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级经济法纲要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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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1 第一章 总论 表一、经济法的渊源 渊源(形式) 制定机关 注意要点 命名规律 宪法 全国人大 根本 +最高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法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条例 地方性法规 “ 地方 ” 人大及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 条例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委 、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办法 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省;省会、特区、设区的市 地方 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司法解 释 最高人民法院 非“判决书” 国际条约、协定 效力排序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同级地方政府
2、规章 表二、经济法主体 客观形态 自然人 公民、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户 法人 企业(包括企业内部组织如分公司)、事业、机关、社团 调整领域 调控主体 财、税、银、发 立法权、执法权 规制主体 二商、一检 受控主体 市场对策权(横向、纵向) 受制主体 表三、民事法律行为 判定 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意思表示 +合法 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无因管 理、不当得利、侵权、发明、创作等均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债务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多方行为 对待的给付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具备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非要式行为 依存关系 主法律行为 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不能生效 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丧失 从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能力 无 “(完全 )不能”辨认 不满 10 周岁( 10) 限 “ 不 能 完全”辨认 10周岁以上不满 18周岁( 10且 18)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2 完全 年满 18 周岁( 18) 16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16且 18) 附条件 或发生或不发生 【注意 1】 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
4、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注意 2】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 一定会到来 无效 “无”“独立实施”的除“纯获益 +相适宜”以外 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欺诈、胁迫 “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 违法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可变更、撤销 欺诈、胁迫 “不损害”国家利益 撤销权由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行使,否则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 【注意】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乘人之危的“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效力待定 “限”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合同
5、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或所有权人:追认权,未作表示 的,视为“拒绝”追认 【注意】被代理人“知道但不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无权代理行为实施时已经知道) 相对人:催告权( 1个月内行使) 善意相对人:撤销权(追认前行使)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 无权处分(除买卖合同外) 【特别说明】教材 P17第三段: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材 P241 第二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上述两个说法前者来源于民法通则,后者来源于合同法。前者适用 于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时,被代理人就知
6、情。后者适用于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才知情。中级教材并未做过多解释,主要按合同法掌握相对人催告下的情形。 表四、代理 特征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行纪”、寄售不属于 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传递信息、“居间”、代为保管物品不属于 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无效代理、冒名欺诈不属于 【注意】 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种类 委托代理 委托书“授权不明”,“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 连带 责任 法定代理 区别于“法定代表人” 指定代理 “特定情形”“特殊机构”可以依法指定代理 滥用 自己代理 效力 【注意 1】代理人滥用代理权
7、,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3 代理权 双方代理 待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恶意串通 无效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 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知道但不作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超越代理权 第三人明知则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 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 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 表见代理 判定依据 本质是无权代理;第三人善意;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中级未展开介绍,勿深究) 代理关系终止 委托代理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
8、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注意 1】“委托代理”“被代理人”死亡代理关系不终止 【注意 2】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终止;“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不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法定代理或指 定代理 法定机构取消指定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关系消灭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 适用 “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人身) 行政争议(不平
9、等主体) 原则 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协议 形式 书面 效力 独立存在不受合同影响 对效力有争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 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双方签订有效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注意】 平等主体财产纠纷遵循或裁或审原则,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法院不予受理 无效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且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裁决 开庭、不公开、执行回避制度、可和解亦可调解但不能违背一
10、裁终局原则 调解书自“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 力 【注意】区分仲裁庭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和未能形成多数意见的处理措施 撤销裁决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 表六、民事诉讼 审判程序 【注意】我国执行两审终审制,审判监督(再审)属纠正程序 一审 一般 一般书面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4 程序 的案件可以“口头”起诉 开庭并公开 简易程序 开庭: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等方式开庭 【注意】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
11、证人和送达“裁 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缺席审判: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无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不得缺席审判 审判制度:审判员“独任制”审理 变更程序:简易普通();普通简易() 二审 前提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注意】“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期限 判决:送达之日起“ 15日”内 裁定:送达之日起“ 10日”内 效力 二审为终审的判决、裁定 再审 前提 “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提出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本院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申请再审 【注意 1】当事人对 “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
12、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 6个月”内提出 【注意 2】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执行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 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被告“注册登记地”“各被告住所地” 特殊管辖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保险标的 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 住所地 票据纠纷 票据支付地 交通事故请求损害赔偿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专利纠
13、纷案件 知识产权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海事法院管辖 【注意】特殊管辖不排除普通管辖 协议管辖 “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协议: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 【注意】若有协议,约定在哪里就 在哪里 提审或指令再审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5 共同管辖 “立案在先”原则(原告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多地法院起诉) 诉讼时效 普通 2 年 特别 1 年:“身体”“质量”“租金”“寄存” 最长 20 年 【注意 1】普通及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权利被侵害”之日 【注意
14、 2】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丧失的是“胜诉权”,法院不主动适用 【注意 3】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 【注意 4】诉讼时效期间 法定,不能人为约定 适用 仅适用“债权请求权” 【注意】不包括“存款、债券、出资”三项 中止 (客观原因导致暂停) “最后 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 中断 (主观原因导致复位)“当事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 者“同意履行义务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表一、子公司与分公司 子公司 分公司 性质 具有法人资格 不具有法人资格 经营 可以领取“
15、 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可以领取“营业执照” 责任承担 自担 由总(本)公司承担 表二、公司以财产对外提供担保 为他人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决议 股东(大)会 通过 “出席” 会议的 “其他股东” 所持 “表决权” 的 “过半数” 【注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对“表决权”没有约定,按“出资比例” 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特别决议 ( 1)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 ” (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后” 提供的 “任何” 担保 普通决议 (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10%”
16、的担保 (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 以后提供的 “任何” 担保 ( 3)为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4)对 “ 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表三、成立公司 成立日期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 法定代表人 依章程由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 担任 出资 “ 劳务” 、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不得用于出资 【注意】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见表三附表(一)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6 章程 约束 “公司、股东、董、监、高” 高管: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
17、会秘书” 设立条件 有限责任 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发起人)人数 “ 1-50” 人(自然人或法人均可) “ 2-200” 人,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注册资本 全体股东 “认缴”的出资额 发起设立 :认购的股本 募集设立 :实收股本 【注意】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 35%” 创立大会 募集设立自股款缴足日起 30 日内召开;“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 的股东出席,方可举行;经 “出席会议” 的 “认股人”所持表决权 “过半数” 通过 申请登记 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董事会 责任 设立失 败的发起人责任见表三附表(二) 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见表
18、三附表(三) 表三附表(一) 关于出资的司法解释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是否认定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未评估 先评估,显著低于才认定,法院能不能直接认定 出资后贬值 市场因素导致,不认定 以划拨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 责令合理期间内 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逾期则认定 交付但未变更 责令合理期间内变更,变更后按 “交付时” 享股东权利 变更但未交付 实际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未尽出资义务 对内 还本付息 未缴纳出资 +利 息 +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 公司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恶意受让人” 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 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 不改解除 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
19、出资义务”和“抽逃全部出资” 的股东 对外 可追责人 该股东 发起人 股东 新加入 股东 恶意受 让人 监事 董、高、实 际控制人 设立 增资 责任 责任 在未尽出资义务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 责任 该股东应返还出资本息, “协助” 的其他 “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 承担连带责任 合理限制,不改解除 垫资 股东抽回出资偿还垫资方又不能补足出资,垫资方承担 “连带责任” 非法财产出资 采取 “拍卖或者变卖” 的方式处置出资人股权 诉讼时效 不适用 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7 表三附表(二)设立失败的发起人责任 退还股款 发起人对认股人
20、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设立费用和债务 对外 全体发起人承担 “连带责任 ” 对内 无责任人 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约定的出资比例均担 有责任人 其他发起人可主张由责任人承担设立行为 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 侵权赔偿 对外 公司成立 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未成立 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对内 无过错的发起人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表三附表(三)设立阶段发起人的合同责任 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 “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谁签的合同找谁: “该发起人” 承担合同责任 公司成立并对合同认可 “或” 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也可由 “公司” 承担合同责任 发起人以设
21、立中的“公司名义” 对外签订合同 为公司利益 公司承担责任 为该发起人自己的利益 相对人善意:公司承担 相对 人恶意:公司不承担 表四、组织机构职权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决定公司的 “经营方针” 和“投资计划” 决定公司的 “经营计划” 和 “投资方案” 决定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 的设置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选举和更换由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经理” 及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副经理” 、 “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修改 “公司章程” 制定公司
22、的 “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 “具 体规章” 执行 “股东会决议 ” 组织实施 “董事会决议” 【说明】三方职权主要从“事务管理”和“人事任免”上体现,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批准”“决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经理层负责公司具体的运营管理 监事会 “检查”、 “监督”、 “调查”、“提议”、“提案”、“建议” 【注意】 监事可以对“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但只能列席“董事会会议” 表五、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开会 每年 1次 上市公司:在“上半年”开 召集 首次: “出资 最多” 的股东 以后:董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会(董
23、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推举)监事会连续 90 日以上 10%股2018 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8 半数以上 推举)监事会 10%股东 东 通知 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约定除外) 年会: 20日前 临时会: 15 日前 发行无记名股: 30日前 临时提案 持有“ 3%以上” 股份的股东在会议召开10日前书面提出;董事会 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累积投票 选举董事、监事适用 普通决议 章程约定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别决议 事项见表五附表(一) 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 “出席” 会议的 “股东” 所持 “表决权”的 “三分之
24、二以上” 签名 出席会议的股东 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表五附表(一)股东(大)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特别决议事项 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有限责任 国有独资 股份 上市 修改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 国资委 出席股东 出席股东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变更公司形式 发行债券 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注意】 “重要” 的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 :由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 “本级” 人民政府批准 表六、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人数 3-13 【注意】小公司可设“ 1名”执行董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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