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67-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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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UDC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67 - 201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征ea2014 -12 -02发布2015 -08-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garage, motor repair shop and parking area
2、 GB 50067 - 201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1 5 年8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14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食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网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3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010) 63906433 (发行部)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北京市科星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850mmX 1168mm 1/32 3印张72千字2015年7月第l版2015年7月第1次印刷食统一书号:1580242 613 定价:20.
3、00元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侵权举报电话:(010) 63906404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请寄本社出版部调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59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67-2014,自2015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0.2、3.O. 3、4.1. 3、4.2.1、4.2. 4、4.2.5、4.3.1、5.1.1、5.1.3、5.1.4、5.1. 5、5.2.1、5.3.1、5.3.2、6.0.1、6.0.3、6.o. 6、6.0.9、7. 1. 4、7.1.5、7.1.8
4、、7.1.15、7.2.1、8.2.1、9.0.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2月2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J77号)的要求,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原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进行修订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修订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5、深人调研了汽车库建设、运行现状,认真总结了汽车库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教学及汽车库运行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9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分类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供暖、通风和排烟,电气。本规范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1.增加了半地下汽车库、多层汽车库的定义,修改了敞开式汽车库的定义;2.增加了汽车库、修车库分类的面积控制指标;3.调整了部分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4.调整了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相关要求:5.调整了机
6、械式汽车库停车规模、防火分隔、灭火救援的相关规定;6.增加了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调整了汽车疏散坡道宽度的相关规定;7.细化了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增加了自然排烟的相关要求。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注意经验的总结和积累,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中山西路229号,邮政编码:20005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主
7、编单位: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参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防火研究所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上海自动化车库研究所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上海城市交通设计院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北京中通国信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沈友弟倪照鹏胡波蒋陆曾杰沈纹南江林张磊杜霞王丹晖钱平孙旋黄德祥康健李正吾许世文杨永夷龚建平张永胜主要审查人:高建民刘梅梅黄晓家王金元江刚李建r-彭琼陈应南郭晋生李文诗程琪 2 1总则2术语3 分类和耐火等级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 一般规定4.2 防火间距4.3 消防车道5 防火分隔和建筑构
8、造5.1 防火分隔目次5.2 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卷帘.5. 3 电梯井、管道井和其他防火构造.6 安全疏散和救援设施7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7.1 消防给水7.2 自动灭火系统.8 供暖、通风和排烟8. 1 供暖和通风8.2 排烟9电气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附:条文说明 1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 1 ) 2 Terms ( 2 ) 3 Classification and fire resistance class ( 4 ) 4 General layout and plane arrangement ( 6 ) 4. 1 General re
9、quirements ( 6 ) 4. 2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 7 ) 4.3 Fire lane (12 ) 5 Fire compartmentation and building construction (13 ) 5. 1 Fire compartmentation (13 ) 5.2 Fire wall. fire partition wall and fire roller shutter (14 ) 5.3 Elevator shafts. piping shafts and other fire protection construction
10、 ( 15 ) 6 Safe evacuation and rescue facilities (17) 7 Fire water supply and fire extinguishing facilities ( 20 ) 7. 1 Fire water supply ( 20 ) 7. 2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 22 ) 8 Heating, ventilating and smoke exhaust ( 24 ) 8. 1 Heating and ventilating ( 24) 8. 2 Smoke exhaust ( 24 )
11、 9 Electric system . (27)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29 )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 ( 30 ) Addition: 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 31 ) 2 1总则1. 0.1 为了防止和减少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不适用于消防站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1. O. 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应结合汽车库、修车库
12、、停车场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O. 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 2术语2. 0.1 汽车库garage 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筑物。2.0.2 修车库motor repair shop 用于保养、修理由内燃机驱动且无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建(构)筑物。2.0.3 停车场parking 10t 专用于停放由内燃机驱动且元轨道的客车、货车、工程车等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2.0.4 地下汽车库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
13、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2的汽车库。2.0.5 半地下汽车库semi-underground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1/3且不大于1/2的汽车库。2.0.6 多层汽车库mu1ti-storey garage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m的两层及以上的汽车库或设在多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7 高层汽车库high-rise garage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汽车库或设在高层建筑内地面层以上楼层的汽车库。2.0.8 机械式汽车库mechanica1 garage 采用机械设备进行垂直或水平移动等形式停放汽车的汽车库。2.
14、0.9 敞开式汽车库open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大于该层四周外墙体总面积的25% ,敞开区域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氏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50%的汽车库。 3 3 分类和耐火等级3.0.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名称I E E N 停车数量(辆)300 151 300 51150 主二50汽车库500010000 510000 55000 52000 车位数(个)15 615 35 2 修车库10003000 5500 53000 51000 停车场停车数量(辆)400
15、 251400 101250 三三100注:1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2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人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3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2.0倍。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表3.0.2汽车库、修车库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名称一级二级三级防火墙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不燃性3.00 承重增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墙楼梯闭和前室的墙、防火隔墙不燃性2
16、.00 不燃性2.00 不燃性2.00 隔墙、非承重外精不燃性1. 00 不燃性1. 00 不燃性。.50 4 续表3.0.2耐火等级建筑构件名称-级二级三级柱不燃性3.00 不燃性2.50 不燃性2.00 梁不燃性2.00 不燃性1. 50 不燃性1. 00 楼板不燃性1. 50 不燃性1. 00 不燃性。.50疏散楼梯、坡道不燃性1. 50 不燃性1. 00 不燃性1. 00 屋顶承重构件不燃性1. 50 不燃性1. 00 可燃性0.50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不燃性。.25不燃性。.25难燃性。15I 注:预审j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
17、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3.0.3 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I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3 n、E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4 N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5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殷规定4. 1. 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4. 1. 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不应布置在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贮存区内。4. 1. 3 汽车库不应与火
18、灾危险性为甲、Z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4. 1. 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t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ooh的楼板完全分隔;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4. 1. 5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建筑,且应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大于3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凹类汽车库贴邻,
19、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4. 1. 6 1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11、皿、凹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6 4. 1. 7 为汽车库、修车库服务的下列附属建筑,可与汽车库、修车库贴邻,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1 贮存量不大于1.Ot的甲类物品库房;2 总安装容量不大于5.Om3/h的乙快发生器间和贮存量不超过5个标准钢瓶的乙快气瓶库;3 1个车位的非封闭喷漆间或不大于2个车位的封闭喷漆间;4 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充电间
20、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4. 1. 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快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4. 1. 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4. 1. 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4. 1. 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1. 12 1、E类汽车库、停车场宜设置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灭火器材间。4.2防火间距4.
21、2.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晶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的规定。其中,高层汽车库与其他建筑物,汽车库、修车库与高层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3m;汽车库、修车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表4.2.1.的规定值增加2m。 7 表4.2.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名称和耐火等级四级| -、二级三级-、二级三级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12 14 12 1
22、4 16 停车场6 8 6 8 10 注:1 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2 厂房、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hGB 50016的有关规定。4.2.2 汽车库、修车库之间或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元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当较高一面外墙比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2 当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上,同较低建筑
23、等高的以下范围内的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4.2.1的规定值减小50%;3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高一面外墙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卷帘、水幕等防火设施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 相邻的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当较低一座的屋顶元开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OOh,且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小,但不应小于4m。4.2.3 停车场与相邻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当相邻建筑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停车部位高15m范围以下 8 的外墙均为无门、窗、洞
24、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不限。4.2.4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晶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表4.2.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品仓库的防火间距(m)汽车库、修车库名称总容量(t) 停车场一、二级三级3、4项主主515 20 15 5 20 25 20 甲类物晶仓库1、2、5、6项:;10 12 15 12 10 15 20 15 注:1甲类物品的分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甲类物晶仓库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袤的规定值增加5m。4.2.5 甲、乙类物晶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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