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89-2023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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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91.040.20 CCS P 33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892023 代替 DB 3301/T 892018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2023-06-29 发布2023-07-29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01/T 8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设置要求.2 总体要求.2 数量要求.3 尺寸要求.4 内容要求.5 材质要求.6 照明与防雷要求.6 市容景观要求.6 5 管理要求.7 一般要求.7 维护保养.7 灾害性天气的应对.8 安全检测.8 附录 A(资料性)户外招牌
2、设置示意图.10 参考文献.17 DB3301/T 8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DB 3301/T 892018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与DB 3301/T 89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增加建筑物标识的设置要求(见4.2.4、4.3.3);b)增加了“材质要求”(见4.5);c)增加了“照明与防雷要求”(见4.6);d)增加了“市容景观要求”(见4.7);e)增加了附录A“户外招牌设置示意图”;f)安全检测要求(见5.4.1)。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
3、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宋晓青、杨益华、宋本露、陈爱萍、董中、周晶、王中、高媛媛、邵方琦。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2016年首次发布为DB 3301/T 892016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本次为第二次修订。DB3301/T 892023 1 户外招牌设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户外招牌的设置要求和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4、,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0240.1 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 第1部分:通则 GB/T 35626 室外照明干扰光限制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JGJ/T 163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DB33/T 700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户外招牌 outdoor signboard 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范围内在户外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或者建筑物名
5、称的(发光)字、牌、匾等相关设施。独立式户外招牌 freestanding outdoor sign 设置在地面上,具有独立支承结构的户外招牌设施。垂直式户外招牌 vertical outdoor sign 垂直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户外招牌,包含大型侧招(面积大于0.5m2)和小型侧招(面积不大于0.5m2)。字符式户外招牌 character type outdoor sign 将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上的户外招牌。平板式户外招牌 flate-panel outdoor sign 将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设置在金属、木材、高分子板材等材料制成的底板上的户外招牌。
6、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 box type overall structure outdoor sign DB3301/T 892023 2 与单位名称、标识等一体的采用箱型结构的户外招牌,不含可分割的具有其他独立使用功能的箱型结构设施,如遮蔽空调室外机、卷帘门或者遮挡风雨组合式招牌。平行式户外招牌 parallel outdoor sign 设置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户外招牌,常见形式有字符式户外招牌、平板式户外招牌、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附属式户外招牌 attached outdoor sign 依附于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户外招牌,包括平行式户外招牌和垂直式户外招牌。建筑物标识 buildin
7、g identification 用于表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名称的户外招牌。组合式户外招牌 modular outdoor sign 设置于建(构)筑物出入口立面或单位用地地界范围内集中设置的招牌,包含独立组合式户外招牌。4 设置要求 总体要求 4.1.1 设置户外招牌应符合 GB 50449 和杭州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条例等城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4.1.2 自身及所依附建(构)筑物的结构应安全和正常使用。与所处周边环境或所依附建(构)筑物相协调,并应按照本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4.1.3 在西湖文化景观,中国大运河(杭州段
8、)、良渚古城遗址等世界遗产,各历史时期都城、州府、县治所在的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保护对象设置的户外招牌,除了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管理要求。4.1.4 独立于楼体,设置在建(构)筑物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标识应为独立式户外招牌设施。4.1.5 户外招牌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应符合 CJJ/T 1492021 第 8 章和第 9 章的规定。4.1.6 附属式户外招牌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a)1 楼招牌应设置在单位出入口上方门楣上,2 楼招牌应设置在 2 楼至 3 楼的窗间墙上,3 楼及3 楼以上不宜设置独
9、立式招牌(建筑标识及组合式招牌除外);b)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建(构)筑物,且单位较集中的,可在建(构)筑物的公共通道口外立面集中、组合设置附属式户外招牌;c)临街商铺或没有单独出入口的商铺,在 1、2 楼不具备单独设置招牌条件的前提下,可从建(构)筑物外立面底层起向上设置组合式户外招牌,最高不应超 6 层;特色商业街、旅游特色街区等区域可结合外立面建筑结构设置大型侧招;d)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筑(如:骑楼),户外招牌宜设置在廊道内侧门楣上方和外挑结构以下;在门楣上方设置的,宜采用牌匾式招牌,宽度不应大于骑楼两根立柱之间间距的2/3,见图 A.1;e)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构)
10、筑物、特色商业街、旅游特色街区等区域可设置垂直式户外招牌,24 小时营业点参照此做法;DB3301/T 892023 3 f)单层坡屋顶建(构)筑物,应在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样式的附属式户外招牌;多层坡屋顶建(构)筑物,应在底层正面屋檐以下设置牌匾样式的附属式户外招牌;g)在山墙面上设置的户外招牌宜采用字符式样,不应破坏屋面轮廓线;h)平行式招牌宜在墙体交接处设置泛水板,在底部设置泄水孔;i)新设置的户外招牌,不宜采用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形式的户外招牌。4.1.7 没有单独出入口且无设置招牌条件的,如建(构)筑物外立面为玻璃幕墙等的单位,可在所属建(构)筑物所在的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独立组合式户外
11、招牌,招牌距人行道距离不应小于 1 m。4.1.8 横版建筑物标识应设置在建筑物顶层实体墙面上,竖版建筑物标识宜从顶层开始往下设置在建筑物实体墙面上,设置在玻璃幕墙外立面的建筑物标识应通过附着楼宇钢结构进行固定。4.1.9 不应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表 1 列举的情形。表1 不应设置户外招牌的情形 序号 情形 图示 1 影响消防安全,存在安全隐患的-2 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标志、消防设施、通信设施正常使用的-3 影响交通安全,妨碍交通工具及行人通行的-4 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影响居民生活的-5 影响建(构)筑物的采光、通风等使用功能的-6 影响
12、、破坏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街景特征和街道空间的正常活动的-7 利用违法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设置的-8 破坏城市主要景观通廊的通透性和城市天际轮廓线完整性的,破坏坡屋顶建筑屋面及山墙轮廓线的 见图A.2 9 遮挡和分割建筑立面的 见图A.3 10 骑楼立柱 见图A.4 11 超出女儿墙顶部以上位置设置的 见图A.5 12 破坏建筑立面上的凹凸或曲折变化、线脚装饰,破坏构图形态关系,覆盖立面变化、线脚、细部特征的设置 见图A.6 13 其他影响市容市貌整体协调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数量要求 4.2.1 附属式户外招牌 4.2.1.1 底层设单独出入口的单
13、位,可在主要出入口设置底板颜色一致、内容不同的平行式户外招牌,招牌数量不应超过建(构)筑物生产、经营场所的主要出入口数量;底层以上的单位,只能设置 1 块平行式招牌。见图 A.7。4.2.1.2 同一经营主体沿街外立面有立柱隔断或多个拐角立面的,最多设置 3 块内容不同的招牌。见图 A.8。4.2.1.3 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在建(构)筑物 2 楼,只能在自身沿街外立面范围内设置 1 块招牌;在建(构)筑物 3 楼及以上的应在建(构)筑物外立面或所在用地红线范围内集中设置组合式户外招牌,数量不宜超过出入口个数;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见图 A.9。4.2.1.4 特色商业街设置的大型侧
14、招,应根据街区整体设置,每家商铺设置不应超过 1 块。其他临街人行道宽度小于 2.5m、有柱廊或底层以上有外挑结构的建(构)筑物、特色商业街、旅游特色街区等区域可设置小型侧招。24 小时营业点设置的小型侧招不超过 1 块。DB3301/T 892023 4 4.2.2 独立式户外招牌 4.2.2.1 独立式户外招牌的设置数量不宜超过所属建(构)筑物主要出入口个数。4.2.2.2 不具备附属式户外招牌设置条件的农家乐、农庄类场所,可在所在用地范围内或入口处跨通道处设置 1 块招牌。见图 A.10。4.2.3 建筑物标识 同一幢建(构)筑物宜设置1块建筑物标识,确有需要的,可在不同方向设置,总数不
15、超过2块。尺寸要求 4.3.1 附属式户外招牌 4.3.1.1 户外招牌宜设置在 2 层及以下,1 层应以字符式户外招牌或平板式户外招牌为主,2 层及以上应以字符式户外招牌为主,字符最大边长不应超过 0.8 m,招牌宽度不应超出自身沿街门面范围,应结合建(构)筑物外立面结构情况整体设计,招牌内容不宜超过招牌面积的 2/3,厚度不宜超过 0.2 m。4.3.1.2 平行式招牌宽度宜与所属单位出入口的宽度一致,最大宽度不应超过所属单位的整个出入口门面的宽度;在有柱廊的建(构)筑物门楣上方设置的平行式招牌,宽度不应大于骑楼 2 根立柱间距的2/3。平行式户外招牌厚度不应超过 0.2 m。设置在沿街底
16、层门楣处的平行式户外招牌,招牌高度应小于该建(构)筑物的同 1 个门面总高度的 1/3。4.3.1.3 有雨篷等入口构件的建(构)筑物,户外招牌可设置在入口构件上部,宜采用字符式样,招牌宽度不应超出入口构件的宽度。见图 A.11。4.3.1.4 箱体式整体结构招牌的宽度不应超出自身沿街门面范围,厚度不宜大于 0.6 m。4.3.1.5 垂直式户外招牌不应设置在 1 层檐口以下,支架外挑距离小于等于 0.5 m、宽度小于等于 1.2m、高度应小于等于 9 m、厚度应小于等于 0.5 m;悬挂角度需与建筑物外墙成 90角。小型侧招面积应小于等于 0.5,最大直径应小于等于 0.4 m,或最大边长应
17、小于等于 0.7 m,小型侧招支架外挑的距离应小于等于 0.3 m,应符合正常视觉角度,不应歪斜、倒置。见图 A.12。4.3.1.6 建(构)筑物外挑结构以下设置的小型侧招,宽度不应超过骑楼外墙面,厚度不应超过 0.15m。4.3.1.7 1 层无门楣且无法在墙面设置户外招牌的建(构)筑物,可将招牌紧贴屋顶设置,招牌高度不应超过门面高度的 1/5。见图 A.13。4.3.1.8 建(构)筑物底层的招牌应设置在上层楼板居中以下,在征得上层业主同意情况下,可延伸至上层窗台下,店招版面高度与店面楼层高度宜为 1:4,招牌版面高度宜小于等于 1.5 m,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证至少 2.5 m 的通行高
18、度。4.3.1.9 相邻商铺的附属式户外招牌应分别设置,同侧建(构)筑物立面上相邻招牌的高度、突出墙面厚度、悬挂位置、外挑尺寸应一致,商业特色街、综合体等统一设计除外。4.3.1.10 同一幢建筑上的垂直式户外招牌应设置于建筑立面的同一基准线上,间距大于等于 9 m,位于特色街的侧招设置间距大于等于 6 m。4.3.1.11 底层建筑净高大于等于 3.5 m 时可在外挑结构以下设置小型悬挂式招牌,宽度不应超过骑楼外墙面,店招底部距地面大于等于 2.5 m,厚度不应超过 0.15 m,同一建筑物上的设置式样和悬挂方式应统一,骑楼立柱不应设置户外招牌,见图 A.1。4.3.2 独立式户外招牌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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