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J 1153-2004 X、γ外照射个人监测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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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280; 17.240 F 74 备案号:13660-2004EJ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行业标准EJ 1153一2004代替EJ269-1984,EJ 355-1988 X、y外照射个人监测规定Regulat i。ns。findividual m。ni t。ring f。rX、yray external exposure 2004一02一16发布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发布2004一06一01实施060531000041 EJ 1153-2004 目;欠前言 I I 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监测原则.5 监测的量和监测方法.36 个人剂量计性能要求.3 7剂量评估
2、.4 8 记录和保存”.“.4 9质量保证.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皮肤、眼晶体和股端监测.”.7附录B(规范性附录)个人剂量计性能要求.8附录C(规范性附录)个人剂量计的性能试验和检验”. 10 附录D(资料性附录)与个人剂量计性能试验与检验相关的数据.14 EJ 1153-2004 刚言本标准代替EJ269-1984X、y射线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规定和EJ355一1988X、y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质量保证。II 本标准与EJ269一1984和EJ355-1988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a) 个人监测原则的主要依据是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b) 突出了个人监测中心(
3、一般应是校准实验室)在个人监测质量保证中的作用,明确提出了个人剂量计及其测读服务单位认可的概念:c) 剂量系统的性能标准应符合ICRP第60号出版物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ICRP第7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放射防护一般原则和ICRP第35号出版物工作人员辐射防护监测一般原则中关于个人监测准确度的要求:d) 吸收了UNSCEAR1993年报告电离辐射源与效应和GB18871一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一些新的概念、原则和有关内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附录D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核工业标准化研究所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4、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景云、郭文、许昌恒EJ 1153-2004 X、Y外照射个人监测规定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X、Y射线外照射个人监测的一般原则、监测方法、个人剂量计剂量系统性能要求和试验、数据处理与剂量评估、记录和保存以及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监测适用的X、y射线的能量范围对14(10)为20keV3MeV,对品(0.07)为lOkeV1.OMeV.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5、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4834 直读式验电器型辐射剂量仪GB 10264 个人和环境监测用热释光剂量测量系统GB 12162 用于校准剂量仪和剂量率仪及确定其能量响应的X和y参考辐射GB/T 13161 直读式个人X和Y辐射剂量当量和剂量当量率监测仪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EJ 943一1995辐射工作人员监测管理规定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外照射个人监测individual monitoring for external exposure 利用辐射工作人员个人佩带的剂量计对
6、外照射进行的监测,以期对个人接受的有效剂量或器官当量剂量作出评估3.2 3.3 个人剂量当量personal dose equivalent ”(d) 人体规定点以下一定深度d处软组织中的剂量当量。注l:个人剂量当量的单位是焦耳每千克(J.kg-1),专用名称为希沃特(Sv),ISv=lJkg-1. 注2:个人剂量当量的陈述应包括深度(d,mm)的说明对于弱贯穿辐射d=0.07nun,记为Hp(,0.07);对于强贯穿辐射d=l伽m,记为Hp(lO).个别情况也采用d=3mm,如对眼晶体监测为H1,).个人监测服务单位processor for individual monitoring 营运
7、个人剂量系统并测读(使用后)个人剂量计的组织。包括向用户提供剂量计,记录谢读结果和向用户报告。3.4 注g个人监测服务单位可以是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附属于辐射工作单位但它必须通过辐射防护审管部门的认可后,方可为辐射工作单位提供服务个人监测检验中心test center for individual monitoring EJ 1153-2004 经有关部门授权,对个人监测服务单位使用的个人剂量计性能进行试验和检验,质量审查、监督和指导的机构中心应有自己的照射实验室,能对试验样品进行高准确度的照射一般说来中心应是由审管部门认可和授权的剂量校准实验室3.5 批准剂量计(剂量系统)approved
8、dosimeter(dosimetry syst剧。通过性能试验并正式批准使用的个人剂量计和相关处理系统。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档案应以批准剂量计的数据为依据,因此也称为记录剂量计或法定剂量计3.6 性能试验performance test 个人剂量计及其测读服务单位为得到批准营运而要求进行的个人剂量计试验一般是提供测试样给个人监测检验中心进行试验,或通过测读和报告个人监测检验中心提供的有代表性的测试样的结果进行试验3. 7 记录水平record level 在个人监测中,有效剂量超过lmSv/a或超过剂量限值的十分之一的数据都应记录存档,这一剂量称为记录水平。其值与监测周期有关3.8 名义剂
9、量notional dose 不是由佩带的批准剂量计读数,而是由其它条件评估的个人剂量4 监测原则4. 1 个人监测的目的是评估辐射工作人员的有效剂量和主要受照器官的当量剂量:提供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辐射剂量变化趋势以及有关防护条件充分性的资料,为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服务:提供数据以评估异常照射和事故照射剂量情况:也为辐射流行病学研究提供有用资料4.2 个人监测应满足GB18871的有关要求4.2. 1 原则上对所有辐射工作人员都应进行个人监测,但是,如果清楚知道所受剂量值始终小于lmSv/a,可不进行监测。对于一些工种,如铀地质和铀矿冶,实施全员监测有困难的,可选择重点或代表性监测。4.2.2
10、辐射工作单位对控制区工作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5mSv/a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对于在监督区或只偶尔进入控制区的工作人员,如果预计其职业照射剂量在lmSv/a5mSv/a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4.3辐射工作单位必须从经过审管部门认可的个人监测服务单位那里得到个人监测服务,使用经批准的个人剂量计进行监测,并且只能以批准剂量计监测结果为依据,按照EJ943-1995的规定将监测数据记入个人剂量档案。4.4辐射工作单位的个人监测由其辐射防护部门负责,辐射防护部门必须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发现异常情况应随时报告。4. 5辐
11、射防护部门负责发放和定期(或工作完毕后)回收个人剂量计,并及时送个人监测服务单位进行测读辐射防护部门有责任教育和监管辐射工作人员不得善自打开个人剂量计,不工作时应把剂量计放置在不受人工或增强辐射源额外照射的地方4.6对临时工作人员和访问人员也应进行个人监测,按规定记录和保存监测结果并将监测结果通知本人4. 7对皮肤、眼晶体和肢端剂量监测的原则见附录A.2 EJ 1153-2004 5 监测的量和监测方法5. 1 个人监测的量是个人剂量当量品臼j,其中深度d的选择与辐射类型和辐射场性质有关za)且(0.07)用于监测弱贯穿辐射,通常用于肢端(腕部和躁部和指端监测:b) /,(10)用于强贯穿辐射
12、,一般用于全身监测或非均匀照射时深部器官当量剂量监测:c)品(3)用于眼晶体的监测。5.2 常规监测可只佩带监测品(10)的个人剂量计:在明显地存在弱贯穿辐射(如低能X射线、p射线)情况下,应佩带能同时监测(0.07)的组合剂量计。5.3 对于辐射主要来自前方或旋转对称的辐射场,个人剂量计一般应佩带在左前胸。在辐射主要来自人体背部时,个人剂量计应佩带在背部中间位置。个别情况如铀矿井等为方便作业,允许佩带在腰部。5.4常规监测周期一般为一个月至三个月,也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但最长不应超过六个月。5.5 在进行任务监测和特殊监测时,除了佩带个人剂量计外还应根据辐射场性质佩带其它辅助剂量计,如直
13、读式的个人剂量计和剂量率仪(有时带声音报警的(见GB/T13161)等,保证每个辐射工作人员所受剂量不超过个人剂量限值必要时还应佩带多个剂量计以估算相应点下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进而评估有效剂量5.6 由于辐射场性质不间,虽在相同工作条件下,个人监测结果(剂量)可能变化很大且无规律可循。此时,应佩带能鉴别能量和方向的个人剂量计,并对监测结果作必要的修正或进行模拟实验,给出佩带单个剂量计时的刻度因子。5. 7 在n、y混合场情况下,如果中子剂量有可能等于或超过y射线剂量的10%,还应同时佩带中子个人剂量计这时,剂量当量应是中子和y射线剂量当量之和6 个人剂量计性能要求6. 1 个人剂量计应适应监
14、测对象(辐射类型和辐射场性质)、监测任务和监测环境的要求。6. 1. 1 对于常规监测,个人剂量计品(10)的有效量程一般应在0.lmSv 1. OSv范围内,对于任务监测或特殊监测有效量程的上限应达到lOSv:品(0.07)的有效量程下限可放宽到lmSv.6. 1. 2对于品(10)监测,个人剂量计的能量范围应为20keV3MeV,对于品(0.07)监测,能量范围应为lOkeV1.OMeV. 6. 1.3 个人剂量计测读的个人剂量的总不确定度U可用一个因子表示。在6.1. 1和6.1. 2规定的剂量、能量范围内,该因子不应超过1.5,即剂量计的评估值与约定真值的相对偏差在一33%50%的误差
15、带内(95%置信水平):当监测剂量约为相应剂量限值的1/10时,该因子可放宽到2.具体要求见附录B.注1:通过将约定真值分别乘以和除以该因子绘出误差带的上限和下限,epi. s倍因子的误差带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15侃和67%,2倍因子的误差带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200和50.注2:按照ICRP-35号出版物,2倍因于对应于剂量限值的1/5.现在一般规定,当监测剂量约为剂量限值的1/10时取2倍因子,其相应的误差带为士100,其上下限分别为200和o.6. 1. 4 由能量响应和角响应引入的不确定度品应不超过30%(95%置信水平),或在规定的能量和入射角范围内相对于参考条件最大响应变化不超过40%
16、。在低能端和低剂量时,允许适当放宽。6.2 剂量计应通过由监测中心进行的性能试验并获得批准方可投入使用。这个试验也称批准试验,试验程序见附录C,其中涉及的一些数据参见附录D。剂量计使用在高能光子(如核电厂中t6N产生的6.13MeV的y射线和高能加速器中产生的高能光子等份额明显较高的场所时,应进行专门的高能光子校准试验6.3 直读式剂量仪和报警仪一般不作批准剂量计用于记录目的使用,除非经过特别批准它们的性能要求和检验分别按照GB/T4834和GB13161的规定进行6.4 当个人剂量计的工作条件明显不同于试验条件时,剂量计应按工作条件归一。3 EJ 1153-2004 7 剂量评估7. 1 个
17、人监测服务单位必须定期、及时地向用户(辐射防护部门)报告监测数据,为进行剂量评估提供依据。7.2 辐射工作单位防护部门应利用个人剂量计及测读服务单位提供的数据估算有效剂量。估算的依据是:a)在参考条件下刻度的个人剂量计佩带在人体上时,马(0.07)和马(10)被认为是不低估也不过分离估地分别给出剂量计相应点下无剂量计条件下皮肤当量剂量和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b) 在预先估计为均匀照射、旋转对称照射或单方向照射条件下,佩带在躯干部的剂量计测读的马(10)被认为是有效剂量HE的近似。但在接近相关剂量限值时,或非均匀照射、人员活动不规律时,可能需要一个与辐射性质和照射条件相关的修正因子。c)在进行个
18、人监测不现实或有困难时,在一些条件下,可利用场所监测数据,根据辐射场性质,工作人员活动情况估算有效剂量。这些条件是z一一没有有效的个人监测方法,且场所监测方法证明是可接受的:一一剖量值相对变化不大并可用其它方法测估:一一定期雇用人员或只是偶尔进入控制区的人员。d)重复超过调查水平或几个监测周期结果相加超过相应当量剂量或有效剂量限值时,必须进一步估算器官当量剂量和有效剂量。这时,可采用佩带多个局部剂量计分区测出关键组织或器宫当量剂量Hr,再利用器官权重因子Wr由式(1)给出有效剂量HE:HE= r.wrHr . ( 1) 式中:HE一有效剂量:Wr一器官权重因子:Hr一组织或器官当量剂量7.3
19、在评估是否超剂量限值时,如果只有外照射,满足式(2)时认为不超过剂量限值:互二至1. ( 2) DL 式中:DL一一年有效剂量限值:Ee为年总有效剂量,包括其它辐射如中子和高能电子的贡献。如果同时还有内照射,则还应考虑内照射个人剂量。7. 4 当由于各种原因,如个人剂量计(批准剂量计丢失、损坏和读数失效时,应根据这段时间的工作情况按下述方法给出名义剂量za)如果这段时间一直佩带直读式剂量计(辅助剂量计),可记录读出的剂量:b)相同工作人员的剂量或平均剂量:c) 工作场所监测结果:d)前十二个月中受剂量的平均值:e)证明有效的其它方法。进行剂量评估时,名义剂量视同剂量计测读剂量。7.5辐射工作单
20、位防护部门应根据这些数据和资料定期对本单位辐射防护的有效性、辐射工作条件变化趋势作出分析,采取措施实现辐射防护最优化和个人剂量动态管理,以保证无人员超剂量限值,并应按照EJ943-1995的要求向主管及有关部门报告。8 记录和保存4 EJ门53-20048. 1 个人监测服务单位应按照盯943-1995的规定详细记录测读结果,定期向用户(辐射工作单位防护部门)报告,对于超过调查水平的数据要及时报告。8.2 个人监测服务单位应校期安全地保存剂量测读结果,保存期限与个人剂量档案相同。8.3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部门必须根据监测结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档案内容和格式应按EJ943-1995中附录B的要
21、求进行。个人剂量档案应妥善保存到工作人员年满75岁,或在工作人员停止工作后,至少还应保存30a。当工作人员调换工作时,应向新用人单位提供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的复件。8.4剂量低于个人剂量计探测限(DDL)的,记为“DDL”。8.5 由于条件所限不能全员佩带个人剂量计或丢失数据时可记录名义剂量,但不论作为监测结果记录或记入个人剂量档案应有明确标志。8.6 当监测结果有疑问或者超过调查水平时,应对受照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和记录按EJ943-1995 进行。9 质量保证9. 1 概述个人监测服务单位及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部门都应建立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对个人监测的各个组成部分制定质量保证计划,严
22、格实施质量控制,保证监测质量。9.2 个人剂量计9. 2. 1 个人监测服务单位使用的个人剂量计应是批准剂量计,并按规定程序进行测读。9.2.2批准剂量计应按规定定期送个人监测检验中心或指定的校准实验室检定,在检定周期内应定期应用自己的设备检验它的稳定性,这种检验可以在简化条件下进行。9.2.3 个人监测服务单位如要更换所使用的剂量计或改变规定的操作程序必须重新申请认可。9.2.4辐射防护部门给辐射工作人员佩带的个人剂量计必须是批准剂量计。根据辐射场性质也可以佩带直读式剂量计或报警仪,但记录和报告应以批准剂量计为准9. 2.5应备有备份剂量计,并使其处于可工作状态,以防剂量计临时损坏、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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