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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1 T 574-2019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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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201 T 574-2019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pdf

    1、ICS 91.040.01 P 36 DB4201武汉市地方标准 DB4201/T 574-2019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the preservation and restoration of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in Wuhan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2019-06-28 发布2019-07-26 实施DB4201/T 574-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提出并

    2、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建为历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泰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中心、武汉市民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天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武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立、于雪松、吴彤、吴勃、丁援、吴莎冰、李杰、张文静、费小坤、姜一公、马志亮、戴仕炳、郭伟民、蔡颖佶、陈存夫、张迎春、李跃、曾汉武、丁凇、董川、裘维亚、施萌、徐伟、吴立波、曹毅、周启明。DB4201/T 574-2019 1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

    3、保护修缮的基本规定、保护修缮查勘与检测鉴定、保护修缮设计、保护修缮施工、竣工验收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其他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在相同技术条件下可参照本规程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30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 50367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WW/T 0034 古建

    4、筑保护工程施工监理规范 WW/T 0048 近现代历史建筑结构安全性评估导则 WW/T 0078 近现代文物建筑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规范 JGJ 8 建筑变形测量规范 JGJ 116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 125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JGJ/T 245 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 DB4201/T 537-2018 武汉市房屋安全鉴定技术规程 武政办2013179号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分级保护及评审管理办法 文物督函2015371号 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城住字84第678号 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 preserva

    5、tion and restoration of ou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为保护建筑价值、维护建筑安全、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恢复建筑风貌、提升使用功能,而对其总体环境、建筑整体及组成部分的建筑、结构、设备以及专项内容进行维护修缮的工程行为。DB4201/T 574-2019 2 3.2 保护等级 protection level 根据建筑价值及其完好程度,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不同保护等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也有所区别。3.3 武汉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图则 statutory plans of the conservation of ou

    6、tstanding historic buildings in wuhan 房屋主管部门根据优秀历史建筑具体情况,委托相关工作机构逐栋编制的用以明确建筑保护范围及保护、修缮和使用的具体要求,并经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布的管理文件。以下简称保护图则。3.4 建筑空间格局 architectural spatial pattern 建筑内外空间的相互关系,包括建筑的体量、尺度、高度、层数,以及由建筑装饰和结构等所形成的空间布局和由建筑与周边相邻建筑及街道构成的外部街景关系。3.5 重点保护部位 key protection area 集中体现建筑价值和特色的构成要素,包括主要立面,平面布局,特色构件、

    7、材料、工艺做法和装饰,主体结构,历史环境要素等。根据历史考证和现场查勘的不断深入,经专家认定后可增加、调整重点保护部位和相关保护要求。3.6 总体环境 overall environment 保护控制范围内各种人工与自然空间构成的总称,包括附属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园林景观、设施、设备等,其中保护控制范围由相关紫线专项规划和保护图则规定。3.7 查勘 survey 为明确优秀历史建筑病害、完损情况,确定修缮范围、修缮部位及修缮要求而进行的资料研究和实地调查等活动。3.8 房屋完损等级 damage condition of houses 按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房屋完损状况根据各类房屋的结

    8、构、装修、设备等组成部分的完好、损坏程度,分为完好房、基本完好房、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和危房五种类型。3.9 结构干预 structure intervention 为提高结构承载或抗变形能力及抗震性能,而对其采取的必要技术措施。3.10 DB4201/T 574-2019 3 砖石增强 brick and masonry enhancement 在不改变原有材料颜色及质感的前提下,对优秀历史建筑砖石材料表面的劣化进行的增强处理。3.11 憎水 hydrophobic treatment 利用憎水材料浸渍砖石等无机材料,提高砖石材料表面抗风化能力的处理方法。3.12 排盐、脱盐 salt e

    9、limination and desalination 利用水溶盐在水中溶解迁移并在蒸发面结晶沉淀的原理,降低砖石等无机材料中有害水溶盐含量,从而更好地保存历史材料的方法。3.13 敷贴法清洗 application methodof cleaning 在砖石等多孔无机材料表面敷贴清洁敷剂,将污垢及水溶盐等吸附出来,从而清洁墙面的一种方法。3.14 钻孔化学注射法 chemical injection method 在砖砌体上钻孔注射硅烷类、聚氨酯等防水材料,从而在墙体中形成连续防水带的避潮层修复方法。4 基本规定 4.1 一般规定 4.1.1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根据保护等级和保护要求,

    10、保护其历史文化与技术信息,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和最低限度干预等原则,做到保护优先、安全适用、合理利用、技术适宜、经济可行和确保质量。4.1.2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按照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保护修缮技术要求明确建筑的重点保护部位和保护要求。4.1.3 优秀历史建筑应定期进行检测,检测周期根据房屋的建筑类型、结构类型、已使用年限、使用环境、使用功能以及保护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4.1.4 从事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检测鉴定单位应具有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除应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外,还应具有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资质。4.1.5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

    11、缮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施工专项方案等应经专家论证,报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4.1.6 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应对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修缮工程提供咨询意见。4.1.7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资料应在竣工验收后报送房屋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进行备案归档。4.1.8 优秀历史建筑应加强清洁卫生、防渗防漏、临时修补、维护防灾设施等日常保养,及时消除隐患,提高建筑的耐久性。4.2 保护修缮目标 DB4201/T 574-2019 4 4.2.1 应保护优秀历史建筑的整体风貌并符合下列要求:a)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12、要求;b)符合所在地的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等相关规划的要求;c)符合保护图则及其他相关管理文件的要求。4.2.2 维护优秀历史建筑安全,包括结构安全、消防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日常安全防范等方面的内容。在不改变优秀历史建筑风貌的前提下,可合理调整和完善建筑内部布局,提升结构的可靠性和建筑的抗震能力、消防能力。4.2.3 提升优秀历史建筑使用功能,改善使用条件,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宜延续或恢复建筑原使用功能,若需改变建筑原使用功能,应由业主(指建筑产权人、经营管理人及使用人等)向市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b)结构加固及设备更新不得改变重点保护部位。

    13、4.3 保护修缮原则 4.3.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兼顾保护与利用,在保护建筑价值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建筑功能,实现可持续利用。4.3.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可识别性及最低限度干预等保护原则,尊重历年合理修缮的历史信息,保护建筑历史风貌。4.4 保护修缮范围 4.4.1 根据城市发展要求,需要进行修缮改造的优秀历史建筑及其保护控制范围内的周边环境。4.4.2 优秀历史建筑内发现或经检测存在安全隐患需要进行结构加固,或因使用功能发生改变需要进行改造的结构构件。4.4.3 根据安全或功能使用需求,需要进行更新调整的优秀历史建筑室内外装饰、设备设施及总体布局。4.4.4 根

    14、据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需要修缮的重点保护部位和保护项目。4.5 保护修缮类型 4.5.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的确定应以最低限度干预为前提,综合考虑建筑的保护等级、保护要求、保护价值、损坏状况、功能提升需求等因素。4.5.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的类型分为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局部性保护修缮工程和专项保护修缮工程,其修缮范围、内容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类型 类型 范围和内容 综合性 保护修缮工程 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恢复建筑历史原貌、改善使用功能(包括建筑、结构、设备等多子项)的整体、全面、系统性保护修缮工程。局部性 保护修缮工程 在现状基础上,对优秀历史建筑进行

    15、外立面整治、局部损坏修复或结构构件加固、局部楼层室内装修、局部区域内平面调整等局部性保护修缮工程。DB4201/T 574-2019 5 表 1(续)类型 范围和内容 专项 保护修缮工程 建筑突发严重危险时,由于时间、技术、经费等条件的限制,不能进行彻底修缮而采取具有可逆性的临时抢险加固措施的保护修缮工程;为满足建筑使用需求而进行的完善某专项功能、专项设备系统的保护修缮工程;在特定条件下必须采用基础托换、顶升、平移、落地重建等特定方法对建筑进行结构干预,并在此基础上对受影响部位进行复原和全面修缮的保护修缮工程。4.6 保护修缮工程的基本流程 4.6.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一般包括修缮实施准备

    16、、查勘与检测鉴定、修缮设计、修缮施工和修缮验收五个阶段。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的基本流程见附录 A。4.6.2 修缮实施准备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提出符合保护要求的保护修缮工程项目申请;b)获知房屋主管部门提出的保护修缮技术要求。4.6.3 查勘与检测鉴定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进行资料搜集与现场查勘,形成查勘报告。b)进行专项测绘,形成建筑测绘资料;c)进行检测鉴定,形成检测鉴定报告;d)根据修缮设计要求,进行特色材料的性能检测鉴定、主要材料类型及施工工艺的检测鉴定、白蚁危害状况检测、节能检测评估、抗震能力评估、消防能力评估等专项检测鉴定。4.6.4 修缮设计阶段一般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

    17、设计阶段,针对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保护修缮工程,还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各阶段应分别包括下列内容:a)方案设计阶段包括:1)明确修缮目的、范围和保护技术要求;2)研究历史资料与相关记录;3)综合价值评估;4)分析建筑病害分布情况和原因;5)编制修缮设计方案;6)提交方案文本,获得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b)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出具的设计方案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内容,兼顾施工的可行性;c)施工图设计阶段包括:1)进一步深化设计内容;2)确定重点保护部位的施工工艺要求和材料标准;3)编制修缮工艺设计,完善并形成施工图文件;4)编制修缮工程预算。4.6.5 修缮施工阶段应包括下

    18、列内容:a)施工准备;b)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组织方案;DB4201/T 574-2019 6 c)提交方案文本,获得房屋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d)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施工,施工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培训;e)施工过程深入勘察,必要时补充检测鉴定、深化或补充施工图设计;f)施工过程中因隐蔽工程等造成重大设计调整的应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专家进行会审,并报送房屋主管部门确认;重要做法、色彩试验等可根据需要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专家进行现场确认;g)施工人员进场后,应对建筑物内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和信息的部位及构件采取保护措施。4.6.6 竣工验收阶段应包括下列内容:a)编写验收报告、整理竣

    19、工图档资料,形成竣工报告书;b)组织工程竣工验收;c)竣工资料报送房屋主管部门和城建档案馆备案归档。4.7 保护修缮材料和工艺的选用 4.7.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材料和工艺的选用应符合保护要求。4.7.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材料的利用与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护修缮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材料和构件,宜集中使用于显著部位。需添加新材料时,应选用成熟可靠、与原有品质相同或相近的替代材料进行复制;b)修缮材料选用前应先通过现场鉴定或材料专项检测鉴定,充分了解和评估原有材料的特征;c)修补类材料的强度不应高于原始材料,新旧材料要有物理、化学兼容性,在保证整体风貌相协调的前提下,做到近距离观察时新旧

    20、材料可识别。4.7.3 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应保留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材料和工艺,宜采用原材料和原工艺进行修缮。在条件不满足的情况下,可采用相近材料和工艺进行修缮。4.7.4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采用新材料和新工艺时必须经过试验或试样,并符合下列要求:a)结构和功能性的修缮所用新材料和新工艺应满足尺度合理、连接可靠、安全耐久的要求。b)室内外装饰工程所用新材料的质感、色彩、肌理等总体效果应与原建筑相协调。5 保护修缮查勘与检测鉴定 5.1 一般规定 5.1.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应先进行现场查勘、专项测绘与检测鉴定,及时收集相应历史资料,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检测鉴定。5.1.2 查勘与检测

    21、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a)根据修缮设计要求,若需要考证和勘察优秀历史建筑的原状和现状、分析和推断优秀历史建筑的设计尺寸和特征,应进行房屋修缮专项测绘;b)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检测鉴定:1)进行综合性、局部性或专项保护修缮工程;2)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3)常规年检发现建筑局部或整体结构构件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4)在火灾、自然灾害侵袭等偶然作用下或受相邻新建工程等施工影响,建筑出现明显损伤、变形或其他功能退化等现象。DB4201/T 574-2019 7 5.1.3 检测鉴定的范围与深度应根据修缮工程的类型和建筑的保存情况进行确定,必要时应扩大检测鉴定范围。5.1.4 检测鉴定

    22、方法应遵循国家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以无损方法为主,必要时可采用半破损检测鉴定的成果对无损检测数据进行校核。5.1.5 查勘与检测鉴定的内容应完整,提供的数据和评价结论应全面、客观、准确。受现场条件限制、难以一次性完成的,应在修缮施工过程中由原单位分期补充查勘和检测鉴定,并作出评价。5.1.6 修缮工程中同类项目的查勘与检测鉴定应执行同一标准。5.1.7 修缮工程应根据检测鉴定结果,对建筑价值和保存状况进行进一步评估。5.2 建筑查勘 5.2.1 优秀历史建筑查勘应包括资料调查与收集、建筑与结构概况调查、重点保护部位调查、建筑功能与布局调查、完损检查等,根据查勘结果初步明确修缮范围、修缮部位及

    23、修缮要求。5.2.2 资料调查与收集应包括下列内容:a)历史资料。b)建筑使用、管理及规划资料;c)建筑研究成果及资料;d)历次工程档案资料;e)设备设施资料;f)建筑周边环境、市政管网及道路资料;g)其他相关资料。5.2.3 建筑与结构概况调查应包括建筑的建造年代、面积、高度、层数、结构形式、风格、特点等内容。5.2.4 重点保护部位调查应复核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重点保护部位,检查重点保护部位的残损及病害情况。5.2.5 建筑功能与布局调查应明确优秀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当原始建造图纸、修缮图纸等资料尚存时,宜对图纸和建筑现状进行复核,了解建筑使用荷载和使用条件的变化。5.2.6 完损检查应

    24、包括建筑完损检查、结构完损检查和设备设施完损检查等内容(见附录 B),并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完损检查应查明屋面、外立面的渗漏损坏情况,室内装饰装修的损坏情况;b)结构完损检查应检查结构构件的锈蚀、碳化、风化、开裂、变形、松动等可能影响结构受力性能的损坏情况;c)设备设施完损检查应检查设备设施的老化、缺失及使用状况。5.2.7 查勘报告应采用文字描述与图纸、照片相结合的方式,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的查勘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a)工程概况;b)查勘目的和要求;c)历史资料调查与收集成果;d)建筑、结构与机电设备概况;e)保护要求;f)重点保护部位;g)建筑使用功能;DB4201/T 574-2019

    25、8 h)完损检查;i)查勘结论;j)修缮建议。5.2.8 局部性和专项保护修缮工程的查勘报告,可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查勘报告的内容要求。5.3 建筑专项测绘 5.3.1 优秀历史建筑专项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a)遵循布局上“从整体到局部”、次序上“先控制后细部”的原则;b)选取典型构件测量时,应注意构件或部位的同一性;c)测绘成果应真实传递建筑信息,未探明部分应在测绘成果中作留白处理;部分隐蔽部位测绘应在施工阶段具备条件时补充;d)建筑专项的测绘成果应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5.3.2 测绘人员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合理结合使用测量工具、测量仪器、测量辅助工具和绘图工具等,参照相关测量

    26、规程进行操作,并合理控制测量误差。5.3.3 优秀历史建筑专项测绘应符合下列基本流程:a)准备工作;b)现场测绘;c)绘制成果图;d)审核校对;e)交付成果。5.3.4 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的专项现场测绘应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总平面及建筑单体测绘、重点保护部位的细部测绘等。5.3.5 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的专项测绘成果应包括建筑总平面图、各层平面图(包括屋顶、天花、地坪、架空层或防潮层、地下室)、各立面图(后加物及残损现状)、主要剖面图、重点保护部位细部大样图、原始测量数据和照片、文字报告资料等。5.3.6 局部性和专项保护修缮工程可根据实际工程需要确定专项测绘的内容,并完成相应测绘成

    27、果。5.3.7 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可采用 BIM 信息模型、GIS 数据库及应用系统、3Dscan、三维图像模型和多媒体视频录像等成果作为测绘的辅助资料。5.4 建筑检测鉴定 5.4.1 优秀历史建筑检测鉴定包括完损状况评定、危险性鉴定、结构可靠性鉴定三种类型。5.4.2 针对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不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干预的局部性、专项保护修缮工程,应参照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建筑完损状况评定。具体内容包括屋面和外立面的裂缝、渗漏和损伤,特色装饰部位损伤,混凝土碳化、龟裂,钢筋外露数量,钢材锈蚀程度,砖墙风化,砌筑砂浆酥化,木材虫蚀、腐朽,木结构节点

    28、松脱失效等。检测宜采用无损检测与半破损检测相结合的方法,重点保护部位应采用无损检测的方法。5.4.3 建筑经常规年检发现局部或整体结构构件老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完损状况评定结论为危险房时,还应参照 JGJ 125 的相关规定,进行危险性鉴定。具体内容包括建筑结构图纸复核、使用荷载调查、变形检测等,必要时应采用仪器进行测试、结构分析和验算,并符合下列要求:DB4201/T 574-2019 9 a)鉴定实施前应对建筑结构图纸进行调查、收集与分析复核,包括结构平面布置、构件尺寸、代表性构件的截面尺寸、配筋构造、节点连接构造等内容,并应对建筑结构的原始状况和后期修补、加固和改建的痕迹进行区分;b

    29、)建筑恒荷载的调查应采用抽样实测的方法,重点检测楼面找平、装饰层的材料与厚度,以及填充围护墙的材料与厚度;活荷载的调查应根据实际使用功能,参照 GB 50009 的相关规定执行。必要时应对活荷载较大的设备房、档案资料室等房间进行荷载能力现场检测;c)建筑变形测量应参照 JGJ 8 执行,包括相对沉降、倾斜检测、裂缝和挠度观测等内容。5.4.4 建筑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结构可靠性鉴定:a)进行综合性保护修缮工程,或对原结构进行干预的局部性、专项保护修缮工程;b)改变使用功能、使用条件或使用要求;c)在火灾、自然灾害侵袭等偶然作用下或受相邻新建工程等施工影响,建筑出现明显损伤、变形或其他功能退

    30、化。5.4.5 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应参照 GB 50292 和 GB 50144 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分析优秀历史建筑的特点,客观评价其结构体系、构造连接方法、工艺特点及其设计施工所依据的标准,建立合理的计算模型;b)可靠性鉴定所用的资料、数据应反映建筑的实际状况,并应考虑结构、构件及材料的损坏影响,以及非承重结构的作用等;c)当建筑实际荷载超出原设计标准或建筑结构构件出现明显破损时,应对建筑进行结构可靠性的复核验算。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进行复核验算时,应严格判断软件的设定条件与建筑实际情况的符合程度,对验算结果应进行综合分析和合理评价;d)必要时进行结构抗震性能评定,包括结

    31、构构造措施和整体抗震性能的评定、抗震承载能力验算及抗震变形验算。5.4.6 优秀历史建筑检测鉴定报告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a)项目概况;b)检测鉴定目的和要求;c)检测鉴定仪器设备;d)检测鉴定依据;e)房屋的保护要求和保护范围、内容;f)建筑与结构概况;g)历史沿革和使用、维修改造情况;h)建筑结构图纸的复核与测绘;i)使用荷载的调查分析;j)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鉴定;k)房屋变形的测量;l)损伤状况的检测鉴定;m)结构计算分析;n)检测鉴定成果及分析;DB4201/T 574-2019 10 o)检测鉴定结论;p)建筑修缮后的使用要求和建筑结构改造设想;q)结构加固设计和专项检测鉴定建议。

    32、5.5 建筑专项检测鉴定 5.5.1 根据修缮设计的要求,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优秀历史建筑的相关特定信息时,应对其进行专项检测鉴定,内容包括特色材料的性能检测鉴定、主要材料类型及施工工艺的检测鉴定、白蚁危害状况调查、节能检测评估、抗震能力评估、消防能力评估等。5.5.2 特色材料的专项材性检测鉴定,是针对优秀历史建筑中的特色材料在按原样修复、替换前进行的检测鉴定;可通过采样测试、化学成分分析等方法确定其组分、产地、材料性能等。5.5.3 外墙材料类型及施工工艺的检测鉴定包括外墙石材的类型、粘贴工艺,清水墙的灰缝形式,外墙抹灰和集石类饰面的组成、施工工艺等;可采用取样检测的方法鉴定其矿物组成结构。

    33、5.5.4 材性的检测鉴定除常规的材性检测鉴定外,还可根据修缮需要进行外墙毛细吸水系数检测、外墙材料红外热像检测和材料的有害盐分析等。5.5.5 有白蚁侵害危险的建筑应进行白蚁危害状况调查,调查应满足现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主要内容包括白蚁危害受损的程度、范围,白蚁危害状况的调查结论,白蚁防治方法的建议或措施等。5.5.6 有节能改造需求或需了解节能状况的建筑应进行节能检测评估。5.5.7 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建筑,在技术、经济可行的情况下宜进行抗震能力评估和消防能力评估,其中抗震鉴定应参照 GB 50023 执行,消防安全评估应参照文物建筑防火设计导则(试行)执行。

    34、6 保护修缮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优秀历史建筑修缮工程必须按照修缮设计实施。修缮设计应以国家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及研究、查勘、检测鉴定报告为依据。6.1.2 修缮设计应重点保护下列要素:a)反映武汉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要素;b)具有代表性的使用功能及特征;c)体现时代特点的建筑样式、工艺和工程技术;d)体现著名建筑师特色的设计手法;e)反映历史人物、历史事件和活动等历史信息的载体;f)其他体现建筑价值的要素。6.1.3 重点保护部位的修缮应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价值评估结果确定下列修缮效果:a)原样保留:历史依据充分、保存情况较好时,对优秀历史建筑按原样保留;b)原状修复:历史依据

    35、充分时,按原状恢复优秀历史建筑残缺部分,现存的历史修缮已降低优秀历史建筑价值时,对优秀历史建筑按原状恢复。进行原状修复时,应注意可识别性;c)现状维修:历史依据尚不充分时,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留优秀历史建筑现状,并进行维护性修缮;对不影响结构安全的破损处应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保留历史材料并采取措施提高DB4201/T 574-2019 11 其耐久性。6.1.4 影响优秀历史建筑整体风貌的后期搭建应予以拆除,并恢复历史原状。6.1.5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保护级别较高、功能复杂、规模较大或有重大影响的修缮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环节。6.1.6 方案设

    36、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根据建筑保护等级、保护要求和检测鉴定报告,明确修缮目标和修缮范围;b)准确、完整和全面地调查分析建筑历史、价值、基本状况(原状和现状)、完损程度等相关内容;c)评估优秀历史建筑功能变化的可行性与合理性,提出再利用的概念方案;d)保持修缮方法、技术与修缮原则一致,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6.1.7 初步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根据出具的方案设计的审查意见,深化设计内容;b)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并兼顾施工的可行性。6.1.8 施工图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进一步深化设计内容,形成满足现场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本;b)设计前应对房屋现状进行详细勘察,为设

    37、计内容的完善性、针对性、可实施性提供依据和参数;c)参照现行相关施工图编制规范,明确建筑结构构件、节点、重点保护部位的施工工艺、技术图纸、技术措施及质量标准等内容,确定选用的工程材料的品种、规格和主要技术参数;d)施工图设计应贯穿修缮施工的全过程。原设计内容应根据施工期间新发现的历史信息或残损问题进行深化、增改,产生重大变化的应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评审专家进行专门论证后报房屋主管部门确认。6.2 总体环境保护与整治 6.2.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修缮设计应兼顾建筑周围的总体环境保护与整治,具体范围由相关紫线专项规划中确定的建筑紫线范围和保护图则规定的保护控制范围界定,修缮方案中应有总体环境保护与整

    38、治专篇。6.2.2 总体环境的保护和整治应包括下列内容:a)整修或疏通交通空间,包括主入口、人行道、车行道和院落等,合理设置停车泊位及其他配套设施;b)拆除违章建筑和对保护风貌造成较大影响的搭建;c)整治对立面造成较大影响的附加物,包括线缆、煤气管、落水管、雨篷、空调外机等;d)整治景观环境,包括绿化、景观设施、装饰物等。6.2.3 总体环境保护和整治前应对原建筑总体环境进行调查,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a)历史环境沿革的考证;b)总体布局和室外环境的历年变化情况;c)地区风貌和原建筑设计风格对建筑环境的要求;d)建筑环境的主要构成要素及其缺损状况和恢复的可能性。DB4201/T 574-2019

    39、 12 6.2.4 具有表征意义的环境要素(包括雕塑、山石、亭池等建筑小品和围墙、护栏、道路、灯饰等建筑饰物)应按原有的材料、构造、工艺、样式进行修复,恢复原有环境风貌。6.2.5 具有功能作用的环境要素(包括泵房、配变电、门卫、车库、道路、标识系统等构筑物的设置位置、尺度、用料、色彩等)的增设改建应满足功能要求,并与环境风貌相协调,不应遮挡建筑的主要立面。6.2.6 原有绿化的乔木、特殊花草、名贵树木等应予以保护,新增绿化应和建筑的历史环境相协调,不应遮挡建筑的主要立面,并宜优先使用乡土树种。6.2.7 道路修缮宜参照原有道路的布局走向、修筑特点、用料和构造形式,并满足通行要求,力求自然、通

    40、畅,保留历史风貌信息。6.2.8 户外广告、店招、泛光照明等系统应结合建筑的风格特点进行设计,避免破坏优秀历史建筑的外立面,并与环境风貌相协调。6.3 建筑保护修缮设计 6.3.1 优秀历史建筑外立面保护修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屋面、墙面、柱子、门窗、线脚、雨篷、阳台、台阶、烟囱、檐口、栏杆、勒脚、门窗套、墙面装饰花饰等的清洗、修缮和复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遵循最低限度干预原则,以改善历史材料的材性为主要目标;b)考证各时期的建筑立面变迁,勘查外立面材料和制作工艺;c)合理评价各时期的外立面修缮,保留提升优秀历史建筑价值的修缮。无充分依据时,不应进行外立面或重点保护部位的复原;d)去除降低建

    41、筑价值或影响建筑风貌的附加物,或对其进行规置、优化设计后予以保留;e)对外立面各部位的样式做法和完损情况做出明确标识和说明;明确外立面修缮方法、技术参数、拟用材料、修缮质量等,并对外立面门窗的尺寸、构造、节点做法等提出具体要求;f)防水防潮构造、结构加固(含抗震加固)、设备设施增设等应进行隐蔽设计;g)重点保护部位应按原样修缮,非重点保护部位可根据使用要求作提升性能的设计。6.3.2 内部空间保护修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结构体系的保护、平面形制、建筑空间格局、使用功能、交通组织、室内环境的改善等,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按照保护图则的要求,整体保护重点室内空间布局,保留其历史信息;b)根据建筑不同

    42、的保护等级与保护要求,对其内部空间功能进行原功能延续、复原、完善、变更四种不同类型的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功能延续设计应延续原有建筑内部空间格局和流线,沿用原有结构体系和内部特色装饰;2)功能复原设计应充分考证、明确复原依据,采用原工艺、原材料、原构造,恢复原使用功能、空间格局和室内陈设;3)功能完善设计应对原有建筑的空间及界面进行整体保护,根据新增功能需求对原有次要空间格局和流线进行优化调整;4)功能变更设计应充分论证、多方面比选,优先选用可逆方式,在保护整体风貌的前提下对重点保护部位进行保护和修缮。c)对重点保护部位的保存和使用现状、历年修缮和改建情况进行调查,依据历史图纸、照片等资

    43、料,结合现场查勘对室内原有空间格局进行考证;DB4201/T 574-2019 13 d)对重点保护部位进行完损情况分析,对承重墙体、楼板、楼梯等构件进行检修、加固;e)移除不符合保护要求和使用安全的历年添加物,如加层、插层、分隔等,恢复建筑的原有风貌和空间格局;f)对各墙面装饰做法、完善情况和尺寸做出明确标示和说明,对保护部位提出修缮方法,对主要材质提供技术参数,对修缮质量提出具体要求;g)建筑再利用设计的功能定位应合理,空间使用应符合建筑本身的类型、风格及安全要求;内部空间需作必要改动的应符合下列要求:1)应选择恰当位置、形式、尺度,并满足保护要求,且与原建筑相协调;2)新加外露装饰、分隔

    44、等的用料和构造应具有可识别性;3)新加部分应具有可逆性,且不影响优秀历史建筑的完整性和安全性;4)合理增设水、电、供暖通风空调等系统设施,适当提高空间舒适度。6.3.3 室内装饰保护修缮设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历史遗存地面、墙面、天花、装饰线脚、内门窗、隔墙、护墙板、楼梯、栏杆、壁炉、门窗套、装饰物、家具、灯具、五金件、陈设品等的清洗、修缮和复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a)根据保护要求,对艺术风格、工艺、材质及保存现状进行调查,对损坏情况进行评估,并考证其是否为历史原物;b)对建筑室内装饰进行价值评估,移除室内无保留价值的历年装饰添加物和改造物,保留下列具有历史意义的装饰物:1)表现当时优秀历史建筑特色

    45、材料和工艺技术的典型范例;2)体现建筑师风格特征的室内装饰;3)体现该建筑特色的装饰、材料、构造和工艺。c)重点保护部位的复原应有充分依据,宜采用原工艺、原材料。无充分依据的修缮应符合可逆性、可识别性等原则。6.3.4 非重点保护部位可根据新的使用需求进行装修设计,应与原建筑风格相协调,并符合可逆性、可识别性等原则。6.4 结构加固设计 6.4.1 优秀历史建筑的结构加固设计应满足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并在满足技术、经济可行性和建筑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其抗震性能。6.4.2 应根据不同的保护等级选用适当的加固方法,不得破坏重点保护部位。6.4.3 结构加固方案应以检测鉴定为依据,掌握已有结

    46、构的材料性能、结构体系、结构构造、结构缺陷和损伤等信息,分析结构的受力现状。6.4.4 结构的加固设计宜按照现行结构加固设计规范执行。6.4.5 结构加固设计后续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a)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确定;b)使用年限到期后,经可靠性鉴定确认其结构工作正常的建筑可延长使用年限;c)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应定期检查工作状态,在其变形适应期内还应对原始结构、构件和加固材料间的协同工作状态进行定期检测或监测。检测周期由设计单位确定。6.4.6 建筑结构纠偏和止倾处理应参照 JGJ 270 执行。DB4201/T 574-2019 14 6.4.7 应明确结构加固后的使

    47、用功能。在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内,未经技术鉴定或设计单位许可,不得改变加固后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6.4.8 应根据建筑不同的保护级别确定不同的结构加固设计要求。其中,一级优秀历史建筑和结构体系为重点保护部位的二级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原有结构体系,并应保留原有材料、构造和连接方式;局部加固时宜采取措施保证原有结构不受损坏,并具备可识别性。结构体系为非重点保护部位的二级优秀历史建筑不得改变原有主要结构体系。6.4.9 结构加固设计应与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紧密结合,并采取措施保证新增构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6.4.10 重要结构、构件的加固设计宜采用间接加固方法,可另设结构体系与局部构件。6.4.11 加

    48、固后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6.4.12 结构上的荷载作用应经调查或检测核实。既有结构的荷载标准值取值、常用材料和构件的单位自重标准值应参照 GB 50009 的规定,并可参照 GB 50367 的规定和要求确定其标准值或代表值。6.4.13 由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收缩应力、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规定治理与加固的顺序。6.4.14 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6.4.15 建筑抗震加固设计

    49、应参照 JGJ 116 执行,对于承载力足够但抗震性能不足的建筑,宜采用适当的抗震加固措施,提高建筑抗震性能。6.4.16 在建筑结构刚度好、沉降变形稳定、地基与基础能有效共同工作的情况下,考虑到地基土的长期压密效应,天然地基承载力设计值可比原设计值有所提高,提高系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大值不应大于 1.2。6.4.17 多层混凝土的柱、梁、板体系结构在柱间砖墙砌体强度大于 MU2.5 且厚度大于 220 mm、砌筑质量好、砂浆强度大于 M1.0 时,可考虑墙体的作用效应。6.4.18 优秀历史建筑的结构加固设计应参照 GB 50005、GB 50009、GB 50165、GB 50367

    50、、GB 50702、JGJ 116、JGJ 117、CECS 77 等相关规范执行。6.5 设备修缮更新设计 6.5.1 优秀历史建筑设备修缮更新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a)落实建筑专业对于保护的总体要求,在保护前提下根据建筑的功能定位进行设计,与整体环境相协调;b)满足现行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要求,确实无法满足的应进行专项论证,确定解决方案;c)各类管线宜利用建筑原有管线位置和孔洞,在不破坏原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管道宜暗埋或隐蔽敷设,且不得穿越重点保护部位;没有条件进行隐蔽敷设的管线应敷设规整;d)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原始设备宜予以保留;有历史价值的设备及其零配件应予以保护整修;必须更换或新增的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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