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083-2017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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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3.160 P 55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33/T 2083 2017 山塘运行管理规程 Code for operation management of pond 2017 - 12 - 29发布 2018 - 01 - 29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2083 2017 I 前 言 本标准依据 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浙江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 起草单位:浙江省农村水利局、浙江省水利河口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苏玉杰、钱银芳、胡亮、王安明、苗海涛 、郑敏生 、吉顺文、 何耀辉、 曹红蕾 、麻勇进、于桓飞、张婷
2、、 吴 金丽、 王昂峰 、 邵 红 艳 。 本标 准为首次发布。 DB33/T 2083 2017 1 山 塘运行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山塘 运行管理 的 基本要求 、 管理设施、 蓄放水 管理 、 工程检查、维修养护、 档案 和 信息化管理 等要求。 本 标准 适用于 已建成运行的 高坝 山塘、 屋顶山塘 、 作为饮用水源且 日供水能力 200 t以上 的 山塘的运行管理, 其它山塘 可 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SL 210 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 SL 230 混凝土坝养护修理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山塘 pond 毗邻坡地修建的、 坝 高 5.0 m以上且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不足 100 000 m3的蓄水工程。 3.2 山塘 所有权人 pond owner 行使山塘所有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3 物业化管理 property management 山塘 所有权人委托具有山塘运行管理 能力 的物业 化 管理单位 开展 工程 日常巡查、
4、维修养护 、蓄放水等日常 管理 工作。 4 基本 要求 DB33/T 2083 2017 2 4.1 管理 组织 4.1.1 山塘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权证办理、注册登记 、 安全认定与评估、综合整治、应急管理等工作。山塘运行管理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 山塘所有权人 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 安全管理责任人 。 4.1.2 山塘 所有权人应 明确 巡查管护、维修养护及蓄放水管理 等 岗位 , 并 落实 相应 人员 。 4.1.3 各岗位 人员 应 具有 一定 的 山塘管理 方面的 知识 ,且 身体健康、责任心强。 4.1.4 巡查管护 岗 不得由该山塘所属 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的 主要负责人承担。 当
5、山塘遭遇台风、 (局部)强降 雨、地震等工况时, 应 保障 每座山塘 有 1 名 人员开展巡查 工作 。 4.1.5 蓄放水管理岗、维修养护岗可由具有 相应能力的巡查管护岗位人员兼任。 4.1.6 山塘宜逐步推行物业化 或集约化管理。已 实行物业化 或 集约化 管理的 山塘人员 配备应 符合4.1.3、 4.1.4规定。 4.1.7 山塘租赁、承包给 其他个人或公司从事经营活动 的 , 不得影响 工程安全 及 正常 运行 。 4.1.8 运行管护经费应能够满足山塘正常运行、管理、维修和养护的需要。 4.2 管理范围 4.2.1 山塘 的 管理范围 按以下标准划定 : a) 蓄水区 : 设计洪水
6、位淹没线以下范围 ; b) 坝体:坝体 两端 向外水平延伸不少于 10 m的地带 ; c) 溢洪道:溢洪道边墙 向 外侧水平延伸不少于 3 m的地带 ; d) 背水坡脚:坝高不超过 10 m 的,为 背水坡脚 向 外水平延伸 10 m 范围内地带;坝高超过 10 m的,为 背水坡脚 向 外水平延伸 坝高值范围内地带。 4.2.2 山塘管理范围内 不得 从事 堆放物料、爆破、违规建设建筑物 等 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 的行为。 确需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应开展论证 并办理 审批工作。 5 管理设施 5.1 防汛 抢险道路 防汛抢险道路 应能直达坝顶或 背水 坡 脚, 且 能够
7、满足抢险机械安全通行 的 要求。 5.2 管理房 管理房 应设在 山塘管理范围内 ,且宜布置在 两 坝肩位置处。管理房 可结合启闭机房设置 , 结构 应 安全可靠 , 面积宜不小于 6 m2, 内部宜通电并 配备座椅、移动照明等简易设施。 5.3 标识 牌 5.3.1 山塘坝体 附近醒目位置应设置工程 概况牌, 内容 包括工程 简介 、工程建设 及管理 责任 人 、 管理范围等, 管理范围边界位置宜设置界桩或 隔离设施 。 其中工程简介应明确工程名称、集雨面积、设计标准、总容积、 工程布置及 主要建筑物、坝型、坝高、建成(综合整治)时间等内容。 5.3.2 工程 蓄水区醒目位置应设置深水警示牌
8、 等 。 5.3.3 山塘 坝顶 、工作桥一般不宜通行机动车, 确需 兼做 公路或 临时道路的,应经技术论证 , 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 正常运行 ,并设置 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标线。 5.4 观测设施 DB33/T 2083 2017 3 山塘应设置水位、溢流水深观测设施 。有条件的地方, 可 设置水雨情遥测设 施 、 工程 安全监测设施等 。 6 蓄放水管理 6.1 山塘蓄 放水应满足工程安全运行的要求,并 服从上级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的调度要求。 6.2 病害 山塘应控制水位运行, 危险 山塘 应 放空山塘 运行 。 6.3 山塘放水应 由 专人 统一管理,放水前 应 对 输水 建筑物、启闭
9、设施 及进水口水面 等 进行检查, 并做好放水工作记录 。 6.4 土石坝山塘 放水时 宜 控制水位下 降 速度 每天 不超过 1.0 m 1.5 m。 当溢洪道发生泄洪时,应结合实际 需要 开展预警工作。 7 工程检查 7.1 一般规定 7.1.1 检查 分类 工程检查 分为日常巡查、汛前检查、汛后检查和特别检查。 7.1.2 检查 范围 和内容 7.1.2.1 坝体: 检查防浪墙、坝顶、 坝坡 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检查坝体与岸坡连接处有无裂缝、错动、渗水等现象 ; 检查坝 肩 及坝脚排水沟有无 浑浊 水渗出 。 7.1.2.2 坝趾区: 检查有无渗漏、塌坑、凹
10、陷、隆起等现象。 7.1.2.3 泄洪建筑物 : 检查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 ;检查 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背水坡脚 等。 7.1.2.4 输 水涵洞 (管) 或 虹吸管: 检查进、出口 及管 (洞) 身 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断裂、损坏等情况 ; 检查闸门 及 启闭设施 运行 是否正常,操作 是 否灵活。 7.1.2.5 近坝区水面 : 检查有无冒泡 、 漩涡 和 方向性流动等 现象 。 7.1.2.6 管理设施:检查 标识牌 是否完整、清晰 ; 检查 防汛 抢 险道路、 管理 房、观测设施等是否正常 ;记录山塘水位及溢洪道堰顶溢流水深(溢洪时) 。 7.1.2.7 蓄水区
11、及 岸坡: 检查蓄水区有无侵占水域、乱挖乱倒等现象; 检查 岸坡 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7.1.2.8 其它应该检查的 内容 。 7.1.3 检查方法和工具 7.1.3.1 工程检查 主要采用 眼看、耳听、手摸、脚踩等直观方法,必要时辅以锤、钎、钢卷尺、放大镜 、 望远镜等简单工具器材 。有条件的地方 , 可 采用 信息化设备 开展检查 。 7.1.3.2 工程检查 时 应 根据需要携带以下工具: a) 记录工具:记录笔、记录本簿等 ; b) 辅助工具:锤、钎、锄头、铁锹、钢卷尺、放大镜 、 望远镜等 ; c) 安全工具:通讯工具、照明工具 ; d) 其它信息化 设备。 DB33/T 208
12、3 2017 4 7.1.4 检查记录 7.1.4.1 检 查人员应做好 检查 记录并签名 ,检查 记录格式可参照附录 A(日常巡查 可参照 表 A.1填写 ,汛前检查 可参照 表 A.1和 表 A.2填写 ,汛后检查 可参照 表 A.1和 表 A.3填写 ) , 特别检查 应编制检查报告,报告 由乡镇 政府或 主管部门会同 山塘 所有权人组织 编制 。 7.1.4.2 日常巡查 过程中 ,巡查管护人员 应 将 检查 结果与以往 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如发现有问题或异常现象,立即进行复查, 并详细记述 问题或异常 现象 发生的时间、部位、隐患 类型及简单 的 描述 。 7.1.4.3 工程检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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