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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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Diagnostic Criteria of Occupational Asthma 2002一04一08发布2002一06一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GBZ 57-2002 前言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1637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不少化学物质具有致敏性,可在致敏个体引起哮喘,常见的工业化学物中,可引起过敏性哮喘的物质不下200余种。为保护接触者的身体健康,有效地防
2、治职业性哮喘,根据近年临床及实验室研究进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负责起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卫生与中毒控制所、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黑龙江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贵州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参加起草。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57-2002 职业性哮喘诊断标准职业性哮喘是在生产环境中吸人致喘物后引起的以间歇发作性喘息、哮鸣等为特点的气道狭窄性疾病。脱离致喘物后哮鸣可缓解。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哮喘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本
3、标准适用于职业性哮喘的诊断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18 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3 诊断原则根据确切的职业史及哮喘史,结合劳动卫生与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实验室资料,进行综合分析,排除其他原因引起的哮喘或呼吸道疾患后,方可诊断。4 观察对象出现胸闷、气知、咳嗽、咳痰,并有发作性哮喘,两肺可闻及哮鸣音,但缺少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者;或在体检
4、中仅发现有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而临床上缺少典型的发作性哮喘症状、体征者。5 诊断及分级标准5.1 轻度哮喘具有以下任何一项者,可诊断为轻度哮喘:a)经数月或数年潜伏期后,出现胸闷、气短、发作性哮喘,两肺哮鸣音,可伴有咳嗽、咳痰。脱离有害物质,症状可在短期内自行缓解;再次接触后,可再发。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b)哮喘临床表现不典型,但有气道反应性增强的实验室指征(如乙酷甲胆碱或组胶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并具备任何一项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5.2 重度哮喘在轻度哮喘基础上出现反复哮喘发作,具有明显的气道高反应性表现,伴有肺气肿,并有持久的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6 处理原则6. 1 治
5、疗原则急性发作期应尽速脱离作业现场,对症治疗,如吸氧,给予平喘药、抗过敏药及中药等;必要时给予肾上腺糖皮质激素。慢性反复发作者,除给以上处理外,尚需配合适当的支持治疗。参见GZB18。6.2 其他处理6.2.1 观察对象1 GBZ 57-2002 应注意临床症状及体征的发生和发展规律,尽速确立症状与职业因素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必要时可暂脱离原作业环境,或进行脱离一恢复试验,并对症治疗。6.2.2 职业性哮喘确立诊断后应立即调离原工作岗位,适当休息和治疗。恢复后可安排其他工作。对重度哮喘患者可考虑改变生活、工作环境,对症治疗,并根据健康状况,安排适宜的无害轻工作。7 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
6、明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附录B、C、D、E(规范性附录)。2 GBZ 57-2002 附录A(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A.l 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接触下列职业性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的人员:a)异氨酸醋类:甲苯二异氨酸醋(TDI)、二苯甲撑二异氨酸醋(孔。1)、六甲撑二异氨酸醋(HDI)、茶二异氨酸醋(NDI)等;b)苯西干类:邻苯二甲酸所(PA)、1,2,4苯三酸厨(TMA),四氯苯二酸西干(TCPA)等;c)多胶固化剂:乙烯二胶、二乙烯三胶、三乙烯四胶等;d)铅复合盐;e)剑麻。A.2 确切的职业史及病史是指:a)工作中接触以上范围的职业致喘物(职业性变应原); b)从事
7、该项工作前无哮喘病;c)从事该项工作后出现发作性或可逆性哮喘,伴有肺部哮鸣音;d)有可靠证据,证明哮喘发作与其职业密切相关,即接触后出现哮喘,而节、假日症状改善或消失,再接触后可复发;e)速发型变态反应介质阻滞剂、抗组织胶药以及肾上腺糖皮质激素均有预防及治疗效果:f)作业工龄一般在半年以上。A.3 特异性实验室指标异常目前仅限于:a)职业型(现场)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b)室内变应原支气管激发试验阳性;c)抗原特异性IgE抗体检查(放射变应原吸附试验一-RAST或酶联免疫吸附试验一-ELIST)阳性;d)变应原皮肤试验(皮内、点刺或划痕法)重复阳性。A.4 诊断本病时应与上呼吸道感染、慢性喘息性
8、支气管炎、心源性哮喘、外源性变应性肺泡炎以及非职业原性支气管哮喘等病进行鉴别。3 GBZ 57-2002 附录B(规范性附录)特异性变应原皮肤试验B.1 斑贴试验按GBZ18-2002附录C(规范性附录)施行。B.2 皮内试验B.2.1 操作步骤B. 2.1.1 受试者上臂外侧常规消毒。B.2. 1. 2 用已消毒的1m1结核菌素注射器及26-27号皮内注射针头抽取皮试液,注人皮内约O.02-0.1ml,局部皮肤呈苍白色和圆形隆起,直径为3-4mm,不应出血。B.2. 1.3 于另一例上臂同时作抗原溶媒对照试验。B.2.2 观察与判断注射后15-20min观察反应结果,其判定标准为:受试局部皮
9、肤元反应,或仅出现与对照类似的小丘彦或红斑反应(一)受试局部皮肤出现直径小于O.5cm的丘磨和不太明显的红斑反应(土)受试局部皮肤丘诊直径。.5-1.0cm,有红斑反应(+ ) 受试局部皮肤丘彦直径1.1-1. 5crn,有明显的红斑反应(+) 受试局部皮肤丘彦直径大于1.5cm,有明显的红斑反应,并出现伪足(+ +) 受试局部皮肤反应同(+),而同时出现周身反应如皮痒、潮红、憋气、哮喘等症状(+)B.2.3 注意事项a)皮试应在病情缓解期进行;b)有明显皮肤划痕症者不宜皮试;c)试前应停用抗组织胶药物,条件许可时应停用肾上腺糖皮质激素:d)所用抗原应无菌,浓度合适。试验操作要准确,不应出血;
10、e)应注意有无全身反应,并备有应急药物,以防万一。B.3 划痕试验B.3.1 操作步骤B.3. 1. 1 受试者上臂外侧或前臂内侧皮肤常规消毒,并用蒸馆水或生理盐水洗净。B. 3.1.2 待皮肤干燥后,用针尖作一直接划痕,每条划痕长3-5mm,严防出血。B. 3.1.3 将皮试液滴在划痕上。B.3.1.4 用抗原溶媒进行对照试验。B.3.2 观察与判断划痕后15-20min观察反应结果,其判定标准为:划痕局部皮肤与对照试验相同(一)划痕局部皮肤稍隆起,周边有淡红斑(+ ) 划痕局部皮肤有丘彦样隆起,其长度超出划痕的长度,并在丘彦周边绕以明显的红斑(+) 划痕局部皮肤丘彦隆起并有伪足,并绕以明显
11、的不规则红斑反应(+ +) 划痕局部皮肤丘彦有两个以上伪足,发痒,四周皮肤红肿明显(+)B.3.3 注意事项同B2.3。如皮试后不到15min即出现强烈皮肤反应,则可用棉花蘸蒸馆水将抗原拭去,以免反应进一步4 发展。B.4 点刺试验B. 4.1 操作步骤B.4. 1. 1 受试者前管内侧或上臂外侧皮肤常规消毒。B.4. 1. 2 于皮试部位先滴上一滴皮试液。GBZ 57-2002 B.4. 1. 3 用特制点刺针(或用普通注射针头代替)在滴有皮试液的皮肤中央沿皮面平行刺人O.5-1mm,然后将针尖稍抬高,使皮试液流入皮内,随即迅速退针。点刺后lmin用滤纸条吸去多余的皮试液,整个操作不宜出血。
12、B. 4.1.4 用抗原溶媒进行对照试验。B.4.2 观察与判断点刺后15-20min观察反应情况。其判断方法可直接记录风团和红斑的直径大小,并与对照比较,判定是否阳性(正常对照应无风团或仅有直径小于3mm的小皮丘,周围无红晕)。B.4.3 注意事项同B2.3。5 GBZ 57一2002附录C(规范性附录)抗原特异性IgE测定一一放射变应原眼附试验(RAST)C.l 原理将变应原交联到固相聚合体,如葡萄糖凝胶、纤维素粒子或纸片上,然后加入被检血清。血清中的特异性抗体(IgE等)与变应原结合,洗去多余的血清,加人1251标记的抗IgE结合物,经过一定时间培育后,最后形成固相载体一变应原一特异性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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