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 T 2202-2015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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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220.20 R 85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T 22022015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Specification of expressway intelligent management and survice system 2015 - 05 - 20发布 2015 - 07 - 01实施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DB13/T 22022015 I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总体要求 3 5 信息采集与监测 4 6 信息传输 7 7 交通综合管理平台 9 8 公众服务 . 1
2、5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监控系统接口要求 . 21 附录B(规范性附录) 高清视频监控设备联网技术要求 . 23 附录C(规范性附录) 交通综合管理平台功能要求 . 47 DB13/T 22022015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北京交科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左海波、曹利民、王群彦、邹杰、石淑珍、孙金海、吕南航、贾浩然、李彦新、鲁建领、耿海路、段丽桥、孙玮、王雨佳、朱建军、于加晴、陈静、顾思思、王倩。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13/T 22
3、022015 1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运行的总则、技术标准和规范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和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基本成型的条件下,全省各高速公路的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相关软硬件系统的建设、实施、维护及管理,适用对象主要是参与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与运营相关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施工、监理等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
4、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311-2000 米波调频广播技术规范 GB/T 8567-2006 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 GB/T 8566-2007 信息技术 软件生成周期过程 GB/T 9385-2008 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 GB/T 9386-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文档编制规范 GB/T 14085-1993 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与约定 GB/T 14394-2008 计算机软件可靠性和可维护性管理 GB/T 15532-2008 计算机软件测试规范 GB/T 23828-2009 高速公路LED可变信息标志 GB 50198-2011
5、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Y/T 154-2000 调频同步广播系统技术规范 GY/T 169-2001 米波调频广播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JT/T 456-2001 高速公路监控系统交通数据库报表格式 JTG D80-2006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YD 5102-2010 通信线路工程设计规范 JTG B01-2014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T D70/2-02-2014 公路隧道通风设计细则 JTG D70/2-2014 公路隧道设计规范 第二册 交通工程与附属设施 JTG/T D70/2-01-2014 公路隧道照明设计细则 2011年交通运输部第1
6、3号公告 收费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技术要求 2012年交通运输部第3号公告 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监控技术要求 人民交通出版社 河北省高速公路机电系统技术要求 河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 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 中国高速公路交通广播五省市示范工程播发设备购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DB13/T 22022015 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智能交通系统 intelligent transport system 将先进的信息技术、通讯技术、传感技术、控制技
7、术以及计算机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运输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的运输和管理系统。 3.2 省中心 Hebei province Command and Control Center 河北省高速公路运营与管理中心,是承担全省高速公路业务框架下机电及信息化系统业务运营、管理、服务及指挥调度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本技术规范中,统称为“省中心”。 3.3 路段中心 monitoring center of section 由参加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运行的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确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一条或多条路段范围内机电系统日常运营管理,接受省中心的业
8、务调度,直接监控外场设备的业务运行。 3.4 重点路段 special section 本技术规范引用的重点路段主要包含以下高速公路路段: a) 气象条件变化频繁区域,如暴雨、大风、多雾等路段; b) 特殊构造物路段,如隧道群、桥隧相连、跨大江和大河、跨海湾、跨湖泊等特大桥路段; c) 长下坡路段; d) 事故多发路段、易拥堵路段; e) 地质灾害易发路段等。 3.5 突发事件 emergency incident 本规范引用的突发事件是特指交通运输行业中造成道路通行能力下降的情况经常性或临时性事故和事件,如交通事故、车辆抛锚、不恰当驾驶行为、货物散落、公路施工、路面失修、瞬时车流高峰等,也表
9、示因雾、雨、雪、冰、积水、大风等气候条件的变化引起通行能力下降的气象条件。 3.6 中间件 middleware 介于应用和操作系统之间的系统软件。它能屏蔽操作系统和网络协议的差异,为企业级的分布式应用提供一个标准平台,使得应用软件开发和运行能独立于特定的硬件和操作系统平台,实现企业应用系统的集成。 3.7 重特大公路突发事件 serious and major accidents 发生达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二级以上(含二级)的突发事件,以及达到公路交通DB13/T 22022015 3 阻断信息报送制度中重大突发类的公路交通阻断事件(信息)。简称“重大突发事件(信息)”。 3.8 国
10、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二级 夹secondary level of classification protection system for Information security 第二级安全保护能力:应能够防护系统免受来自外部小型组织的、拥有少量资源的威胁源发起的恶意攻击、一般的自然灾难、以及其他相当危害程度的威胁所造成的重要资源损害,能够发现重要的安全漏洞和安全事件,在系统遭到损害后,能够在一段时间内恢复部分功能。 3.9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traffic information detection device 在交通检测系统或交通信息采集系统中,应用电磁传感技术、超声传感技术、雷达探测
11、技术、视频检测技术、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高新科学技术进行交通量、占有率、车速、车牌等交通信息检测的相关设备。交通信息检测设备主要有电感环检测器(环型感应线圈)、微波检测器(雷达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红外检测器、视频检测器等类型。 3.10 缩略语 abbreviations 1)ISO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 2)CO/VI 一氧化碳/能见度检测器(Carbon Monoxide/ Visibility Inspector) 3)ONU 光网络单元(Optics Network Unit) 4)OLT 光线路终
12、端(Optics Line Terminal) 5)PLC 可编程控制器(Program Logical Controller) 6)CMS 可变信息标志(Changing Message Sign) 7)SDH 数字同步序列(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 8)DPT 动态IP光传输技术(Dynamic Packet Transport) 9)TS 交通信号灯(Traffic Signal) 10)VD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Vehicle Detector) 11)WD 环境检测设备(Weather Detector) 12)ET 紧急电话(Emergent Te
13、lephone) 13)CSLS 可变限速标志(Changeable Speed Limit Sign) 14)CCTV 摄像机(closed circuit television) 4 总体要求 4.1 系统总体架构 4.1.1 河北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由省中心系统、路段中心系统、外场设施三级构成。 4.1.2 省中心系统一般由计算机子系统、视频管理子系统、显示子系统、交通地理信息(TGIS)子系统、公众信息服务子系统、网络安全与管理子系统等组成;路段中心系统一般由计算机子系统、视频管理子系统、视频显示子系统、路况信息发布系统等系统组成。 DB13/T 22022015 4 4.1.
14、3 省中心具有机电系统最高控制权、信息发布权。日常情况下,由路段中心进行设备控制以及信息采集、处理及发布等工作,省中心不做控制和发布;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省中心可以直接进行系统控制和信息发布。 4.2 系统建设 4.2.1 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建设按照“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期实施、逐步完善”的指导思想规划、建设和实施。 4.2.2 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实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标准规范,同时应符合本技术规范和全省高速公路信息化总体规划。 4.2.3 各路段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应做到统一和规范,符合全省整体技术规范和要求。 4.3 系统运营管理 4.3.1 河北省高速公
15、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运行管理应遵循 “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相互协作、服务社会”的原则。 4.3.2 省中心负责全省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管理制度及技术标准等的制定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全省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职责;路段中心具体承担本路段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4.3.3 省内各级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按照全省整体部署,不断建设和完善所辖高速公路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达到国家、地方相关标准以及本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并应加强系统设备和设施维护,使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4.3.4 各路段智能管理与服务系统关键设备、设施应采
16、用专业维护方式并定期维护检测,各路段中心运行服务子平台(监控平台)应在省中心高速公路交通综合管理平台框架下开发和运营。 5 信息采集与监测 5.1 一般规定 5.1.1 信息采集及监测系统设备配置规模主要依据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以及公路网运行监测与服务暂行技术要求、高速公路监控技术要求、高速公路通信技术要求等相关规范原则并结合河北省高速公路的实际需求制订。 5.1.2 新建路段信息采集及监测系统的设计交通量应采用该高速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预测交通量;改造路段应结合实际交通量和增长率预测值进行系统设计。 5.1.3 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设备配置所依据交通
17、量应符合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3号公告规定的原则。 5.1.4 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设备宜分期实施,当服务水平整体下降一级时,宜实施二期工程。 5.1.5 视频监控摄像机宜采用高清设备,并应兼容省中心视频监控平台。 5.1.6 本标准只对道路主线信息采集与监测系统进行规范,隧道相关系统和设备技术要求参照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5.2 视频监控设备 5.2.1 一般规定 5.2.1.1 高速公路沿线应采用枪式高清摄像机,重点路段宜采用具有夜视功能的摄像机。 DB13/T 22022015 5 5.2.1.2 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宜采用球型高清摄像机。 5.2.1.3 摄像机采用立柱安装
18、,安装高度不低于10m。 5.2.1.4 摄像机应包含防雷接地装置。 5.2.2 布设要求 5.2.2.1 高速公路主线应按照不大于1000m间距设置一对监控摄像机,其中每公里应设置一台遥控摄像机。互通立交区域、重点路段应加密设置摄像机。 5.2.2.2 避险车道、收费广场、服务区、停车区场区内应设置摄像机。 5.2.2.3 其它原则 a) 摄像机的布设位置应避免跨线桥、灯杆、安全标志、可变信息标志等的遮挡和干扰; b) 改造项目摄像机宜选择靠近已有通信分歧管道或桥梁、涵洞处设置。 5.3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1 一般规定 5.3.1.1 交通信息检测系统由省中心系统、路段中心系统、外场
19、设施三级组成。 5.3.1.2 高速公路沿线应布设性能可靠、全天候工作的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1.3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应具备交通量、车速、占有率等检测功能,可采用电感环检测器(环型感应线圈)、微波检测器(雷达检测器)、超声波检测器、红外检测器、视频检测器等多种类设备,所选设备对交通量、平均速度、时间占有率和长度等主要交通参数检测精度应不低于95%。 5.3.2 布设要求 5.3.2.1 服务水平在二级及以上的高速公路,主线上应按照平均间距不大于1Km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2.2 避险车道应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特大桥的两端宜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2.3 服务区出入口两
20、侧宜设置具备车牌识别功能的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2.4 重点路段宜加密设置交通信息检测设备。 5.3.2.5 交通信息检测设备设置处应避免其它设备或物体对其产生干扰。 5.4 环境检测设备 5.4.1 一般规定 5.4.1.1 环境检测主要包括大气温湿度检测、风向风速检测、降水检测、能见度检测、路面温湿度检测、路面结冰检测等。 5.4.1.2 应根据高速公路沿线气象状况合理选择单要素或多要素组合检测设备。 5.4.1.3 环境检测设备应由省中心根据全省高速公路应用需求统筹规划和建设。各路段根据实际需要可向省中心提出申请,在路段进行必要补充,但应与省中心软、硬件系统兼容并按照省中心要求上传
21、数据。 5.4.2 布设要求 5.4.2.1 环境检测设备宜设置在恶劣气候多发区段,布设位置应能反映高速公路沿线的气象特征,并能代表周边一定范围内的自然状况。 5.4.2.2 环境检测设备设置时应考虑周边无高大乔木林、大范围稠密灌木林和建筑物的阻挡,应不受烟火源及强光源的直射光、反射光的污染等。 DB13/T 22022015 6 5.4.2.3 环境检测设备的气象要素应根据设置所在地需要检测的内容来确定;原则上应实现降水、能见度、风速风向、路面状况(包括潮湿、干燥)等检测。 5.4.2.4 多要素环境检测设备布设间距宜小于30km,检测要素选择应根据当地气象条件合理配置。在浓雾多发地应设置能
22、见度检测器,能见度检测器宜按照10Km15Km间距设置。 5.4.2.5 重点路段以及7级以上阵风多发、且对行车安全影响严重的地点或区段应设置风速风向检测器和路面状况检测器。 5.4.2.6 环境检测设备安装高度不宜低于3m。 5.5 收费站拥堵检测 5.5.1 一般规定 5.5.1.1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的实施范围包括全省已建和新建、改(扩)建的省界收费站以及交通量较大、易发生拥堵的收费站。 5.5.1.2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应与道路交通量检测系统相互结合,共同实现高速公路拥堵检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决策支持。 5.5.1.3 各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应按照全省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以及路段运行及服务
23、的要求分期建设实施,并逐步完善,最终达到智能化出行信息服务的要求。 5.5.1.4 各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在全省整体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自身建设实际选择检测设备,但应兼顾整体性和统一性、系统性和先进性,并保证数据接口与数据格式的一致性和系统的互联互通。 5.5.2 系统主要功能 收费站拥堵检测系统应至少实现以下主要功能: 5.5.2.1 收费站畅通指数 系统应可以实时分析收费站车辆通行状况,实时分析收费站车辆通行状况,根据收费站实时车辆通行状况分析,并以星形标记显示收费站畅通指数,最高指数为五颗星。 5.5.2.2 多级报警功能 系统应具备多级报警功能,灵活设定不同报警的级别,编辑不同
24、级别的超限状况和报警方式,并以边框闪烁、报警声音、联动抓拍等多种方式进行及时报警提示。不同级别的报警状况可以设置不同的报警方式。 5.5.2.3 预案处理功能 系统应根据不同级别的报警提前设置处置预案,报警出现时,自动弹出处置预案,提醒管理人员操作。 5.5.2.4 多级权限管理功能 系统应开通多个管理账户,根据客户实际需要为不同账户设置不同的管理权限,不同管理账户使用不同的密码登陆,确保系统的安全性。 5.5.2.5 系统日志功能 系统应具备对操作人员进入系统/退出系统及在系统内各类操作的详细记录功能,可按照不同的查询条件(如时间、点位等)进行查询。 5.5.2.6 系统运维功能 系统应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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