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1 T 0140—2018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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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99A 00DB3301浙江省杭州市地方标准DB 3301/T 01402018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规范2018-06-20 发布2018-07-20 实施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DB3301/T 01402018I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规范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政府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规范起草单位:杭州市上城区民政局。本标准规范主要起草人:金水根、陈祖鹏。DB3301/T 014020181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管理单位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监管职责、注册登
2、记管理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日常管理、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检查考核与处置。本标准适用于杭州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依法注册登记与日常管理。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3.2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4监管职责4.1民政部门的监管职责4.1.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4.1.2对社会
3、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4.1.3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4.2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的管理职责4.2.1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4.2.2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4.2.3负责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4.2.4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4.2.5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DB3301/T 0140201825注册登记
4、管理要求5.1登记范围5.1.1应予登记范围5.1.1.1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除 5.1.1 规定的不予登记的团体外的其他社会团体均列入应予登记范围。5.1.1.2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要求进行登记。5.1.2不予登记的团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下列单位应不予登记的团体: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
5、动的团体。5.2注册登记要求5.2.1成立社会团体应具备的条件5.2.1.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不少于 5 人;发起人作为单位的,应当不少于 3 个;个人和单位混合发起的,总数不得少于 5 个。5.2.1.2有 50 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 30 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 50 个。5.2.1.3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成立的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5.2.1.4有固定的住所。5.2.1.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
6、职工作人员。5.2.1.6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地方性的社会团体有万元以上活动资金。5.2.1.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5.2.2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具备的条件5.2.2.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2.2.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5.2.2.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2.2.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5.2.2.5有必要的场所。5.2.2.6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万元以上的开办资金。5.3注册登记应交材料5.3.1申请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的,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筹备申请书;DB3301/T 014020183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
7、报告(凭批准文件到会计事务所办理)、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社会团体章程(草案)。5.3.2完成筹备登记即办理成立登记,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成立社团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即上述筹备时的批准文件);会员名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5.3.3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场所使用权证明。应提供产权证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可不提交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出资额的验资证明;发起人(3 人以上)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8、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安全责任制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承诺责任书5.4变更登记要求5.4.1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5.4.2提交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社团)。5.4.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5.4.4填写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表:名称、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的变更: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修改的章程草案;办公场所变更:新办公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注册资金变更: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变更:原业务主管单位及变更后的业务主管单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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