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9662-1988 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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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Guideline on intervention levels and medical management in the event of radiological accident UDC 614. 898. 5 :616-07/08 GB 9662 - 8 8 本原则是依据GB4792,并参照ICRP、IAEA等国际组织的有关建议制定的。本原则给出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公众采取应急防护对策的干预水平、工作人员应急照射的剂量控制、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以及重建正常工作秩序的防护原则要求。必须强调指出,各种类型核设施、各种放射性核素生产和应用
2、单位以及-切产生和应用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应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遵循最优化原则,执行有关法规,避免电离辐射事故的发生。1 电离辐射事故的放射防护1. 1 对电离辐射事故进行干预所遵循的防护原则1. 1. 1 为避免发生非随机效应,必须采取防护措施,限制个人的受照剂量,使之低于可引起非随机放!恒的剂量阁值。1. 1. 2 应该限制随机效应的总发生率,使其达到可合理做到的尽可能低值。1. 1. 3 采取任何一种防护对策时,应进行最优化的判断和权衡。避免采取得不偿失的应急措施,给社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1.2 电离辐射事故时所产生的剂量范围很大,既可发生随机效应,也可产生非随机效应。评价非随机效
3、应,最适宜的量是器官或组织的吸收剂量,单位是Gy(阳的。不管何种类型的电离辐射或吸收介质,均可应用。评价随机效应,表示个人危险度的量是受照器官或组织的有效剂量当量.单位是Sv(rem)。但在有可能发生急性损伤的大剂量照射时,不宜采用。1.3 电离辐射事故时,不仅要评价受照个人的剂量水平,也要评价在人群中导致有害健康的总效应。集体有放剂量当量可用来粗估人群随机效应的发生率。1. 4 在电离辐射事故中放射防护和医疗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外照射(局部照射、全身照射)、内照射、皮肤白射线烧伤以及各种复合照射。2 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公众来取应怠防护对策的干预水平2. 1 发生严重电离辐射事故时,对公众采取应
4、急防护对策的干预水平的建议值如表l所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88-08-19批准1989-01-01实施GB 9662- 88 表l大型核设施事故、释放女量裂变产物和活化产物时对公众采取对策的干预水平预期剂量当量一般性情施隐蔽、服mSv 严厉措施一一撤离用稳定性破(rem) 500(50) 必须,直到撤离前必须5 000(500) 必须,直到撤离前必须注z其他器官不包括生殖腺和Ul晶体.2.2 事故情况变化多端,不可能推荐一个适用于所有情况的通用干预水平。对不同对策限定一个剂量范围是合适的(在此剂量范围内,由防护人员针对特定条件提出可供实用的干预方案人低于此剂量限值的下限,采取对策不认为是
5、恰当的p高于此剂量限值的上限,采取对策无疑是必要的。2. 3 在事故发展阶段,因工作的特殊要求,需留少数人员(包括非放射职业人员在内)坚守工作岗位而有可能受到一定剂量的照射。可按有计划的特殊照射加以控制,其有效剂量当量在-次事件中不应大于100 mSv(lO rem),一生中不应大于250mSv(25 rem)o同时.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H.霞晶体】乓150mSv(l5 rem);HT(真他所:(,器宵)500mSv(50 remo 2. 4 事故后期,为了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部分人员(包括非放射职业人员在内)有可能参与对建筑物、设备等进行去材或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活动,
6、可按放射工作职业照射加以控制,第年内的内外照射剂量当量总和不应届过50mSv。2. 5 当大型核设施事故时,为了限制放射性污染物品或食物在国内、外市场流通、销售或贸易,事故后第一年内个人的年剂量当量应不大于5mSv(O. 5 rem).尔后的年剂量当量应按ImSv (0. I rem)阳以转制。2. 6 每年10-5以下的危险度可以被公众中的任何个人所接受.因而.关键居民组的年剂量当量在5时b(0.5 rem)以下时,可以不采取任何干预对策。2. 7 在防护实践中应当特别注意孕妇、儿童受照射的问题,尽可能降低他们的受照剂量水平。2. 8 分次照射的放射损伤反应较一次受相同剂量照射的损伤为轻。在
7、数周或数月内的慢性照射较短期内一次接受相同剂量照射的危险度要小。2. 9 无论事故大小、程度如何,都会给社会带来一定影响.要重视事故后的一1二作处理。依照国家有关校安全及放射防护法规、标准,对事故的起因、技术处理和后果,进行必要的卫吁评价。3 工作人员应民照射的剂量控制3. 1 应急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参加应急的人员是受过专门培训或熟悉情况的专职人员,一生中只限于一次。3.2 应急人员在一次应急事件中的受照剂量不得超过下列剂量当量水平:全身:0.25Sv(25 rem) 四肢:1. 0 Sv ( 1 00 rem) 眼晶体:0.15Sv(l5 rem) 其他
8、单个器官或组织:0.5 Sv(50 rem) GB 9662- 88 3.3 为了抢救生命或在极真特殊的情况下,有必要接受高于3.2条所列的剂量时,应由t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标准附录E(参考件)所列电离辐射的生物学效应,权衡利弊做出决定。3. 4 应急人员在参与抢救E作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尽可能减少内、外照射和表面污染。3.5 接受应急照射前,可事先使用抗放射药物。3. 6 对接受应急照射的人员给以医学观察,并将其受照剂量和观察结果详细记入健康档案。4 电离辐射事故曼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4. 1 对电离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的-般原则4. 1. 1 首先应尽快消除有害因素的来源,同时
9、将事故受照人员撤离现场。检查人员受危害的程度。并积极采取救护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4. 1. 2 根据电离辐射事故的性质、受照的不同剂量水平、不同病程,迅速采取相应对策和治疗措施。在抢救中应首先处理危及生命的外伤、出血和休克等,对估计受照剂量较大者应选用抗政射药物。4. 1. 3 对疑有体表污染的人员,首先应进行体表污染的监测,并迅速进行去污染处理,防止污染的扩散。4. 1. 4 对电离辐射事故受照人员逐个登记并建立档案.除进行及时诊断和治疗外.尚应根据其受照情况和损伤程度进行相应的随访观察,以便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远期放应.达到早期诊断和治疗的目的。4. 2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原
10、则4- 2. 1 早期剂量估算可根据受照人员的初期症状和外周血淋巴细胞绝对数.并参照物理剂量的估算结果,迅速作出病情的初步估计见附录C(参考件门。有条件者可进行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适用剂量范围为O.255. 00 Gy)和淋巴细胞微核测定等作进-步的生物学剂量估算。4.2.2 受照剂量小于O.I Gy者只作一般医学检查.确定是否需治疗;受用、剂量大于0.25Gy者应予以对症治疗;对受照剂量大于0.5Gy者,应住院观察.并给予及时治疗;受照剂量大于1Gy者,必须住院严密观察和治疗。4. 2. 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人,应根据GB8280(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采取综合性
11、治疗。4.2. 4 对伴有急性放射皮肤损伤的病人,应根据GB8282(放射性皮肤族病i全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进行分度诊断和泊疗。4.3 内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原则4. 3. 1 放射性核素可分别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伤u甚至完好的皮肤进入体内造成内照射损伤。4.3.2 内照射放射病人应根据GB828-1(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诊断泊疗。4.3.3 内照射的判定可依据污染史(事故性质、李故现场放射性核素的种类、浓度、入体途径等),生物样品的测定分析(如血、原、粪及真他内容物等)和全身茹靶器官的放射饨测量皮It面床表现等综合判定。假据体内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器官内沉积量及受照时间俏货:
12、剂量。4.3.4 放射性核素进入人体内的医学处理4.3.4. 1 尽早清除初始进入部位的放射性核素c包括:彻底恍消体表陆染.防止的染物的扩散。疑有吸入时,应清拭鼻腔、含嗽、桂痰,必要时使用局部血管收缩剂。有摄入时.可催口士、洗胃、使用缓泻剂和阻吸收药物。4.3.4.2 根据放射性核素的种类和进入量,尽早选用相应药物进行促排治疗详见附录D(参考件)J。有放射性腆进入体内时.应力争在6h内服用稳定性腆;有氟进入体内时应大量饮水或补液。GB 9662-88 4.3.5 对超过2个年摄入量限值(ALl)的放射性核素内照射人员应进行医学观察及相应的治疗;届过20个ALI者属于严重内照射,应进行长期、严密
13、的医学观察和积极治疗,注意远期效应。4. 4 内外混合照射时的医学处理可参照4.2及4.3条进行。伴有体表创伤时,可用生理盐水、结合剂反复冲洗。对用生理盐水和络合剂难以去除的污染,可考虑手术切除。5 放射性污.控制的原则5. 1 沾污事故有人体污染、室内污染和室外环境市染等三种情况。5. 2 发生污染性事故时,首先控制污染,保护好事故现场。阻断一切扩散污染的可能途径,如暂时关闭通风系统或控制载带放射性核素的液体外溢,或用物体吸附或遮盖密封,防止污染再扩散。5. 3 隔离污染区,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出入现场。或用路障、或用明显线条标记出污染的边界区域及其污染程度。由隔离区进入清洁区,要通过缓冲
14、区,确保清洁区不受放射性的污染。5. 4 进入污染区必须穿戴个人防护用具,通过缓冲区进入污染区。5. 4. 1 从放射污染区出来的人员,要进行个人监测,手、脸、头发、鞋要给以特别注意,其次是臀部、膝、袖口等处。5.4.2 由污染区携出的物品、设备,必须在缓冲区经过检查和处理,达到去污标准后,才能带入清洁区。5. 4. 3 污染的监测结果必须记录,用一定面积的平均计数率值表示。如监测地板、天花板、墙表团用1 000 cm2上的平均计数率值,真他表面,如桌、衣服等用300c时,皮肤污染测量用100c时,最容易受、污染的手指尖和手掌,按30cm2计算之。5. 5 放射性物质污染表面的限值任何表面受到
15、放射性污染,应及时采取综合去污措施,尽可能清洗到本康水平或按表2列出值进行控制:污染表面子、皮肤、内衣、工作袜王作服、手套、工作鞋设备、地面、精壁表2放射性物质(BQ/cm2)3.7 X 10-2 3.7XI0-1 3.7XI00 自放射性物质(BQ/cm2)3.7 X 10-1 3.7XI00 3. 7X 101 5. 5. 1 污染时间愈久,愈难以去污。于、皮肤受到污染时,应及时采用去污效率高,对皮肤无剌激、不会促进吸收的去污剂进行清洗。其他表面污染,应采取适当措施清除污果。对固定性污染.控制水平可以适当提高,但不得超过表2中列出值的5倍。5.5.2 最大能量小于0.3mev的白放射性物质
16、污染,其表面污染的控制数值可以为表2中列出值的5倍。5.5.3 对低、中毒组放射性核素,控制水平可放宽10倍。5.5.4 设备与用品,经仔细清洗后,其污染水平不大于表2中所列出值的五十分之一时,经放射防护部门测量许可后,可在一般工作中使用。5. 6 个人去污时用肥皂、温水和软毛刷认真擦洗。洗消时要按顺序进行,先轻后重,防止交叉污染。要特别注意手部,尤其是指甲沟、手指缝。必要时可用弹力粘膏敷贴23h。揭去粘膏再用水清洗,对去除残留性污染有较好效果。或采用特种去污荆见附录D(参考件门。擦洗头发一般用大量肥皂和水,要特别注意防止肥皂泡沫流入眼睛、耳、鼻和嘴。每次洗消前后要进行监测,对比去污效率。除污
17、染的废水须收集,经监测后方可酌情处理。5. 7 受过严重放射性污染的车辆或设备,其表面虽然经除窍达到了许可水平,但是,当检修、拆卸内部结构时,仍要谨慎,防止结构内部污染的扩散,要进行监测和控制。GB 9662-88 附录A名词术语解辑(参考件)A1 电离辐射事故radiological accidents 电离辐射源失控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产生对生命、健康或财产的危害。A2 事故照射accidental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事故情况下受到的非自愿的、意外的照射。A3 应急照射emergency exposure 异常照射的一种,指在发生事故之时或之后,为了抢救遇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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