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 113-2006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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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100 c57 GBZ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113-2006 代替GBZ113-2002,GBZ厅153-2002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uidelines on intervention and medical management in the nuclear and radiological accident 2006斗1-03发布2007-04-01实施叶#主川、民主主毛采口自三rl主坐三音庐发布GBZ 113-2006 目次前言.皿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 . . 3 术语和定义4 总贝。. . . . . .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5 事故干预的决策与干预水平. . . . . . . . 6 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的防护. 7 事故的评价和监测. 8 事故照射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9 放射性污染的控制附录A(资料性附录)电离辐射对人体的健康效应附录B(资料性附录)应急对策的利益、风险和代价. . ,. . . . . . . . . . . . 附录c(规范性附录应急照射情况下的通用优化干预
3、水平与行动水平.11 附录D(规范性附录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附录E(资料性附录)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病情估计的依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3 附录F(资料性附录)放射性腆污染事故时腆化饵的使用导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附录G(规范性附录)放射性表
4、面污染控制水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附录H(资料性附录)放射性核素体表污染的洗消剂及内污染的阻吸收和促排药物. . . . . . . . . . . . . 17 GBZ 113-2006 前言本标准第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本标准代替GBZ113-2002(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和GBZ/T153-2002,并参照ICRP、IAEA等组织的有关建议,增加了附录E、F
5、、G、H,增强了标准的可操作性。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E、附录F和附录H是资料性附录,附录C、附录D、和附录G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协和医科大学放射医学研究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军事医学科学院附属307医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姜恩悔、张良安、谭绍智、王桂林、刘长安。本标准所代替的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一-GB9662-1988,GBZ 113-2002; 一-GB/T16138-1995 ,GBZ/T 153-20020 m GBZ 113-2006 核
6、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核和放射事故时,对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及干预水平、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核与放射事故时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防护。本标准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线等)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防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
7、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2 放冲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3 放烧复合伤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WS/T 186 人体体表放射性措染去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 1 事故accident 从防护和安全的观点,其后果或潜在后果不容忽视的任何意外事件,包括管理、操作错误、设备失效或损坏。3.2 核事
8、故nuclear accident 因链式反应失控或放射性物质外世失控而造成的突发性意外事件或事件序列。这类事件很有可能对外界环境造成不良后果(主要指放射性物质失去控制地向环境释放),并可能危及公众的健康。3.3 商界事故criticality accident 意外发生的自持或发散的中子链式反应所造成的能量和放射性释放事件。3.4 放射事故(辐射事故)radiation accident 核装置或其它辐射源失去控制时,导致或可能导致异常照射条件的事件的统称。有时也用来指操作失误所致的异常照射事件。3.5 应急emergency 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后
9、果的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3.6 持续照射prolongedexposure 长期持续存在的非正常公众照射,这种照射的剂量率基本上是恒定的或者下降缓慢。l GBZ 113-2006 3. 7 事故照射accidental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的照射。3.8 应急照射eme咆ency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态扩大、或其他应急情况而有计划地接受的过量照射。3.9 行动水平action level 在应急照射或持续照射情况下,应考虑采取相应的防护行动或补救行动的剂
10、量率水平或活度浓度水平。3. 10 放射性核素体外污染external 放射性核素粘附于体表。3. 11 放射性核素体内污染指经消化道、呼吸道、皮f3. 12 急性照射acute 剧短时期内受到, 3. 13 干预水平针对应急应的防护行动3. 14 随机发生量范围内,3. 15 确定通常情况3. 16 宫内照由受精卵3. 19 in uterus 3.21 可防止的剂量avertable 采取防护行动所减少的剂量,情况下预期会受到的剂量差。3.22 稳定性腆stable iodine 平时应考虑采取相。一般认为,护感兴趣的低剂。预期会受到的剂量与不采取防护行动的含有非放射性腆的化合物,当事故已
11、经导致或可能导致释放腆的放射性同位素的情况下,将其作为一种防护药物分发给居民服用,以降低甲状腺的受照剂量。3.23 隐蔽sheltering 应急防护措施之一。指人员停留于(或进入)室内,关闭门窗及通风系统。其目的是减少飘过的烟羽中外照射剂量和放射性物质吸人,也为了减少来自放射性沉积物的外照射剂量。3.24 撤离evacuation 2 GBZ 113-2006 应急防护措施之一。指将人们从受影响区域紧急转移,以避免或减少来自烟羽或高水平放射性沉积物产生的高照射剂量。该措施为短期措施,预期人们在预计的某一有限时间内可返回原地区。3.25 避迂relocation 应急防护措施之一。指人们从受污
12、染地区迁出,以避免或减少地面沉积外照射的长期累积剂量。其返回原地区的时间或为几个月到12年,或难以预计而不予考虑。3.26 重新进入re-entry 在控制条件下,允许部分或全部撤离人员返回受影响的原先居住的区域。3.27 分级医疗体制hierarchical medical system 为管理上的需要,将三级职能水平的级职责分工明确、又有机衔接的负责FF地落实到各医疗机构中而形成的二级或三4 总则4. 1 对核与放射事4. 1. 1 为避免发生剂量!明值,参见附录g4. 1. 2 应限制4. 1.3 采取任何避免采取4.2 许可下干预的准备、A4.3 事先应按准程序。4.4 核与评价确定的
13、量是全身的有4.6 在核射性皮肤损伤以及5 事故干预的决策与体系。J反泸要要求。怔于可引起确定性效应的并履行相应的批身照射)、内照射、放5. 1紧急防护行动的决品品问)激翻麟院副为J实际可行时,则应根据放射性物质向环境释放的预计情况如故制毒草J响呼嘴瑶趾释放府决策推迟到根据释放开始后的测量结果。5.2应根据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来实践鞠脚棚喻。干预水平用实施干预行动时预计可以防止的剂量来表示;行动水平则用放射性核素在食品、水和农作物等中的放射性活度浓度来表示,有时也可用预期剂量率或预期剂量来表示。5.3 如果任何个人所受的预期剂量或剂量率接近或预计接近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见附录C
14、,则采取防护行动几乎总是正当的,此时若不采取紧急防护行动的决策,必须对其正当性进行判断。5.4 如果任何个人所受的预期剂量或剂量率低于或预计低于任何情况下预期均应进行干预的剂量水平,而且可防止的剂量大于相应的通用优化干预水平时,见附录D,通常情况下表明需要采取干预防护行动,但此时事故应急计划中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应是最优化的。在确定可防止的剂量时,应适当考3 GBZ 113-2006 虑采取防护行动时可能发生的延误和可能影响行动执行效能的其他因素。5.5 通用优化干预水平下的可防止的剂量值是指对适当选定的人群样本的平均值,而不是指对最大受照(关键居民组中)个人所受到的剂量,但无论如何,应使关键
15、人群组的预期剂量保持在通用优化干预水平以下。5. 6 事故应急计划中的干预水平和行动水平值仅作为实施防护行动的初始准则,在应急响应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值进行修改。5. 7 在应急计划中应明确事故防护行动的主要措施,见附录C。5. 8 干预组织应使临时避迁人员了解他们返回家园的大体时间和他们的财产的保护状况。5.9 应参考附录B所给出的准则,结合事发现场的特点制定受照人员避迁、撤离、返回、永久再定居等的干预行动的优化干预水平。5. 10 在开始实施永久再定居计划之前,应与可能受影响的人员进行充分的协商。6 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的防护6. 1 事先应按GB18871的要求对可能参与实施应急计划的
16、人员进行专门的技术培训和演练,对未通过技术培训和演练的人员均不能参与实施应急计划的干预行动。6.2 除下列情况外,从事干预的工作人员所受到的照射应按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a)为抢救生命或避免严重损伤;b)为避免大的集体剂量;c)为防止演变成灾难性情况。6. 3 在6.2中所列举情况下从事干预时,除了抢救生命的行动外,必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将工作人员所受到的剂量保持在100mSv以下;对于抢救生命的行动,应做出各种努力,将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保持在500mSv以下,以防止确定性效应的发生。此外,当采取行动的工作人员的受照剂量可能达到或超过500mSv时,只有在行动给他人带来的利益明显大于工作人
17、员本人所承受的危险时,才应采取该行动。6. 4 采取行动使工作人员所受的剂量可能超过50mSv时,采取这些行动的工作人员应是自愿的;应事先将采取行动所要面临的健康危险清楚而全面地通知工作人员,并应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就需要采取的行动对他们进行特殊培训。6. 5 应在应急计划中明确规定能确保6.2、6.3和6.4的要求得以满足的法人。6. 6 应急人员在参与抢救工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内、外照射和表面污染。6. 7 一且应急干预阶段结束,从事恢复工作如工厂和建筑物修理,废物处置,或厂区及周围地区去污等)的工作人员所受的照射应按职业照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6. 8 不得因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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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113 2006 放射 事故 干预 医学 处理 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