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20-1995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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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办 法(#)$*)$#发 布(#)$*)$#实 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发 布!#$%$&(#关 于 发 布)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标 准 管 理 办 法*的 通 知广 发 计 字+,-./,0.号由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计 划 财 务 司 负 责 修 订 的)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办 法*1经 部 审 查1现 予以 发 布 施 行2编 号 为34.050&,-.1原
2、)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 编 制 及 管 理 办 法*34650&78同 时 废 止2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一 九 九 五 年 三 月 五 日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标 准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管 理 办 法!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批 准(#)$*)$#实 施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简 称 本 行 业,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管 理-根 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法/0.中 华
3、 人 民 共 和 国 标 准 化 法 实 施 条 例/及.工 程 建 设 行 业 标 准 管 理 办 法/等-制 定 本 办 法1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规 范0经 济 定 额 项 目 的 制+修,订 和 管 理 工 作1本 行 业 工 程 建设 标 准 编 制 工 作 程 序 分 准 备0征 求 意 见0送 审 和 报 批 四 个 阶 段1国 家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项 目 按.工 程 建 设 国 家标 准 管 理 办 法/执 行1第 三 条 对 没 有 国 家 标 准 或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不 具 体 而 需 要 在 本 行 业 内
4、 统 一 的 技 术 要 求-可 以 制 定 本 行 业标 准1下 列 内 容 应 制 定 本 行 业 标 准2一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勘 察0规 划0设 计0施 工+安 装,及 验 收 等 质 量 要 求 和 方 法3二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防 火0防 雷0防 震0电 磁 防 护 等 安 全0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技 术 要 求3三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术 语0符 号0代 号0量 与 单 位 和 制 图 方 法3四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试 验0检 验 和 评 定 等 方 法3五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信 息 技 术 和 其
5、他 需 要 规 定 的 要 求1第 四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分 为 强 制 性 标 准 和 推 荐 性 标 准1下 列 标 准 属 于 强 制 性 标 准2一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勘 察0规 划0设 计0施 工+安 装,及 验 收 等 综 合 性 标 准3二0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安 全0卫 生 和 环 境 保 护 标 准3三0重 要 的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的 检 验 和 评 定 标 准-重 要 质 量 要 求3四0需 要 控 制 的 本 行 业 其 他 工 程 建 设 标 准1强 制 性 标 准 以 外 的 标 准 为 推 荐 性 标 准1
6、第 五 条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部 为 广 播 电 影 电 视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行 政 主 管 部 门3计 划 财 务 司 为 本 部 工 程建 设 标 准 的 行 政 主 管 单 位+简 称 部 主 管 单 位,-负 责 管 理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履 行 下 列 职 责2一0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方 针0政 策0法 律0法 规-并 制 定 本 行 业 的 具 体 实 施 办法-指 导 本 行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3二0组 织 制 定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7、 化 工 作 规 划0计 划-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体 系 表3三0组 织 制+修,订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3四0组 织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1第 六 条 各 省0自 治 区0直 辖 市 广 播 电 视 厅+局,-应 确 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管 理 工 作 归 口 单 位-负 责 管 理 本行 政 区 域 内 本 行 业 的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履 行 下 列 职 责2一0贯 彻 国 家 和 本 行 业0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有 关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方 针
8、0政 策0法 律0法 规0并 制 定 实施 的 具 体 办 法3二0制 定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长 远 规 划 和 年 度 实 施 计 划3三0承 担 编 制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任 务34四!在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组 织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的 实 施 和 监 督 检 查第 七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五 年 计 划 由 计 划 编 制 纲 要 和 计 划 项 目 表 两 部 分 组 成计 划 编 制 纲 要 包 括编 制 计 划 的 依 据!指 导 思 想!预 期 目 标!工
9、作 重 点!实 施 计 划 的 主 要 措 施 等#计 划 项 目 表 的 内 容 包 括 项 目名 称!制 订 或 修 订!适 用 范 围 及 其 主 要 技 术 内 容#计 划 项 目 表 的 内 容 包 括 项 目 名 称!制 订 或 修 订!适 用 范围 及 其 主 要 技 术 内 容!主 编 单 位 和 参 编 单 位!起 始 年 限 等第 八 条 年 度 计 划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进 行 编 制$报 部 批 准 下 达其 中 计 划 项 目 表 应 当 包 括 项 目 名 称!制 订 或修 订!主 编 单 位 和 参 编 单 位!起 止 年 限!进 度 要 求 等部 主 管
10、单 位 负 责 对 年 度 计 划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和检 查$并 负 责 协 调 解 决 计 划 执 行 中 的 重 大 问 题第 九 条 列 入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计 划 的 项 目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一!主 编 单 位 及 参 编 单 位 已 落 实#二!由 主 编 单 位 填 写&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项 目 建 议 书)见 附 录*(和&广 播 电 影 电 视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计 划 任 务 书)见 附 录+($并 经 部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批 准#三!与 我 部 及 国 务 院 其 他
11、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有 关 的 行 业 标 准$其 主 编 部 门 由 相 关 的 部 门 协 商$或 由 建 设部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主 管 部 门 协 调 后$确 定 我 部 为 主 编 部 门 的 项 目#四!不 与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重 复 或 矛 盾第 十 条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计 划 的 编 制 原 则%一!体 现 国 家 有 关 的 技 术!经 济 政 策$适 应 本 行 业 事 业 发 展!工 程 建 设 和 科 学 技 术 进 步 的 需 要#二!根 据 本 行 业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体 系 表 的 要 求$综 合 考 虑
12、相 关 标 准 之 间 的 构 成 和 协 调 配 套$逐 步 形 成完 整 体 系#三!从 实 际 情 况 出 发$根 据 需 要$既 要 保 证 重 点$又 要 统 筹 兼 顾$分 轻 重 缓 急$本 着 急 用 先 编 的 原 则$做 好 计 划 的 综 合 平 衡第 十 一 条 准 备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主 编 单 位 根 据 年 度 计 划 和&广 播 电 影 电 视 工 程 建 设 标 准定 额(计 划 任 务 书)$草 拟 标 准 编 制 工 作大 纲工 作 大 纲 应 包 括 标 准 的 主 要 章 节 内 容!需 要 调 查 研 究 的 主 要 问 题!
13、调 查 提 纲!必 要 的 测 试 验 证 项 目计 划!工 作 的 进 度 安 排!编 写 组 人 员 分 工 等#二!由 部 主 管 单 位 或 由 部 主 管 单 位 委 托 主 编 单 位 组 织 召 开 编 写 组 工 作 会 议$其 内 容 包 括 宣 布 编 写 组人 员$学 习 工 程 建 设 标 准 化 工 作 的 有 关 文 件$讨 论 通 过 工 作 大 纲 和 会 议 纪 要会 议 纪 要 和 工 作 大 纲 发 送标 准 的 编 制 单 位$并 报 部 主 管 单 位 备 案第 十 二 条 征 求 意 见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编 写 组 依 据 工
14、 作 大 纲$应 开 展 调 查 研 究 和 测 试 验 证 工 作$并 提 出 调 查 研 究 报 告 和 测 试 验 证 报 告对 测 试 验 证 结 果$应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进 行 鉴 定$对 重 大 的 问 题 或 有 分 歧 的 问 题$应 组 织 有 关 专 家 召 开 专 题论 证 会 议并 整 理 原 始 调 查 记 录$国 内 外 有 关 资 料$测 试 验 证 工 作 的 原 始 资 料$鉴 定 成 果$专 题 报 告$统 一归 档#二!编 写 标 准 初 稿标 准 的 编 写 要 求 应 符 合&工 程 建 设 技 术 标 准 编 写 暂 行 办 法)!&关 于
15、工 程 项 目 建 设标 准 的 编 制 工 作 暂 行 办 法)等 规 定标 准 初 稿 可 送 有 关 单 位 和 部 主 管 单 位 初 步 征 求 意 见$然 后 编 写 出 标准 征 求 意 见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对 有 分 歧 和 争 议 的 内 容$编 写 组 应 进 行 反 复 论 证!充 分 讨 论主 编 单 位 应对 标 准 及 其 条 文 说 明 的 内 容 全 面 负 责+,- ./0/1233.三!主 编 单 位 将 征 求 意 见 稿 发 送 有 关 单 位 征 求 意 见送 部 主 管 单 位 五 份征 求 意 见 的 期 限 可 为 一 个月#对 其 中
16、 的 重 要 问 题或 有 分 歧 的 问 题必 要 时 可 组 织 专 题 会 议 或 专 门 走 访 的 形 式 征 求 意 见#四!部 主 管 单 位 对 标 准 征 求 意 见 稿应 进 行 全 面 审 议#审 议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标 准 的 适 用 范 围 与 技 术内 容 应 协 调 一 致技 术 内 容 应 体 现 国 家 和 行 业 的 技 术 经 济 政 策并 准 确 地 反 映 先 进 的 科 技 成 果 和 生 产 建设 的 实 践 经 验标 准 的 技 术 数 据 和 参 数 提 出 的 依 据 应 真 实 可 靠并 与 有 关 标 准 相 协 调标 准 的
17、 编 写 应 符合 有 关 规 定#第 十 三 条 送 审 阶 段 应 进 行 下 列 工 作$一!标 准 编 写 组 写 出 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 及 处 理 情 况 报 告对 标 准 进 行 修 改 补 充编 写 出 标 准 送 审 稿 及其 条 文 说 明#二!主 编 单 位 向 部 主 管 单 位 报 送 标 准 送 审 文 件包 括 标 准 送 审 稿 及 其 条 文 说 明%&()份*!送 审 报告!标 准 的 征 求 意 见 及 处 理 情 况 报 告!主 要 问 题 的 专 题 报 告!测 试 验 证 报 告!设 计 施 工 试 用 报 告#送 审 报告 的 主 要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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