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 126-2009 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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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1580177.269 统一书号:1580177 269 定价:10.00元91115 8 r7111269091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建标126-20092009 :lt 尽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建标126- 2009 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 0 1 0 年1 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9 北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建标126- 2009 女国家广
2、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编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4层)(邮政编码:100038电话:6390643363906381) 新华书店北京发行所发行世界知识印刷厂印刷850 X 1168毫米1/32 1. 75印张45千字2009年12月第1版2009年12月第1次印刷印数1-6000册女统一书号:1580177 269 定价:10.00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批准发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09J155号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
3、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6J172号)的要求,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编制的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己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中、短波广播发射台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丸年九月二十九日目。E本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
4、部关于印发(建标函(2006J172号),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组织编制的。本建设标准的目的是为提高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规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项目构成、用地指标、建筑面积、设施及设备配备,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使中、短波广播发射台有效实现广播覆盖的作用。本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以合法、科学为指导思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方针政策,遵循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符合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相关规定。根据中、短波广播发射台的使用功能,以满足广播覆盖需求、系统完整、技术合理、控制投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做到因地制宜、可持续发展。在确保满足任
5、务需要的前提下,适当考虑经济发展的地域因素和发射台远离城市的特殊因素,合理确定各个分项的规模,包括房屋建筑、用地、配套设施等。本建设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和充分讨论,标准中的数据通过实际测算和统计筛选获得,依据充分、内容翔实,结论适度,可以作为项目立项、设计、审批的依据。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主要技术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建筑与建设用地、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请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收集意见并及时反馈给主编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具体解释(地址:北京西城区南礼士路口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标准定额管理中心,邮编:100045)。 1 主编单位:中广电广播
6、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主要起草人:林长海李国华杨志刚田园何红宇向荣包启顺张俏梅曹毅黄秋芳宋占凯 2 目录第一章总则(1 ) 第二章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3 ) 第三章主要技术设施设备. . . . ( 5 ) 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5 ) 第二节天线和馈线系统( 5 ) 第三节节目源系统(6 ) 第四节自动化控制系统( 6 ) 第五节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7 ) 第四章配套设施(8 ) 第一节变配电(8 ) 第二节给水排水(9 ) 第三节暖通与空调(9 ) 第四节消防(1 0 ) 第五节安全防范(10)第六节通讯与网络(11) 第七节防雷与接地u第八节围墙、
7、大门、道路门口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12) 第一节建设用地(12) 第二节建筑分类(12) 第三节建筑面积指标及房间面积分配(13) 第六章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15) 第一节总平面布置(15) 第二节建筑标准U们附录一主要维护仪器工具配备表门门 1 附录二主要维修机具和交通工具配备表(18) 附录三发射机房面积指标分配表. 附录四名词解释.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附件中、短波广播发射台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2 3 )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以下简称发射台)的建设,提高发射台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技资效益,在保障发射台技术功能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规模、标准和
8、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发射台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是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和审计、监督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发射广播节目为任务的新建发射台,改建和扩建发射台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发射台的建设应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广播电视的法律法规,满足广播覆盖任务的需要,同时应结合国情考虑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合理确定工程项目建设的规模和水平,做到安全适用、设施完善、技术先进、经济合理、适应发展。项目建设应科学规划、一次建成,一次建成确有困难的,应二次规
9、划,分期建设。第五条发射台的建设应与广播电视技术发展相适应,充分应用数字化、网络化和自动化技术,满足安全播出的要求,并考虑无人值班、有人留守的发展需要。第六条发射台的建设应在满足功能与技术需要的前提下,遵循节约资源、降低能耗的原则,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新建发射台应充分利用本地资源条件,合理确定配套设施;改、扩建发射台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发射台建筑及各项服务设施配置应方便发射台工作人员的工作和生活。第七条发射台的建设应按现行国家要求进行必要的环境评估, 1 建设项目应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第八条发射台的建设及工程投资应纳入城乡规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发射台用地应纳入土地
10、利用规划和行政划拨用地范畴。第九条发射台的建设除遵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的有关标准、规范等。且阜第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第十条发射台由场区、技术设施设备、配套设施兰部分组成。第十一条发射台根据发射总功率和发射机数量,按表1分类。表1发射台类型表发射台类型总发射功率(kW)和发射机数量的综合情况一类总发射功率小于50kW、任意数量的发射机;或者:总发射功率为50kW、只有一部发射机总发射功率50(含)150kW(含),任意数量的发射机;二类或者:总发射功率小于等于500kW、单机功率大于50kW且发射机数量少于3部总发射功率150(不含)500kW(含)、单机功率大于50kW
11、且发射机数量3部以上(含3部); 三类或者:总发射功率150(不含)500kW(含)、单机功率为50kW且发射机数量4部以上(含4部); 或者:总发射功率500(不含)3000kW(不含)且发射机数量少于10部四类总发射功率大于500kW且发射机数量10部以上(含10部); 或者:总发射功率大于等于3000kW、任意数量的发射机注:发射机数量不包含备机。第十二条发射台场区应包括技术区、综合业务区,生产辅助区,有武警建制时还包括武警营房区。技术区内包括天线场区(含馈线路由区)、技术用房建筑、附属用房建筑。综合业务区包括业务楼、技术培训和会议用房、车库、台区门卫值班室,必要时设置岗亭。生产辅助区包
12、括值班员宿舍、职工食堂、台区变配电站、锅炉房、水泵房及其他配套设施、职工健身场地及设施。武警营房区包括营房、警卫食堂、训练场地及设施。发射台内各建筑和设施在满足规划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相 2 3 对集中,减少通路距离。第十三条技术设施设备包括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天线和馈线系统,节目源系统,自动化控制系统。第十四条配套设施包括变配电、给水排水、暖通与空调、消防、安全防范、环境保护、通讯与网络、防雷与接地、围墙、大门、道路、绿化等。 4 第三章主要技术设施设备第一节广播发射机及附属设备第十五条中波发射机和短波发射机的功率等级应根据发射任务需要,由主管部门确定。第十六条中波发射机功率为25kW及以
13、下可考虑备机。同二机房内短波发射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部同功率等级的备机:4部以上短波发射机;4部短波发射机且工作时间大于64h/d;4部以下短波发射机且单机工作时间大于18h/d。有备份发射机的发射台,应在天线交换系统和节目源系统考虑短波发射机之间的互相代播功能。第十七条发射机的重要元器件、易损器件应有试运行备件。同一型号的发射机4部及以下配备套共用备件,4部以上配备两套共用备件。第十八条应配备必要的节目信号音频处理设备,包括音频处理器(或均衡放大器人音频切换设备等。第十九条应配备必要的射频配套设备,包括假负载、射频交换开关、变换器(阻抗或平衡/非平衡)等。第二十条应配备监听系统,设置
14、信号检测点,配置相应的播出信号监听、监看设备。第二节天线和馈线系统第二十一条中波天线的形式、结构类型、塔高、承载功率应根据覆盖任务要求、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中波广播网覆盖技术GB2017,通过电波计算确定。 5 中波天线的调配网络根据中波天线的形式确定,按技术要求敷设与中波天线相适应的地网。第二十二条短波天线的形式、天线支持物高度、结构类型、承载功率应根据覆盖任务要求、频率规划、发射机功率及环境条件等因素,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短波广播网覆盖技术规定)GB11410,通过电波计算确定。第二十三条馈线形式应根据使用频率、功率及当地海拔、气象条件确定。第二十四条当发射机
15、与发射天线有交换连接需要时,应根据技术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天线交换开关系统。第三节节目源系统第二十五条发射台广播节目的信号源,应在卫星接收、光缆传输、微波传输等多种传输方式中,选择两种以上(含两种)的传输系统互为备份;当只选用同一种传输方式时,对于卫星接收应选择两颗不同卫星上不同波段的信号,对于光缆线路和微波应选择两个不同的路由。第二十六条节目源系统应采用数字传输技术,根据节目源传输方式,选择相应的终端设备。第二十七条主、备用节目源应在传输末端配置切换设备,在其中一路节目源故障(不包括节目内容异常)时能自动切换技入使用,并具有手动切换功能。第四节自动化控制系统第二十八条发射台应建设全台自动化控制
16、系统,自动化系统应安全稳定运行。第二十九条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主要包括:运行调度管理、节目源交换、发射机运行、天线交换、电力监控、播出监测等,各系统应独立可靠运行。第三十条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应具备以下主要功能:远程访问及管理;运行图自动接收、解析及管理;各自动化系统根据运行图自动运行卜自动抄表、自动存储运行状态参数及操作日志记录等;设备故障自动声光报警、故障部位显示、故障日志记录等;播出情况统计、查询和报表等;可靠的权限管理和系统安全保障。第三十一条发射台自动化系统网络设备应与国际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并充分考虑发射台的电磁环境,采用必要的抗电磁干扰措施。第五节主要维护仪器及维修机具第三十二条
17、发射台应配备必要的维护、测试仪器、维修工具及工程用车等,见附录一、附录二。 7 第二节给水排水第四章配套设施第一节变配电第三十九条发射台的水源宜首选城市供水系统,其水量、水压应满足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等用水要求。第四十条发射台采用自备水源时,宜设两个可靠的供水水源,水质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当自备水源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时,须设置水处理设施。第四十二条水源的水量、水压不满足发射台工艺、生活和消防等用水要求时,应设贮水池、水塔、加压泵房或无塔供水设备等设施。第四十三条发射台内应设置开水、生活热水供应设施。第四十四条发射台离城镇较近时,生活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发射台
18、远离城镇,元市政排水管网时,生活污水应经无害化处理并达标后排人渗水井或附近水体。第四十五条当生活排水的水质达不到城镇排水管道或接纳水体的排放标准或当地有其他要求时,需经二级处理,达标后方能排放。第四十六条发射台离城镇较近时,雨水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发射台远离城镇,元市政雨水管网时,雨水可利用地形顺坡自然排放,或结合地形利用排水沟排往附近水体,并具备抵御50年一遇洪涝灾害的能力。第三十三条发射台为一级负荷用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电源应来自两个不同的区域变电站(发射总功率在50kW以下的发射台可根据该地区供电情况确定)。其中应至少有一路外电为专用独立电源,每路电源应满足发射台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当一
19、路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路电源应具有自动切入的功能。外电源自有线路部分应具备抵御50年一遇自然灾害的能力。第三十四条发射机总功率为50kW以下时,可采用380V低压供电;发射机总功率为50kW3000kW,宜采用10kV及以上等级高压供电;发射机总功率大于3000kW宜采用35kV及以上等级高压供电。因用电容量和供电线路超长造成外电线路电压降超过10%时,宜提高外电电压等级。第三十五条发射台主变压器的容量应满足发射台全部负荷的用电要求,根据外电质量确定主变压器形式。第三十六条当输入电压在35kV及以上且给两个以上发射机房供电时,宜设台区变电站。台区变电站电压等级不宜超过35kV。台区变电站设置高
20、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室外安装变压器除外)、控制室、值班室、维修室、库房等,并配置电力监控自动化系统。第三十七条机房变电站宜设置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室外安装变压器除外)、控制室等,并配置电力监控自动化系统。采用380V低压供电的发射台,设置低压配电室。第三十八条发射台应配备.UPS不间断电源作为发射台自动化控制系统的保证电源。UPS不间断电源电池组供电时间不少于30分钟。节一一一第暖通与空调第四十七条发射机室、控制室、节目交换室、弱电设备间应设置采暖(采暖地区)、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其他附属房间按相关规范设置。第四十八条发射台主要技术用房的室内环境要求应符合表2的规定。 9 表2主要技术用
21、房的室内环境要求表房间名称冬季室内温度夏季室内温度室内湿度室内噪声清洁度(C) (C) 16 三三32(2003)武后字第39号丁的有关规定。 14 第六章总体布局与建筑标准第一节总平面布置第八十三条发射台场地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中波、短波发射台场地选择标准GY5069的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发射台大门连接地方公路的道路应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路面宽度为4.5m6. Om(当连接道路超过400m时可在一定间隔设置会车区);发射台内各个区域问道路应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从发射台大门至综合业务区主路的宽度为4.5m,.,_, 6. Om,其他道路宽度为3.Om4. 5m。技术区至天线区的维修通路宜采
22、用i昆凝土、沥青路面或碎石路面,道路宽度为2.5m3. Omo 第八十五条发射台内的各个区域应紧凑、规整、相对独立,发射台的房屋建筑和集散场地、绿化用地的总体布局应满足发射工艺的要求并符合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第八十六条发射台综合业务用房区、辅助用房区应考虑电磁防护与技术区运行安全的需要,不得设置在技术区内。第八十七条短波天线与发射机房距离宜控制在500m以内,中波天线与发射机房距离宜控制在1000m以内。第八十八条水泵房、台区变电站等有噪声、强电磁于扰的建筑设施应远离综合业务用房和值班宿舍。第八十九条锅炉房等附属设施根据气候条件宜布置在台区的下风向。第九十条健身场地和设施宜布置在生产辅助区
23、内。第九十一条武警营房区应相对独立,训练场地宜远离值班员宿舍。第九十二条发射台区的绿化率应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15 第二节建筑标准第九十三条发射台内建筑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循经济实用,有利生产的原则。应采用简洁的建筑造型,建筑材料的选用应充分考虑节能降耗的要求。第九十四条发射机房内的房间布置应满足工艺要求,发射机室的结构净高应控制在4.5m 6. Om,对于单机功率大于等于500kW的发射机室可根据设备安装需要适当增加高度。其他技术辅助用房的结构净高应为3.5m4. 5m。第九十五条综合业务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并满足功能要求,其中业务楼办公室结构净高控制在2.8m3. 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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