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17 T370-2023 粉剂兽药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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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65.120 CCS B 46 4117 驻马店市地方标准 DB 4117/T 3702023 粉剂兽药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2023-08-10 发布2023-09-10 实施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4117/T 3702023 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驻马店市农业农村局提出。本文件由驻马店市畜牧兽医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驻马店市兽药饲料(动物产品)质量检验监测中心、正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项城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遂平县农业农村局、西平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2、中心、上蔡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焦作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中心、泌阳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鹿邑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驿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修武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鲁山县畜牧技术推广站、正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滑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修武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博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博爱县乡村振兴事务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马宁、吴丹、李新华、李季、臧贺祥、徐秋英、张昕、李召、王亚、吴丹丹、张平、赵威、原三妮、岳国现、冯武举、孟奋成、毛晶丹、杨棉棉、张红亚、姚利双、郭少仙。本文件为首次发布。DB 4117/T 3702023 1 粉剂兽药生产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 1 范围 本
3、文件规定了粉剂兽药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厂区建设、工艺要求、管理要求、确认与验证等技术。本文件适用于粉剂兽药生产企业的标准化建设。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20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第3号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粉剂 指原料药物与适宜的辅料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分为内服粉剂
4、和局部用粉剂。3.2 预混剂 指原料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均匀混合制成的粉末状或颗粒状制剂。3.3 确认 指证明厂房、设施、设备能正确运行并可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3.4 验证 指证明任何操作规程(方法)、生产工艺或系统能够达到预期结果的一系列活动。3.5 洁净区 指需要对环境中尘粒及微生物数量进行控制的房间(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应当能够减少该区域内污染物的引入、产生和滞留。4 基本要求 资质 4.1 4.1.1 应具备与所生产粉剂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确保生产厂房、环境、设备、卫生符合要求。4.1.2 应保证产品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质量标准进行生产和控制。DB 4117/T 3702
5、023 2 4.1.3 粉剂生产加工应按批准的工艺规程进行,并证明严格按照质量要求和规格标准生产产品。4.1.4 企业应使用符合规定要求的原辅料、包装容器和标签,并具有合适的贮存和运输设备。4.1.5 企业应对全生产过程进行严密且有效的控制和管理。4.1.6 应对生产加工的关键步骤和加工产生的重要变化进行验证。机构与人员 4.2 4.2.1 机构 4.2.1.1 企业应建立与兽药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4.2.1.2 企业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4.2.1.3 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
6、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4.2.2 人员 4.2.2.1 关键人员应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应互相兼任。4.2.2.2 生产管理负责人应至少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三年从事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兽药(药品)生产管理经验。4.2.2.3 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至少五年从事兽药(药品)生产或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至少一年的兽药(药品)质量管理经验。5 厂区建设 选址与
7、布局 5.1 5.1.1 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应符合兽药生产要求。5.1.2 企业生产环境整洁,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厂区内的人流、物流走向应合理;厂区的地面、路面等设施及厂内运输等活动不应兽药的生产造成污染。5.1.3 厂房应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5.1.4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他动物进入。5.1.5 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根据所生产兽药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分区 5.2 5.2.1 生产区 5.2.1.1 生产车间应按照生产工序及设备、工艺进行合理布局,干湿功能区相对分离。5.2.
8、1.2 一般生产区的门窗应能密闭,根据不同的生产功能设置良好的除尘、排风、除湿和降温等设施。5.2.1.3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壁、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避免积尘,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5.2.1.4 粉剂(D 级)暴露工序的生产环境,应当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D 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DB 4117/T 3702023 3 5.2.1.5 粉剂(非 D 级)一般生产工序的生产环境,需符合一般生产区要求,人员、物料进出及生产操作和各项卫生管理措施应参照洁净区管理。5.2.1.6 各种管道、工艺用水的水处理及其配套设施、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
9、设计和安装应便于清洁和维护。5.2.1.7 产尘操作间(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并便于清洁。5.2.1.8 产尘量大的洁净区经捕尘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其空气净化系统不应利用回风。5.2.1.9 干燥设备的进风应有空气过滤器,进风的洁净度应与兽药生产要求相同,排风应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5.2.1.10 生产过程中应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长霉的器具、洁具;使用筛网时应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5.2.2 仓储区 5.2.2.1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
10、存的要求,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5.2.2.2 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5.2.2.3 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时,待验区应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隔离存放。5.2.2.4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2.2.5 仓储区应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与生产要求相一致。5.2.3 质量控制区 5.2.3.1 质量控制区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
11、、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5.2.3.2 质量控制区通常应与生产区分开。根据生产品种,应有相应符合微生物限度检查和抗生素微生物检定等要求的实验室。生物检定和微生物实验室应分开设置。5.2.3.3 质量控制部门可以根据生产规模设立一个或几个实验室,一般应包括天平室、理化实验室、精密仪器分析实验室、微生物实验室、热工室等。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满足开展检测的环境需求。5.2.3.4 应设置专门的仪器室,实验室应根据仪器的工作环境要求配置适当的控制措施,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免受静电、震动、电磁波、潮湿等因素干扰,并定期监测记录。5.2.3.5 实验室应设有专门的区域或房
12、间用于清洗玻璃器皿,取样器具等用于样品检测的器具。同时还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及记录保存。5.2.3.6 实验室应根据生产品种和生产规模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各种检验设备应经确认或验证,并制订设备管理制度及标准操作程序。5.2.4 辅助区 应设置休息室、更衣室、盥洗室和维修间等辅助区,并满足下列要求: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更衣室和盥洗室应方便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宜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DB 4117/T 3702023 4 维修间应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
13、柜中。设备 5.3 5.3.1 一般要求 5.3.1.1 设备的设计、选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5.3.1.2 应建立设备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以保证设备的性能,应按规程执行并记录,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仪器、衡器均应建立设备档案。5.3.1.3 生产设备应避免对兽药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与兽药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表面应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应与兽药发生化学反应、吸附兽药或向兽药中释放物质而影响产品质量。5.3.1.4 应根据设施、设备等不同情况,配置相适应的清洗系统(设
14、施),防止这类清洗系统(设施)成为污染源。5.3.1.5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应对兽药或容器造成污染,与兽药可能接触的部位应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5.3.2 主要设备 5.3.2.1 粉剂的分装工序应根据产品特性,配置符合各类制剂装量控制要求的自动上料、分装、密封等自动化联动设备,并配置适宜的装量监控装置。5.3.2.2 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对原辅料进行预处理的粉碎机、过筛机以及烘干设备(粉碎、过筛、烘干工序如不能实现全密闭,建议设置前室以防止粉尘扩散)。5.3.2.3 投料应采用负压投料,以控制粉尘的扩散,根据需要有的还应配备真空上料装置。根据产品物料特性及设备设施的特点,配备清
15、洗系统以实现在线自动清洗,或设置清洗间进行手动或半自动清洗,以确保清洗后的设备、管道、容器内药物残留对下批产品无影响。5.3.2.4 粉剂的混合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混合性能,混合、干燥、粉碎、暂存、主要输送管道等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施设备内表层,均应使用具有较强抗腐蚀性能的材质,并在设备确认时进行检查。粉剂最终混合设备容积不小于 1 m,混剂一般不小于 2 m。制药用水 5.4 5.4.1 制药用水应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要求。5.4.2 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5.4.3 纯化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无毒、耐
16、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避免死角、盲管。5.4.4 应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5.4.5 有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产品,其生产配料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纯化水质量标准。5.4.6 无微生物限度检查要求的产品,其工艺用水及直接接触兽药的设备、器具和包装材料最后一次洗涤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量标准。6 工艺要求 一般要求 6.1 DB 4117/T 3702023 5 6.1.1 粉剂生产车间应由具有医药工业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6.1.2 生产车间应按照生产工序及设备、工艺进行合理布局,
17、干湿功能区相对分离,以减少污染。单个生产车间使用面积不少于 800,并配置相应的防潮、通风、防霉等设施。6.1.3 生产线从投料到分装应采用密闭式生产工艺,实现生产过程自动化控制。6.1.4 产品工艺流程需对原辅料作预处理(如干燥、粉碎、逐级混合等)的,设备设施应与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系统进行无缝连接。6.1.5 生产车间应配备适宜的温湿度控制系统,并参照洁净区要求管理。6.1.6 车间应设置独立的中央除尘系统,在粉尘产生点配备有效除尘装置,称量、投料等操作应在单独除尘控制间中进行。6.1.7 混合设备应具备良好的混合性能,最终混合设备容积:粉剂不小于 1 m,预混剂不小于 5 m;其混合均
18、匀度的变异系数:粉剂不大于 3%,预混剂不大于 5%。6.1.8 分装工序应根据产品特性,配置符合各类制剂装量控制要求的自动上料、分装、密封等自动化联动设备,并配置适宜的装量监控装置。6.1.9 应根据设备、设施等不同情况,配置相适应的在线清洗系统(设施)和干燥设施,应能保证清洗后的药物残留对下批产品的影响控制在 5 mg/L 以下。关键工艺 6.2 6.2.1 原辅料预处理 采购前需要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审计、评估,使用前进行检验;根据产品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对原辅料粒度及干燥失重(水分)要求,对原辅料进行预处理,包括干燥、粉碎、过筛等工序;可采购适宜的原辅料直接用于生产,减少前处理环节。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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