(万元),所以,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
16、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实施条例采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之一,相对容易操作,也突出了技术创新导向。 其内涵主要是企业拥有的、并对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企业知识产权的来源,不一定要自己研发,企业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投资,或者委托开发、合作开发获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参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主要变化4,(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17、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 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2010(2000年1月1日)。 在实施条例第四章中税收优惠中,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意,预提所得
18、税不是一种单独的税种,而是一种征收方式,税率小结,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税基),应纳税所得额确认原则: 税法和实施条例当中规定两大原则,第一个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与收入实现制相对应的一个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主要是以经济业务的发生为原则。 权责发生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我们日常工作中遇到比较多的,就是当企业款项已经发生,按照权责发生制应该确认为当期费用,但是企业没有取得适当凭据,比如发票或者其他,这个时候我们是应该如何处理?,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就是真实性。总局可能会适当放开真实性原则标准,也就是说可能我们目前“以票扣税”原则会适当放宽。但总局现在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
19、我们现在等总局的相关文件。,第二项原则就是税法优先原则。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第二十一规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应该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计算纳税。也就是申报时采用的“纳税调整体系”,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通过纳税调增、调减后得出,这一条也可以这样理解,在税法有规定的情况下按照税法来进行,税法没有规定财务有规定的地方应该按照财务会计的规定来执行。,计算方法,一、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二、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原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
20、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新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新)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新旧税法对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差别之处在于:减除顺序不同。,【例】某企业2007年收入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销售成本为1200万元,期间费用为200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万元。该企业2006年度发生的亏损为100万元。 假设无纳税调整项目,请说明该企业如何纳税?,原税法
21、: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16001450)10050(只能填50) =0(万元)。,新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 (1600 100) 1450100 = 50(万元)。 剩余的50万元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此时免税所得真正享受了免税待遇。,另外,在新税法中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放在弥补亏损前扣除,这样股息可不被重复征税。 如按原税法放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如果纳税调整后企业有亏损,势必要用税后股息弥补亏损,从而造成重复征税。,二、
22、收入 按照国际惯例,各种来源、各种方式取得的收入,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都要作为收入; 任何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或不申报纳税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遇到无法明确是否应记入应税收入的情况时,把握一个原则: 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则应作为应税收入。,(一)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 原税法直接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企业收入总额的范围; 新税法首先明确了收入总额的内涵“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也就是无关联关系双方在公平交易双方情况下所能够达到的一定的价格。
23、,(二)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2、“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三)收入的具体范围(见下表) 新税法的主要变化体现在: (1)将原税法的“生产、经营收入”细分为“销售货物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2)明确“接受捐赠收入”为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 结论:从收入的具体范围看,本质上并没有变化。,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做
24、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四)收入确认的时间 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与外资不同)-有筹划空间(合同中注明且书面) 这是纳税必要资金原则的体现,即在没有纳税必要资金的情况下,可允许企业将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直至该资产被最终处置时才确认该所得的实现。 关注点:新会计准则对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销售收入规定在发货时按现值一次确认,与税法规定不同。,链接,借:长期应收款 1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未确认融资收益 2000 税法上面规定要将10000万元分五年分期确认的。,原外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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