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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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60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69-200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Diagnostic procedure and requirement for occupational radiation sickness 2006-03-13发布2006斗0-01实施叶=-f1空头民E兰是不口自三lJ主坐三音发布目E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全国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GBZ 169-2006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
2、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谭绍智、姜恩海、刘长安、陈尔东。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脸断机构、诊断人员、诊断程序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诠断及处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Z 169-2006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Z/T 156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内容与格式3 职业性放射性使病的诊断
3、3. 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机构3. 1. 1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省级具有放射医学专业的医疗卫生机构与辐射防护专业机构承担。3. 1.2 从事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3. 1. 2. 1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lE); 3. 1. 2. 2 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3. 1. 2. 3 具有与开展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手段;3. 1. 2. 4 具有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i3. 1.2. 5 具有用生物学方法估算受照人员受照剂量的能力;3. 1. 2. 6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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