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R T 0030.2-2006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2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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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JR/T 0030.22006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第 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credit rating in the credit market and inter-bank market 一 Part 2: Specification for business of credit Rating 2006-11-21 发布 2006-11-21 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JR/T 0030.22006 I 目 次 前 言 . . II 1 范围 . . 1 2 术语和定义 . . 1 3 信用评级业务
2、. . 2 3.1 概述 . . 2 3.2 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 2 3.3 信用评级小组 . . 2 3.4 信用评级信息 . . 3 3.5 信用评级程序 . . 4 4 信用评级结果及其发布 . 5 4.1 评级结果 . . 5 4.2 评级结果发布 . . 8 JR/T 0030.22006 II 前 言 JR/T 0030 在总标题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下,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1 部分:信用评级主体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3 部分:信
3、用评级业务管理规范 本部分为JR/T 0030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金融电子化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协作起草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光大银行。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戴根有、姜维俊、文四立、万存知、李晓枫、李斌、黄慕东、杨竑、陆书春、李曙光、姜雪涛、杨颖莉
4、、李建云、景芸、丁卉、龙文征、陈炎、赵燕、张丽红、杜国庆、孙卫东、方景星、胡志龙、史永恒、陈敏、宋佳宾、李振宇、张愈强、马文洛、袁敏。JR/T 0030.22006 1 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 第 2 部分:信用评级业务规范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信用评级业务中信用评级程序、信用等级符号及含义、信用评级报告内容等。 本部分适用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时的业务操作。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2.1 信用 credit 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多产生于融资行为和商品交易的赊销或预付之中,如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等。 2.2 信用评级 credit rat
5、ing 也称资信评级,由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影响评级对象的诸多信用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就其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进行综合评价,并且用简单明了的符号表示出来。 2.3 信用等级 credit ratings 信用评级机构用既定的符号来标识主体和债券未来偿还债务能力 及偿债意愿可能性 的级别结果。 2.4 信用评级机构 credit rating agency 依法设立的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2.5 债券信用评级 bond credit rating 以企业或经济主体发行的有价债券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6 主体信用评级 corporate credit rating 以企业
6、或经济主体为对象进行的信用评级。 2.7 评级对象 object rated 即被评对象,信用评级机构(行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业务的操作对象(行为客体)。信用评级的对象一般可分为二类:即债券信用评级和主体信用评级。 2.8 信用评级报告 credit rating report 信用评级机构根据收集后的资信调查资料,作如实的记载和系统分析整理,按既定的评级要求和程序给予信用等级,并撰写充分反映评级对象的真实信用情况的报告。 2.9 JR/T 0030.22006 2 债券 bond 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约定条件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
7、的债权债务凭证。 2.10 短期债券 short-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为短期债券。 2.11 中长期债券 medium/long-term bond 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券为中长期债券。 2.12 时效限定 effective time duration 对信用评级结果的有效时间作出的期限规定。 3 信用评级业务 3.1 概述 评级机构接受信用评级委托方的委托并组建评级小组,遵照信用评级的基本原则和流程,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宏观分析与微观分析相结合的科学方法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及其偿债意愿做出综合评价,
8、并以简单的符号表示,使评级结果使用者快速、方便地得到客观、简明的信用信息,为评级结果使用者的决策提供参考。 3.2 信用评级基本原则 3.2.1 真实性原则 在评级过程中,应按照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对评级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进行分析,并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审定评级结果。 3.2.2 一致性原则 评级机构在评级业务过程中所采用的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应与机构公开的程序和方法一致。 3.2.3 独立性原则 评级机构的内部信用评审委员会成员、评估人员在评级过程中应保持独立性,应根据所收集的数据和资料独立做出评判,不能受评级对象(发行人)及其他外来因素的影响。 3.2.4 客观性原则 评级机构的评估人员在评级过
9、程中应做到公正,不带有任何偏见。 3.2.5 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评级资料的分析过程和作出判断过程中应持谨慎态度,特别是对定性指标的分析和判断时。在分析基础资料时,应准确指出影响评级对象(发行人)经营的潜在风险,对评级对象(发行人)某些指标的极端情况要做深入分析。 3.3 信用评级小组 3.3.1 信用评级小组构成 评级机构与信用评级委托方签订信用评级协议后,评级机构应根据评级对象(发行人)所处行业特点、企业规模及企业机构的复杂程度组建评级小组。 一般情况下,评级小组至少由评级机构的2名专业分析人员组成,小组整体必须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专业知识。评级小组成员的整体专业素质必须满足相
10、应性质的评级业务需要。评级机构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布专业分析人员的专业资格和相关职业经历。 3.3.2 评级小组成员资格 评级小组成员应具备以下资格: 品行良好,公正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JR/T 0030.22006 3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信用评级行业自律规范,未受过重大刑事处罚或者与信用评级业务有关的行政处罚; 具备金融、财务、证券、投资、评估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专业知识; 具有 1 年以上从事评级业务的经验,并能胜任信用评级工作要求。如果项目有特殊要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 与评级对象(发行人)不存在利益冲突和关联。 3.3.3 评级小组负责人资格 评级小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1、 具备 3.3.2 评级小组成员资格; 参与过 5 个以上信用评级项目; 从事 3 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 3.4 信用评级信息 3.4.1 评级信息类型 信用评级所需要的信息包括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两大类。 内部信息:包括财务及非财务信息、评级对象(发行人)的未来发展信息、评级对象(发行人)管理部门和股东的信息等。 外部信息:包括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或行业)发展趋势、技术环境、政策和监管措施等来自评级对象(发行人)外部、由评级机构独立收集的信息。 3.4.2 评级信息来源 评级信息来源:评级对象(发行人),以及与评级对象(发行人)存在业务、管理、监督等关系的相关部门。这些相关
12、部门包括银行类金融机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司法部门、国际合作组织、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等。 银行类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合作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资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政府部门:工商、税务、统计、信息产业、海关、技术监督、劳动人事等国家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 司法部门:公安、检察和法院。 国际合作组织:亚洲开发银行、国际清算银行等国际公认的权威组织。 社会征信机构:依法批准成立,征集企业信息,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法人单
13、位及其他组织。 3.4.3 评级信息的质量 3.4.3.1 信息质量评价原则 信用评级机构在收集评级信息时要评估评级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可靠性: 相关性:要收集与评级对象及发行人有关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反映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 及时性:要及时了解影响评级对象及发行人信用状况的一些重大变动和最新信息; 可靠性:要区分可靠的信息和不太可靠的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验证性,考虑不太可靠的信息在计量上的不确定性及其对评级结果的影响。 3.4.3.2 信息质量保证 信用评级机构至少应通过以下方式保证评级信息的质量: 应建立评级信息质量审核机制,评估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评级信息进行严格审核; 应
14、建立评级信息质量责任机制,明确信息收集人员的责任、信息来源、可使用的范围等; 应对来源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内部信息和自行收集的外部信息进行审慎分析。 JR/T 0030.22006 4 3.5 信用评级程序 3.5.1 评级准备 评级准备阶段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a) 接受评级委托方申请后,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判断本机构是否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评级对象进行评级,且具备相应的评级能力。 b) 接受评级委托方委托后,评级对象(发行人)与评级机构当事双方签订“评级合同”,支付评估费,评级机构根据评级项目特点成立专门的评级小组并指定评级小组的负责人。 c) 评级对象(发行人)按评级小组要求提
15、供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评级小组对评级对象(发行人)提交的材料及机构已有的信息做初步审核,确定材料中遗漏、缺失、错误的信息并通知评级对象(发行人)进行补充,以保证评级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d) 按照评级需要,制定合理完善的评级计划。 3.5.2 实地调查 依据对收集资料的初步审查结果,评级机构确定详尽的评级对象(发行人)实地调查内容。实地调查包括与评级对象(发行人)的高层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查看评级对象(发行人)现场、对评级对象(发行人)关联的机构进行调查与访谈等方面的工作。 评级小组在实地考察和访谈之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并建立完备的实地调查工作底稿。
16、3.5.3 初评阶段 评级小组在完成实地调查后,开始进入初评阶段。评级机构应视评级对象的实际情况安排初评工作进度。从初评工作开始日到信用评级报告初稿完成日,单个主体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15个工作日,集团企业评级或债券评级不应少于45个工作日。 在此阶段,评级小组应遵循以下要求: a) 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后,评级小组应当根据与评级对象相适应的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方法,对评级材料深入分析。评估人员应当对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经营环境、经营能力及状况、财务、评级对象(发行人)风险因素及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价;对特殊行业的评级对象还应当分析影响评级对象(发行人)的特殊因素;对债券及债券类的评级,还应当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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