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111-01-1995 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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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通告编号:AC-111一01生效日期:1995年8月7日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航空器适航司1、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器适航司咨询通告编号:AG111-01生效日期:95年8月7日编制部门:AAD-ASD批准人:支批珍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条款解释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11部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管理规定(以下简称CCAR-111)制定。2、目的本咨询通告旨在对一丸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发布的CCAR-111中的各条款含义,作出更进一步的解释,从而使有关的航空营运人能够比较清楚地认识到自己在运行航空器时应当承担的适航性责任,以及在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方面必须承担的义务。本咨
2、询通告还可以做为营运人满足CCAR-111要求的符合性方法指南。3、说明CCAR-111规定了有关航空营运人在确保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及运行安全性方面的责任、义务和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持别需说明的是以下诸点:(1)营运人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满足CCAR-111的所有要求,是AC一i11-01 航空器适航司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或类似的批准书,下同)的基本前提之一。同样的取得营运许可证的营运人持续地满足ccR-111的有关要求,则是维持其营运许可证有效性的基本条件之一。(2)CCAR-ll i中有关维修管理和准则方面的要求与CCAR-145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但两部规章所管理的自标、范畴以及操作
3、效果有明显的不同:A、CCAR-145适用于对维修在中国注册航空器的维修机构的合格审定、检查和监督。当维修机构不满足CCAR-145部条款时,政机构的维修许可证将不子颁发、被暂停或吊销,禁止其继续承担有关绘修业务。B、CCAR-ill则是适用于对中国注册的营运人(在与航空器持续适航性及运行安全性有关方面)的合格审定、检查与监督。当营运人不能满足CCAR-111某些条款的要求时,该营运人的营运许可证将不予颁发、被暂停或吊销,禁止其有关型号、型别或机号的航空器继续投人运行。(3)对CCAR-111中的大部分条款来说,营运人所采用的符合性方法并不是唯一的,只要所选择的符合性方法可以等效替代本咨询通告
4、中所推荐的方法并被民航总局所接受。但是应该注意到,CCAR-111中的某些条款,其符合性方法是唯一的,营运人无权采用超出本咨询通告之外的其它方式或方法。对于这类条款,在本咨询通告的相应解释内容之前,将特别注明以下字句“解释性条款”。款条性释释解解容UU呐才U相第2A且ZA且Z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无需解释4、2第二条(解释性条款)本条与第三十八条一起规定了CCAR-111的适用范围。具体含意为:( 1)所有在中国登记且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航空器,不论型号、型别、大小和运行目的与类别,其营运人均必须保证航空器满足CCAR-111各条款要求。(2)当营运人以“湿租”、“干租”形式运行航空器
5、时,如中国与航空器注册国之间未签署有关分担适航性与营运安全性管理责任与权力的协议时,所涉及的航空器亦必须同时满足CCAR-111条款要求。(3)当营运人无能力按CCAR-111运行航空器时,该营运人便不具有运行相应型号、型别或注册号航空器的资格与权力,不得参与有关运行活动。4、3第三条(解释性条款)无需解释4、4第四条(解释性条款)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是营运人从事商业航空运输活动的基本条件。同佯的,对于诸如私人载运、训练教学等等其它形式的非商务运输活动的营运人来说,取得民航总局颁发的有关运行批准证件也是这类营运人参与航空器运行活动的基本前提。民航总局颁发的“营运许可证”(或相类似证件
6、),都将规定出营运人必须遵循的营运限制条款和条件一一亦即“营运规范”。需要指出的是,航空器适航司AC一111-01就航空器持续适航性而言,民航总局针对某营运人而批准的“维修规划”,将自动成为营运人“营运规范”的一个组成部分。修订或更改“维修规划”即意味着对“营运规范”的修改,因而这种修订或更改必须在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后方能予以实施。关于“维修规划”的概念、包含内容等将在本咨询通告的有关条款中进行详细阐述。4、5第五条(解释性条款)为保障航空器的营运安全性,民航总局对营运人的组织机构及其各类人员、航空器的适航性、维修规划、空中交通管制与飞行规则、机场、保安等诸多方面均有明确规定,营运人运行航空器
7、时必须同时满足所有适用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但在CCAR-111中只对涉及航空器持续适航性方面(如维修规划的制定与适航性责任的落实等给出较为具体的规定。而涉及航空器运行安全性的其它要求(如飞行、航管、机场、保安等则只给出了基本的总体要求。这类要求的具体细节,则分别体现在各相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或条例之中。例如:航空器的适航性要求,在CCAR23、25、27、29等部规章中均有详尽的描述。4、6第六条(解释性条款)“原件”指非复制件。如因特别需要而使用复制件时,营运人必须事先获得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否则民航总局将不承认其复印件的有效性。4、7第七条(解释性条款关于航空器的国籍登记标志与营运人标志的正
8、确设置方法,参见CCAR-45及AC-45-0lRl。AC一111-01航空器适航司4、8第八条(解释性条款)航空器不得做超出适航证上所注明类别(如运输类、专业类、初级类等)以及使用范围、使用限制(如货、客运输、农业飞行、训练飞行等等)之外的任何作业。如欲更改,应按AP-21一05的规定申请更改适航证。假如涉及维修规划方面的更改,还必须同时按CCAR-111的规定,申请营运许可证限制条款的更改。获得民航总局批准后,方可从事有关作业。4、9第九条(解释性条款)航空器投入运行之前,必须按CCAR-111的规定首先取得对其“维修规划”的批准。在此之后,要按照维修规划的内容与细节对航空器进行一系列维修
9、、改装作业,使航空器持续地满足“最低安全要求声。所谓最低安全要求是指:A、航空器及部件满足型号合格证数据单(或等同文件)土核准的型号、数量、性能标准等有关数据要求。B、航空器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此外,如果营运人欲改变曾批准的航空器基本构形(如客、货舱布局等、使用限制数据(如最大起飞、着陆重量等)或载重平衡数据,则该航空器在投入运行前必须获得民航总局的批准。这种批准可视情况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现场批准:如果所涉及的维修、改装作业,是按照民航总局曾经批准或认可的技术资料、材料由合格的结修机构和人员完成的,则授权白适航检查员可子作业完成地点对有关的作业项目进行检查、批准。-5一航空器适航司AC-
10、 111-01 (2)重新审定:除上述(1)之外所涉及的作业项目均需在实施之前将所有论证与技术支持性资料报民航总局审核。民航总局将按有关程序对作业方案、作业实施机构进行专门批准。获得批准后,有关作业方可实施。4、10第十条(解释性条款)依据CCAR-23、25、27等适航标准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具备安全运行的最低基础。但航空器实际运行中的具体物理环境是多种多样的。为保证航空器在某种特定使用环境下的运行安全,就航空器本身而言,还必须按民航总局的有关运行规章配置相应的运行设备和仪表,对这些设备与仪表的具体要求,依所欲运行航线与机场条件、航空器大小和营运作业类型、以及所欲使用的飞行规则、航空器型号合格
11、审定时所采用的合格审定基础等诸多因素而异。比如对使用5700公斤以上的航空器作客运、越洋飞行的营运人来说,其使用的航空器的仪表与设备,在如下方面就有专门要求:(1)飞行和导航设备(2)发动机仪表(3)厕所探测火警装置和灭火设备(4)应急设备(5)座椅、安全带和肩带(6)驾驶舱及客舱内部材料的阻燃(7)货舱与行李舱)燃油箱(9)旅客告示AC-111-01 (10)机内广播系统(11)机组内话系统(12)夜航的仪表和设备(13)VFR下的仪表与设备(14)氧气系统(15)机组成员的防护性呼吸设备(16)越洋飞行条件下的应急救生设备07)应急漂浮装置(18)空速管加温指示系统(19)飞行记录仪(20
12、)语音记录仪(21)无线电设备(22)地标导航且按VFR飞行时的无线电设备(23)非地标导航且按VFR或IFR时的无线电设备(24)风切变探测与警告系统(2日近地警告系统(26)高度警告系统航空器适航司以上(1)一(26)项仪表与设备要求的具体标准(如数量、技术指惊、安装方式等)可参见民航总局与此相关的民用航空规章或规定等(如适航管理文件AR93001“民用飞机运行所要求设备的试行规定”)0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按照CCAR-25部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可能已经部分或全部装置了以上(1)至(26)项中的仪表与设备,但是由于受当时合格审定基础的局限,以及此后适航标准的更改、提高等因航空器适航司AC-11
13、1-01 素的影响,因此即使己装置了有关设备,但与规定的形式、型号、安装方式、技术性能等技术标准方亩可能会存在差异。因此营运人有责任依据民航总司颁发的现行有效的有关“运行规章”或规定对自己拥有并使用的航空器进行评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这类航空器满足这些规章的要求。4、11第十一条(解释性条款)所谓“追溯性适航要求二是指对在1987年6月1日之前未按CCAR23,25、27等部运航标准进行型号合格审定或认可的航空器宁民航总局将通过适当的形式(如AC、AD或适航管理文件等)对这类飞机规定出相应的适航性标准与要求。那些打算继续运行上述航空器的营运人,应该按照民航总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使航空器符合有关
14、规定。4、12第十二条(解释性条款)关于适航指令的颁发和管理程序,详见AP-39-01,其它无需解释4、13第十三条(解释性条款)本条需要说明以下几点:( 1)与运行类别相适应”是指航空器从事营运许可证(或类似证书)及营运限制条款上指定类别(如客、货运、农用或通用航空等)的运行作业时,营运人必须确保航空器具备与该作业要求相一致的般和基本设备。如从事货运需要具备货物传动、系留等机上设备,等等。从事客运,需要具备座椅、安全带、应急与服务设备等等。(2)“为特殊作业所附加的”是指那些用于特殊作业项目的专用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设备。如航测设备、直升机外挂设备以及为运送某些危险或特别物体或材
15、料而专门采用的设施,等等。(3)在执行相应类别或某一特殊作业之前,营运人必须确认所有安装设备(包括附加设备)均为民航总局事先批准的,包括设备型号、型别、数量、安装位置与形式、使用技术指标与限制,等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替代。4. 14第十四条营运人在航空器放行以及最低设备清单(MEL)的运用方面,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无民航总局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或等效文件的航空器,不允许带有任何故障、缺陷放行航空器,除非事先得到了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2)营运人所使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必须依据民航局批准或认可的主最低设备清单(MlVIEL),同时结合本身的飞行维修控制能力、和航线与机场的特点而制定,且E,因J项目
16、的放行标准不得低于MM阻J的最低要求。MEL需由民航总局针对各不同的营运人而做专门的批准3(3)营运人需将MEL的编制、修订和应用程序以及对本公司M阻J享有解释权的授权人员各单列人工程手册或等效手册)之中,并严格执行。(4)依照MEL所放行的航空器放行时不得在任何方面低于MEL规定的惊准和限制条件,包括系统或部件的失效模式、部位、数量、使用及维修限制条件、措施,等等。-9-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5)当某一航空器的多套系统或部件失效时,即使这些失效的系统或部件均在批准的MEL范围内营运人也必须具有相应的工程评估程序和方法,对这些失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以确保它们之间不会因相互关联或
17、相互作用而使航空器的飞行品质降低。另外,还要同时考虑到飞行机组的综合素质、以往的飞行训练水平以及特定飞行航线上的环境特点,等等c假如分析结果表明,那些失效的多套系统或部件,将会明显加重机组操作负担以至使机组难于承受时,则不能按旧L放行航空器。4、15第十五条本条只强调说明以下几点:(1)所有随机文件必须是现行有效之版本。另外,只有当飞机上携有阅读设备时,才允许采用缩微胶片(或缩微胶卷)形式的手册。(2)第(三)条中的“适用者”j是指所列手册并非对所有机型的航空器均适用。某些机型并不具备外型缺损清单(CDL)、快速参考手册CQRH)或缺件放行指南CDDG)。这取决于民航总局在型号合格审定时,对航
18、空器适航性文件编制方面的要求。如果在型号合格审定时,民航总局并未要求设计、制造部门提供上述某一或全部手册,则该航空器运行时亦不需携带该手册,反之一样。(3)如果营运人在各个予期的经停站已经配置了相应的M也、CDL、DDG并实际控制着这类手册的现行有效性,那么运行时可以不携带这类手册。但飞行手册CAFM)、使用手册(OM)和快速参考手册(QRH)C如适用)在任何情况下运行时,都必须置于航空器内。4、16第十六条(解释性条款)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本条的含义如下:(1)为确保航空器具备适航性,同时确保航空器仪表与设备等方面满足CCAR-111以及其它有关的中国民用航空运行规章的专门要求,
19、也为最大限度地照顾到中国航空营运人的经济利益,民航总局在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除要求被审查的航空器及其部件符合相应的适航标准(CCAR23、25、27等部)之外,还将依据CCAR-111以及其它适用的、关于航空器运行规则方面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全面评审。只有当民航总局所有涉及航空器初始适航性和运行安全性方面的要求均得到满足之后,该型航空器才可获得民航总局颁发或认可的型号合格证。(2)只有获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或认可的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才有资格在中国从事民用航空运行活动。(3)对从国外引进的每一全新航空器,为确认其是否符合民航总局颁发或认可的型号合格证数据单中的相关要求与数据,
20、同时确认其是否配置了与营运人运行类别相一致的所有必需仪表与设备,民航总局都将委派授权的运航检查员,按照有关标准与程序,对航空器进行全面的符合性检查。对合格者,授权人员将代表民航总局颁发国籍登记证、适航证。(4)对从国外引进的使用过的航空器,授权的适航检查员,除将实施土述第(3)条所述的符合性检查之外,还将对航空器的全部运行履历和维修历史作更为深人、详细的评审工作。检查合格者,由授权人员代表民航总局颁发国籍登记证、适航证。(5)对于以“干租”或“湿租”形式交付中国营运人的航空器,如果航空器适航司AC-111-01 其注册国政府未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签署有关适航管理责任方面的协议时,则该航空器除应满
21、足注册国相应的适航标准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中国民航总局的有关标准和要求。为此,对每一涉及的航空器,民航总局亦将委派授权的适航检查员进行类似上述(3)、(4)条所描述的符合性检查。对检查合格者,授权人员将代表中国民航总局颁发外国适航证认可证书。(6)以上(3)、(4)、(5)条中所涉及的航空器,在未获得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国籍登记证、适航证、电台执照或外国适航证认可证书之前,不准在中国境内作任何形式的运行活动,包括从航空器制造国或航空器所有人所在国至中国营运人基地的调机飞行也不例外,除非得到了民航总局的专门批准。4、17第十七条(解释性条款)CCAR-111的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三个条
22、款给出了营运人“适航性责任”的基本内容,以及营运人、维修机构之间进行“适航性协调”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适航性责任适航性责任概括来说,就是要求营运人必须确保航空器在每次飞行作业之前,所有涉及航空器营运安全性的维修作业均已正确实施。这其中包括:按时完成所有有时限要求的维修作业;参照M应J纠正偏差与缺陷;按照批准的标准实施修理和改装作业,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上述维修作业必须由营运人来实际承担,因为具体实施维修作业的责任在于批准的维修机构。重要的是,营运人必须建立起一整套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标准,去确认这些维修作业确实已被相应AC-111-01 航空器适航司的维修机构正确实施了。一般来说,营运人的
23、这种“确认”工作,首先是建立在对各类维修文件(包括维修记录)的审核与评估基础之上。营运人能否充分地承担起适航性责任、全面地满足这种责任所涉及的各个要求,是营运人能否维持其相应型别、型号或注册号航空器的运行许可的前提之一。顺便指出,适航性责任所要求的“飞行前检查工作”,可以由营运人直接完成,但如果涉及偏差与缺陷的纠正,则只能由批准的维修机构来承担。(二)适航性协调当营运人本身不具备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机构或者不具备某项维修项目(飞行前检查除外)的资格时,营运人必须以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形式和方式,将部分或全部与适航性责任相关的维修作业项目委托给按CCAR-145批准的维修机构来完成。此时,营运人必须
24、通过有效的控制程序与手段来保证自己承担的适航性责任确实已由委托的维修机构完整充分地落实。以上所述即是“适航性协调本含义。另外,当某营运人具有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机构,同时以民航局接受的方式承担其它营运人委托的维修作业项目时,该营运人与其它营运人之间所发生的有关职责与义务的划分、实施、监督和检查等合作过程,也属于“适航性协调”的范畴。适航性协调关系是否建立在完整、合法、高效基础之上,将决定营运人能否充分地承担起适航性责任因而无疑会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营运安全性以至经济性产生直接影响。在进行适航性协调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必须采取民航总局批准或认可的方式。比如,营运人、维修机航空器适航司AC-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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