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GDW 660-2011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技术监督规定》及编制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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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Q / GDW 660 2011ICS29.24029.240P 备案号: 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标准Q/ GDW 660 2011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技术监督规定Technical SupervisionforSeriesCapacitorInstalltion201 1 -1 0-1 8发布 201 1 -1 0-1 8实施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Q/GDWQ / GDW 660 2011I目 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14 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 35 技术监督工作 36 技术档案管理 4附录 A(资料性附录) 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季报表 5编制说明 7Q /
2、GDW 660 2011II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 关于委托编写国家电网公司串补设备管理规范的函 (国家电网公司生变电函 200840 号)以及 关于下达 2009 年度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 (国家电网科 2009 217号)等文件安排,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 生产运行情况分析以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本标准用于加强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进一步明确技术监督工作的范围,延伸技术监督工作的内涵,保证设备安全、 可靠、 经济运行。本标准明确了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设备选型、 订货、 监造、 出厂验收、 包装运输、 现场安装、 现场验收、 运行和检修的全过程技
3、术监督内容。 对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的缺陷检测、 状态评价和状态检修的过程监督工作提出了要求。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生产技术部提出并负责解释。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华北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华北电网有限公司、 北京超高压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群炬、 沈宇、 刘巍、 毛光辉、 戴朝波、 刘平、 徐党国、 李金忠、 赵淑珍。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Q / GDW 660 20111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技术监督规定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电压等级为 220 750kV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
4、置(以下简称:串补装置)的技术监督工作。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6115.1 2008 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 第 1 部分:总则GB/T 6115.2 2002 电力系统用串联电容器 第 2 部分:串联电容器组用保护设备DL/T 596 1996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1051 2007 电力技术监督导则DL/T 1054 2007 高压电气设备绝缘技术监督规程
5、DL/T 1090 2008 串联补偿系统可靠性统计评价规程DL/T 365 2010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一次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 366 2010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控制保护系统现场检验规程Q/GDW168 2008 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试验规程Q/GDW656 2011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运行规范Q/GDW658 2011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状态检修导则Q/GDW659 2011 串联电容器补偿装置状态评价导则国家电网公司 预防交流高压开关设备事故措施国家电网生技( 2005) 174 号 高压开关设备技术监督规定国家电网生技( 2005) 400 号 国家电网公司十八项电网重大反事故
6、措施 (试行)国家电网生技( 2008) 269 号 国家电网公司设备状态检修管理规定3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3.1 管理归口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该单位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领导、 协调公司系统和各自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3.2 国家电网公司3.2.1 组织确定国家电网公司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内容、 范围。3.2.2 组织制定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串补装置技术监督的规程、 制度、 标准、 导则、 技术措施等。3.2.3 督促与指导各区域电网公司、 省 (直辖市、 自治区 )电网公司的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工作。3.2.4 组织解决串补装置的重大技术问题。3.2.5 下发
7、国家电网公司串补装置技术监督预警报告、 告警报告和评估报告。3.2.6 组织对串补装置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报告的审查和评估。3.2.7 组织召开国家电网公司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总结交流技术监督的工作经验和先进技术,Q / GDW 660 20112布置技术监督工作重点。3.3 区域电网公司、 各省 ( 直辖市、 自治区 ) 电网公司3.3.1 贯彻执行国家、 行业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串补装置技术监督的方针政策、 法规、 标准、 规程、制度。3.3.2 组织制定本区域串补装置有关技术监督的细则、 制度、 标准、 导则、 技术措施等,审核入网设备技术质量标准与条件。3.3.3 负责本地区串
8、补装置技术监督的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制定本区域有关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工作规划、 年度计划和考核办法,并定期组织开展交流和总结。3.3.4 组织新建、 扩建、 改建工程串补装置的设计审查、 监造验收、 安装调试、 运行及检修过程中的技术监督和质量验收工作。3.3.5 组织对本区域内串补装置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并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3.3.6 检查下属单位串补装置技术监督工作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3.3.7 审查和批准本地区电网串补装置技术监督预警报告、 告警报告和总结评估报告。3.4 试验研究单位3.4.1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的各级电力试验研究院(所)是技术监督执行部门,应在其主管部门
9、的领导下开展本地区串补装置技术监督日常管理工作。3.4.2 了解和掌握串补装置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和措施。3.4.3 参加本地区串补装置设备重大事故的调查,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并提出反事故措施。3.4.4 对违反规程制度、 标准及技措、 反措的行为和有可能造成人身伤亡、 设备损坏的事故隐患的情况,按照告警制度要求向有关责任部门提出告警和整改建议。3.4.5 负责本地区串补装置技术监督指标核实、 汇总,定期向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送技术监督报表(参见附录 A)、 年度监督计划及总结,及时报告技术监督异常情况、 技术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并提出分析报告。3.4.6 组织科技攻关,不断完善和更新测
10、试手段,研究和推广新技术,开展技术服务和信息交流。3.4.7 对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3.5 建设和生产运行单位3.5.1 建立以主管领导负责的的本单位三级技术监督网。 由其生产技术部门归口管理。3.5.2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技术监督的各项规程、 制度、 导则和技术措施,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技术监督的实施细则。3.5.3 建立公司、 工区(班组)各级岗位的技术监督责任制,按责任制的要求,做好各项技术监督的日常工作。3.5.4 开展全过程技术监督,保证基建工程和设备检修质量,认真执行反事故措施,努力消除设备隐患。3.5.5 制定本单位各项技术监督工作计划。 按时报送技术监
11、督工作计划和监督工作总结,确保监督数据真实、 可靠。3.5.6 监督施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保证施工质量。 随时掌握设备的安装过程,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技术论证,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对设计变更或修改内容组织进行审查。3.5.7 随时掌握本单位设备的运行情况、 事故和缺陷情况,对于发现的设备缺陷要及时消除,一时难以消除的,应制定严密的跟踪措施。 对于设备存在的一些较为普遍的问题,应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对设备出现的重大异常或事故,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部门和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报告。3.5.8 做好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3.5.9 根据标准要求配置各种技术监督检测仪器。3.5.1
12、0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各项技术档案。Q / GDW 660 201134 技术监督的范围和内容4.1 监督范围串补装置的技术监督范围包括:4.1.1 串联电容器组。4.1.2 金属氧化物限压器( MOV)。4.1.3 触发间隙。4.1.4 阻尼装置。4.1.5 旁路断路器。4.1.6 串补装置隔离开关及接地开关。4.1.7 串补平台。4.1.8 晶闸管阀。4.1.9 阀(相)控电抗器。4.1.10 控制保护系统及后台监控设备。4.1.11 测量设备。4.1.12 光传输设备。4.2 监督内容4.2.1 设计选型审查。4.2.2 工厂监造及验收。4.2.3 安装及投产验收及监督。4.2.4 生产运
13、行及检修监督。4.2.5 技术改造工作监督。5 技术监督工作5.1 设计选型审查5.1.1 设备进行选型时,设备技术条件按国标、 行标和各级电网企业制定的标准。5.1.2 选型时应考虑安装、 运行、 检修、 反事故措施等方面的要求,便于串补装置的运行、 维护、 检修和监督检查。 选型时应注意:5.1.2.1 容量配置应满足电网运行要求。5.1.2.2 合理选择电容器、 金属氧化物限压器( MOV)、 阻尼设备、 晶闸管阀等的设备参数。5.1.2.3 合理选择旁路断路器以满足串补装置投切要求。5.1.2.4 串补装置防误闭锁的要求。5.1.2.5 检修时各种措施的要求。5.1.2.6 布置形式应
14、适合现场条件。5.1.3 设计选型审查意见应作为订货或招标的技术条件要求,并对有关的资料和记录归档管理。5.2 设备监造5.2.1 串补装置及其配套设备在制造厂应有可靠的质量技术保证体系。5.2.2 在设备招标或定货时要求制造厂应按有关规程提供该产品的型式试验报告。5.2.3 在设备到货时制造厂应按照以上有关规程提供出厂试验报告。5.2.4 应在订货合同中规定监造内容,并按有关规程的要求进行设备监造。5.2.5 监造工作结束后,监造人员应及时出具监造报告。5.3 设备安装及投产验收5.3.1 在进行设备安装前应审查设计图纸、 资料的完整性及设备随箱资料与设计要求的一致性。Q / GDW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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