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考古工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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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下考古工作规程 ( 征求意见 稿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下考古组织管理 第三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四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五章 考古资料管理 第六章 考古资料刊布 第七章 出水文物保护 第八章 水下考古安全 体系 第九章 附则 附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水下考古工作 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加强对水下文化遗产的保护 和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等 有关 法律法规 , 并参照田野考古工作规程的基本原则和工作方法, 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 在 中国 管辖水域内进行的所有水下考古调查 和发掘活动。 第三条 水下考古工 作 应 服从
2、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 从 事水下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程。 第二章 水下考古 组织 管理 第 四 条 水下考古 调查 或 发掘 项目, 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 的 许可要求 ,备齐相关材料并 履行报批手续;从事水下考古的单位和个人,应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资质和资格 。 第 五 条 申请从事水下考古 调查 和发掘的单位,取得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 水下考古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取得水下考古领队资格的人员。 (二)有从事出水文物保护的专业人员。 (三)有从事水下考古调查 和 发掘所需的 基本 技 术设备。 (四)有保障文物安全的设施和场所。
3、(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 条 从事水下考古的人员,取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授予的水下考古领队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通过国家文物局组织的 水下考古培训 ,并考核合格 。 (二) 具有田野考古领队资格, 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称。 (三)从事水下考古工作 3 年以上, 参与水下考古项目 不少于5 项。 ( 四 )正式发表 2 篇以上 学术论文和 1 篇以上水下考古 调查或发掘报告 。 第七 条 水下考古资质单位应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 审核水下考古方案, 按规定组织水下考 古项目的申报、汇报 和 管理工作。 (二) 指定水下考古项目领队, 并 负责管理、指导和
4、监督水下考古项目领队的工作。 (三)负责 出水文物及其他 水下考古资料的审查、登录、保管 、保护 和移交。 (四)制订并落实水下考古项目 的 安全措施,及时上报 重要发现和 安全事故 。 (五) 组织 进行水下考古成果的宣传和 水下考古资料的整理 、出版 工作 。 第八 条 水下考古项目实行领队负责制度。水下考古领队应 该承担以下职责: (一)主持制订水下考古方案、文物保护预案和各项安全预案,组织做好项目实施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考古执照许可的内容 实施 水下考古 项目,协调项目各技术系统的正常运作,根据情况变化合理微调考古方案,确保 水下考古 工作严格遵守本规程。 (三)认真执行各项 工作
5、 预案,保障人员、文物和设备的安全。 (四)及时上报重要发现和安全事故。 (五)及时完成水下考古项目工作报告, 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保存建议。 第 三 章 水下考古调查 第 九 条 水下考古调查的任务是 寻找 、确认 、登录 和研究水下文化遗存,为水下文化遗产 的 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一) 水下文化遗存按照形成方式可区分为水下遗址和水下文物地点。水下遗址应具有原生文化堆积,水下文物地点 仅有 次生 文化堆积或散落文物。 (二) 水下考古调查按 调查性质 分为普查和重点调查。 (三) 水下考古调查应尽量选择避免损伤遗址文化堆积和水下文物的技术。 第 十 条 进行 水下考古调查应提前做
6、好调查准备并制订调查方案。 (一)调查前应尽可能收集拟调查水域的已有 文物 线索、考古成果、文献 档案 、 海图、 影像资料等 ,以及该水域的地质、气象、水文、潮汐等环境资料。 (二) 根据 调查目的和文物保护 的需要, 以及拟调查水域的环境特点, 编制 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案,包括 申报单位、 调查队伍 组成、人员分工 、工作时间 与计划、调查范围 、工作目标、调查方法 、安全措施和 文物保护 预案 等内容。 (三) 根据拟调查对象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调查设备并做 好 相应的物质准备,包括交通 运输 、探测定位、潜水 减压 、 资料采集 、 文物保护 等设备和经费、急救、通讯、生活用品等 。 第
7、十 一 条 针对 水下文化遗存的 考古 调查 应记录 调查对象的所处环境、 性质、位置 、 范围、 堆积状况、年代、文化特征和现状评估等 基本内容 。 (一) 水下遗存所处水域的具体环境特点应该详细记录。 (二) 应甄别水下文化遗存的形成方式,对于水下遗址还应进一步判断其所属类型。 (三) 测量并记录水下文化遗存的地理坐标数据,并标注在海图或者测绘图 上。 (四) 根据遗物分布区域、已暴露文化堆积的位置综合判定 水下文化遗存的 分布 范围,必要时可 运用 水下考古 钻探或遥感探测技术进行 辅助判定 。 ( 五 )堆积 状况 包括堆积层次、深度与厚度、质地与色泽、暴露的遗迹与遗物等 内容, 可通
8、过直接观察断面或 利用钻探 技术 获取 堆积状况的信息 。 ( 六 )年代和文化特征可以参考 测年数据 、 遗迹 和 遗物 特点 进行 综合 判断。 ( 七 )对水下文化遗存的 保存现状 进行初步评估是 考古 调查的重要内容。 第 十二 条 水下考古勘探是水下考古调查的重要手段,勘探主要包括遥感探测、人工 潜水 探摸和钻探等方式 。 (一)遥感探 测是进行水下考古勘探的首选方式。提倡对同一调查区域使用多种不同设备进行遥感探测, 遥感探测结果 应 以人工 潜水 探摸或 者 借助潜水仪器 进行视觉探测 的方式加以核实。 (二)提倡使用无损 伤的水下考古勘探技术,对于已局部暴露的水下文化遗存应慎用
9、钻探。 (三)对于被 水 底淤积物覆盖的水下文化遗存,可采用 钻探 或局部的 淤积物 清除 技术 进行勘探 ,但应严格控制 钻探和 揭露面积。 第 十三 条 水下考古调查记录 应 是客观、全面和科学地反映调查背景、工作过程和调查对象的资料,包括文字记录、测绘记录和影像记录三种形式 。 (一)文字记录包括工作日记、 调查记录表、钻探登记表、考古物探记录表、潜水记录表等。测绘记录包括 记录 水下遗址位置 的海底地形图、水下遗址 分布图、重要水下遗迹和出水文物的平剖面图、遥感探测数据图 等。影像记录包括水下遗迹、遗物的摄影、摄像资料等。 (二) 水下遗迹和遗物应进行编号记录,文字记录应尽可能详细 规
10、范。 (三) 调查区域、探孔位置以及水下文化遗存的坐标、范围、重要遗迹和遗物的位置等信息应尽可能标注在大比例尺的海图或者海底测绘图上。 (四)水下文 化遗存的全貌、重要局部、水下文物和重要的调查工作过程等应进行影像 记录。 (五)调查资料应及时登记 、存档 ,并录入数据库 。 (六)调查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必须 向省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调查工作报告 ,并提出对水下文化遗存的保护建议 。 第 四 章 水下考古发掘 第 十四 条 原址保护进行水下遗址保护的首选方式。当水下遗址面临被破坏的危险而无法实行 原址保护时,可选择 水下考古发掘的方式进行保护。 水下考古发掘项目应按照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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