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1 T 574-2019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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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91.040.01 P 36 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574-2019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in Wuhan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2019-06-28 发布2019-07-26 实施DB4201/T 574-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
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立、于雪松、吴彤、吴勃、丁援、吴莎冰、李杰、张文静、费小坤、姜一公、马志亮、戴仕炳、郭伟民、蔡颖佶、陈存夫、张迎春、李跃、曾汉武、丁凇、董川、裘维亚、施萌、徐伟、吴立波、曹毅、周启明。DB4201/T 574-2019 1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3、保护修缮的基本规定、保护修缮查勘与检测鉴定、保护修缮设计、保护修缮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WW/T 0034 古建
4、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WW/T 0048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 WW/T 0078 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T 245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DB4201/T 537-2018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武政办2013179号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 文物督函2015371号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城住字84第678号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 preserva
5、tion and restoration of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为保护建筑价值、维护建筑安全、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恢复建筑风貌、提升使用功能,而对其总体环境、建筑整体及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以及专项内容进行维护修缮的工程行为。DB4201/T 574-2019 2 3.2 保护等级 protection level 根据建筑价值及其完好程度,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不同保护等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也有所区别。3.3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statutory plans of the conservation of ou
6、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in wuhan 房屋主管部门根据优秀历史建筑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机构逐栋编制的用以明确建筑保护范围及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并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的管理文件。以下简称保护图则。3.4 建筑空间格局 architectural spatial pattern 建筑内外空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建筑的体量、尺度、高度、层数,以及由建筑装饰和结构等所形成的空间布局和由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及街道构成的外部街景关系。3.5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集中体现建筑价值和特色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特色构件、
7、材料、工艺做法和装饰,主体结构,历史环境要素等。根据历史考证和现场查勘的不断深入,经专家认定后可增加、调整重点保护部位和相关保护要求。3.6 总体环境 overall environment 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空间构成的总称,包括附属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其中保护控制范围由相关紫线专项规划和保护图则规定。3.7 查勘 survey 为明确优秀历史建筑病害、完损情况,确定修缮范围、修缮部位及修缮要求而进行的资料研究和实地调查等活动。3.8 房屋完损等级 damage condition of houses 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完损状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
8、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房五种类型。3.9 结构干预 structure intervention 为提高结构承载或抗变形能力及抗震性能,而对其采取的必要技术措施。3.10 DB4201/T 574-2019 3 砖石增强 brick and masonry enhancement 在不改变原有材料颜色及质感的前提下,对优秀历史建筑砖石材料表面的劣化进行的增强处理。3.11 憎水 hydrophobic treatment 利用憎水材料浸渍砖石等无机材料,提高砖石材料表面抗风化能力的处理方法。3.12 排盐、脱盐 salt e
9、limination and desalination 利用水溶盐在水中溶解迁移并在蒸发面结晶沉淀的原理,降低砖石等无机材料中有害水溶盐含量,从而更好地保存历史材料的方法。3.13 敷贴法清洗 application methodof cleaning 在砖石等多孔无机材料表面敷贴清洁敷剂,将污垢及水溶盐等吸附出来,从而清洁墙面的一种方法。3.14 钻孔化学注射法 chemical injection method 在砖砌体上钻孔注射硅烷类、聚氨酯等防水材料,从而在墙体中形成连续防水带的避潮层修复方法。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根据保护等级和保护要求,
10、保护其历史文化与技术信息,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和最低限度干预等原则,做到保护优先、安全适用、合理利用、技术适宜、经济可行和确保质量。4.1.2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按照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保护修缮技术要求明确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和保护要求。4.1.3 优秀历史建筑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周期根据房屋的建筑类型、结构类型、已使用年限、使用环境、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4.1.4 从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检测鉴定单位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应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外,还应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4.1.5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
11、缮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专项方案等应经专家论证,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4.1.6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对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修缮工程提供咨询意见。4.1.7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报送房屋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进行备案归档。4.1.8 优秀历史建筑应加强清洁卫生、防渗防漏、临时修补、维护防灾设施等日常保养,及时消除隐患,提高建筑的耐久性。4.2 保护修缮目标 DB4201/T 574-2019 4 4.2.1 应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并符合下列要求:a)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12、要求;b)符合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相关规划的要求;c)符合保护图则及其他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4.2.2 维护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日常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内容。在不改变优秀历史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可合理调整和完善建筑内部布局,提升结构的可靠性和建筑的抗震能力、消防能力。4.2.3 提升优秀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改善使用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延续或恢复建筑原使用功能,若需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应由业主(指建筑产权人、经营管理人及使用人等)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b)结构加固及设备更新不得改变重点保护部位。
13、4.3 保护修缮原则 4.3.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兼顾保护与利用,在保护建筑价值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建筑功能,实现可持续利用。4.3.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及最低限度干预等保护原则,尊重历年合理修缮的历史信息,保护建筑历史风貌。4.4 保护修缮范围 4.4.1 根据城市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缮改造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控制范围内的周边环境。4.4.2 优秀历史建筑内发现或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结构加固,或因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需要进行改造的结构构件。4.4.3 根据安全或功能使用需求,需要进行更新调整的优秀历史建筑室内外装饰、设备设施及总体布局。4.4.4 根
14、据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需要修缮的重点保护部位和保护项目。4.5 保护修缮类型 4.5.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的确定应以最低限度干预为前提,综合考虑建筑的保护等级、保护要求、保护价值、损坏状况、功能提升需求等因素。4.5.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类型分为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局部性保护修缮工程和专项保护修缮工程,其修缮范围、内容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 类型 范围和内容 综合性 保护修缮工程 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恢复建筑历史原貌、改善使用功能(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等多子项)的整体、全面、系统性保护修缮工程。局部性 保护修缮工程 在现状基础上,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
15、外立面整治、局部损坏修复或结构构件加固、局部楼层室内装修、局部区域内平面调整等局部性保护修缮工程。DB4201/T 574-2019 5 表 1(续)类型 范围和内容 专项 保护修缮工程 建筑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保护修缮工程;为满足建筑使用需求而进行的完善某专项功能、专项设备系统的保护修缮工程;在特定条件下必须采用基础托换、顶升、平移、落地重建等特定方法对建筑进行结构干预,并在此基础上对受影响部位进行复原和全面修缮的保护修缮工程。4.6 保护修缮工程的基本流程 4.6.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一般包括修缮实施准备
16、、查勘与检测鉴定、修缮设计、修缮施工和修缮验收五个阶段。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基本流程见附录 A。4.6.2 修缮实施准备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提出符合保护要求的保护修缮工程项目申请;b)获知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修缮技术要求。4.6.3 查勘与检测鉴定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进行资料搜集与现场查勘,形成查勘报告。b)进行专项测绘,形成建筑测绘资料;c)进行检测鉴定,形成检测鉴定报告;d)根据修缮设计要求,进行特色材料的性能检测鉴定、主要材料类型及施工工艺的检测鉴定、白蚁危害状况检测、节能检测评估、抗震能力评估、消防能力评估等专项检测鉴定。4.6.4 修缮设计阶段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
17、设计阶段,针对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修缮工程,还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各阶段应分别包括下列内容:a)方案设计阶段包括:1)明确修缮目的、范围和保护技术要求;2)研究历史资料与相关记录;3)综合价值评估;4)分析建筑病害分布情况和原因;5)编制修缮设计方案;6)提交方案文本,获得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b)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内容,兼顾施工的可行性;c)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1)进一步深化设计内容;2)确定重点保护部位的施工工艺要求和材料标准;3)编制修缮工艺设计,完善并形成施工图文件;4)编制修缮工程预算。4.6.5 修缮施工阶段应包括下
18、列内容:a)施工准备;b)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组织方案;DB4201/T 574-2019 6 c)提交方案文本,获得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d)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e)施工过程深入勘察,必要时补充检测鉴定、深化或补充施工图设计;f)施工过程中因隐蔽工程等造成重大设计调整的应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专家进行会审,并报送房屋主管部门确认;重要做法、色彩试验等可根据需要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专家进行现场确认;g)施工人员进场后,应对建筑物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信息的部位及构件采取保护措施。4.6.6 竣工验收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编写验收报告、整理竣
19、工图档资料,形成竣工报告书;b)组织工程竣工验收;c)竣工资料报送房屋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备案归档。4.7 保护修缮材料和工艺的选用 4.7.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材料和工艺的选用应符合保护要求。4.7.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护修缮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材料和构件,宜集中使用于显著部位。需添加新材料时,应选用成熟可靠、与原有品质相同或相近的替代材料进行复制;b)修缮材料选用前应先通过现场鉴定或材料专项检测鉴定,充分了解和评估原有材料的特征;c)修补类材料的强度不应高于原始材料,新旧材料要有物理、化学兼容性,在保证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做到近距离观察时新旧
20、材料可识别。4.7.3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保留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材料和工艺,宜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艺进行修缮。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可采用相近材料和工艺进行修缮。4.7.4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时必须经过试验或试样,并符合下列要求:a)结构和功能性的修缮所用新材料和新工艺应满足尺度合理、连接可靠、安全耐久的要求。b)室内外装饰工程所用新材料的质感、色彩、肌理等总体效果应与原建筑相协调。5 保护修缮查勘与检测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先进行现场查勘、专项测绘与检测鉴定,及时收集相应历史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测鉴定。5.1.2 查勘与检测
21、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根据修缮设计要求,若需要考证和勘察优秀历史建筑的原状和现状、分析和推断优秀历史建筑的设计尺寸和特征,应进行房屋修缮专项测绘;b)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鉴定:1)进行综合性、局部性或专项保护修缮工程;2)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3)常规年检发现建筑局部或整体结构构件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在火灾、自然灾害侵袭等偶然作用下或受相邻新建工程等施工影响,建筑出现明显损伤、变形或其他功能退化等现象。DB4201/T 574-2019 7 5.1.3 检测鉴定的范围与深度应根据修缮工程的类型和建筑的保存情况进行确定,必要时应扩大检测鉴定范围。5.1.4 检测鉴定
22、方法应遵循国家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以无损方法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半破损检测鉴定的成果对无损检测数据进行校核。5.1.5 查勘与检测鉴定的内容应完整,提供的数据和评价结论应全面、客观、准确。受现场条件限制、难以一次性完成的,应在修缮施工过程中由原单位分期补充查勘和检测鉴定,并作出评价。5.1.6 修缮工程中同类项目的查勘与检测鉴定应执行同一标准。5.1.7 修缮工程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对建筑价值和保存状况进行进一步评估。5.2 建筑查勘 5.2.1 优秀历史建筑查勘应包括资料调查与收集、建筑与结构概况调查、重点保护部位调查、建筑功能与布局调查、完损检查等,根据查勘结果初步明确修缮范围、修缮部位及
23、修缮要求。5.2.2 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a)历史资料。b)建筑使用、管理及规划资料;c)建筑研究成果及资料;d)历次工程档案资料;e)设备设施资料;f)建筑周边环境、市政管网及道路资料;g)其他相关资料。5.2.3 建筑与结构概况调查应包括建筑的建造年代、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风格、特点等内容。5.2.4 重点保护部位调查应复核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重点保护部位,检查重点保护部位的残损及病害情况。5.2.5 建筑功能与布局调查应明确优秀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当原始建造图纸、修缮图纸等资料尚存时,宜对图纸和建筑现状进行复核,了解建筑使用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5.2.6 完损检查应
24、包括建筑完损检查、结构完损检查和设备设施完损检查等内容(见附录 B),并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完损检查应查明屋面、外立面的渗漏损坏情况,室内装饰装修的损坏情况;b)结构完损检查应检查结构构件的锈蚀、碳化、风化、开裂、变形、松动等可能影响结构受力性能的损坏情况;c)设备设施完损检查应检查设备设施的老化、缺失及使用状况。5.2.7 查勘报告应采用文字描述与图纸、照片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的查勘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工程概况;b)查勘目的和要求;c)历史资料调查与收集成果;d)建筑、结构与机电设备概况;e)保护要求;f)重点保护部位;g)建筑使用功能;DB4201/T 574-2019
25、8 h)完损检查;i)查勘结论;j)修缮建议。5.2.8 局部性和专项保护修缮工程的查勘报告,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查勘报告的内容要求。5.3 建筑专项测绘 5.3.1 优秀历史建筑专项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a)遵循布局上“从整体到局部”、次序上“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b)选取典型构件测量时,应注意构件或部位的同一性;c)测绘成果应真实传递建筑信息,未探明部分应在测绘成果中作留白处理;部分隐蔽部位测绘应在施工阶段具备条件时补充;d)建筑专项的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5.3.2 测绘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合理结合使用测量工具、测量仪器、测量辅助工具和绘图工具等,参照相关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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