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26-2011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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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 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26-201 1 代替GBZ126-2002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Radiological protection standard of electron accelerator in radiotherapy 2011-11-30发布2012-06-01实施苦I马防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 126-20门目次前言.1 l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5 加速器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36 治疗室防护和安全操作要求.7 加速器治疗设备及操作的质量控制要求68 辐射防护监测和质
2、量控制检测8附录A(规范性附录)杂散和泄漏辐射的测试区域示意图10附录B(规范性附录)辐射防护监测方法附录c(规范性附录)X射线平均泄漏辐射的24个测量点分布13附录D(规范性附录)M区域之外平均泄漏辐射的24个测量点14附录E(规范性附录)质量控制检测项目和周期.15 GBZ 126-2011 目lJJ=I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照GBjT1. 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第4章至第7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本标准是对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126-2002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Z126-2002同时废止。与GBZ126-2002相比,主要技术
3、变化如下:一-原标准名称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改为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标准;将原标准的6章2个附录改变为7章5个附录;对测试区的划分、照射野内杂散辐射的防护要求、患者平面上照射野外的辐射防护要求、患者平面外的辐射防护要求做了修改;一一新标准增加了M区域外的中子泄漏辐射的防护要求和故障状态下的泄漏辐射的防护要求的相关内容;二一一新标准比原标准增加了在最后一次照射停机10s后,3min内进行感生放射性剂量率测量的要求和方法;一增加了加速器治疗设备及操作的质量控制要求和咱射防护监测和质量控制检测两章,主要明确了在验收检测、稳定性检测和状态检测中,应检测的辐射防护和质量控制项目、方法和监测周
4、期。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标准起草人:张文艺、张良安、丁艳秋、焦玲、何玲、杨湖、寇明英。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一-GB16369 1996; GBZ 126- 20020 I GBZ 126-2011 电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放射防护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用电子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用于临床治疗时的放射防护要求,包括基本要求、加速器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治疗室防护和安全操作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及其监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标称能量在50MeV以下的医用电子
5、加速器的生产和使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9706. 5-2008 医用电气设备第2部分:能量为1MeV至50MeV电子加速器安全专用要求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jT 19046 医用电子加速器验收试验和周期检验规程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128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 179 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 20 1. 1 放射治疗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第1部分:一般原则3 术语
6、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正常治疗距离normal treatment distance. NTD 对于电子辐照,规定为沿着有用线束轴,从电子窗到电子束限束器末端或某一规定平面的距离;对于X射线辐照,规定为沿着有用线束轴,从靶的前表面到等中心的距离;对没有等中心的设备,则是到某一规定平面的距离。3.2 等中心isocentre 同中心放射学设备中,各种运动的基准轴线围绕一个公共中心点运动,辐射束以此为中心的最小球体内通过,此点即为等中心。3.3 主/次剂量监测组合primary / secondary dose monitoring combination 一种双道剂量监测系
7、统的组合。其中,一道作为主剂量监测系统,另一道作为次剂量监测系统。3.4 冗余剂量监测组合redundant dose monitoring combination 一种双道剂量监测系统的组合,达到剂量监测预选值时,两道剂量监测系统都能终止照射。1 GBZ 126一-20113.5 相对表面剂量relative surface dose 在有用线束轴上,离模体表面0.5mm深度处的吸收剂量与最大的吸收剂量之比。3.6 标称能量nominal energy 由生产厂家给定,用以表征辐射束能量的量。对于电子辐射,此能量近似等于测量模体表面的平均能量。以下简称能量。3. 7 均整度f1aUeness
8、 量度某一规定照射距离处照射野内各点吸收剂量率是否均匀的性能指标。3.8 靶体积target volume 计划靶体积planning target volume 放射治疗中制定治疗方案时所用的一种几何概念。它考虑了患者与受照组织的移动、组织大小和形状的变化以及射柬大小和射束方向等射束几何条件的变化所产生的净效应。3.9 M区Marea M区是在患者平面,以有用线束轴为中心,并以最大照射野为其边界的区域。3. 10 患者平面patient plane 用加速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在正常治疗距离处与治疗床平面平行、与治疗床垂直距离为7.5cm 的平面。3. 11 患者平面测试区test area
9、in patient plane 在患者平面上,距有用线束中心半径为2m的,不包括M区在内的区域称之为患者平面测试区。3. 12 最大眼收剂量maximum absorbed dose 在有用线束轴上正常治疗距离处10cmX 10 cm照射野内中心测量的吸收剂量。4 基本要求4. 1 对于放射治疗,应注意逐例进行正当性判断。当确定为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并不大可能引起明显的并发症的情况下方可开展放射治疗。4.2 在对计划受照的靶体积施以所需剂量的同时,应采取适当的屏蔽措施使正常组织在放射治疗期间所受到的照射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并在可行和适当时采取器官屏蔽措施。4.3 除有明显的临床指征
10、外,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腹部或骨盆部位的放射治疗;若确需要治疗,应周密计划以使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照射剂量较小。4.4 对加速器治疗中的其他患者防护要求,应符合GB18871和GBZ179的要求。4.5 对加速器治疗中的放射工作人员,应按GBZ128的要求进行个人剂量监测,按GBZ98的要求进行职业健康监护。4.6 开展加速器治疗的部门,应制定加速器治疗的质量保证大纲,应包括:2 -一在调试辐射发生器和辐照装置时的物理参数测量,及以后定期测量;患者治疗中使用的相关的物理和临床因素的检验及记录;GBZ 126-2011 操作(包括肿瘤的定位、患者固定、治疗计划和剂量施予等)、测量、数据分
11、析和结果的规范化验证和书面记录;一在施用任何照射之前患者身份确认及记录;确认医疗照射与执业医师开具的照射处方相一致的验证及记录,在实施照射时应严格按治疗计划系统和书面程序进行,出现显著偏差的情况下采取的纠正行动;一剂量测定和监测仪器的校准及工作条件的验证;-一设备、仪器和治疗计划系统的质量控制;对己制定的质量保证大纲进行定期和独立的审查和评审。5 加速器的放射防护性能要求5. 1 照射野内杂散辐射的防护要求5. 1. 1 杂散辐射测量中所涉及的部件及测量位置参见附录Ao5.1.2 电子射线治疗时,对杂散辐射的防护要求是:电子束中心轴上实际射程外10cm处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之比(以下简称剂
12、量比),不应超过表1中所列的值。电子能量/MeV剂量比/%表1电子治疗中对剂量比的眼制5.1.3 X射线治疗时,对杂散辐射的防护要求是:用30cmX 30 cm照射野,或用可得到的最大矩形照射野(当最大照射野30cmX30 cm时),相对表面剂量(表面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之比)应小于表2中的值。X射线最大能量/MeV相对表面剂量/%表2X射线治疗时对相对表面剂量的限制5.2 对患者平面上的辐射防护要求5.2. 1 对X射线泄漏辐射的防护要求5. 2. 1. 1 若提供的设备有附加过滤器,运行时元论是否使用该附加过滤器,泄露辐射都应满足5.2.1. 2 和5.2.1. 3的要求。5.2. 1.
13、 2 透过限束装置X射线泄漏辐射测试区主要在M区(附录A中图A.l)内进行。5.2. 1.3 任何一个限束装置或其组合,下述要求应适用于每个独立装置或同时一起测量的组合装置:a) 除适用于c)的情况外,任何限束装置在M区域中任何处泄漏辐射的空气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2%;b) 对任何尺寸的照射野,泄漏辐射穿过任何限束装置,在M区域中的平均吸收剂量D1x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0.75%; c) 一个多元限束装置若不能满足a)和b)的要求,还需重叠可调节或可互换的限束装置才能满足要求时,则这些限柬装置应自动调节成最小尺寸的矩形照射野,包围在多元限束装置限定的照射野周边;3 GB
14、Z 126-2011 d) 穿过多元限束装置投射在c)中自动形成的矩形照射野的泄漏辐射所引起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5%。5.2.2 对电子泄漏辐射的防护要求5.2.2.1 应配备可以调节的或可互换的限束装置和(或)电子束限束器,元论是在M区域内或在M10区域(包括M及其向外扩展10cm的区域)内,都应能衰减所有入射到限束装置、电子柬限束和辐射头的其他辐射(不包括中子辐射),并限制电子照射野外的辐射,以满足以下的要求:a) 几何照射野边界外2cm处至M边界之间的区域中,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10%;b) 几何照射野边界外4cm处至M边界之间的区域中,泄漏辐射的平均吸
15、收剂量DLE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下述限制:电子能量10MeV以下(包括10MeV)此值为1%,35 MeV50 MeV为1.8%,对10MeV35 MeV为%.其中=1 +0. 032(Ee -10) ,Ee是电子能量,单位MeV。5.2.2.2 从任一个电子束限束器外表面外推2cm,或从限束器末端到离外壳10crn处,测量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10%。5.2.2.3 当X射线限束装置被用作电子辐照限束系统的一部分时,应有联锁设施,当它的实际位置和要求的位置相差10cm(在正常治疗距离处)时,应能阻止电子照射。5.2.3 对M区域外泄漏辐射(不包括中子)的防护要求设备应
16、当提供防护屏蔽,以使与有用线束轴垂直、外延直径为2m的圆形平面内(不包括M区域)的泄漏辐射(不包括中子)造成的吸收剂量衰减到以下水平:a) 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0.2%; b) 其平均值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0.1%。5.2.4 对M区域外的中子泄漏辐射的防护要求5.2.4. 1 此要求仅适用于电子能量超过10MeV的设备。5.2.4.2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M区域外,中子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应小.超过0.05%,其平均值(不大于800cm&面积上的均值)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0.02%也5.2.5 电子束器故障状态的防护要求在电子束器故障状态发生时能有措施
17、终止照射,并确保M区域外的泄漏辐射不超过5.2.3规定的5倍。5.3 在患者平面外的辐射防护要求5.3. 1 患者平面外测试区患者平面外测试区主要指除M区、患者平面测试区以外的人员可接触的区域,参见附录A。5.3.2 患者平面外泄漏X射线的辐射防护患者平面外测试区泄漏辐射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0.5%。5.3.3 患者平面外泄漏中子辐射的辐射防护5.3.3.1 此要求仅对电子能量超过10MeV的设备。GBZ 126-2011 5.3.3.2 患者平面外测试区泄漏中子辐射的吸收剂量与最大吸收剂量的比值不应超过0.05%。5.3.4 终止照射后感生放射性的防护5.3.4. 1 此要
18、求仅适用于电子能量超过10MeV的设备。5.3.4.2 在规定的最大吸收剂量率下,进行4Gy照射,以间隙10min的方式连续运行4h后,在最后一次照射终止后的10s开始测量,测得感生放射性的周围剂量当量H餐Cd),且应满足下列要求;a) 累积测量5min,在离外壳表面5cm任何容易接近处不超过10Sv,离外壳表面1m处不超过1Sv;b) 在不超过3min的时间内,测得感生放射性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在离外壳表面5cm任何容易接近处不超过200Sv/h,离外壳表面1m处不超过20Sv/h。5.3.4.3 在离外壳表面5cm和1m测量时,应分别在不大于10cm2和100c旷的面积取平均值;X线模式取其最
19、高能量,电子模式时取产生最大吸收剂量的电子照射能量;照射野取10cmX 10 cm;记录其方法、条件、结果和测量位置。5.3.5 可伸缩辐射束屏蔽挡块的防护要求任何可伸缩辐射束屏蔽挡块应有照射时保证位置正确的联锁装置。5.3.6 非预期电离辐照的防护高压大于5kV的电子加速器的部件有可能产生电离辐射,由它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H份Cd),在距任何可接触的表面5cm处应不超过5Sv/h。5.4 剂量检测系统的指示值要求剂量检测系统的指示值与相应的吸收剂量的测量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3%。6 治疗室防护和安全操作要求6.1 治疗室的防护要求6. 1. 1 治疗室选址、场所布局和防护设计应符合GB18
20、871的要求,保障职业场所和周围环境安全。6. 1.2 有用线束直接投照的防护墙(包括天棚)按初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其余墙壁按次级辐射屏蔽要求设计,辐射屏蔽设计应符合GBZ/T201.1的要求。6.1.3在加速器迷宫门处、控制室和加速器机房墙外30cm处的周围剂量当量率应不大于2. 5Sv/ho 6. 1.4 穿越防护墙的导线、导管等不得影响其屏蔽防护效果。6. 1. 5 X射线能量超过10MV的加速器,屏蔽设计应考虑中子辐射防护。6.1.6 治疗室和控制室之间应安装监视和对讲设备。6. 1. 7 治疗室应有足够的使用面积,新建治疗室不应小于45m20 6. 1. 8 治疗室入口处必须设置防护
21、门和迷路,防护门应与加速器联锁。6. 1. 9 相关位置(例如治疗室人口处上方等)应安装醒目的射指示灯及辐射标志。6. 1. 10 治疗室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小于4次/ho6.2 安全操作要求6.2.1 加速器使用单位应配备工作剂量仪、水箱等剂量测量设备,并应配备扫描剂量仪、模拟定位机等5 GBZ 126一-2011放射治疗质量保证设备。6.2.2 使用单位应有合格的放射治疗医生、医学物理人员及操作技术人员;医学物理人员和操作技术人员应经过防护和加速器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6.2.3 操作人员应遵守各项操作规程,认真检查安全联锁,禁止任意去除安全联锁,严禁在去除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
22、安全联锁的情况下开机。6.2.4 治疗期间,应有两名操作人员协调操作,认真做好当班记录,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6.2.5 治疗期间操作人员应密切注视控制台仪表及患者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禁止操作人员擅自离开岗位。6.2.6 加速器辐射安全、电气、机械安全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GB9706.5的有关规定。7 加速器治疗设备及操作的质量控制要求7. 1 加速器设备功能显示和控制要求7. 1. 1 加速器设备应有驱动设备及其他部件的安全控制,并应符合GB9706.5的有关规定;7. 1. 2 使用的设备应有双道剂量监测系统,该系统的探测结果应能用来计算受照靶体积内某一参考点的剂量。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23、za) 双道剂量监测系统可以是冗余剂量监测组合,也可以采用主-次剂量监测组合方式。在冗余剂量监测组合时,两道剂量监测都应达到厂家技术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主次剂量监测组合时,至少主剂量监测系统应达到厂家技术说明书所规定的性能;b) 某道剂量监测系统发生故障时,应保障另一道能正常工作;每道剂量监测系统都应能独立地终止照射;冗余剂量监测组合时,每道都应设置为达到预置参数时能终止照射;主-次剂量监测组合时,主道应设置为达到预置参数时能终止照射,次道应设置为超过预置参数时就应终止照射。超过值若采用百分比,则不应超过预置参数的10%;若采用绝对剂量值,则在正常治疗距离处不超过等效值0.25Gy;可任选,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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