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GDW 11583-2016 抽水蓄能电站设备监造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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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Q / GDW 11583 2016 抽水蓄能电站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equipment supervision for pumped-storage power station 2017 - 05 - 18发布 2017 - 05 - 18实施 国家电网公司 发 布ICS 27.140 Q/GDW 国 家 电 网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GDW 11583 2016 I 目 次 前 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一般规定 . 1 5 委托人、监造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 2 6
2、监造工作实施 . 3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设备监造项目表 . 6 编制说明 . 37 Q/GDW 11583 2016 II 前 言 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抽水蓄能电站主要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抽水蓄能电站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基建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技术中心 、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 。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悦照、荊岫岩、王洪玉、佟德利、葛军强、 吕鑫昌、胡清娟、王凯、尹熙、魏春雷、 杨志义、闫营臣、江献玉、田侃、凌超、郭盈。 本
3、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国家电网公司科技部。 Q/GDW 11583 2016 1 抽水蓄能电站 设备监造技术 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抽水蓄能电站主要设备在制造过程中的质量监造要求,对抽水蓄能电站主要设备监造内容和见证方式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本标准适用于依据合同对抽水蓄能电站设备的制造过程进行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
4、于本文件。 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 文件 。 3.1 制造单位 manufacture 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卖方法人单位,包括其分包商和分供方。 3.2 监造单位 manufacturing Supervision 受委托人委托,根据 设备采购 合同,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 的单位。 3.3 停工待检( H 点) hold point 重要工序节点、隐蔽工程、关键的试验验收点或不可重复试验验收点 , 必须有用户和(或)监造人员参加,现场检验签证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 3.4 现场见证( W 点) witne
5、ss point 在现场对产品制造过程中的某些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 应有监造人员(或用户与监造人员共同参加)在场对制造单位的试验、检验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3.5 Q/GDW 11583 2016 2 文件见证( R 点) record point 查阅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合同设备原材料、元器件、外购外协件及制造过程中的检验、试验记录等资料。由监造人员对符合要求的资料予以签认。 4 一般规定 4.1 设备监造是以设备采购合同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为依据,按合同确定的设备质量见证项目,在制造过程中监督检查合同设备的生产制造过程是否符合设备采购合同、有关规范、标准
6、包括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 4.2 设备监造的目的是监造单位代表委托人见证合同产品与设备采购合同及国家和行业相关法规、规章、标准的符合性,协助和促进制造单位保证设备制造过程质量,严格把好质量工序检验关,消除常见性、多发性、重复性质量问题,把产品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4.3 设备监造工作 建立在制造单位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良好运行基础上。监造工作不代替制造单位自行检验,也不代替用户对合同设备的最终检验,设备的质量由与委托人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设备制造单位全面负责。 4.4 用户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应参照本标准附录 A 的 表 A.1 A.12 确定该设备的监造部件、见证
7、项目及见证方式( 停工待检( H 点) 、 现场见证( W 点) 和 文件见证( R 点) )。用户与制造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调整该设备的监造部件、见证项目和见证方式。 4.5 监造单位与设备制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4.6 监造单位应具备抽水蓄能电站设备监造的相关资质和业绩。 4.7 设备监造一般采取驻厂监造的模式,即监造单位派出监造组织或监造人员,常驻设备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全方位跟踪监造。对于个别设备和分包 /分供部件,经委托人同意,也可采取巡回检查的监造模式,即监造单位派出监造人员不定期赴制造单位对设备制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这两种监造模式均应完成设备采购合同
8、或设备监造协议中规定的 设备监造项目表 的内容。 4.8 监造人员应具备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并熟悉 GB/T 19001。总 监造工程师应有从事专业工作 5 年以上的经验,并为注册设备监理师。 5 委托人、监造单位及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5.1 委托人职责和权限 5.1.1 委托人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采购或其它方式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相应资质、经验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5.1.2 委托人与制造单位签订设备采购合同时应将制造单位为监造人员开展工作提供必需的工作便利,以及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等内容写入合同。 5.1.3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监造单位提供设备采购合同(包括合
9、同附件)和有关文件资料。 5.1.4 委托人在设备监造工作实施过程中,应对设备监造工作实际开展情况进行 督查,并要求监造单位更换不合格的监造人员。 5.1.5 委托人应及时答复制造单位和监造单位发出的见证通知、质量问题处理意见等联络函件,对于与制造单位之间达成的与监造设备相关的意见(包括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备忘录、审查意见等)应及时通报监造单位。 5.2 监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Q/GDW 11583 2016 3 5.2.1 监造单位应对被监造设备的制造质量承担监造责任,具体责任应在设备监造服务合同中予以明确。 5.2.2 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业绩证明和人员资格
10、文件。 5.2.3 监造单位在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编制“监造大纲”和“监造实施细则”,并 按要求提交委托人 ;监造工作开展前,应将总监造工程师及其他监造人员名单及有关资料报送委托人审核、备案。监造单位更换总监造工程师必须得到委托人的同意;监造单位更换 监造人员 应向委托人备案,同时通知制造单位。 5.2.4 监造单位不得转包或转让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5.2.5 监造单位应核查委托人提供的设备采购合同(包括合同附件)以及相关文件资料,对于其中发现的疑问及与现行国家或行业法规、规章、标准不符的内容,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 5.2.6 监造单位根据设备监造服务合同和设备采购合同的要
11、求,查阅制造单位的设备制造工艺、技术标准和生产计划,并及时提出意 见。 5.2.7 监造单位及监造人员应对制造单位申明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的义务。 5.2.8 监造单位及监造人员应遵守制造单位的相关规定。 5.2.9 监造单位要适时督促制造单位按时提交关键部件的采购、加工、组装、检查、发运的进度安排并报送委托人。应了解、分析影响设备交货进度的重要环节,对可能出现影响按时交货的 情况 应提前预报并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同时报送委托人。监造单位应按照设备监造服务合同中规定的形式、数量、时间向委托人报送各类设备监造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5.3 制造单位职责和权限 5.3.1 制造单位应认真履行设备采购
12、合同中有关设备监造条款的要求,积极配合监造单位的设备监造工作。 5.3.2 制造单位应向监造人员提供查阅监造所需的图纸、资料和试验 /检验记录等,及时提供分包 /分供商清单,及时按约定提供监造设备的生产进度计划。 5.3.3 对于监造人员提出的质量问题,制造单位应予以重视并及时解决,对于提出的书面意见,制造单位均应及时按约定以书面形式给予回复。 5.3.4 制造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造单位对分包 /分供部件有效地实施设备监造工作。 5.3.5 制造单位应根据设备采购合同或设备监造协议的要求,在质量见证点实施前及时通知用户和监造人员 参加见证。 R 点随着生产过程中质量记录的产生随时由监造人
13、员进行文件见证, W 点、 H 点在预定见证日期以前( H 点不少于 5 天, W 点不少于 3 天),制造单位应同时通知用户和监造人员。如制造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致使用户和 /或监造人员不能如期参加现场见证,用户和 /或监造人员有权要求重新见证。 5.3.6 如用户和监造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见证时间而又无法在规定时间参加见证时,制造单位将认为用户和监造人员放弃监造,可进行下道工序。 W 点则转为 R 点见证;但 H 点没有用户书面意见时,制造单位不得自行转入下道工序,应与用户联系商定更改见证日期。 如 见证时间更改 后,用户 仍未按时到达, H 点可转为 R 点后进行见证。 6 监造工
14、作实施 6.1 监造合同的签订 Q/GDW 11583 2016 4 6.1.1 委托人应与监造单位签订设备监造服务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监造的依据及标准、监造设备名称和数量及 设备监造项目表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合同的修改和不可抗力等。 6.1.2 委托人应与制造单位、监造单位签订设备监造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监造依据及标准、监造工作实施内容、设备监造范围和监造方式、设备各零部件见证项目及见证方式、各方权利和义务、监造期限等。 6.2 设备监造的依据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a) 设备采购合同 ; b) 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
15、 ; c) 设备监造相关标准、规程和规范 ; d) 设计单位的设备技术规范书、图纸和材料清册等 ; e) 经委托人确认批准的制造单位设计图纸、设计文件和修改通知单等 ; f) 委托人与制造单位间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会议纪要、来往文件、书信、函电等 ; g)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 ; h) 设备监造协议。 6.3 设备监造的范围 6.3.1 监造单位应对设计、制造、厂内组装、试验、检验、包装发运及交货批次和进度进行全过程设备监造,主要监造设备包括水泵水轮机、主进水阀、发电电动机、主变压器、大型闸门、启闭设备、桥式起重机等。 6.3.2 监造单位应根据需要派出设备监造人员到供货商生产地点进行驻厂监造或巡
16、检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主要部件设备制造工艺文件 ; b) 主要部件原材料检验 ; c) 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 6.4 监造工作准备 6.4.1 设备监造服务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及时向制造单位发出书面监造通知,制造单位应该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造。 6.4.2 监造单位应按照监造服务合同的约定,任命总 监造工程师,并配备专业配套、数量满足需要的专业 监造 人员组成项目机构。 6.4.3 监造单位应编制设备监造大纲, 并 报委托人审批。 6.5 现场监造工作 6.5.1 监造人员应熟悉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和合同设备的图纸,掌握设备制造标准,了解制造工艺流程和检验、试验方法。 6.5.
17、2 监造单位应编制设备监造实施细则,并报委托人备案。 6.5.3 监造人员应审核制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和主要检验、试验人员的上岗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协助委托人对分包商的资质 及分包范围 进行审查。 6.5.4 监造人员应审核制造单位的检验、试验设备是否满足设备生产过程检验和各项试验的要求。 6.5.5 监造人员应查验制造单位的装配场地和整机试验场地的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Q/GDW 11583 2016 5 6.5.6 监造人员应审核制造单位对合同设备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鉴定书和试验报告,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 6.5.7 监造人员应查验制造单位提
18、供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配套件、元器件、标准件、毛坯铸锻件的材质证明书、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符合要求的,予以签认。 6.5.8 监造人员负责 设备监造项目表 内容的实施。设备质量见证完成后,监造人员填写设备质量见证单,用户(如果参 加)、监造人员和制造单位人员应在质量见证单上签字确认。 6.5.9 监造人员在设备制造过程中除实施质量见证外,还应以日常巡检的方式跟踪监造设备的质量状况及制造单位的质保体系运行状况。 6.5.10 监造人员应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鍵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应按制造单位生产进度计划和相应标
19、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 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及时报告委托人。 6.5.11 监造人员应了解合同设备的设计修改和制造改进情况。 6.5.12 监造人员应了解质量见证项目中规定的重要部件的原材料、铸锻钢件的理化检验和元器件的筛选检验。 6.5.13 监造人员应了解重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措施和执行情况,了解加工过程的中间检查和主要附件的组装情况。 6.5.14 监造人员应参加制造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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