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380-1998 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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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380-1998 前言本标准是参照国际航标协会IALAH关于近海建(构)筑物标志的建议的原则,依据GB4696-8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的有关规定制定的。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s原设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在本标准实施后二年起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本标准的附录A为提示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归口。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交通部天津海上安全监督局、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负责起草。主要起草人z张国维、胡江山、孟庆忠、董树江、XiJ郁郁、张富顺。本标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GB 17380-1998 The regulatlon for the marklng of offshore struetures 111 Chlna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的形状、颜色及光、声、无线电信号。本标准适用予中国海区可航水域内具有固定位置的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为助航标志而专门设置的建(构筑物,也不适用于跨海桥梁。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
3、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4696-84 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海区水中建(构)筑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offshore structures 在海区水中设置的永久性或l临时性的有固定位置的建(构)筑物。如钻井平台、石油生产平台、采集海洋水文资料用的数据平台以及油井的外部附属结构等。3. 2 节奏光的有效光强effective intensity 01 rhythmic light 在同样环境和设备条件下,定光光源和节奏光光源相比,若两者的发光强度相等,贝此定光光源的发光强度即为节奏光的有效光强.4 技术要求4. 1 主灯4.
4、1. 1 任何建(构筑物都应在适当的部位装备一盏或同步工作的多盏闪光的白色灯,以确保在夜间航行的船舶从任何方向接近它时,至少能看到一盏闪光的白色灯.4.1.2 安装高度为s在建(构)筑物所在地点的平均大潮高潮面上方6-30m之间。4. 1. 3 闪光节奏应符合莫尔斯码U(.-)的要求,周期为15s。莫尔斯码的组成应符合za)短明(点)O. 5 s,两次明之间点与点或点与JG1j)晴的持续时间与点相等,b)伏明忱。的持续时间是点的三倍,c)相l陆的两组莫尔斯码之间暗的持续时间为8-12804.1.4 每盏主灯的有效发光强度应不小于1200 cd,在垂直平面发光强度分布曲线上最大发光强度的10%的
5、两点间,光束角宽度应不小于2.50。4.1.5 从日落前15min J日出时,以及其他时间在任何方向上的大气能见度不大于2n mile时,主灯应一直保持发光。国.质量技术监督局1998-05-18批准1999- 02-01实施GB 17380-1998 4.1.6 所有建(构)筑物应装备备用灯系统。当主灯发生故障时,备用灯系统自动启动工作,独立于主汀的该系统的电源应至少能连续工作96h,备用灯的性能及安装要求应与主灯一致。4. 1. 7 在特殊情况下,当一个永久性的建(构)筑物的平台高度使主灯不能安装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上方30 m以下时,可经海区航标管理机关批准,适当提高安装高度,在这种情况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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