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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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 50016 - 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061221000006 2006 - 07 -12 发布2006 -12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ode of design on building fire protection and prevention GB 50016 - 200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施行日期:2 0 0 6年12月1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 2006 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 电话:63906433 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12.25印张313千字2006年11月第一版2006年12月第二次印刷印数100001一160000册食统一书号:1580058. 802 定价:52.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450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3、防火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6 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 2、3.2.1、3.2.2、3.2.7、3.2.8、3.3.1、3.3.2、3.3.7、3.3.8、3.3. 10、3.3.11、3.3. 13、3.3.14、3.3.15、3.3.16、3.3. 18、3.4.1、3.4.2、3.4.3、3.4.4、3.4.9、3.4.11、3.5.1、3.5.2、3.6.2、3.6.6、3.6.8、3.6.10、3.6.11、3.7.1、3.7.2、3.7.3、3.7.4、3.7.5、3.7.6、3.8.1、3.8. 2、3.8.
4、3、3.8. 7、4.1.2、4.1.3、4.1.4、4.2.1、4.2.2、4.2.3、4.2.5、4.3.1、4.3.2、4.3.3、4.3.5、4.3.6、4.4.1、4.4. 2、4.4.3、4.4.4、4.4.5、4. 4. 6、5.1.1、5.1.2、5.1.3、5.1.6、5.1.7、5.1.8、5.1.9、5. 1. 10、5.1.11、5.1. 12、5.1. 13、5.1. 15、5.2.1、5.3.1、5.3.2、5.3. 3、5.3.4、5.3.5、5.3.6、5.3.8、5.3.9、5.3.11、5. 3. 12、5.3.13、5.3.14、5.3.16、5.3.17
5、、5.4.2、5.4.3、5.4.4、5.4.5、5.4.6、6.0.1、6.O. 4、6.O. 6、6.O. 7 (3、4)、6.0.8、6.0.9、6.O. 10、7.1. 1、7.1.2、7.1. 3、7.1.5、7.1.6、7.2.1、7.2.2、7.2.3、7.2.4、7.2. 5、7.2. 7、7.2.9、7.2.10、7.2.11、7.3.5、7.4.1(1、4、5、6)、7.4.2(1、2、3、4)、 1 7.4.3、7.4.4、7.4.10、7.4.12、7.5.2、7.5.3、7.6.2、8.1.2、8.1.3、8.2.1、8.2.2、8.2.3、8.2.4、8.2.5、8
6、.2.6、8.3.1、8.4.1、8.5.1、8.5.3、8.5.4、8.5.5、8.5.6、8.6.1、8.6.2、8.6.3、8.6.4、8.6.5、8.6.9、9.1. 2、9.1. 3、9.1.5、9.2.2 (1、2、3)、9.3.1、9.3.3、9.4.1、9.4.3(3)、9.4.5、10. 1. 2、10.1. 3、10.1. 4、10.2.2、10.2.3、10.3.2、10.3.5、10. 3. 6 (1)、10.3.8、10.3.9、10.3. 10、10.3.12、10.3.17、11. 1. 1 (1、2)、11.1.3、11.1. 4、11.1.6(1)、11.2.
7、 1、11. 2. 4、11.3. 1、11.3. 2、11.3. 4、11.3. 5、11.4.1、11.4. 2、11. 4. 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同时废止。本规范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六年七月十二日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J94号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8、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共同修订。本规范的修订,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建筑防火和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建筑设计和建筑火灾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了有关科研、设计、生产、消防监督、高等院校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同时研究和消化吸收了国外有关规范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12章,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建筑
9、构造,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防烟与排烟,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城市交通隧道等。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径寄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地址:天津市卫津南路110号,邮政编码:30038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z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参编
10、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东北电力设计院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J ohns Manville中国有限公司Huntsman聚氨醋中国有限公司Hilti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经建生倪照鹏马恒沈纹杜霞庄敬仪陈孝华王诗萃王万钢张菊良黄晓家李娥飞金石坚王宗存王国辉黄德祥苏慧英李向东宋晓勇郭树林郑铁刘栋权冯长海丁瑞元陈景霞宋燕燕贺琳王稚 2 目次1总贝。(1 ) 2术语.( 3 ) 3
11、 厂房(仓库)( 6 )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6 ) 3.2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件的耐火极限( 8 ) 3.3 厂房(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10)3.4 厂房的防火间距U创汇5仓库的防火间距(19) 3.6 厂房(仓库)的防爆(22)3. 7 厂房的安全疏散(24)3.8 仓库的安全疏散(26)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与可燃材料堆场(28)4.1 一般规定 (28)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28)4. 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3 3 )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36)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12、 (38) 5 民用建筑 5.1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41) 5.2 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45)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门5.4 其他(54)5.5 木结构民用建筑臼们6 消防车道 (59) 1 7 建筑构造. (61) 7.1 防火墙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62)7.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付的7.4 楼梯间、楼梯和门 (64)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们7.6 天桥、钱桥和管沟 (69)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70) 8.1 一般规定 (70) 8.2 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7 1 ) 8.3 室内消火栓等的设置场所 (77) 8.4 室内消防用水
13、量及消防给水管道、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8) 8.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83) 8.6 消防水池与消防水泵房(86)9 防烟与排烟. (89) 9.1 一般规定川9.2 自然排烟 (90) 9.3 机械防烟 9.4 机械排烟 10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 . (9日10.1 一般规定(9日10.2 采暖(95)10.3 通风和空气调节的11电气.(100) 11. 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10 11. 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10日11. 3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102) 11. 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消防控制窒(104) 12 城市交通隧道.(10的 2 12.1
14、一般规定(刊的12.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凹的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10的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刊的12.5 供电及其他附录A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1 11)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z条文说明3 1总则1. 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1. O. 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z1 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m的公共建筑;3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厂房;6 仓库;7 甲
15、、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10 城市交通隧道。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z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g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丽丽层的高度g当同-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睐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阅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人建筑高度内。2 建筑层数的计算g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
16、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E盖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1. O. 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1. 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 O. 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术语2.0.1 耐火极限fir
17、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2.0.2 不燃烧体non-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不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3 难燃烧体difficult-combustible component 用难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或用可燃材料做成而用不燃材料做保护层的建筑构件。2.0.4 燃烧体combustible comonent 用可燃材料做成的建筑构件。2.0.5 闪点flash point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糠能
18、够闪燃的液体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2.0.6 爆炸下限lower explosion limit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昆合物,遇火洒、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2.0.7 沸溢性油品boiling spill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2.0.8 半地下室semi-basemen t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小于等于1/2者。2.0.9 地下室basement 3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2.0.10 多层厂房(仓库)mu
19、lti-storied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11 高层厂房(仓库)high-rise industrial building 2层及2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厂房(仓库)。2.0.12 高架仓库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超过7m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2.0.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人员密集、发生火灾后伤亡大、损失大、影响大的公共建筑。2.0.14 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 service facilities 居住建筑的首
20、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 oo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他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2.0.15 明火地点open flame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16 散发火花地点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固定地点。2.0.17 安全出口safetyexit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
21、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2.0.18 封闭楼梯间enclosed staircase 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2.0.19 防烟楼梯间smoke -proof staircase 在楼梯间人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 4 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2.0.20 防火分区fire compartment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间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0.21 防火间距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
22、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2.0.22 防烟分区smoke bay 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2.0.23 充实水柱ful1 water spout 由水枪喷嘴起到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段射流长度。 5 3 厂房(仓库)3. 1 火灾危险性分类3. 1. 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表3.1.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生产使用或产生下列物质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类别1.闪点小于28C的液体s2.爆炸下
23、限小于10%的气体z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甲炸的物质g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z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g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大于等于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1.闪点大于等于28C,但小于60C的液体;2.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气体,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s乙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团体55.助燃气体g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大子等于60C的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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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50016 2006 建筑设计 防火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