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5146.1-1994 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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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反应堆外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规定GB 15146.1-94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for fissile materials outside reactor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for nuclear criticality safety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反应堆外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受控条件下组装易裂变材料(例如受控条件下的次临界和临界实验
2、)的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2 术语2. 1 核设施蕾运单位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批准,负责经营、运行和管理核设施的法人单位。2.2 受托单位以合同或任务书等形式,受核设施蕾运单位或国家主管部门、核安全监督部门委托,承担与营运单位核设施有关的某一方面任务的法人单位2.3核设施运行主管人由核设施营运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委任的直接负责指挥核设施运行、并承担直接安全责任的负责人。3 总则3. 1 核临界安全行政管理必须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从严要求的原则。3.2核l恼界安全行政管理应纳入总的安全管理体系,遵循通用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同时应适应核临界安全的专业
3、性和技术性较强的特点。3.3 必须建立和健全核l恼界安全责任制,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核临界安全责任。3.4 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营运单位必须配备专职或兼职从事核临界安全工作的临界安全专业人员。这些专业人员一般应配备在营运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能机构中,他们有权直接向单位领导提出意见和建议。3. 5 核设施营运单位可设立核临界安全技术咨询组织。4 核临界安全责任4. 1 核设施营运单位的责任4. 1. 1 营运单位必须对其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的临界安全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有权拒绝除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督部门作出的强制性决策及指令以外的有害于国家技术
4、监督局199407-07批准1995-01 01实施l 9 GB15146.1 94 核l陆界安全的任何要求。4. 1. 2 营运单位必须向国家主管部门和(或)核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下列涉及核临界安全的;要技术文件a. 新建、扩建、改建的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设施(或工艺流程)安全分析报告gb. 加工、处理、操作、贮存易裂变材料的核临界安全规程(或核临界安全大纲h 叮能发生核1临界事故场所的核1自界事故M.急响应规程(或应急计划hd. 准备采用但尚未列入己认可的核临界安全技术标准中的次临界限值和(或)未经审批的核临界安全运行操作限值的论证报告。这些主要技术文件虽报经国家主管部门和(或
5、)核安全监督部门审批但不能据此改变营运单位对核l临界安全应负的责任。4. 1. 3 营运单位必须建立和健全本单位的核临界安全责任制。4. 1. 4 营运单位的各级运行主管人必须熟悉其主管的核设施临界安全的各个方面,并对其主管的核设施运行临界安全负直接和主要责任。4. 1. 5 营运单位的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必须参与有关的核临界安全工作(如核临界安全分析、核临界安全规程编制、运行操作规程评审、运行操作核临界安全检查、易裂变材料管理、人员培训等),对其提供技术指导,并负核I恼界安全技术责任。营运单位的核临界安全专业人员必须熟悉核临界安全方面现行的法规、标准和导则,并应熟悉需要进行核临界安全控制的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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