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 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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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40.50 Z 64 DB11 北京市 地 方 标 准 DB 11/ 965 2017 代替 DB11/ 965 2013 重型汽车 排气污染 物排放限 值及测量 方法 (车载法 第IV 、V 阶段)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of Emissions from heavy-duty vehicle (PEMS method phase IV and V) 2017 - 12 - 01 发布 2017 - 12 - 20 实施 北 京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DB11/ 9652017 I 目 次 前
2、言 II 引言 . III 1 范围 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1 3 术 语和 定义 1 4 技 术要 求和 试验 2 5 车 型的 环保 目录 审查 3 6 整 车视 同条 件 3 7 新 生产 车检 查 4 8 在 用符 合性 检查 4 9 标 准实 施 5 附录A (规 范性 附录 ) 整车排 放测 试报 告要 求 6 附录B (规 范性 附录 ) 重型汽 车车 载排 放测 量方 法( 新 道路 法) 8 附录C (规 范性 附录 ) 重型底 盘测 功机 排放 测试 方法( 新转 鼓法 ) . 19 附录D (规 范性 附录 ) 整车在 用符 合性 要求 . 23 附录E (规 范
3、性 附录 ) 重型汽 车车 载排 放测 量方 法( 原 道路 法) . 25 附录F (规 范性 附录 ) 重型底 盘测 功机 排放 测试 方法( 原转 鼓法 ) . 30 DB11/ 965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本标准 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 。 本标准 是对DB11/ 965-2013 的修 订, 与DB11/ 965-2013 相比 ,主 要变 化如 下: 加严了 氮氧 化物 排放 限值 ; 增加了 一氧 化碳 的测 试要 求; 调整了 测试 程序 ; 改变了 整车 底盘 测功 机排 放结果 计算 方法; 增加了 整车 新生 产车 达标 测
4、试要 求; 明确了 整车 在用 符合 性测 试要求 。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人民 政府2017年11 月23 日 批准 。 本标准 由北 京市 环境 保护 局组织 实施 。 本标准 起草 单位 :中 国汽 车技术 研究 中心 。 DB11/ 9652017 III 引 言 为减少 重型 汽车 排气 污染 ,改善 大气 环境 质量 ,结 合本市 的实 际情 况, 制定 本标准 。 本标准 采用ECE.R.49.06 法 规 关 于对 轮式 车辆 及/ 或 用在轮 式车 辆的 装备 及零 部件采 用同 一技 术法 规及满 足这 些法 规的 核准
5、相互认 可的 条件 中 车载 排放测 试方 法的 部分 技术 内容。 DB11/ 9652017 1 重 型汽车 排气污 染 物排放 限值及测 量方法 (车载法 第IV 、V 阶段)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装 用满 足GB 17691-2005 第IV 、V 阶段 标 准发动 机的 重型 汽车 检测 排放限 值 、 测 量方 法 及技术 要求 。 本标准 适用 于设 计车 速大 于25km/h的 装用 压燃 式 、 气体燃 料点 燃式 发动 机的M2 、M3 、N2 和N3类 及总 质量大 于3500kg 的M1 类机 动车的 环保 目录 审查 、新 生产车 达标 检查 和在 用符 合性检
6、 查。 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 其最 新版 本( 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 适用 于本 文件。 GB/T 12534 汽 车道 路试 验方法 通则 GB/T 15089-2001 机动 车 辆及挂 车分 类 GB/T 17350 专 用汽 车和 专用挂 车术 语代 号和 编制 方法 GB/T 18411 道 路车 辆 产 品标牌 GB 17691-2005 车用 压燃 式、气 体燃料 点燃 式发动 机与汽 车排放 污染 物排
7、放 限制及 测量方 法( 中 国III 、IV 、V阶 段) GB/T 27840-2011 重型 商 用车辆 燃料 消耗 量测 量方 法 GB/T 29125-2012 压缩 天 然气汽 车燃 料消 耗量 试验 方法 HJ 437-2008 车用 压燃 式 、气体 燃料 点燃 式发 动机 与汽车 车载 诊断(OBD)系 统 技术要 求 HJ 438-2008 车用 压燃 式 、气体 燃料 点燃 式发 动机 与汽车 排放 控制 系统 耐久 性技术 要求 HJ 439-2008 车用 压燃 式、 气体 燃料 点 燃式发 动机 与汽 车在 用符 合性技 术要 求 DB11/ 964-2013 车
8、用压 燃式 、 气 体燃 料点 燃式发 动机与 汽车 排气 污染 物限 值及测 量方 法 (台 架 工 况法) DB11/ 965 -2013 重型 汽 车排气 污染 物排 放限 值及 测量方 法( 车载 法) SAE J1939 推 荐标 准: 串 行控制 和通 讯车 辆网 络 ISO 15765-4 道路 车辆 对控制 器区 域网 (CAN) 的 诊断 第4部分: 与排 放有 关 系统的 要求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 3.1 便携式 排放 测试 系统 Portable Emissions Measurement System (PEMS) 能安装 在车 上,
9、 同时 进行 污染物 浓度 和流 量以 及温 度、 压 力等 相关 参数 实时 采集的 整套 排放 测 试 系 统。 DB11/ 9652017 2 3.2 车载法 PEMS Method 用便携 式排 放测 试系 统测 量车辆 排气 污染 物排 放的 测量方 法。 3.3 功基窗 口法 Work-based Window Method 通 过 比 较各 功 基窗 口 比排放 结果与排 放 限值 来 评价 车 辆 排 放的 方 法。 功 基窗口 大 小 为发 动 机循 环 功。 按 照采 样时 间系 列累 积每个 采样 点的 瞬时 功达 到功基 窗口 , 计 算功 基窗 口内所 有采 样点 的
10、 平 均 比 排 放值 ; 移 动平 均计 算功 基 窗口至 所有 采样 点结 束 , 得到一 系列 功基 窗口 平均 比排放 值 , 功 基窗 口移 动 间 隔1秒。 3.4 窗口比 排放 Window Brake-Specific Emissions 功基窗 口内 重型 汽车NOx 和CO排放 总质 量与 窗口 内功 的比值 ,单 位:g/kWh。 3.5 窗口平 均功 率百 分比 Average Window Power Percent 功基窗 口内 发动 机平 均功 率占该 发动 机的 最大 功率 的百分 比。 3.6 有效功 基窗 口 Valid Work-based Window
11、指窗口 平均 功率 百分 比大 于20% 的窗 口。 如窗口 平均功 率百 分比大 于20% 的 窗口 个数少 于所 有 窗口个 数的50%,可 将窗 口 平均功 率百分 比20% 的要求 以1% 为步 长逐 渐减 小,但 最小 不能 小于10% 。 3.7 城市车 辆 Urban vehicle 城市车 辆包 括 : 公 交车 、 环 卫车 、 邮 政车 、 渣 土车 、 班车 、 校车 、 机 场大 巴 、 旅游 车 及符 合GB/T 17350 定义的 园林 、 路 政等 在城 市内运 行的 作业 车辆 。 3.8 有效寿 命 Useful life 保证符 合有 关气 体 污 染物 、
12、 颗粒 物和 烟度 排放 限值 的行驶 里程 和使 用时 间 。 本标准 重型 汽车 有 效 寿 命期应 满足GB 17691-2005 和HJ 438-2008 的要 求。 4 技术要 求和 试验 DB11/ 9652017 3 4.1 任何能 影响 气态 和颗 粒污 染物排 放的 汽车 系统 和零 部件, 在设 计、 制造 和组 装上, 应使 汽车 在整 个有效 寿命 期内 ,在 按附 录 B 进 行测 试时 ,90%以 上 的有效 窗口 要满 足 表1 规 定的排 放限 值。 在按 附录 C 进行 测试 时, 要满 足表1 规定 的排 放限 值。 4.2 整车发 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13、至后处 理装 置封 装的 端锥 入口的 距离 不应 大于 整车 所装发 动机 或其 源机 按DB11/ 964-2013 标准 进 行试验 时的 距离 。 发 动机 制 造商应 在 DB11/ 964-2013 检验报 告内 申报 该距 离。 表1 整车排 放限 值( 新限 值) 项目 国 IV 排放限值(g/kWh) 国 V 排放限值(g/kWh) CO 6 6 NOx 7 3.5 4.3 车辆尿 素箱 有效 容积 应不 小于油 箱容 积 的15% 。 4.4 车辆的 排气 管出 口的 设计 应便于 本标 准排 放检 测, 建议排 气管 出口 形状 为圆 形,直 管段 长度 至少 为100m
14、m 。 4.5 整车应 包含 一个 能永 久保 持的标 牌 , 该标 牌的 固定 、 位 置及 型式应 符 合GB/T 18411 的规 定。 该 标 牌内容 为“ 符 合DB11/ 965-2017 要 求” ,或 可以 在 原有铭 牌基 础 上 增加 相应 内容。 5 车型的 环保 目录 审查 5.1 试验项 目 整车应 按附录B 或附 录C规 定对一 辆车 进行 道路 车载 或底盘 测功 机排 放试 验, 其CO和NOx排 放不 应 超 过表1 所列 的排 放限 值。 5.2 试验燃 料要 求 对车辆 排放 测试 ,应 采用 符合规 定的 市售 燃料 。 5.3 环保目 录申 报要 求
15、若车型 所装发 动机机 型或 系族未 进行目 录申报 ,则 应按GB 17691-2005和DB11/ 964-2013 要求进 行 该发动 机机 型或 系族 的目 录申报, 通 过后 整车 再进 行 目录申 报。 5.4 制造商 提交 信息 制造商 应提 交下 列信 息: a) 按附 录B 或附录 C 方 法进 行的整 车排 放测 试报 告; b) 车载法 测试工 况下 的 尿素 消耗量 (g/100km )、尿 素 箱有效 容积、 油箱容 积、 整车保 养周期 和 发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至后 处理封 装的 端锥 入口 的距 离。 6 整车视 同条 件 6.1 发动机 为同 一系 族。
16、6.2 车辆按 附 录B.2.6 或附录 C.3.6 要求 测试 循环 相同 。 DB11/ 9652017 4 6.3 车辆为 同一 企业 生产 的底 盘或整 车。 6.4 车辆有 效寿 命期 与试 验车 辆相同 或低 于试 验车 辆。 6.5 采用的 后处 理种 类(SCR 、DPF) 、后 处理 型号 与试 验 车辆相 同, 后处 理系 统及 发动机 排气 管的 安 装方式 相同 (如 是否 采用 保温措 施) 。 6.6 发动机 排气 涡轮 出口 至后 处理封 装的 端锥 入口 的距 离减少 ,或 增加 不能 超 过5%。 7 新生产 车检查 7.1 进行新 生产 车的 排放 试验 时
17、,如 果环 保目 录审 查的 车辆具 有一 个或 多个 视同 ,此试 验可 在相 关的 视同车 辆上 进行 。 7.2 制造商 应按 本标 准7.4 7.9 的 要求 进行 新生 产车 达 标自查 , 并 在环 保目 录审 查 完成 后 3 个 月内 将 自查结 果向 环保 主管 部门 备案。 7.3 环保主 管部 门可 按本标准 7.47.9 的要 求进 行新 生 产车达 标抽查 。 7.4 在同一 车型 或系 族中 任意 选取两 辆车 ,选 定车 型后 ,不应 对所 选车 型进 行任 何调整 ,整 车排 放试 验按附 录B 或附 录C 的规 定进行 ,限 值由 表 1 给出 。 7.5 可
18、以采 用附 录B 或附 录 C 的方法 进行 新生 产车 的达 标检查 ,其 中任 何一 种方 法不合 格均 应判 定达 标检查 不合 格。 7.6 若车辆 无法 读取 到必 要 ECU 数据 、使 用非 标准 的数 据通讯 协议 ,或 由于 排气 管出口 原因 等造 成无 法开展 试验 ,则 认为 不合 格。 7.7 若ECU 连接 后影 响车 辆的 排放或 性能 ,则 认为 不合 格。 7.8 当选择 附 录B 进 行新 生产 车达标 测试 时, 两辆 车中 任意一 辆车 满足 表 1 限值 的有效 窗口 比例 低于 80% , 或者 两辆 车满 足表1 限值的 有效 窗口 比例 的平 均
19、值低 于90%, 则判 定该 车型或 系族 达标 检查 不合 格。 7.9 当选择 附 录C 进 行新 生产 车达标 测试 时, 两辆 车中 任意一 辆车 排放 结果 高于 表 1 限值的 1.1 倍, 或者两 辆车 的排 放结 果的 平均值 高于 表1 限值 ,则 判定该 车型 或系 族达 标检 查不合 格 。 7.10 环保主 管部 门可 直接 从下 线合格 的整 车中 抽取 样车 进行试 验, 试验 整车 磨合 最多不 超 过 100km 。 8 在用符 合性 检查 8.1 对已通 过环 保目 录审 查的 车型, 制造 商应 采取 适当 措施确 保在 用符 合性 。排 气污染 物的 在用
20、 符合 性检查 见附 录D 的规 定。 8.2 制造商 采用 的技 术措 施应 确保在 正常 使用 条件 下, 车辆在 有效 寿命 期的 排放 都能得 到有 效控 制并 符合本 标准 要求 。 8.3 制造商 应按 附 录D 的 规定 对使用 不超 过有 效寿 命期 的汽车 进行 排放 在用 符合 性自查 ,并 定期 上报 自查结 果。 DB11/ 9652017 5 8.4 环保主 管部 门可 采用 附 录D.2.4 的规 定对 车辆 进行 在用符 合性 抽查 。最 小抽 样数量 为两 辆, 一批 抽样的 合 格/不 合格 应按 照 下面要 求判 定: a) 如果试 验统 计结 果小 于或
21、等于 表 2 中 样车 数量 对应 的合格 判定 数, 则判 定该 车型或 系 族 合 格 ; b) 如果试 验统 计结 果大 于或 等于 表 2 中 样车 数量 对应 的不合 格判 定数 , 则 判定 该 车型或 系族 不 合 格; c) 如果 无 法判 定 , 加抽 一辆 继续进 行 按 a 和 b 进 行判 定; d) 按本标 准进 行目 录审 查批 准之日 前已 注册 登记 的重 型汽车 ,按 表 3 进行 在用 符合性 判定 。 表2 抽样计 划的 合格 和不 合格 判定数(最 小样 车数:2) 试验车辆累积数 (样车数) 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不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22、 2 0 2 3 1 2 表3 抽样计 划的 合格 和不 合格 判定数 (原 判定 方法 )( 最 小样车 数:3) 试验车辆累积数 (样车数) 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不合格判定表 (未通过车辆数) 3 0 - 6 1 4 10 3 4 8.5 进行在 用符 合性 试验 时, 应采用 符合 规定 的市 售燃 料。 9 标准实 施 9.1 自2017 年12 月20 日起 , 车型制 造商 应按 本标 准要 求进行 环保 目录 申报 。 9.2 自2018 年9 月1 日 起, 所 有在本 地区 销售 和注 册登 记的重 型汽 车应 符合 本标 准的要 求。 9.3 按本标 准进 行环
23、保目 录审 查的车 型, 新生 产车 达标 检查和 在用 符合 性检 查自 环保目 录审 查批 准之 日起执 行。 按本 标准 进行 目录 审 查批 准之 日前 已注 册登记 的重 型汽 车, 按附 录D 要 求进 行在 用 符 合 性 检 查。 DB11/ 9652017 6 附 录 A (规范 性附 录) 整车排 放测 试报 告要 求 A.1 整车制 造商在 进行 环保目 录申报 时,需 向环 保主管 部门提 交整车 排放 测试报 告,该 报告至 少 包 含 下列信 息 。 1 概述 1.1 厂 牌( 制造 商的 商品 名称) 1.2制 造商 名称 和地 址 2 整车 参数 2.1车 辆型
24、 号 2.2车 辆名 称 2.3底 盘型 号及 制造 商 2.4车 辆生 产日 期 2.5车 辆类 型 2.6车 辆是 否属 于城 市车 辆 2.7车 辆识 别代 号(VIN ) 2.8里 程表 读数(km) 2.9最 高设 计车 速(km/h ) 2.10整备 质 量及 轴荷(kg) 2.11最 大总 质量 及轴 荷(kg) 2.12列 车最 大总 质量(kg) 2.13外 廓尺 寸: 长 宽 高(mm) 2.14迎 风面 积(m 2 ) 2.15变 速箱 型号 、型 式及 制造商 2.16档 位数 及各 档速 比 2.17主 减速 比 2.18轮 胎型 号、 个数 及制 造商 2.19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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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11 965-201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法第IV、V阶段 965 2017 重型汽车 排气 污染物 排放 测量方法 车载 IV 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