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768.10-2009(2016)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10部分学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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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0 ICS 13.310 A90 备案号 : 27456-2010 浙江省地方 标准 DB33 DB33/T 768.10 2009(2013)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学校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security & technical protection system construction Part 10: School 2009-11-03 发布 2010-01-01 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768.10 2009(2013) I 前 言 DB33/ 768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按部分
2、发布,目前分为 13 个部分,以后视实际情况可增补。 第 1 部分: 一般单位重点部位;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第 3 部分:汽车站与客运码头; 第 4 部分:商业批发与零售场所; 第 5 部分:公共供水场所; 第 6 部分:供变配电场所; 第 7 部分:燃油供储场所; 第 8 部分:城镇燃气 供储 场所; 第 9 部分:旅馆业; 第 10 部分:学校; 第 11 部分:医院; 第 12 部分:住宅小区; 第 13 部分:娱乐场所。 本部分为 DB33/ 768 的第 10 部分。 本 部分由浙江省公安科技研究所提出。 本部分由浙江省公安厅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金盾楼宇科
3、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宏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广信智能建筑研究院有限公司 。 本部分参与起草单位:宁波洛兹科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宁波市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浙江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宁波市安全技术防范协会。 本 部分主要起草人: 曾文、王国强、叶立军、闵国华、陈锡苗、黄志刚、黄蔚民、冯刚强、戚国伟 。 DB33/T 768.10 2009(2013) 1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10 部分 : 学校 1 范围 本 部分 规定了学校 的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的技术要求。 本 部分 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学
4、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 、施工、检验和 验收 。 其它教育培训机构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DB33/ 768的 本部分的引用 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 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2887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 50348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5
5、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B 50396 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 GA/T 75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 308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644 电子巡查系统技术要求 DB33/T 334 安全防范系统 DB33/T 629(所有部分) 跨区域视频监控联网共享技术规范 DB33/ 768.2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学校 school 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具有办学资质的 各类 高等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机构。 3.2 高等院校 high
6、 Education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 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等。 4 建设原则 4.1 学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建设,应符合国家法规和国家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和规定的要求。 DB33/T 768.10 2009(2013) 2 4.2 学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 建设,应纳入 学校 工程建设 总体规划,并应 综合设计、同步施工、独立验收 。 4.3 学校 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使用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法规和现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 法定机构 检验、 认证合格或 生产登记批准。 4.4 学校 安全技术防范
7、系统 宜 选用 稳定可靠、成熟先进 和 优化集成的 技术和设备。 4.5 学校安全防范系统 重点防护部位 学校安全防范系统的重点防护部位如下: a) 学校外围道路交叉口;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学生宿舍(公寓)楼出入口及公共走廊;电梯轿厢;财务室;食堂膳食厅; 食堂储 藏 间及操作间; 试卷室; 图书馆 ;档案馆;体育场馆;体育场制高点;停车库(场)出入口及库内;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配电房;锅炉房;水泵房;油库;重要办公室; b) 重点实验室:涉及国家秘密的国家、行业、市(部)级重点实验室等场所; c) 危险物品储藏室:存放易燃、易爆、有毒、具放射性、危险性的物品储藏室; d) 计算机教室
8、:计算机教室、电子阅览室、标准型多媒体教室,以及存放计算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 10 台以上或价值 2 万元(含)以上(单价,不含附件)的教学仪器的集中存放点 ; e) 学校自行确定的其他重点要害部位 :如学生容易集中的场所(广场、会 场、运动场等)。 其中危险物品储藏室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还应符合 DB33/ 768.2 的相关规定 。 4.6 学校 宜 设置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和 监控中心 。 4.7 学校安全防范技术 设施基本配置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 1 学校 安全防范 技术 设施基本配置表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范围 高等院校配置要求
9、 中学、小学、幼儿园 配置要求 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学校外围道路交叉口 宜设 宜设 2 学校出入口及主要通道 应设 应设 3 学生宿舍(公寓) 楼出入口 应设 应设 4 学生宿舍(公寓)楼公共走廊 宜设 宜设 5 电梯轿厢 应设 应设 6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7 食堂膳食厅 应设 应设 8 重点实验室、试卷室、危险品储藏室 应设 应设 9 计算机教室 宜设 宜设 10 图书馆、档案馆 宜设 宜设 11 体育场(馆)、体育场制高点 应设 宜设 12 停车库 (场 )出入口及库内 应设 宜设 DB33/T 768.10 2009(2013) 3 表 1(续 ) 序号 项目 安装区域或覆盖
10、范围 高等院校配置要求 中学、小学、幼儿园 配置要求 13 视频 安防监控系统 摄像机 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 宜设 宜设 14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15 控制装置、存储记录和显示设备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16 入侵报警系统 入侵探测器 学校周界围墙、栅栏等屏障处 应设 应设 17 图书馆、档案馆、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计算机教室 宜设 宜设 18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19 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藏室 应设 应设 20 食堂储藏间及操作间 宜设 宜设 21 锅炉房、配电房、水泵房、油库 宜设 宜设 22 紧急报警装置 监控中心 应设 应设 23 财务室 应设 应设 24 门卫 应设 应
11、设 25 电子巡查系统 巡查设备 重要区域和部位 应设 应设 26 出入口控制系统 门禁管理设备 计算机教室 宜设 宜设 27 重点实验室、危险品储藏室 宜设 宜设 28 图书馆、档案馆 宜设 宜设 5 系统的设计与施工 5.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5.1.1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 摄像机的选型、选址与安装除 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的 相关要求 , 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公共区域(含正门外、体育场馆、制高点)不应出 现监控盲区 ,在面积较大的公共区域宜安装具有转动和变焦放大功能的摄像机或多 台摄像机,通过监视屏应能辨别监视范围内的人员活动情况; b) 财务室、重
12、点实验室、试卷室、危险品储藏室等室内重要部位安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辨别显示区域内人员的体貌特征和活动情况,其中安装在危险品储藏室的摄像机还应符合DB33/ 768.2 的相关规定要求。涉及机密场所的监控图像按相应保密等级管理; c) c)食堂膳食厅、计算机教室等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应能清晰显示区域内人员的活动情况; DB33/T 768.10 2009(2013) 4 d) 安装于主要通道(含前厅大堂、 楼梯口)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覆盖主要通道的道口,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进出道口人员的体貌特征; e) 机动车出入口、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其他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选用低照度带强光抑制功能的彩色固定
13、摄像机和自动光圈镜头 , 应能清楚的辨别出入人员的面部特征及机动车牌号; f) 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其监控范围应能覆盖整个电梯厅,不应有盲区,监控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电梯厅内人员的活动情况和体貌特征;当楼梯口与电梯厅处在同一区域且通过同一个进出口时,可通过电梯厅安装的摄像机实施统一监控;电梯轿厢内的摄像机,应安装在电梯厢门的左 上方或右上方,其监控图像应叠加楼层显示,视频信号应该采取防干扰措施; g) 在满足监视目标现场范围的情况下,摄像机安装高度要求:室内离地不宜低于 2.5 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 3.5 m;摄像机安装角度宜减小监控图像俯视程度; 室外摄像机如采用立杆安装,立杆的强度和稳定度应
14、满足摄像机的使用及安装场所设备所需的防护等级的要求 ; h) 摄像机的安装宜避免或减少逆光对监控图像的影响;摄像机的最低照度应与环境相协调,彩色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的 10 倍,黑白摄像机的最低照度指标宜大于监控目标区域的 最低照度的 100 倍。在环境照度较低区域宜采用低照度摄像机或采用补光措施,增设辅助照明后,监控目标区域的最低照度宜高于 5 lx,但最低不低于 3 lx;如环境不宜采用补光措施时,可选用红外摄像机; 环境照度变化大的区域宜采用宽动态摄像机。 5.1.2 主要功能要求 视 频安防监控系统的主要功能应符合 GB 50348、 GB 50395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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