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432—2023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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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21.020 CCS P 50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4322023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 2023-12-31 发布2024-01-31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01/T 043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分类.4 6 城市交通设施.4 7 城市照明设施.10 8 公共信息设施.12 9 路面铺装设施.14 10 公共服务设施.15 11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18 附录 A(资料性)城市家具设置示意图.20 参考文献.26 DB3301/T 043220
2、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爱萍、刘友泉、高海波、宋薇、柏小钢、肖璇、王俊、邓铭庭。DB3301/T 04322023 1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家具设置管理的总则、分类、城市交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公共信息设施、路面铺装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的要求。本文件适
3、用于城市家具的设置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 3 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050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 GB/T 20501.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6 部分:导向标志 GB
4、/T 42875 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家具 分类 GB 5042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YZ/T 0067 信筒 GA/T 1246 道路交叉口发光警示柱 GA/T 1567 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 JGJ/T 399 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 DB33/T 1166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3301/T 0186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管理规范 DB3301/T 023
5、2 城市道路杆件及标识整合技术规范 DB3301/T 0312 西湖景观照明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家具 urban furniture DB3301/T 04322023 2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空间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注:城市家具是城市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环境性、文化性、包容性、开放性等属性特征。来源:GB/T 428732023,3.1 分车绿带 green belt separation of traffic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
6、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人行护栏 pedestrian guardrail 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来源:GB 50688,2.1.17 绿化隔离栏 green fence 用于阻隔行人翻越绿化、乱穿马路而设置在分车绿带上的隔离栏。阻车柱(球)bollard 在车辆禁止进入区域的边界处设置的分隔设施。来源:GB/T 42873,4.1.6 设施带 facility belt 人行道距侧石外边线 0.25 m1.5 m的带状范围。4 总则 一般要求 4.1.1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以人为本、低碳智能、简约集约
7、、美观协调的原则。4.1.2 城市家具的设置位置应合理,不应影响行人、交通正常通行和安全活动。4.1.3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在满足公共服务功能情况下,坚持非必要不设置原则,控制数量,实行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牌合一、多(探)头合一。4.1.4 城市家具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设置要求 4.2.1 城市道路设置要求 4.2.1.1 城市家具设置位置符合下列要求:a)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车道共板,无分车绿带的道路断面形式,城市家具主要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见图 A.1;b)双向机动车道之间设有中间分车绿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无两侧分车绿带
8、的道路断面形式,城市家具应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杆件、箱体可设置在中间分车绿带内,见图 A.2;DB3301/T 04322023 3 c)双向机动车道之间无中间分车绿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两侧分车绿带的道路断面形式,城市家具应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杆件、箱体及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可设置在两侧分车绿带内,见图 A.3;d)道路同时设有中间分车绿带和两侧分车绿带的断面形式,城市家具应设置在两侧分车绿带、设施带或绿化带中。杆件、箱体可设置在中间分车绿带,见图 A.4;e)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城市家具时,应符合 GB 50647 的要求;以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区域为限制设置区,在视距三角
9、形限界内不应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 m 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设施。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见表 1,见图 A.5。表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km/h)100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Ss(m)160 110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4.2.1.2 各类设施设置应避让行进盲道,距离应大于 0.25 m。4.2.1.3 设施带宽度应满足城市家具的设置要求,设施带内各种设施应综合布置,可与绿化带结合,但不应相互干扰。4.2.2 街区设置要求 4.2.2.1 在历史文化街区设置城市家具时,
10、宜选用彰显区域文化、历史特色,做到与周边风貌相协调。4.2.2.2 在商业街区设置城市家具时,应综合考虑激发商业活力,提供舒适、便利的驻足、休憩空间。4.2.3 广场、公园、滨水空间设置要求 4.2.3.1 广场可设置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景观小品、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果壳箱等城市家具。4.2.3.2 公园应依据 GB 51192、GB 50420 的要求合理设置人行导向标识、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果壳箱、景观小品等城市家具。4.2.3.3 滨水空间可设置公共座椅、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景观照明设施、河道警示标识等城市家具。4.2.4 地上标志设置要求 地上
11、标志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b)有警示语的一侧应朝向道路或河道(有定向穿越的燃气管敷设于河道底时)应垂直安装;c)标志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d)警示牌基础宜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管理要求 4.3.1 城市交通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按照 GB 50449 和 DB3301/T 0186 定期进行检测评价,注意日常的清洁和维护。4.3.2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应符合 DB3301/T 0312 的要求,且不应出现下列现象:a)刻划、涂污;b)堆放物料、迁移、拆除、改动;c)未经审批同意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标语、灯饰灯景等
12、其他物品;DB3301/T 04322023 4 d)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焚烧等活动,或者倾倒具有腐蚀性的物质;e)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f)城市照明开关设施被擅自操作或被改变其运行方式;g)其他被影响运行的情况或被损坏。4.3.3 公共服务设施中亭棚类城市家具应实行“一亭一码”编码管理,纳入编码清单,进行日常巡查;对清单外违规设置的岗亭,应及时拆除。除自身标识外,不应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宣传设施,包括电子走字屏、宣传贴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条幅、直幅)等。4.3.4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应保持其外观的美观、整洁,功能完好。5 分类 城市家具分类宜符合 GB/T 42875 的规定,分
13、为城市交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公共信息设施、路面铺装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等 6 大类,各大类中进一步细分为小类,见表 2。表2 城市家具设施分类 大类 小类 城市交通设施 交通标志、公共管理摄像头、交通设施杆、智能交通控制箱、隔离设施、公交候车亭、站牌、公共自信车服务点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杆、控制箱)、景观照明设施 公共信息设施 人行导向标识、路名牌、警示标识 路面铺装设施 符合 GB/T 42875 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 综合勤务亭、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售货亭、果壳箱、强电箱和弱电箱、其他岗亭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 电话亭、邮筒、邮政报刊亭、景观小品
14、6 城市交通设施 设置 6.1.1 交通标志 6.1.1.1 交通标志的设置除符合 GB 5768 和 GB 51038 等标准的要求外,符合下列要求:a)除规定位置外,不应重复设置交通标志;b)不应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c)不应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d)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e)宜与沿街建筑物保持 1 m 以上的侧向距离;f)快速路标志间距不应小于 100 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30 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6.1.1.2 不同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符合下列要求:a)中
15、、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及小型指路标志宜采用合杆;DB3301/T 04322023 5 b)设置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方及路侧时,标志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5 m,标志外边缘距侧石外边线不应小于 0.25 m,见图 A.6;c)当交通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宜一并设计,或将标志附着安装在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上。6.1.1.3 不同种类交通标志进行多牌合一设置时,符合下列要求:a)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 4 种,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b)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16、解除不应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 2 种;c)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宜从左至右排列;d)告示标志和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设置在同一位置时,不应并设在一根立柱上,应设置在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外侧;e)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6.1.2 公共管理摄像头 公共管理摄像头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相邻路段、交叉口的摄像头应以监控全覆盖为总原则进行设备共享,应避免多设、乱设;b)新设摄像头不应独立设杆,应采用悬臂式安装;c)确需单独设杆的,摄像头宜在杆件内部隐蔽设置,杆
17、件应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内。杆件颜色应为黑色亚光色(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注: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 为颜色色号。d)公共管理摄像头附属机箱应采用抱杆安装方式,机箱高度离地 2.5 m 以上。6.1.3 交通设施杆 6.1.3.1 交通设施杆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交通设施杆应合理布局,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结合、一杆多用;b)杆件、设备等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c)新建交通设施杆设置时,应预留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d)交通设施杆杆件外观颜色应为黑色亚光色(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杆体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杆件上同类
18、监控设备规格应统一,见图 A.8。6.1.3.2 交通设施杆的整合要求见表 3。表3 交通设施杆的整合要求 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 大型指路标志、大型分道标志、大型信号灯 可单独立杆 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不应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 应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不应驶入、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DB3301/T 04322023 6 表3 交通设施杆的整合要求(续)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 智能卡口、行程 OD 调查、微波流量检测、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 宜整合至附近
19、大型交通设施杆6.1.4 智能交通控制箱 智能交通控制箱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在隐蔽化设置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设置在设施带/绿化带内;b)同类型交通箱体应统一产品规格、统一油漆,达到道路整体一致性和协调性;箱体主体左上角醒目位置处应标注单位标识、产权单位、联系电话。6.1.5 隔离设施 6.1.5.1 中央隔离栏 6.1.5.1.1中央隔离栏设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无中间分车绿带时,应设置中央隔离栏;b)双向四车道的道路,无中间分车绿带时,可设置中央隔离栏;c)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不宜设置中央隔离栏。6.1.5.1.2 中央隔离栏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中央隔离栏上横
20、栏至车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8 m;b)潮汐车道不应设置固定中央隔离栏;c)已设置中间分车绿带的道路,不应在同一位置重复设置中央隔离栏;中间分车绿带隔离效果不佳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除外;d)依据 GA/T 1567 的要求,宜在中央隔离栏端部加装反光示警柱或发光示警柱等设施,反光示警柱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 GB/T 18833 的规定,发光示警柱应符合 GA/T 1246 的规定;e)隔离栏色彩宜采用灰色系、低彩度,与空间环境相融合,在颜色和样式上做到同一区域一致,逐步替换现有隔离栏。6.1.5.2 机非隔离栏 6.1.5.2.1 机非隔离栏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设计速度大于 40
21、km/h 或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时,应设置机非隔离栏;b)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非机动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宜设置机非隔离栏;c)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时,路口进口道范围宜设置机非隔离栏;d)当长度不大于 1000 m 的隧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机非隔离栏;e)非机动车道高度大于边侧地面、有跌落危险时,应在非机动车道边侧设置机非隔离栏。6.1.5.2.2 机非隔离栏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在路口设置时,应避免设置机非隔离栏后妨碍转弯和掉头车辆的行驶;b)设有非机动车道的支路,宜在进口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 30 m50
22、 m 机非隔离栏;c)机非隔离栏上横栏至车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6 m;DB3301/T 04322023 7 d)已设置分车绿带的道路,不应在同一位置重复设置机非隔离栏;e)应在机非隔离栏端部加装反光示警柱或发光示警柱等设施,反光示警柱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GB/T 18833 的规定,发光示警柱应符合 GA/T 1246 的规定;f)机非隔离栏色彩宜采用灰色系、低彩度,与空间环境相融合,在颜色和样式上做到同一区域一致,逐步替换现有隔离栏。6.1.5.3 人行护栏 6.1.5.3.1 人行护栏设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高度超过 0.5 m 或有行人跌落危险时,应设置
23、人行护栏;b)车站、码头、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车道边,应设置人行护栏;c)交叉口人行道边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d)在非全封闭路段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无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道路两侧设人行护栏;e)需要考虑行人隔离的路段如已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时,不得设置人行护栏;f)非交通性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人行护栏,但人行道两侧高差大、易穿越造成交通事故的路段与交叉口除外;g)对于红线宽度 20 m 及以下的城市支路,人行道内侧原则上不设置人行护栏,有安全隐患的路段除外。
24、6.1.5.3.2 人行护栏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路段立体人行过街设施范围,非必要不设置人行护栏,如需设置时,护栏长度不宜小于 50 m;交叉口立体人行过街设施范围,应设置人行护栏,护栏长度不宜小于 50 m;b)交叉口处人行护栏非必要不设置,如需设置时,可从人行横道位置往道路两侧延伸 20 m;c)在沿两侧分车绿带设置的公交站对应的人行道宜设置 30 m50 m 的人行护栏,站台棚靠非机动车道侧按需设置人行护栏;d)人行护栏上横栏至人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8 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离不应大于 0.11 m,不宜采用蹬踏面的结构;e)已设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不应在同一位置重复
25、设置人行护栏;f)人行护栏按 CJJ 37 的要求,在距离侧石外边缘 0.25 m 处设置,见图 A.9;g)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材料应环保、坚固、耐久;h)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统一。6.1.5.4 绿化隔离栏 6.1.5.4.1 绿化隔离栏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绿化隔离栏非必要不设置,确有阻隔行人翻越绿化、乱穿马路需要的可设置;b)两幅路、四幅路断面的道路宜在中间分车绿带单侧设置绿化隔离栏,分别见图 A.10、图 A.12;c)三幅路断面的道路如有中央隔离栏,两侧分车绿带不设置绿化隔离栏;如无中央隔离栏,宜在两侧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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