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 T 10345.4-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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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200 J 73 备案号:98489851-2002 SB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SB/T 10345.1,_ 10345.4-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安全和环境要求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 -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2001-12-26发布中国商业联合会2002-04-01实施发布目录SB/T 10345.1-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1部分:基本要求、定义、分类和选择原则-SB/T 10345.2-2001制冷系统和热泵安全和环境要求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
2、验、标记与文件编制.30SB/T 10345. 3-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3部分: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49SB/T 10345.4-2001 制冷系统和热泵一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60本国前言本标准是根据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第182技术委员会(TC182)(简称CEN/TC182)制订的EN378-1、2、3、七(1999/2000)制冷系统和热泵一安全和环境要求4个部分组成的欧洲标准修改转化为行业标准。本标准内容涉及到制冷系统和热泵对人身和财产有关的安全运行,对环境保护,特别是防止制冷剂扩散给大气臭氧层的破坏和全球温室效应的影响列出了严
3、格的条款要求,是当今制冷空调行业中在制冷系统和热泵范畴内较为详尽和完善的一个基础标准。我们依据修改转化的原则,保留了原版本的主要内容,仅对少部分内容,如定义条款中与我国己制订和正在审批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有重复的条款,以及条款提法上与我国国情不符的陈述,作了必要的删减。本标准由国家国内贸易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曹德胜、俞炳丰、高强。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由全国制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l.L. -L. 目IJJ:I 本欧洲标准由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技术委员会CEN/TC182制冷系统:安全
4、和环境要求拟订,其秘书处由德国工业标准(DIN)负责。本欧洲标准由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委托CEN拟订,并且支持欧洲规范97/23/EC的基本要求。注1:应当注意本标准在出版时并不满足规范97/23/EC中的所有某本安全要求。注2:本欧洲标准已被建议包含在欧洲规范98/392/EEC(设备规范)的管托中。由于该管托是在技术委员会同意本标准交付正式投票之后并且为避免出版进一步推迟,本标准将在出版之后立即按照设备规范的最新版本进行复审。本标准替代EN378-1994 0 本标准是由下列四部分组成:第1部分:基本要求、定义、分类和选择原则:第2部分:设计、建造、试验、标记和文件编制:第3部分:
5、安装地点和人身保护: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SBIT 10345.4-2001 目;欠l 范围.612 操作说明.613 维护和检修.614 同收、重新使用和处置的要求.63附录A(标准的附录)从氨制冷系统中排放油.68附录B(标准的附录)制冷剂的使用和贮存.6960 备案号:9851-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制;令系统和热泵一安全和环境要求第4部分:操作、维护、检修和回收Refrigerating systems and heat pumps-Safety and environmental requirements Part4: Operation , maintenan
6、ce , repair and recovery SB厅、10345.4-一2001日qvEN 378-4:2OO 1 范围1. 1 本标准对与制冷系统的操作、维护、检修以及所有种类制冷剂的回收、重新使用和处置有关的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要求作出规定。1. 2 旨在减少由于不适当的制冷剂处理或系统破损导致制冷剂泄漏而所引起的对人身的伤害,以及对财产与环境的破坏。1. 3 本标准的某些条款和子条款不适用于其制冷剂充灌量达下列数据的单元机组系统、整体系统和现场建造的系统:Ll组制冷剂2.5kg;L2组制冷剂1.5kg; L3组制冷剂1.Okg。该条款是:第3章。2 操作说明2.1 必须确保担任制冷系统操
7、作、监控和维护工作的人员经上岗培训,并能胜任所承担的任务。制冷系统的安装者必须对操作与监控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2. 2 负责制冷系统的人员必须具有对该系统的功能模式、操作和监控的知识与经验。2. 3 新的制冷系统投入运行之前,必须确保操作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包括制冷系统的建造、监控、操作和维修,以及了解安全措施和所用制冷剂的性质及其处理。3 维护和检11荤3. 1 维护3. 1. 1 进行维护工作的方式必须使:a)对人员的伤害最小:b)能防止对货物的损坏;c)系统的生日成部件保持良好的1作状态:中国商业联合会2001一12-26批准2002一04-01实施61 SBfT 10345.4- 200
8、1 d)能维护系统的究生果和使用价值;e)能发现丰rJ修理制冷剂或泊的1世漏;f)能耗最小。3. 1. 2 说明书内必须全面叙述维修的范围和时间表,见S8/T10345.2 0 3. 1. 3 采用间接冷却或加热系统时,必须定期检查传热介质的成份和传热介质内是否有制冷剂的存在。,见本标准附录A。c) d) g)修理后部件的试验与检测(耐压试验,密封试验,功能试验),见S8/T10345. 2: h)复位、抽空和重灌制冷剂。3. 2. 2 制冷剂泄漏必须由维修人员尽快查明和修理,待所有的泄漏修复之后才准系统重新投入运行。3. 2. 3 在每一次定期维护和紧接的每查,以证实它们能正确运) nL,A
9、UPM 协助的维护和修3. 2. 5 3.2. 6 必须3. 2. 7 减压阀驱动3. 3 制冷剂种类的改变改变制冷系统中所用制冷剂种类时,必须遵循下列各项:a)确认制冷系统的制造厂允许改变制冷剂种类;b)特别注意气瓶的内装物,以确保加入正确的制冷剂;c)检查制冷系统内所用的材料,以确保这些材料与新制冷剂种类相容:62 SB厅10345.4-2001d)核实超过允许压力的可能性:e)核实新制冷剂可被使用,且不需对压力容器加以再次确认:f)核实电机功率:g)注意制冷剂分类:h)若必要,则替换或重新调节控制和安全器件:i)确认贮液器的容量:j)防止与残留制冷剂和残余泊的混合:k)变更所用制冷剂种类
10、的所有标记:1)更新工作日记本和文件,包括机器卡:m)确保按第4章对原用制冷剂回收。4 回收、重新使用和处置的要求4.1 一般要求4. 1. 1 人员只有经培训的人员才能承担制冷剂回收、再使用、再循环、再生和处置的工作,过程之间关系见图1.图1过程之间关系的简图4. 1. 2 制冷系统各部分制冷系统的所有部分,如制冷剂、油、传热流体、过滤器、隔热材料,都必须适当地加以回收、重新使用,和/或处置,见4.5。4. 1. 3 制冷剂必须对所有的制冷剂进行回收以便重新使用,或回收后进行再循环或再生以便重新使用,或必须加以适当处置,见4.50CFCs、HCFCs、HFC、PFC和HCs不得排放至大气中。
11、若需释放其它种类的制冷剂,则必须以控制的方法进行,以免对人员或财产造成危害。4. 1. 4 处理制冷剂从制冷系统或设备中移出之前,必须决定处理制冷剂的方法(见附录B)。63 SBrr 10345.4-2001 处理方法有下列各项的考虑:a)制冷系统的历史:b)制冷系统内制冷剂的种类和配置;c)从制冷系统中排放制冷剂的原因:d)制冷系统或设备的状况,以及它们是否会重新投入使用。4. 2 制冷剂回收和重新使用的要求4.2.1 回收制冷剂的处理方法必须适用于所有种类的制冷剂。根据情况,回收的制冷剂能按照国2的流程中指出的任何-个途径得到处理。4.2.2 以重新使用为目的回收一般使用,对回收的制冷剂必
12、须加以再生,并使其符合新制冷剂的规定。4. 2. 3 以在同一或类似系统中重新使用为目的的回收4.2.3.1 以在同一系统中重新使用为目的对于卤代经制冷剂,必须进行酸性试验。注1:若酸试失败,则全部制冷剂充灌量必须进行再循环或再生加工,必须更换制冷系统的干燥过滤器。对运行过程中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通常不需要进行上述试验。注2:从制冷系统回收的制冷剂(例如:移出过多的充入量,因系统检修取出的制冷剂,局部无污染的修理、大修或更换一部件)通常能返回到同一系统中。当由于制冷剂严重污染或电动机烧坏而对制冷系统进行检修时,制冷剂必须再生或处置。注3:把制冷剂返回制冷系统时,必须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抽雪程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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