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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T 0432—2023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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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3301 T 0432—2023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pdf

    1、 ICS 21.020 CCS P 50 3301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 DB3301/T 04322023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 2023-12-31 发布2024-01-31 实施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3301/T 0432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则.2 5 分类.4 6 城市交通设施.4 7 城市照明设施.10 8 公共信息设施.12 9 路面铺装设施.14 10 公共服务设施.15 11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18 附录 A(资料性)城市家具设置示意图.20 参考文献.26 DB3301/T 043220

    2、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归口并组织实施。本文件起草单位:杭州市市容景观发展中心、浙江省长三角标准技术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爱萍、刘友泉、高海波、宋薇、柏小钢、肖璇、王俊、邓铭庭。DB3301/T 04322023 1 城市家具设置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城市家具设置管理的总则、分类、城市交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公共信息设施、路面铺装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的要求。本文件适

    3、用于城市家具的设置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 2 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5845.3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 3 部分:公共汽电车站牌和路牌 GB/T 18833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0501.1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1 部分:总则 GB/T 20501.6 公共信息导向系统 导向要素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第 6 部分:导向标志 GB

    4、/T 42875 城市公共设施 城市家具 分类 GB 50420 城市绿地设计规范 GB 50449 城市容貌标准 GB 50647 城市道路交叉口规划规范 GB 50763 无障碍设计规范 GB 51038 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 GB 511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 37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 YZ/T 0067 信筒 GA/T 1246 道路交叉口发光警示柱 GA/T 1567 城市道路交通隔离栏设置指南 JGJ/T 399 城市雕塑工程技术规程 DB33/T 1166 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 DB3301/T 0186 城市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置管理规范 DB3301/T 023

    5、2 城市道路杆件及标识整合技术规范 DB3301/T 0312 西湖景观照明运行维护管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城市家具 urban furniture DB3301/T 04322023 2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城市公共空间中,为公众户外活动和城市管理服务的各类公共设施的总称。注:城市家具是城市公共设施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系统性、环境性、文化性、包容性、开放性等属性特征。来源:GB/T 428732023,3.1 分车绿带 green belt separation of traffic 车行道之间可以绿化的分隔带,位于上下行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中间分车绿带;位于机动车

    6、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或同方向机动车道之间的为两侧分车绿带。人行护栏 pedestrian guardrail 防止行人跌落或为使行人与车辆隔离而设置的保障行人安全的设施。来源:GB 50688,2.1.17 绿化隔离栏 green fence 用于阻隔行人翻越绿化、乱穿马路而设置在分车绿带上的隔离栏。阻车柱(球)bollard 在车辆禁止进入区域的边界处设置的分隔设施。来源:GB/T 42873,4.1.6 设施带 facility belt 人行道距侧石外边线 0.25 m1.5 m的带状范围。4 总则 一般要求 4.1.1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遵循依法依规、安全规范、以人为本、低碳智能、简约集约

    7、、美观协调的原则。4.1.2 城市家具的设置位置应合理,不应影响行人、交通正常通行和安全活动。4.1.3 城市家具的设置应在满足公共服务功能情况下,坚持非必要不设置原则,控制数量,实行多杆合一、多箱合一、多牌合一、多(探)头合一。4.1.4 城市家具应与周边道路、市政设施、建筑和绿化等统筹布局、协调统一,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设置要求 4.2.1 城市道路设置要求 4.2.1.1 城市家具设置位置符合下列要求:a)非机动车与机动车车道共板,无分车绿带的道路断面形式,城市家具主要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见图 A.1;b)双向机动车道之间设有中间分车绿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间无两侧分车绿带

    8、的道路断面形式,城市家具应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杆件、箱体可设置在中间分车绿带内,见图 A.2;DB3301/T 04322023 3 c)双向机动车道之间无中间分车绿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有两侧分车绿带的道路断面形式,城市家具应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中。杆件、箱体及公交候车亭等城市家具可设置在两侧分车绿带内,见图 A.3;d)道路同时设有中间分车绿带和两侧分车绿带的断面形式,城市家具应设置在两侧分车绿带、设施带或绿化带中。杆件、箱体可设置在中间分车绿带,见图 A.4;e)在道路交叉口设置城市家具时,应符合 GB 50647 的要求;以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限界区域为限制设置区,在视距三角

    9、形限界内不应规划布设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 1 m 且影响驾驶员视线的设施。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见表 1,见图 A.5。表1 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要求的安全停车视距 路线设计车速(km/h)100 80 60 50 45 40 35 30 25 20 安全停车视距Ss(m)160 110 75 60 50 40 35 30 25 20 4.2.1.2 各类设施设置应避让行进盲道,距离应大于 0.25 m。4.2.1.3 设施带宽度应满足城市家具的设置要求,设施带内各种设施应综合布置,可与绿化带结合,但不应相互干扰。4.2.2 街区设置要求 4.2.2.1 在历史文化街区设置城市家具时,

    10、宜选用彰显区域文化、历史特色,做到与周边风貌相协调。4.2.2.2 在商业街区设置城市家具时,应综合考虑激发商业活力,提供舒适、便利的驻足、休憩空间。4.2.3 广场、公园、滨水空间设置要求 4.2.3.1 广场可设置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景观小品、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果壳箱等城市家具。4.2.3.2 公园应依据 GB 51192、GB 50420 的要求合理设置人行导向标识、功能照明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果壳箱、景观小品等城市家具。4.2.3.3 滨水空间可设置公共座椅、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景观照明设施、河道警示标识等城市家具。4.2.4 地上标志设置要求 地上

    11、标志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不应妨碍车辆、行人通行;b)有警示语的一侧应朝向道路或河道(有定向穿越的燃气管敷设于河道底时)应垂直安装;c)标志桩基础应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d)警示牌基础宜浇筑混凝土固定,确保安装稳固。管理要求 4.3.1 城市交通设施、公共信息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按照 GB 50449 和 DB3301/T 0186 定期进行检测评价,注意日常的清洁和维护。4.3.2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应符合 DB3301/T 0312 的要求,且不应出现下列现象:a)刻划、涂污;b)堆放物料、迁移、拆除、改动;c)未经审批同意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标语、灯饰灯景等

    12、其他物品;DB3301/T 04322023 4 d)实施爆破、钻探、挖掘、焚烧等活动,或者倾倒具有腐蚀性的物质;e)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f)城市照明开关设施被擅自操作或被改变其运行方式;g)其他被影响运行的情况或被损坏。4.3.3 公共服务设施中亭棚类城市家具应实行“一亭一码”编码管理,纳入编码清单,进行日常巡查;对清单外违规设置的岗亭,应及时拆除。除自身标识外,不应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宣传设施,包括电子走字屏、宣传贴画、宣传标语、宣传横幅(条幅、直幅)等。4.3.4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应保持其外观的美观、整洁,功能完好。5 分类 城市家具分类宜符合 GB/T 42875 的规定,分

    13、为城市交通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公共信息设施、路面铺装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等 6 大类,各大类中进一步细分为小类,见表 2。表2 城市家具设施分类 大类 小类 城市交通设施 交通标志、公共管理摄像头、交通设施杆、智能交通控制箱、隔离设施、公交候车亭、站牌、公共自信车服务点设施 城市照明设施 功能照明设施(路灯杆、控制箱)、景观照明设施 公共信息设施 人行导向标识、路名牌、警示标识 路面铺装设施 符合 GB/T 42875 的规定 公共服务设施 综合勤务亭、公共座椅、志愿服务亭、售货亭、果壳箱、强电箱和弱电箱、其他岗亭 城市公共艺术景观设施 电话亭、邮筒、邮政报刊亭、景观小品

    14、6 城市交通设施 设置 6.1.1 交通标志 6.1.1.1 交通标志的设置除符合 GB 5768 和 GB 51038 等标准的要求外,符合下列要求:a)除规定位置外,不应重复设置交通标志;b)不应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和妨碍交通安全;c)不应被上跨道路结构、照明设施、监控设施、广告构筑物以及树木等遮挡;d)不宜紧靠沿街建筑物的门窗前及车辆出入口前;e)宜与沿街建筑物保持 1 m 以上的侧向距离;f)快速路标志间距不应小于 100 m,其他道路在路段上的标志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30 m,当不能满足最小设置距离时,应采用互不遮挡的支撑结构形式。6.1.1.2 不同交通标志支撑结构符合下列要求:a)中

    15、、小型尺寸的警告、禁令、指示标志及小型指路标志宜采用合杆;DB3301/T 04322023 5 b)设置于人行道、非机动车道上方及路侧时,标志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5 m,标志外边缘距侧石外边线不应小于 0.25 m,见图 A.6;c)当交通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结合布置更为合理时,标志与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宜一并设计,或将标志附着安装在交通信号灯的支撑结构上。6.1.1.3 不同种类交通标志进行多牌合一设置时,符合下列要求:a)安装在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 4 种,并应按禁令、指示、警告的顺序,先上后下、先左后右排列;b)停车让行标志、减速让行标志、会车让行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16、解除不应超车标志应单独设置;当条件限制需并列设置时,同一支撑结构上的标志不应超过 2 种;c)当指路标志和分向行驶车道标志需并列设置时,应按分向行驶车道标志、指路标志顺序宜从左至右排列;d)告示标志和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设置在同一位置时,不应并设在一根立柱上,应设置在警告、禁令、指示和指路标志的外侧;e)同类标志的设置顺序,应按提示信息的重要程度排列。6.1.2 公共管理摄像头 公共管理摄像头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相邻路段、交叉口的摄像头应以监控全覆盖为总原则进行设备共享,应避免多设、乱设;b)新设摄像头不应独立设杆,应采用悬臂式安装;c)确需单独设杆的,摄像头宜在杆件内部隐蔽设置,杆

    17、件应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内。杆件颜色应为黑色亚光色(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注: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 为颜色色号。d)公共管理摄像头附属机箱应采用抱杆安装方式,机箱高度离地 2.5 m 以上。6.1.3 交通设施杆 6.1.3.1 交通设施杆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交通设施杆应合理布局,各类标识、标牌应有机结合、一杆多用;b)杆件、设备等不应侵入道路建筑限界;c)新建交通设施杆设置时,应预留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d)交通设施杆杆件外观颜色应为黑色亚光色(C90M78Y55K71 或 R5G20B38);杆体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杆件上同类

    18、监控设备规格应统一,见图 A.8。6.1.3.2 交通设施杆的整合要求见表 3。表3 交通设施杆的整合要求 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 大型指路标志、大型分道标志、大型信号灯 可单独立杆 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不应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 应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不应驶入、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宜整合至附近大型交通设施杆 DB3301/T 04322023 6 表3 交通设施杆的整合要求(续)交通标志、智能交通 合杆原则 智能卡口、行程 OD 调查、微波流量检测、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 宜整合至附近

    19、大型交通设施杆6.1.4 智能交通控制箱 智能交通控制箱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在隐蔽化设置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应设置在设施带/绿化带内;b)同类型交通箱体应统一产品规格、统一油漆,达到道路整体一致性和协调性;箱体主体左上角醒目位置处应标注单位标识、产权单位、联系电话。6.1.5 隔离设施 6.1.5.1 中央隔离栏 6.1.5.1.1中央隔离栏设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双向六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无中间分车绿带时,应设置中央隔离栏;b)双向四车道的道路,无中间分车绿带时,可设置中央隔离栏;c)双向两车道的道路不宜设置中央隔离栏。6.1.5.1.2 中央隔离栏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中央隔离栏上横

    20、栏至车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8 m;b)潮汐车道不应设置固定中央隔离栏;c)已设置中间分车绿带的道路,不应在同一位置重复设置中央隔离栏;中间分车绿带隔离效果不佳的,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除外;d)依据 GA/T 1567 的要求,宜在中央隔离栏端部加装反光示警柱或发光示警柱等设施,反光示警柱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 GB/T 18833 的规定,发光示警柱应符合 GA/T 1246 的规定;e)隔离栏色彩宜采用灰色系、低彩度,与空间环境相融合,在颜色和样式上做到同一区域一致,逐步替换现有隔离栏。6.1.5.2 机非隔离栏 6.1.5.2.1 机非隔离栏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设计速度大于 40

    21、km/h 或双向四车道及以上的道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时,应设置机非隔离栏;b)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非机动车流量达到饱和时,宜设置机非隔离栏;c)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为一幅路时,路口进口道范围宜设置机非隔离栏;d)当长度不大于 1000 m 的隧道需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应设置机非隔离栏;e)非机动车道高度大于边侧地面、有跌落危险时,应在非机动车道边侧设置机非隔离栏。6.1.5.2.2 机非隔离栏的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在路口设置时,应避免设置机非隔离栏后妨碍转弯和掉头车辆的行驶;b)设有非机动车道的支路,宜在进口道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置 30 m50

    22、 m 机非隔离栏;c)机非隔离栏上横栏至车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6 m;DB3301/T 04322023 7 d)已设置分车绿带的道路,不应在同一位置重复设置机非隔离栏;e)应在机非隔离栏端部加装反光示警柱或发光示警柱等设施,反光示警柱的逆反射性能应符合GB/T 18833 的规定,发光示警柱应符合 GA/T 1246 的规定;f)机非隔离栏色彩宜采用灰色系、低彩度,与空间环境相融合,在颜色和样式上做到同一区域一致,逐步替换现有隔离栏。6.1.5.3 人行护栏 6.1.5.3.1 人行护栏设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人行道与一侧地面存在高差,高度超过 0.5 m 或有行人跌落危险时,应设置

    23、人行护栏;b)车站、码头、道路交叉口人行天桥和地道的出入口、商业中心等人流汇聚区的车道边,应设置人行护栏;c)交叉口人行道边及其他需要防止行人穿越机动车道的路边,宜设置人行护栏,但在人行横道处应断开;d)在非全封闭路段天桥和地道的梯道口附近无公共交通停靠站时宜在道路两侧设人行护栏;e)需要考虑行人隔离的路段如已种植具有分隔作用的灌木丛时,不得设置人行护栏;f)非交通性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商业、生活服务、景观休闲街道的人行道不得设置人行护栏,但人行道两侧高差大、易穿越造成交通事故的路段与交叉口除外;g)对于红线宽度 20 m 及以下的城市支路,人行道内侧原则上不设置人行护栏,有安全隐患的路段除外。

    24、6.1.5.3.2 人行护栏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路段立体人行过街设施范围,非必要不设置人行护栏,如需设置时,护栏长度不宜小于 50 m;交叉口立体人行过街设施范围,应设置人行护栏,护栏长度不宜小于 50 m;b)交叉口处人行护栏非必要不设置,如需设置时,可从人行横道位置往道路两侧延伸 20 m;c)在沿两侧分车绿带设置的公交站对应的人行道宜设置 30 m50 m 的人行护栏,站台棚靠非机动车道侧按需设置人行护栏;d)人行护栏上横栏至人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8 m,有跌落危险处的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离不应大于 0.11 m,不宜采用蹬踏面的结构;e)已设有绿化隔离带的道路,不应在同一位置重复

    25、设置人行护栏;f)人行护栏按 CJJ 37 的要求,在距离侧石外边缘 0.25 m 处设置,见图 A.9;g)人行护栏的结构形式应便于安装,易于维修;不宜采用有蹬踏面的结构;材料应环保、坚固、耐久;h)人行护栏的样式应与桥梁、道路、周围建筑风格协调统一。6.1.5.4 绿化隔离栏 6.1.5.4.1 绿化隔离栏设置,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绿化隔离栏非必要不设置,确有阻隔行人翻越绿化、乱穿马路需要的可设置;b)两幅路、四幅路断面的道路宜在中间分车绿带单侧设置绿化隔离栏,分别见图 A.10、图 A.12;c)三幅路断面的道路如有中央隔离栏,两侧分车绿带不设置绿化隔离栏;如无中央隔离栏,宜在两侧分

    26、车绿带靠近非机动车道单侧设置绿化隔离栏,见图 A.11。6.1.5.4.2 绿化隔离栏设置,符合下列要求:DB3301/T 04322023 8 a)中间分车绿带和两侧分车绿带上的绿化隔离栏为隔离栅,绿化隔离栏顶部向绿化内 30折角。绿化隔离栏至车行道路面的高度宜为 0.8 m,折角高度 0.15 m,隔离栏的栅格间距宜小于 0.1 m;b)高架桥梁下的中间分车绿带隔离栏为隔离网,高度为 1.5 m;c)在同一绿化带内宜只设单侧绿化隔离栏。6.1.5.5 阻车柱(球)6.1.5.5.1 阻车柱(球)设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a)交叉路口人行道边缘、行人汇聚点边缘可设置阻车柱(球);b)人行道通行

    27、净宽大于 3 m,且路段沿线存在经营门店等公共场所,易发生人行道停车行为的缘石坡道和进口坡可设置阻车柱(球);c)存在视觉盲区、安全隐患的路缘石和进口坡应设置阻车柱(球);d)禁止车辆驶入的步行街、广场口可设置阻车柱(球);e)交通秩序管制良好,人车互不干扰,人行道上无经营门店,不会产生停车行为的人行道不宜设置阻车柱(球);f)已设绿化带、人行护栏的人行道不应设置阻车柱(球);g)人行道通行净宽小于 3 m,但与建筑红线内公共场地共板或易发生机动车违停行为的路段(风景区除外),可设置阻车柱(球)。6.1.5.5.2 阻车柱(球)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阻车柱(球)设置应满足交通管理要求,不得妨

    28、碍行人通行安全,且不应妨碍无障碍通行,距盲道不得小于 0.25 m;b)阻车柱(球)距离路缘石外边缘不得小于 0.25 m;c)相邻阻车柱(球)之间的净距宜为 1.5 m,高度不应小于 0.4 m,阻车柱(球)应确保稳固,其中阻车柱埋深不宜小于 0.4 m;d)阻车柱(球)应做到整齐统一、样式美观、简洁大方、牢固安全,降低对道路景观的不良影响;e)阻车柱(球)不得出现尖刺棱角;f)阻车柱柱体表面应设置横向反光膜,反光膜应符合 GB/T 18833 的规定。6.1.6 公交候车亭 公交候车亭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应设置在宽度大于 3.5 m 且具备施工条件的人行道上,或设置在不小于 1.75

    29、m 的两侧分车绿带上;b)候车亭高度不宜小于 2.5 m,且与站台边线竖向缩进距离不宜小于 0.25 m;c)进车端应有良好视线,候车亭尺寸应根据需求设计并与站台相协调;d)应设有立柱、顶篷等设施,宜设置座椅、靠架等;各种设施应坚固耐用,且不应影响乘客集散和行人通行,有条件的候车亭应设置无障碍通道;e)公交候车亭内宜设置线路图、街道示意图、运营信息显示装置、沿途景观宣传等设施;f)应选用抗风压、防雨、耐低温、耐腐蚀、可阻燃的材料。各类构件应安全、坚固、耐用;g)整体宜通透、美观,易于识别,样式、颜色等宜与周边环境特征相协调。6.1.7 站牌 站牌设置,符合下列要求:DB3301/T 04322

    30、023 9 a)站牌整体距路缘石外沿不应小于 0.3 m,普通站牌顶边距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 2.2m,单元站牌底边距离地面不宜小于 0.4 m,站牌高度不宜大于 3 m;b)站牌内信息等应符合 GB/T 5845.3 的规定;c)站牌的造型风格应简洁、大气,与候车亭或周边环境相协调。6.1.8 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 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设置,除符合 DB3301/T 0186 的要求外,符合下列要求:a)应设置在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枢纽附近及公共交通服务较远或未覆盖到的人群活动地区等区域,宜设置在地铁站点、运河和市区河道慢行交通系统沿线、新城和城市综合体、公交首末站和重要场站附近;b)

    31、同侧服务点间距不应小于 130 m;c)设置位置不应影响供水、排水、电力、通讯、燃气等地下管线,各类线杆、标牌等设施的正常使用,距井盖外缘距离不小于 1 m;d)公共自行车亭应选用抗风压、防雨、耐低温、耐腐蚀、可阻燃的材料。各类构件应安全、坚固、耐用;e)公共自行车亭的整体样式、颜色等宜与周边环境特征相协调;f)现有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不符合 DB3301/T 0186 规定的,应在满足市民出行需求的情况下落实整改;g)新建公共自行车点设施不得设置管理亭。管理 6.2.1 交通标志 交通标志管理,符合下列要求:a)应做好清洁、维护,保持标志本体清晰、醒目、准确、完好,具有足够的逆反射性能、视认

    32、性;b)交通标志损毁、缺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c)在施工作业时,临时设置的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拆除。6.2.2 公共管理摄像头 应组织定期巡检,对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设施完好、外观整洁、功能运行正常。6.2.3 交通设施杆 交通设施杆管理,除应符合 GB 50449 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做好维修,保持油漆完好、整洁;杆体上无吊挂、非法涂写、招贴现象;b)当杆件发生倾斜、断裂、倒伏时,及时扶正或更换,保持直立整齐、醒目;c)已建的杆架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多余线缆悬挂,并按规划逐步进行改造;d)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

    33、,无跨越道路上空架设;e)合杆设施注意日常清洁、维护,满足设施功能发挥及结构安全;合杆连接部应定期检查,发现老化、松动时,及时修补及紧固;杆件整合后,附着设施单位负责该设施及其连接部的维护。6.2.4 智能交通控制箱 应确保箱体整洁、完好;铭牌信息清晰、易识别,出现破损、短缺的,应及时修复。6.2.5 隔离设施 DB3301/T 04322023 10 隔离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建立巡查制度,加强对道路隔离设施的长效管理;b)设施保持清洁、完好,设施损坏、空缺、移位、歪倒的,应及时更换、补充和校正;c)设施缺损时,应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在

    34、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 h 内进行补缺、修复;d)隔离栏杆存在结构性损坏的,应调换相同规格材质的栏杆或进行维修;e)隔离栏杆呈条状式或局部倒伏在地,应扶正加固,如有必要应拆下校正修理;f)隔离栏杆底座与线形不在规定的安装位置,出现戳出、弯曲、横斜等情况,应进行就位抢修;g)隔离栏杆外观残缺,数量上有缺失,应更换残缺的设施;h)隔离栏杆设施材料受外力的撞击产生的外形变化,应更换变形的设施;i)隔离栏杆材质表面防腐涂层存在剥落、破损、黄色锈水和生锈结斑,应按规范要求除锈、油漆、补塑等;j)阻车柱(球)应保持整齐、清洁、无缺损、弯折、稳定牢靠,柱体反光标识需保持醒目。6.2.6 公交候车亭、站牌、

    35、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 公交候车亭、站牌、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a)公交候车亭应保持设施完好、造型美观,亭棚内外表面无明显积灰、无污迹;座位应保持干净整洁,亭内无垃圾杂物、无明显灰尘;广告灯箱表面应保持明亮,亮灯效果均匀;b)站牌应保持清洁完好;电子站牌电源应连接正常,无机械故障或漏电断电等问题;c)公交候车亭、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棚内及其外围 2 m 内,不应停放除公共自行车外的其他非机动车,不应堆放其他杂物;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棚外停放的公共自行车辆应排列整齐;d)公交候车亭和公共自行车服务点棚体设置广告宣传设施的,经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7 城市照明设施设置 7.1.1 功

    36、能照明设施 7.1.1.1 功能照明设施应设置在:a)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人过街设施、游步道;b)穿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的公路;c)城市公共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停车场;d)其他无功能照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公共场所。7.1.1.2.路灯杆按 DB3301/T 0232 与交通标志、智能交通进行整合,路灯杆合杆要求见表 4。表4 路灯杆合杆要求 杆件 交通设施 合杆原则 路灯杆 交通标志 大型指路标志、分道标志、旅游区标志 宜合杆 小型指路、旅游区、注意行人、施工标志、禁止左转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标志 应合杆 小型人行横道、单行路、停车让行、禁止驶入、线形诱导标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标志

    37、 宜合杆 智能交通 大型信号灯 宜合杆 DB3301/T 04322023 11 表4 路灯杆合杆要求(续)杆件 交通设施 合杆原则 路灯杆 智能交通 智能卡口、行程 OD 调查、微波流量检测等设置位置相对灵活的系统 宜合杆 可变信息标志及违法监测、交通监视、小型信号灯、视频安防监控等设置位置相对固定的系统 宜合杆 7.1.1.3.功能照明设施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路灯杆在中间分车绿带或两侧分车绿带中安装时,与其他大型交通设施杆中心对齐;b)新建路灯杆宜按 DB33/T 1238 要求,采用智慧灯杆技术,除应实现照明功能外,同时可实现视频监控、5 G 及无线网络覆盖、交通管理、信息发布、信息

    38、交互、环境监测、充电桩、手机无线充电、车路协同、气象监测等功能之一;建设改造时应预留对应功能设备的安装位置和接口;c)路灯杆体颜色应采用黑色或深灰色;杆体宜与区域内其他城市家具设施进行系统设计,其风格应与其他设施和周边环境风貌整体协调统一;d)控制箱应选用防锈箱体,横断面尺寸应与基础相吻合,高度应小于 1.5 m(不含基础高度);按隐蔽设置要求,可设置在设施带/绿化带内;e)控制箱的外框装饰应满足安全性要求,并标明警示标识及设施编码;箱体设置应统一油漆、统一箱罩、统一产品规格,确保道路整体一致性和协调性。7.1.2 景观照明设施 7.1.2.1 景观照明设施应设置在:a)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确定的

    39、其他区域;b)繁华商业街、特色商业街;c)大型桥梁、城市高架路等市政设施;d)西湖风景名胜区、京杭大运河、钱塘江沿线的建筑物、构筑物;e)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两侧高层建筑物、构筑物;f)城市主要出入口沿线的高层建筑物、构筑物;g)城市标志性建筑物、构筑物;h)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7.1.2.2 景观照明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景观灯光设置的范围和内容,应符合城市景观总体规划;b)设施美观、整洁,不影响白昼的景观效果;c)设施安全、牢固、环保、新颖、节能、经济;d)局部景观灯光效果与周围环境相协调;e)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市民正常生活;f)景观灯光设施应纳入城市景观灯光统一监控系统;

    40、g)景观照明应选用节能型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及电器附件。管理 7.2.1 功能照明设施 DB3301/T 04322023 12 7.2.1.1 新建城市道路应合理安排植物配型,减少植物自然生长对城市功能照明设施的影响。乔木中心与路灯杆的距离不应小于 2 m。因树木生长遮挡路灯灯头,或者对城市道路附属功能照明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及时组织修剪。7.2.1.2 在发生火灾、水灾、台风等紧急情况下,树木危及城市道路附属功能照明设施运行安全的,城市道路附属功能照明设施运行和维护单位可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修剪或者砍伐,并在 48 h 内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有关手续。7.2.1.3 应定期开展巡检,及时

    41、进行修复,确保功能照明设施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7.2.2 景观照明设施 景观照明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a)纳入城市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可由集中控制系统的运营单位统一实施运行和维护;b)保持设施完整、功能良好和外观整洁,并保障运行安全;c)亮灯模式应符合日常、节假日保障、重大保障的要求,亮灯区域内景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d)亮灯率保持在 98%以上,设施完好率保持在 96%以上。8 公共信息设施设置 8.1.1 人行导向标识 8.1.1.1 人行导向标识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人行导向标识宜包含区域导向标识牌(含平面示意图、街区导向图)、设施指引标识牌(指示

    42、周边公共设施方向、距离等)等;b)信息内容应明确、易懂,具有良好的可视性,避免遮挡。设计样式、符号等应符合国家标准 GB/T 20501.1、GB/T 20501.6 等的规定;c)除依法设置的公共信息标志外,利用公共场所设置的标识,应按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指示牌管理的要求;d)导向牌宜结合周边环境与区域内其他城市家具设施进行系统设计,造型和风格宜与其他设施和周边环境风貌整体协调统一。8.1.1.2 区域导向标识牌宜设置在公共场所出入口附近及主要道路交叉点,可与设施指引标识牌一体化设计。8.1.1.3 设施指引标识牌宜设置在导引前往目的地的道路路径上的路边或路口。8.1.2 路名牌 路名牌设置,

    43、符合下列要求:a)两个交叉口间的距离大于 300 m 的路段,应在路段范围内设置路名牌;b)在车辆进入某路段的起始点设置 1 块;c)同一位置设置的路名牌、导向牌应合杆;d)与其他交通设施或照明杆件合杆设置时,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2.5 m;e)样式应统一,杆体宜与区域内其他城市家具设施进行系统设计,杆体色彩、造型和风格宜与其他设施和周边环境风貌整体协调统一;DB3301/T 04322023 13 f)宜设置在路口路缘圆角与直角的切点位置,处于人行横道外侧,牌面平行于道路中心线,当路名牌位置与其他设施位置冲突时可适当调整;g)路名牌设置见图 A.7。8.1.3 警示标识 8.1.3.1

    44、 警示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地面标志桩类设施设置在城市公共绿地或绿化带内;因施工需要临时设置的警示牌类设施放置在施工区域附近绿地,或附着在附近杆件上,不影响行人步行活动与道路交通安全;b)警示标识设置规格尺寸、整体涂色等统一符合相关部门技术标准的要求;c)标识选用材料抗腐蚀、耐老化,并具有逆反光或自发光功能;d)城市道路不设置警示牌,施工区域除外;e)警示标识不设置宣传性文字,与城市景观相协调。8.1.3.2 电力警示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电力警示标识分为警示牌、标志桩、标志砖;b)位于人行道的电缆通道,应使用标志砖;c)位于人行道以外区域的电缆通道,宜使用标志桩;d)位于绿化

    45、带内的电缆通道,草坪中宜使用标志桩、乔木灌木林中宜使用警示牌;e)位于中间分隔绿带、两侧分车绿带、道侧绿地的电缆通道,宜使用标志桩,位于道侧绿地。且灌木高度超过标志桩的,可使用警示牌;f)道路红线内绿化带应使用标志桩;g)电力警示标识的间距应控制在 50 m;h)施工范围与电缆路径平行的,在电缆路径两侧,根据周边环境设置警示牌、标志桩、标志砖,间距控制在 10 m,清晰标示电缆路径保护区域;i)施工范围与电缆通道交叉,电缆通道位置在围挡外的,电缆通道位于道路上的应使用标志砖,位于绿化带内的宜使用标桩或警示牌,间距控制在 10 m,在通道两侧设置;j)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标志砖、标志

    46、桩与警示牌。8.1.3.3 水务警示标识设置分为两种类型,应符合下列要求:a)永久类型,主要设置位置为设施带或绿化带内,样式为柱形警示桩,长 0.12 m,宽 0.12 m,高为 0.8 m,间距宜设置在 50 m100 m;另一类为沥青、水泥等硬质道路,样式为圆形标识牌,标识牌直径 9 cm,高度 3 cm5 cm,壁厚不小于 0.5 cm,与路面齐平;b)临时类型,设置位置应在施工区域,样式为临时标识牌,长 0.7 m,宽 0.3 m,高为 1 m。8.1.3.4 通信警示标识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永久类的通信警示标识宜设置在设施带或绿化带内,样式为标志桩,露出地面的尺寸高应小于等于 3

    47、0 cm,标识间距应为 100 m;b)临时类的通信警示标识宜设置在与施工范围平行的电缆路径两侧,当施工范围与电缆通道交叉时,在围挡外电缆通道两侧设置,样式为标志桩,露出地面的尺寸高应小于等于 30 cm,标识间距应为 10 m;c)道路两侧设置国防光缆的,主干道间距控制在 100 m,支路间距控制在 50 m;d)施工范围与光缆路径平行的,标志桩间距控制在 10 m,在光缆路径两侧设置;e)施工范围与光缆通道交叉,光缆通道位置在围挡外的,标志桩间距控制在 10 m,在通道两侧设置。8.1.3.5 燃气警示标识设置,符合下列要求:a)标志牌不宜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DB3301/T

    48、 04322023 14 b)标志牌可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柱式的安装方式;c)标志牌的安装应固定牢固、不倾斜;当采用柱式安装时,标志牌和支架的连接应牢固;d)标志牌采用悬挂式和柱式安装时,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 2 m;e)永久的燃气警示标识牌应设置在绿化带或公共绿地,样式为柱形警示桩,间距不宜大于 200 m;f)临时的标志牌应设置在施工区域,为临时警示牌,间距不宜大于 200 m;g)地面标志应设置在管道的上方地面,间距不宜大于 200 m;燃气阀门井盖、凝水缸防护罩等可视为地面标志,并应标注“燃气”字样。8.1.3.6 地铁警示标识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a)设置在绿化带、公共绿地的标

    49、识,其样式应为柱形警示桩,长 0.15 m,宽 0.15 m,高 0.63 m,每隔 200 m 上下行线各设 1 个;b)设置在区间隧道过江、河两岸位置的标识,其样式应为标识牌,宽 1 m,高 2.25 m;c)设置在高架桥区间的标识,样式也为标识牌,但尺寸有所不同,且间距应在 100 m。管理 8.2.1 人行导向标识 人行导向标识管理,除应符合 GB 50449 中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a)各类导向设施保持完好、整洁、美观,无污染、尘土,无乱涂写,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b)导引牌上设置违规广告、污损不洁的,进行整改或拆除;样式不一致的,根据要求统一进行整改提升。8.2.2

    50、路名牌 路名牌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a)保持路名牌完好、整洁、美观,排列整齐,无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无破损、表面脱落现象;b)确保路名牌信息标识醒目,未被道路两侧树木、临街建筑广告等遮挡;c)路名信息等变更时,及时更换路名牌;d)标识符号符合 GB/T 20501.1 和 GB/T 20501.6 规定,文字应规范、译写应准确。8.2.3 警示标识 8.2.3.1 应定期巡查、清理警示标识表面及周边,确保标识信息清晰、醒目。8.2.3.2 出现歪斜、破损、毁坏等情况,应及时修复或更换。9 路面铺装设施设置 路面铺装设施的设置应符合 GB/T 42875、GB 50763 和 C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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