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868-1999 加压舱消防安全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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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868一1999前圣f1=1 本标准以美国消防协会制定的美国国家标准医疗保健设施(ANSJ/NFPA99,1996年版)中第19章高气压设施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编制,同时参考我国的相关标准作适当的补充。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本标准由交通部救捞与水下工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2交通部、石油部海洋水下工程科学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g庄勤宏、薛利群、唐希为、张延猛。36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加压舱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B 17868-1999 1 范围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fire safety in compression c
2、hambers 本标准规定了新建加压舱及其辅助系统和设备满足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工作压力不大于1.0 MPa,进行潜水作业、医学治疗及科学实验的载人加压舱和允许人员进入完成辅助工作的动物舱及其相应的辅助系统与设备。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3836.4-1983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1GB 9706.1一1995医用电气设备第部分通用安全要求GB 12130-1995 医用高压氧舱GB 15442.
3、1一1995饰面型防火涂料防火性能分级及试验方法防火性能分级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84一198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116 198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 140-19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cs 潜水系统和潜水器入级与建造规范(1996年)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离气压hyperb盯高于大气压的气压压力。3- 2 加压舱compression chamber 可承受高气压的载入压力容器。3. 3 加压舱设施compression facilities 保证加压舱正常使用的所有设备、系统的总称。3- 4 高气压作业hyperb
4、aric operation 在高于大气压环境中作业的过程。3. 5 声力电话sound-powered telephone 运用声能实现通讯功能的电话。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9-17批准368 2000- 08-01实施GB 17868-1999 4 分类4. 1 单人加压舱工作压力为Ol.0 MPa,舱内载人少于2人(含2人),可进行潜水作业、医学治疗和科学实验的载人加压舱,允许人员进入完成辅助工作的动物舱。4.2 多人加压舱工作压力为Ol.0 MPa,舱内载人多于2人,可进行潜水作业、医学治疗和科学实验的载人加压舱。5 加压舱设施的设置要求5. 1 设置加压舱设施的建筑物应符合G
5、BJ16-1987中第二章中二级耐火等级的规定。5.2 设置加压舱设施所在的建筑物有门与相邻建筑物或房间相通,则这些门应符合GBJ16-1987附录A中甲级防火门的规定,且门应向外开。5.3 设置加压舱设施的建筑物,应按GBJ140中中危险级工业建筑、A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或按GBJ84的规定配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头应采用获型号认可易熔型喷头。易熔物质的温度设定值应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C。5.4 在设计加压舱房间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不仅应考虑系统对建筑物的灭火能力,还应考虑其对加压舱作业时的操作人员及因不能及时泄压而滞留舱内人员的消防保护。5. 5 加压舱不应设在高
6、层建筑或地下建筑内。6 加压舱的消防安全要求6. 1 舱内装饰6. 1. 1 舱内应尽可能不作装饰。如果需装饰,则应选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或按GB15442. 1判定其防火性能为一级的饰面型防火涂料进行表面处理。6.1.2 舱内以6.1. 1所述物质进行装饰,贝tl应在装饰完成72h后方可开始高气压作业,以保证装饰材料的挥发气体有足够的时间散发。6.1.3 舱内安装的隔音材料,则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6. 1. 4 舱内所用织物应按GB15442.1判定其防火性能为一级的阻燃材料进行表面处理。6. 1. 5 舱内地板应选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制成的防静电地板,且应符合GB9706.1-199
7、5中39.9的规定。6.1.6 舱内地板为移动式盖板时,则应在结构上保证不困盖板移动而导致舱内人员的伤害,并保证盖板的接地性能良好。盖板应选用当与舱体等周围材料撞击时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6.1.7 舱内所用家具应由难燃材料制成,且应保证拉连紧固。如果家具由导电材料制作,则应可靠接地。6.1.8 舱体上电器和生物电贯穿孔应设有防水结构,以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启动后水不进入。6.2 舱室的通风6.2.1 手术舱室内必须具有通风能力。6.2.2 手术舱室内未安装可将舱内人员呼出气体排出舱外的面罩排气系统,贝tl最低通风量应为每人O. 085 m /min 0 6.2.3 舱内使用吸入式麻醉剂(如氧化
8、亚氮等),则应配备带有呼出气体清除并排至舱外的闭式麻醉系统。6. .4 舱内禁止使用可燃性麻醉剂(如环丙烧、乙醋、乙烯、氯乙烧等和挥发性消毒剂。6.2.5 加压和非加压状态时均应通风。369 GB 17868-1999 6.2.6 舱内按定员配备呼吸装具,以供舱内空气被污染时使用。每个舱室至少增加一个备用呼吸装具。呼吸装具的导气管应为耐燃导气管。舱内进行高气压作业时,呼吸装具均应处于立即可用状态。呼吸气体应与舱内气体隔离.呼吸气体的供气量应满足舱内所有呼吸装具同时使用。呼吸装具应可在舱内全压力范围内使用。6.2.7 加压舱外应设有呼吸空气的备用气源,以供舱室附近的空气被燃烧或其他原因污染时使用
9、。6.2.8 舱内空气气源应防止有毒气体或可燃气体的吸入。空气压缩机的进气口应避免设在车辆、内燃机和固定式原动机的排气口或建筑物的通风口附近。6.2.9 加压舱排气口应设在建筑物外。排气口应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危害或造成被排放的气体重新进入建筑物。排气口应由半径不小于0.6m的围栏保护。如果排气口高于建筑物,则无需围栏保护。6.3 电气系统6. 3. 1 一般要求6.3.1.1 所有加压舱的辅助设备、开关箱、控制板或控制台均应安装在舱外邻近舱体的区域。6. 3. 1.2 如果氧气管道和电器设备安装在同一控制台(柜、箱内,则当电器设备通电时,应对控制台(植、箱)内进行连续通风,或连续监测控制台(柜
10、、箱)内的氧浓度。6.3.1.3 电路断路器、熔断糖、电动机控制器、延时开关、变压器、整流器、照明控制板或控制台等电器设备均不得安装在加压舱内.6. 3. 1.4 应尽可能将电动机安装在舱外,如果确需安装在舱内,则应符合6.3.4.10的规定。6.3.1.5 所有与舱内人员相连或人员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6.3. 4的规定。6. 3. 1.6 当喷水灭火系统启动时,应最大限度地保护电气设备。非应急电器在舱内减压至安全状态前不应重新投入使用。6.3.2照明6. 3. 2. 1 加压舱的照明源应设在舱外,通过舱体上的孔或通过装有光导纤维的贯穿件及其他类似方法向舱内提供照明。6.3.2.2 如果外照明
11、与观察窗相近,且观察窗材料为聚丙烯酸醋,则外照明应保证观察窗的温度不超过66C 6. 3. 2. 3 观察窗的衬垫材料应能允许由热膨胀而产生的变形,并应适用于舱内温度、压力和混合气体的场合。密封圈应设于槽内或围套内,以避免被围套或压环挤出。6. 3. 2. 4 如果必须将手提照明灯带入舱内,则该照明灯应置于独立、可进行通风的防碎装置内,并应符合6.3. 4. 10的规定。6.3.2.5 加压舱应设置能自动启动的应急照明系统。6.3.3供电6. 3.3. 1 加压舱设施的电源应由两路相互独立的电源系统供电。6. 3. 3.2 加压舱设施中起生命支持作用的电气设备除由常规电源系统供电外,还应与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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