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357-2005(条文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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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 50357 - 2005 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19 2 术语.23 3 历史文化名城.27 3.1 一般规定. . 27 3. 2 保护界线划定. . 28 3.3 建筑高度控制. . 29 3.4 道路交通. 31 3.5 市政工程. 32 3.6 防灾和环境保护.33 4 历史文化街区.35 4.1 一般规定. 35 4.2 保护界线划定.37 4.3 保护与整治.37 4.4 道路交通. 39 4.5 市政工程. 40 4.6 防灾和环境保护.41 5 文物保护单位.42 18 1总则1.0.1 本条阎明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自1982年
2、国务院公布第一批24座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国现在已有历史文化名城102座。名城保护与管理工作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1994年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联合颁布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保护规划从名城本身宏观层次的保护进-步深入到历史街区及其周围环境的规划设计。由于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全国各地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深度不一,甚至出现规划原则、实施措施或指导思想有误的事例。这种状况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水平的提高,也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审核与管理工作。随着国家各项法规的颁布和实施,人们的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日渐加强,迫切需要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遵循统一的
3、标准,提高编制水平。本规范借鉴了国际宪章关于遗产保护的原则和方法,具体体现了国家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政策,保证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科学合理和可操作性,使我国城市规划规范体系日益完善。1. O. 2 本条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本规范包括了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规划,由于不同层次有不同的规划重点和深度要求,因此,在本规范以后各章中有具体的规定。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在总体规划基础上应编制分区规划。本规范中所指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相当于总体规划的深度,历史文化街区
4、的规划相当于详细规划的深度,有的根据需要还要深化。19 1. o. 3 本条确定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保护规划首先应该明确保护原则。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中不仅提供直观的外表和建筑形式的信息,同时是历史信息的物化载体,它能传递今天尚未认识,而于明天可能认识的历史和科学的信息。文物古迹和历史环境是不可再生的,因此,保护是第一位的,必须认真保护。多年来,在许多历史文化名城和一些历史城市中,把重建、恢复一些古建筑,修庙造塔,或是修建仿古街市,认为也是一种保护,实际是对保护的误解。新建的仿古建筑和街市不含有历史的信息,同时也给人造成了错觉,起到了以假乱真的恶劣效果,冲淡和影响了对历史文化名城中真正历史遗存
5、的保护。任何历史遗存均与其周围的环境同时存在,失去了原有的环境,就会影响对其历史信息的正确理解。有一些历史文化名城仅是保护了单个的文物古迹,而恋意改变了周围的环境,使其丧失了原来的历史氛围,这种做法是不正确的。合理利用和永续利用的原则强调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不能急功近利,不能过分追求经济效益,当前的利用方式应保证以后可以继续利用。1. O. 4 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目标。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进行全面深入调查。只有在掌握大量可靠资料的基础上,才能正确确定保护的内容、价值和特色,从而确定正确的保护目标和保护原则,采取正确的保护措施。1. O. 5 本条
6、提出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发展二者关系的原则。历史文化名城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城市,具有一般城市的基本功能。名城不能采取博物馆式的保护方式,不能冻结在某一时段,城市现代化是历史的必然,应当在保护城市风貌的基础上,使名城走向现代化。1. o. 6 本条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利用要求。历史文化名城区别于一般城市的特点在于它保存着大量的历20 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中现存格局完整的城市很少,对格局和风貌的保护往往重视不够。规范明确提出应研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途径,发掘文化内涵,展示其价值。同时提出合理利用的一些要求。1. O. 7 本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与其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保护规划应从
7、城市总体的高度考虑采取战略性措施,为名城的保护创造条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专项规划,应该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编制过程中遇到的城市发展方向、用地布局等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中综合考虑。有的历史文化名城的总体规划与名城保护规划同时编制,较好协调;也有名城的保护规划编制的时间滞后于总体规划,可能会造成矛盾。因此,从保护规划的角度提出应考虑的问题,建议城市总体规划作出调整或补充以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1. O. 8 对于现存的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可能在保护工作中会有新的认识,也有可能发现新的历史文化遗产。申报是指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和编制完成后
8、都应该进行的工作,对于了解和丰富名城保护内容,有着重要意义。由于历史文化名城现状积累的资料普遍不够丰富和完整,这项工作对于推进名城保护法制化进程,是必备的步骤。1. O. 9 本条是对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等保护对象提出的要求。非历史文化名城城市中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的保护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这是因为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市中,同样存在众多的文化遗产,需要认真保护。不能因为没有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就不采取保护措施。有些省市公布了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这些地方是历史文化遗产集中分布的地方,应当认真保护。名镇、名村包括古镇、古村落的保护规划可以依照本规范执行。1. 0.10本条提出历史文化名
9、城保护规划,除执行城市规划法、环境保护法儿文物保护法及本规范外,还需同时执行21 相关的标准、规范和规定。目前主要有以下这些标准和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消防规划规范等。上述规范与本规范出现矛盾时,应在本规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其他措施达到各规范的要求。比如,防火规范要求的防火通道的宽度,在历史文化街区不能达到时,可以通过消火栓或其他措施,满足或高于一般建筑消防要求的标准。22 2术语2.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第二章第14条规定名城的定义。有关法规要求,被列入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应符合以下三条标准:1 城市的历史悠久,仍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
10、的文物古迹,具有重大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2 城市的现状格局和风貌仍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3 文物古迹主要分布在城市市区和郊区,保护和合理使用这些历史文化遗产对该城市的性质、布局、建设方针有重要影响。2. O. 2 历史城区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中采用的名词概念。我国也用这个概念,但口头上有老城区、旧城区、古城区等多种提法。本规范用历史城区涵盖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因老城区和旧城区无本质区别,故不采用老城区。但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这是因为,真正保存完好的历
11、史城区数量很少,对它们提出严格的保护要求是完全必要的,但大多数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很难实施本规范中在交通与工程方面对历史城区的要求,为了区别对待,提出了特指的历史城区的概念。2. O. 3 历史地段是国际上通用的概念。可以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的地段,也可以是能较完整体现出历史风貌或地方特色的区域。地段内可以有文物保护单位,也可以没有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地段可以是街区,也可以是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历史街区是历史地段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历史地段的保护23 首先是从历史街区开始的,这是因为历史街区内涵丰富,是城市生活的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整体的环境风貌体现其历史文化价值,展示着某历史时期的典型风
12、貌特色,反映着城市历史发展的脉络。200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后,历史街区这个名词将被逐步取代。2.0.4 2002年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采用了历史文化街区这个法定名词。1986年12月8日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中提出,对于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可根据它们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公布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内涵基本相同,以后的保护规划中都采用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2.0.5 文物古迹是对人
13、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文化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的通称。在保护规划编制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类,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2.0.6文物保护单位的定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我国著名的郑州商城、洛阳隋唐古城等,就位于现在建成区之下。地下文物埋藏区根据其研究成果可以分为已经确切定位的地下文物埋藏区、经过探测基本明确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尚未完全确定范围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北京市人民政府自1993年至今,已经公布了三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共50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也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
14、的范围界限。2.0.8 本条是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保护内容及与总体规划关系的规定。2. o. 9 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概念上24 有所区别。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是为了保护文物本身的环境风貌,同时考虑文物的安全需要。在管理上,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任何建设活动,其设计方案需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其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控制地带根据需要可再细分,以便适应不同的保
15、护要求。2.0.10 环境协调区是特殊需要时划定的界限,主要考虑自然地形地貌。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开始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各地在编制过程中使用的名词和同一名词的含义并无统一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编制规划的质量。过去曾用过的核心保护区或重点保护区,也有称一级保护区,相当于现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或历史文化街区的界限范围;一般保护区也有称二级保护区,相当于现在的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也有称三级保护区的,相当于现在环境协调区的概念,而实际使用时各地对名词的理解还是有一些差别。2.0.11 风貌一词在保护规划中经常使用,必须赋予明确定义。风貌包括名城特色、名城风貌、传统风貌和历
16、史风貌等相关描述。2.0.12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经常可以发现一些有保护价值但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当将这类建筑物或构筑物列为保护建筑一类,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原则进行保护,条件成熟时,按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2.0.13 历史建筑一般不包括恢复重建、仿古、仿制建筑。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保护建筑。这类建筑物、构筑物数量较多,是历史文化街区的主体,保护的方式应当是保存外表,改造内部,改善居住条件,与保护建筑的保护方式25 有所不同。2.0.14 历史环境要素中的人工要素包括路面、驳岸、牌坊、小桥、古树等,也包括若干自
17、然要素如小河、小溪、山丘、洼地等地形地貌和植被。2.0.15 保护一词涵盖所有的保护方式和保护过程,是最为宽泛的概念。符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1987年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即华盛顿宪章的定义。2.0.16 根据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委员会2000年10月的定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都涉及文物古迹的保护。2.0.17 维修是整治的方式之一。是指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在不改变其外观特征条件下采取的整治措施,是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常用的方式之一。2.0.18 改善是对历史建筑内部采取的整治方式。包括结构、空间布局、内部设施、使用功能均可做一些变动,以提高居民
18、的生活质量。2.0.19 整修是整治的方式之一。是对与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整治的方式。2.0.20 整治涵盖维修、改善、整修、拆除等概念。是发达国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总结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的教训,为使历史地段保持及恢复原有历史风貌和特色,满足基本的现代生活条件和环境质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延续传统特色和文化习俗,促进地区繁荣的一种有效保护途径。26 3 历史文化名城3.1一般规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容有两个方面,在物质性要素方面主要包括:历史城区的格局风貌和景观风貌,与名城历史发展和文化传统形成有联系的自然环境景观,反映名城空间特征和传统风貌的历史地段和
19、历史建筑群,城区外保存完好的历史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3. 1. 2 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沿革、形态演变、社会经济背景分析及其历史价值的评价、研究是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基础。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需充分了解名城的历史文化特征,科学地分析历史城镇的保存状况,评估其历史文化价值,从而确定符合实际状况的保护重点和保护方法。3.1.3 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包含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三个层次。名城保护规划应在三个层次上分别对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方案。体系不全,层次不清,
20、可能会造成名城保护工作整体上的失误。3.1.4 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数量多,分布广,保存状况也各不相同。为了从整体上保护名城的风貌特色和文化特征,必须视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保护目标、保护原则、保护内容、保护重点及其具体的保护措施。3.1.5 针对历史文化名城应保护的物质性内容,保护规划重点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即保持、延续古城格局和传统风貌;确定对影响名城历史风貌实施整治的重点地段,包括需要改造的建筑、街巷和公共空间等;确认需要保护的传统民居、历史建筑等27 文物古迹为保护建筑。3. 1. 6、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该从城市整体的角度采取高层次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对历史城区,需要制定特殊的实
21、施措施,如用地调整、人口调整、功能调整以及交通组织等。名城保护规划应对实现保护规划目标提出具体的管理建议。保护规划的实施时序应配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近、远期规划目标或城市建设年度计划而制定,以利于指导下一阶段的规划设计和分步实施。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划定与保护是名城保护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深化条文内容。3. 1. 9 历史文化名城的新区建设和新建筑风格必须在吸取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延续名城的文化内涵和风貌特色。3.2 保护界线划定3.2.1 保护界线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的边界界线。保护规划必须以图面和文字的形式明确这些边界的具体位置。这是因为各
22、类保护区的规划控制要求和执法依据不尽相同,界线明确有利于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3. 2. 2, 3. 2. 3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有的文物保护单位可根据保护的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参照文物保护单位的方式划定,如有必要,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围也可划定环境协调区。在名城保护规划中对所有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不处于上述范围内的历史建筑群,均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规划中只有通过划定具体的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并制定出相应的规划控制要求,才能保证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城得到有效的保护。3.2.4
23、保护规划中可能会出现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建筑的保护范围与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相重合的现象。如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区内,这时应执行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控制规定;如果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位28 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内时,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或建设控制地带的规定;如果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区与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重叠时,则应执行文物保护单位关于保护区的相关规定,见图1。图1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关系阁3. 2. 5, 3. 2. 6 划定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控制保护对象周边的景观环境。对视觉景观影响最大的是周围建筑的高度、体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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