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750-1999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浸涂工艺安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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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GB 17750-1999 前言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标准体系中的一项通用标准,该标准与其体系中的GB6514 1995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7691-1987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等标准相协调配套。本标准是根据当前广为采用的工艺、材料、设备及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防火安全部分参考了美国防火协会1995年版NFPA34可燃或易燃液体漫涂操作标准儿新建或改建的漫涂作业区,应严格执行本标准g在本标准生效之日以前业已存在的漫涂作业区,应按本标准的技术要求,逐步改造。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涂
2、装作业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E东风汽车公司工艺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z江苏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化工部常州涂料化工研究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s杨必暖、支钢、胡新意、金雪芳、刘纪元、孙新研、胡义铭。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圄东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漫涂工艺安全GB 17750-1999 Safety code for painting-Safety for dlpplng process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涂装作业中浸涂工艺的安全卫生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易燃或可燃涂料的浸涂工艺及其设备设计、制造、安装、验收和使用。水性涂料浸涂的通风及滚涂、淋涂、幕涂等工艺也可参照使
3、用。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 6514一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1-1987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管理GB/T 14441-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GB 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50058-1992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J 16-19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3 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 1 浸涂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
4、过量涂料的涂漆方法。3. 2 浸涂槽dip tank 盛有涂料能用于浸涂工件并具备安全防护功能的钢槽或其他容器。3.3 涂漆区painting area 见GB/T14441。3.4漫涂区副ppmgarea 实施漫涂作业的涂漆区.3. 5 漫涂蒸气源dipping vapor source 漫涂及滴漆工位敞露的漆液,以及在漫涂工件0.3m范围内仍能测出漆液有机榕剂蒸气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25%的地方。4 漫涂区及其作业场所4. 1 浸涂区范围浸涂蒸气源以及有机溶剂蒸气的浓度超过其爆炸下限25%的区域。4.2 浸涂作业场所国lIt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5-14批准1999-12-01实施4
5、47 GB 17750-1999 4.2.1 浸涂作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GB6514-1995表l执行。4.2.2 浸涂作业场所应采用防火间距、防火墙、防火隔板或经安全认可的其他方法把浸涂区与其他工位、材料等隔开,并应符合GBJ1G的有关规定。4.2.3 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低于周围场地的低洼处。4.2.4 浸涂作业场所的通道及出人口应畅通无阻,并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4.2.5 浸涂作业场所不应设在集会、教育、住宅等人口集中场所。4.2.6 浸涂作业场所的卫生及噪声应符合GB6514-1995中5.2和5.3的有关规定。表1排放管管径浸槽容积V 排放管管径D m cm 2V3 8
6、3V4 10 4V-;10 13 1 OV-; 15 15 15V 20 5 漫涂设备5. 1 一般要求5. 1. 1 浸涂设备应由钢、钢筋混凝土或其他非燃烧体材料构成,并应有坚固的支承。槽体容积若超过2时或液体表面积超过1旷时,结构材料的耐火极限至少达到1h。5. 1.2 有罩壳的浸涂设备,其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或隔板照明。灯箱或观察所使用的玻璃板应是防爆玻璃,灯箱应密封以限制蒸气进入。5. 2 浸涂槽槽口应高于所在地面至少15cm。5.3 防止槽液溢出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为了防止消防水进入浸涂槽而导致燃烧的槽液外溢,应同时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措施ga)滴漆板布置成使喷水器的喷水不能进入浸
7、涂槽(兑9.5.5);b)槽体有自动关闭的盖板(见9.5); c)槽体有溢流管(见5.5)。5.4 槽液的安全液位在浸涂槽中,槽液的液位距槽口应不小于15cm。5.5 溢流管5. 5. 1 浸涂槽容积超过O.6旷或槽液表面积超过1m2,槽体应设置泄放多余涂料的溢流管。5. 5. 2 溢流管直径应根据槽液表面积、管子长度、倾斜度而定。溢流管的处理能力应能满足多余槽液和喷水器喷人槽中的消防水的排放。溢流管直径应不小于7.6 cmo 5. 5. 3 溢流管与排放管的连结应易于检修和清理。5.5.4 溢流管应安装在距槽口不小于15cm的槽体上。5.6 槽体底部的排放装置5. 6. 1 浸涂槽容积超过2
8、m3应设置安全转移用的底部排放装置,当发生火灾时,可迅速把槽液转移到转移槽中或其他安全地方。排放操作可以是手动,也可以是自动。对于手动操作,操作工位应设在易接近的安全位置。当不能靠重力流动排放时,应设置自动转移泵。对于配有自动关闭盖板的浸涂槽,可不设底部排放装置。5.6.2 底部排放管应能在5min之内排空槽液。管径应不小于表l所示的尺寸。448 GB 17750999 5. 7 转移槽5.7. , 转移槽的容积应大于浸涂槽容积,并应与浸涂槽相连通。不工作时浸槽中的涂料应排到转移槽。5. 7. 2 转移槽应装备转移泵,以便将转移槽的涂料再送回浸涂槽中。5.7.3 转移槽应设在车间范围以外的地下
9、、半地下室建筑内,并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5.8 输送链系统5. 8. , 当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输送链运行。5. 8. 2 当浸涂区不能保持7.2所规定的通风要求,输送链应停止运行。5.9 槽液温度控制5. 9. , 当需要加热槽液时,无论直接加热或利用浸涂热工件余热加热,都应设置温度控制器,以防止槽液过热、蒸气积聚和可能的自燃。5. 9. 2 槽液温度应不超过其沸点温度或55.C。5. 9. 2. , 温控器应能控制极限高温。当温度超过所设定的温度时,输送链、加热器应停止工作。5. 9. 2. 2 浸涂工件的表丽温度应不超过55.C。5.9.3 当槽液液面超过或低于安全液面时,加热
10、系统应自动关闭。6 电气设备及英他火源6. , 一般要求6. ,. , 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应符合6.2、6.3和6.4的规定及GB50058中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划分的规定,详见附录A。6. 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浸涂作业场所的要求,设备安装应符合本章及GB50058的有关规定。6. ,. 2 外表面温度超过浸涂涂料自燃点的设备均不能安放在浸涂区或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内。6. ,. 3 产生火花或产生灼热金属颗粒的设备应是全封闭型的或防爆裂的,才能设置在浸涂区或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6. 1. 4 布置在浸涂区的电气设备及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6.2 电气设备及
11、其布线位于靠近敞口浸涂槽时,应符合6.2. 1、6.2. 2的要求。详见附录A图AICa)和图A1(b)。6. 2. , 电气设备及其布线位于距浸涂蒸气源1.5m之内以及布置在水平方向距浸涂蒸气源7.6m以内的池、坑或低于地平面的通道中,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如果池、坑或通道延伸至浸涂蒸气源7.6m以外,则应放置蒸气挡板或延伸部分的整个长度都划为1区。6.2.2 电气设备的布线和所用的设备位于6.2. 1所述的1区外围3m范围之内以及在水平方向上延伸6m和在地面上方1m所构成的空间,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当浸涂蒸气源表面积不超过0.5m2,浸涂槽不超过20L
12、以及在操作或不操作期间蒸气浓度不超过爆炸下限浓度25%时,则电气安装可不遵循本条款。6.3 有封闭罩壳的浸涂槽的操作区域,应符合6.3. 1、6.3. 2要求。详见附录A图A206.3. , 浸涂槽罩壳内部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在该区空间内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1区的要求。6.3.2 对着罩壳开口及延伸至地面的3m空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在该空间内的电气设备及其布线应符合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2区的要求。6.4 在涂料库和调漆间的外部,从任何装有涂料或溶剂的敞口容器和设备的各个方向1.5m之内并延伸到地面的空间应划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l区,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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