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219-1998(条文说明) 水环境监测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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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水环境监测规范SL 219-98 条文说明1998 北京目次1 总则. . . . 109 2 监测站网.3 地表水监测. . . . . . . . 4 地下水监测.5 大气降水监测.121 6 水体沉降物监测.123 7 生物监测. . . . . . . . . . . . . . 125 8 水污染监测与调查.129 9 实验室质量控制.10 数据处理与资料整、汇编.108 1总则1. O.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水质管理办法赋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掘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2、,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降水、国际省际等边界水域以及人河排污口排污实施水质监督与监测的法律地位与职责作为编制本规范的法律依据。编制规范的目的与作用是为了使水利部门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实施监测与监督时,有可遵循统一的、规范的、标准的操作原则或程序,并对整个水环境监测行为与过程进行规范,保证监测成果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以及可靠性、代表性和可比性,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保护水资源提供科学依据。水环境监测是依照水的循环规律(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 对水的质与量以及水体中影响水生态与环境质量的各种人为和天然因素进行监测。1.0.2 本规范编制的原则是:在全面总结全国各地水环境监测工作经验的基础上
3、,集中反映在监测全过程中切实可行的经验;结合水利部门各级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现状,并着眼于监测工作未来的发展与要求等,尽可能体现技术的先进性和可操作性。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新的技术也不断地应用于实际工作中,本规范鼓励各级水环境监测中心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新材料、新设备等。但应注意所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等要经过验证,证明行之有效方可使用。1.0.3 本规范明确对水环境监测的适用范围进行了如下规定:1 适用于对全国陆地地表水(江河湖库渠道等)、地下水、大气降水、入河废水等进行水、水生生物、沉降物的调查与监测。109 2 不适用于对海洋水体的监测。1. O. 4
4、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相差较大,为了更好地执行本规范,规定在执行本规范的前提下,流域机构和各省、市、自治区水利厅(局)可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如内陆水库、河口水域和缺水地区等),制定必要的补充规定。本规范凝集了水利部门近30年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经验,同时还参考了国内外在水环境监测方面有关规定、标准,吸取了其中先进、可供借鉴部分。本规范主要引用的有关标准如下:GB12998-91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9-91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14581 水质湖泊和水库采样技术指导SD127一-84水质监测规范GB601一88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
5、液的制备GB603 88 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6682-92 分析实验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B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局)地表水和废水部分生物监测(水环境部分)大气和废水部分水样的采取、保存和送捡规程(地质矿产部)HY003.1-91 总则HY003.2-91 数据处理与分析质量控制HY003.3-91 样品采样、贮存与运输HY004.4-91 水质监测与分析HY004.5-91 沉积物分析HY004.6-91 生物体分析HY /T003. 9-91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IS05667/1 采样方案设计指南110 IS05667/2 采
6、样技术指南IS05667/3 样品保存处理指南IS05667/4 天然或人工湖泊采样指南IS05667/6 河流、模流采样指南IS05667/8 湿沉降物采样指南IS05667/10 废水采样指南IS05667/11 地下水采样指南本条还规定,由于国家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等总在不断修改完善之中,有关规定与内容也在不断变化,故在水环境监测工作中,除执行本规范外,还要执行现行有关国家标准。111 2监测站网2. 1一般规定2.1.1 水质站的基本概念与分类。1 水质站的基本概念:开展监测工作和定期收集与发布有关水环境信息的地理位置基本单元,也是采集水环境样品和现场进行监测项目测定的基本单元称之为水
7、质站。2 水质站的基本特征:它的地理范围可大可小,一般由一至数个水质采样断面或采样点(井)组成,而湖、库水质站则可由一至数个采样垂线组成。3 水质站的基本类型:按目的与作用分为基本站和专用站,即地表水水质基本站、地下水水质基本站、大气降水水质基本站等。4 基本站是为满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水资掠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工作以及水环境和水资源质量评价的基本要求,提供基本水质、水量资料,并与水文测站、雨量站、地下水水位观测井等统一规划而设置的站。基本站具有统一规划、数量一定、基本相对稳定,其监测项目与频次等技术要求统一的特点。5 专用站是为某种特定目的,按照有关的技术要求提供服务而设置的站,其采样断
8、面(点)的布设、数量、监测项目与频次等要求均视服务的目的和对象而定。2.1.2 水质站按水体类型可分为河流水质站、湖库水质站、地下水水质站、大气降水水质站等。按站址所处位置如:源头、干流、支流、湖泊、水库、河口等冠以地名,即为站名。2.1.3 设站是水环境监测工作的第一步,站址选择是否适当,对监测资料是否有代表性至关重要。因此,本条规定在设站前应事前收集站址所在地的水文、地质、气候、人口与工农林牧渔等产业发展水平,污染物排放状况等有关基本资料,通过分析比较,确112 定站址。此外,水质站选址应在符合设站原则的前提下,尽量靠近水文测站和水量观测站,以便获取同期的水量资料。2.2 水质站布设原则2
9、.2.1 河流水质站可分为源头、干流、支流、界河水质站等。由于河流地处不同的地区,水系发育、水文条件、河道地形和工农业发展状况等各种自然和社会环境因素不尽相同,水域或水体具有不同的特性与特征。因此,本规范规定应根据其主要特点,在不同的水域或区域分别设置水质站,既能掌握河流水质状况,又能掌握影响水质的自然或人为因素。2.2.2 该条对主要出入国境河流、湖泊(水库)及出入省界的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出入各大中城市和地区及县境的水环境敏感河段也做了明确规定。因为水具有流动的属性,随着人口增加,工农业生产发展,需水量和废污水量同时增长,国家间,各省之间,城市之间,特别是在同一条河流及湖泊(水库)
10、的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之间都有可能发生水污染纠纷,设立境界水质站,为避免或仲裁纠纷创立了基本条件。在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由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负责对跨省河流省界断面进行监测。2.3水环境监测站网以区域站网为基础按流域为单元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站网是水利系统的整体优势之一,也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以流域为单元进行水资源的统一保护与管理的基础。水环境监测站网对全面反映流域水体质量状况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2.3.1 本条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站网的定义和组成,即按一定的目的与要求,以水环境监测中心为核心由适量的各类水质站组成的水环境监测网络。水环境监测网主要包括:地表水监测网、地下水监测网、大气降水监测网以
11、及水污染动态监测网等;在组织形式上,可分为国家、流域和省(市)、自治区水环境监测网。113 2. 3. 22. 3. 3 本条明确规定了水环境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和组成。即应以流域为单元进行统一规划;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环境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地区水环境监测站网;流域机构应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地区水环境监测网基础上,组成流域水环境监测站网。114 3地表水监测3.1采样断面布设3. 1. 1 本条规定了采样断面布设的基本原则:1 布设采样断面之前应充分掌握本河段(地区)有关自然与人为因素,为采集到的最具代表性和真实性的样品奠定基础。2 采样
12、断面和测点布设的基本要求是:应力求以较少的采样断面和测点获取最具代表性的样品,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该区域水环境质量及污染物的时空分布状况与特征。此外,采样断面布设可根据对多年监测资料的统计、分析结果进行优化调整,逐步达到以较少的采样断面和测点获取监测水体最具代表性的样口口口。3 本条明确指出采样断面布设应注意的事项,断面位置应避开死水及回水区,选择河段顺直、河岸稳定、水流平缓、元急流揣滩处且交通方便处。以便进行常规监测,采集其代表性的样品。4 本条规定采样断面布设应尽量与水文断面布设相结合,以充分发挥水利系统水质与水量并重的优势。但由于布设原则不同,也不能强求。5 本条规定了断面位置确定后,
13、应设置固定标志,不得任意变更:需变动时,本条还规定应报原批准单位一般为省级以上水环境监测中心同意。固定标志可利用采样断面附近的建筑物和近年内不发生变化的其他标志物(如:房屋、烟囱、航标、桥梁、输电铁塔等),并应拍摄照片,绘制断面位置图,标明标志物方位。3.1.2 本条对河流采样断面布设提出了具体要求:1 在主要的城市或工业区河段,特别是河段较长时,本条规定应布设对照断面、控制断面和消减断面等三类断面,以掌握全河段的水质基本状况。一般对照断面和消减断面在同一河段各设置一个,并应分别设置在本河段的最上和最下端;控制断面则应115 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若干个。2 对于污染严重的河段,本条规定了按控
14、制的排污量不应小于本河段总量的80%的控制指标设置若干控制断面。以便较客观全面地反映河流的水质状况。3 本条规定在河段内有较大支流汇入时,在汇合点上游的干、支流处,及充分棍合后的干流下游处均应布设断面。4 本条明确规定了界河应设置采样断面,即在国际河流出入境处,重要省际河流在出人本行政区地界处应布设断面。5 本条对水质变化稳定或污染源对水体无明显影响的河段,提出其采样断面的设置可灵活掌握的原则,如可仅布设一条控制断面而无需再布设对照断面和消减断面。6 对于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本条提出:原则上设置在间流上游接近源头处,但考虑到实际情况有些河流源头难以到达以及满足掌握河流或水系背景水质状况的基本要求
15、,河流或水系背景断面可设置在上游尽量靠近源头而未受人类活动明显影响的河段。3.1.3 对于潮沙河段,本条规定除按河流采样断面布设原则外,还应考虑潮沙河段涨落潮的特点布设采样断面。3.1.4 湖泊(水库)水体的水文条件与河流有所不同,采样断面应按湖泊(水库)的特点进行布设。3.2 采样垂线和采样点布设3.2.1 本条规定了采样垂线和采样点根据不同水面宽度和深度设置的基本要求与方法。另一方面,还考虑到大江大河由于宽深比较大,规定了有岸边污染带存在时应增加垂线数的布设,以便能全面客观地反映水体水质状况。污染带基本概念:大江大河由于入河污水受河道地形及水流条件的影响,在岸边水域难以与河水达到全断面均匀
16、混合,其污染物的浓度显著高于河水,形成宽窄与长短不一的污染水域。针对湖泊、水库的特点,本条对具有河流性质的水域规定其垂线布设按江河采样垂线布设执行;对具有湖泊、水库性质的水116 域提出在其中心、沿水流方向及滞流区的各断面,可分别布设15条监测垂线,适当均匀分布。3.2.2 采样点布设:1 考虑到污染物沿水深方向不均匀分布的情况,本条规定了河流采样垂线上采样点数及位置等布设的原则与方法,按问流水深和待测物分布均匀程度确定采样点。2 对湖泊、水库采样垂线上采样点的布设,本条规定原则上按河流采样点布设要求执行,但出现温度分层现象时,会影响到污染物的分布均匀程度,应分别在表温层、斜温层和亚温层布设采
17、样点。3 本条针对我国北方地区冬季出现水体封冻,规定采样点应布设在冰下水深0.5m处;当水深10m,本条规定应布设三个采样点,即在透光层或温跃层以上的水层,分别在水面下0.5m和最大透光深度处各布设一个采样点;透光层或温跃层以下,只在底上0.5m处布设一个采样点。.1. 3 底栖动物是指栖息在水体底部的静水沉积物内、流水石块或砾石表面或其间隙中的大型无脊椎动物,主要指水生昆虫、大型甲壳类、软体动物、环节动物等P着生生物是指生长在浸存于水中各种基质表面上的生物群落,主要是藻类、原生动物和轮虫类等p水生维管束植物是指生长、扎根于水底的挺水植物、沉水植物、浮叶植物以及浮漂水面的高等植物等。.1.4
18、鱼类是浮游生物,活动范围大,所以不宜设置采样垂线。在规范中只规定在一个水质站范围内,按食性采集更合理,因为尽管鱼类有底层鱼和表层鱼之分,但这多指鱼类觅食和栖息而言,但不意味它不到其它水层活动。126 .2采样频次.2.1 本条仅对基本站生物群落监测周期做出了规定,其它测站可参照执行。除此之外,本条还规定水体卫生项目、水体初级生产力、水生生物污染物残留量的监测频率。生物监测频率较低,这主要是由生物及其群落变化比较缓慢的特性所决定的。本条规定生物群落监测周期为35年一次,就水利部门监测系统现状而言,是比较合适的,在将来条件改善和提高时,再提高监测频率。对其它项目的监测频率本条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有
19、能力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监测频率。.2.2 本条建议基本站可不定期对主要排污口污水进行毒性测试。不定期对排污口的废污水毒性进行生物测试,这也是考虑了水利部门生物监测工作开展的现状,条件好者的监测中心可定期对主要排污口进行生物毒性测试。.3采样时间.3.1 生物及其种群,群落等有其固有的生长发育时间节律性,所以,本条规定不同监测年度同一类生物样品应在相同季节和月份里完成采样,以使监测资料具有可比性。7.3.2 污染物残留的样品一般是指鱼类,到秋冬季节鱼体肥育度最好,又值大量捕获季节,易于获得所需的鱼类样品。所以在常规监测中,秋冬季采集鱼类样品最为适宜。.3.3 进行废水毒性生物试验时,所需废水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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