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T 245-2010(2013)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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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67.140.10 X55 备案号: 29852-2011 DB33 浙江省 地方标准 DB 33/T 245 2010(2013) 代替 DB33/ 245.1 2003, DB33/T 245.2 2003 DB33/T 245.3 2003 DB33/T 245.4 2003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 Jiangshan lumudan tea 2010 - 04 - 26 发布 2010 - 05 - 26 实施 浙江省 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33/T 245 2010(2013) I 前 言 本标
2、准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5第 78号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 GB/T 17924 2008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及 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修订。 本标准代替 DB33/T 245.1-2003江山绿牡丹茶 第 1部分:苗木 、 DB33/T 245.2-2003 江山绿牡丹茶 第 2部分:栽培技术 、 DB33/T 245.3-2003 江山绿牡丹茶 第 3部分:鲜叶与加工 、 DB33/T 245.4-2003 江山绿牡丹茶 第 4部分:商品茶 。 与原标准相比, 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将标准名称由江
3、山绿牡丹茶改为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 ; 将原江山绿牡丹茶标准由 4部分修订整编为 1个部分 ; 增加了 SB/T 10035、 SB/T 10037、 GB/T 17924、 GB/T 23776、 DB33/T 627等规范性引用文件 ; 增加了地 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准用规定 ; 将 “ 江山绿牡丹茶 Jiangshan green peony tea” 字样修改为 “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Jiangshan lumudan tea” 字样 ; 增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术语和定义 ; 质量安全指标采用了 GB
4、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 修改了江山绿牡丹茶基本要求、感官特征、理化指标等条文 ; 修改了净含量指标测定方法 ; 将江山绿 牡丹茶的茶树 栽培及茶园管理、加工工艺、质量要求作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均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浙江省农业厅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茶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山市农业局、江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山市茶叶技术推广中心、江山市绿牡丹名茶产业化协会、浙江省江山仙霞茶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华、严文、毛杨仓、汪益华、胡群英、姜海燕、吴建忠。 DB33/T 245 20
5、10(2013) 1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 1 范围 本 标准 规定了江山绿牡丹茶 的 地理标志产品 保护范围 、 术语和定义、自然环境和生产、要求 、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保护的 江山绿牡丹 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6、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302 茶 取样 GB/T 8304 茶 水分测定 GB/T 8305 茶 水浸出物测定 GB/T 8306 茶 总灰分测定 GB/T 8310 茶 粗纤维测定 GB/T 8311 茶 粉末和碎茶含量测定 GB/T 8321 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所有部分) GB 11767 茶树种苗 GB/T 14487 茶叶感官审评术语 GB/T 17924 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通用要求 GB/T 23776 茶叶感官审评方法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B/T 10035 茶叶销售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SB/T 10
7、037 红茶、绿茶、花茶运输包装 DB33/T 627 茶叶生产企业场所与设备条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75号( 2005)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号( 2007)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487 确立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DB33/T 245 2010(2013) 2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 product of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Jiangshan lumudan tea 产自本标准第 4章范围内,选用 “ 鸠坑种” 、“浙农 117”、“龙井 43”等本地
8、适栽的茶树品种鲜叶为原料,经特定的工艺加工而成并符合本标准规定要求的绿茶类茶叶。 4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 江山绿牡丹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限于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的范围,即为浙江省江山市现辖行政区域内的 14个乡镇。见附录 A(江山市行政区域图)。 5 自然环境与生产 5.1.1 自然环境 5.1.1.1 地理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生产区域应位于北纬 28 15 26 28 53 27 ,东经 118 22 37 118 48 48 之间。其中, 东南部为仙霞岭山区,西北部为从江西延伸而至的怀玉山余脉,中部为江山港及其支流冲积而成的河谷丘陵等区域。
9、5.1.1.2 气候 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四季分明,热量丰富,光照充足,降水丰沛。年平均气温 17.1 , 10 活动积温 5375 ,无霜期 252天。年平均降水量 1761 mm,平均相对湿度 81%。 5.1.1.3 土壤 茶园土壤多属红黄壤及其变种,以红 壤、红黄壤、黄壤、黄泥沙土等为主,母质以残原积土、坡积土、洪积土、冲洪积土为主,土壤呈酸性或微酸性, pH值 4.5 6.5。 5.1.1.4 植被 茶园四周以常绿阔叶林为主或落叶树为主的常绿和落叶混 交林,以及人工培育的马尾松、毛竹、经济林等。 5.1.2 品种 适制 地理标志产品 江山绿牡丹茶的茶树品种应采用 “鸠坑种” 、“浙
10、农 117”、“龙井 43”等本地适栽 的 绿茶 品种 。 5.1.3 茶树栽培及茶园管理 见附录 B。 5.2 鲜叶 5.2.1 采摘 5.2.1.1 采摘 标准 单 芽至一芽二叶初展。 DB33/T 245 2010(2013) 3 5.2.1.2 采摘时间 一般从 2月底到 3月初开始,以茶树蓬面每平方米有 10个 15个 芽叶符合鲜叶质量要求即可开采。 5.2.1.3 采摘要求 先发先采、分批分次。手工采茶应提手采, 不应 捋采和抓采,保持芽叶完整、新鲜、匀净 ;不采雨水叶、病虫叶、紫芽叶、对夹叶、破叶、瘦小芽叶 。 5.2.1.4 盛装 盛装鲜叶的器具 应用清洁卫 生、 透气性好的篮
11、、篓类盛器, 不应 使用布袋、塑料袋等软包装材料密闭盛装 。 5.2.2 质量 新鲜、匀净、芽叶完整成朵、色泽鲜绿, 不 应 含有非茶类夹杂物 。 鲜叶质量分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符合表 的要求,低于四级及劣变的鲜叶,不应作为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原料验收加工。 表 1 鲜叶质量分级指标 等 别 要 求 一级 单 芽和一芽一叶初展占 95以上,芽叶肥壮,匀净新鲜,不含紫芽、病虫芽叶、对夹叶、鱼叶、鳞片等。 二级 一芽一叶占 80以内,一芽一叶初展占 20以上,芽叶肥壮,匀净新鲜,不含紫芽、病虫芽叶、对夹叶、鱼叶、 鳞片等。 三级 一芽一叶占 80以上,一芽二叶初展不超过 20 ,芽叶完整
12、,匀净新鲜,不含紫芽、病虫芽和对夹叶。 四级 一芽二叶初展为主 ,一芽一叶不超过 20 ,芽叶完整、新鲜。 5.2.3 运输与贮存 5.2.3.1 鲜叶采摘后及时运至加工场所,运输时应避免日晒、雨淋,应贮放在洁净、阴凉处,注意保质保鲜。 5.2.3.2 鲜叶运输、贮存时,应轻放、轻翻、禁压,并不应与有异味、有毒的物品混装。 5.3 加工 5.3.1 加工环境 应符合 DB33/T 627的规定。 5.3.2 加工工艺 摊青杀青揉捻初烘理条复烘足干 (提香),具体工艺规范按照 附录 C执行 。 6 质量要求 DB33/T 245 2010(2013) 4 地理标志产品江山绿牡丹茶的质量要求 按
13、照附录 D执行。 7 试验方法 7.1 取样 按 GB/T 8302的规定执行。 7.2 感官检验 按 GB/T 23776的规定执行 。 7.3 理化指标 7.3.1 水分 按 GB/T 8304的规定执行。 7.3.2 水浸出物 按 GB/T 8305的规定执行。 7.3.3 总灰分 按 GB/T 8306的规定执行。 7.3.4 粗纤维含量 按 GB/T 8310的规定执行。 7.3.5 粉末含量 按 GB/T 8311的规定执行。 7.4 质量安全指标 按 GB 2762和 GB 2763的规定执行 。 7.5 净含量 按 JJF 1070规定执行。 8 检验规则 8.1 出厂检验 8
14、.1.1 产品出厂需经工厂检 验部门逐批检验合格,附产品合格证方能出厂。 8.1.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品质、水分、粉末含量、净含量。 8.2 型式检验 8.2.1 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鉴定; DB33/T 245 2010(2013) 5 b) 正式生产时,如原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到产品的质量; c) 出厂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8.2.2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 附录 D 规定中的全部项目。 8.3 组批规则 产地抽样以同一 工艺 、同一规格 、 同 一生产周期 加工的
15、茶叶为一个检验批次。 8.4 判定原则 8.4.1 等级 茶叶等级的判定,按 本标 准 附录 D 的 规 定执行,具体判定原则为: a)若感官检验结果正好符合某级要求,则定为 该 级; b)若感官检验结果外形或叶底嫩度符合 某级 标准而汤色、香气、滋味三项因子有中二项低于 相应级别 标准,则判降级。 8.4.2 判定 8.4.2.1 检验项目中感官品质低于三级标准或检出劣变茶,则判该批为不合格品。 8.4.2.2 质量安全指标中有一项指标检验不合格,即该批为不合格。 8.5 复验、仲裁 供需双方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允许加倍取样作一次复验,必要时双方重新抽样,密码检验,以复验结果为准。若对复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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