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0 T 1133-2022 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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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3.160 CCS A 00 3210扬州市地方标准 DB 3210/T 11332022 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Standard of food safety work for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2022-08-31 发布 2022-09-30 实施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3210/T 1133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原则.1 5 组织建设.2 5.1 岗位设置.2 5.2 人员配备.2 5.3 网格化管理.2 6
2、工作职责.2 6.1 总体要求.2 6.2 主要职责.2 6.3 工作依据.3 7 市场准入.3 7.1 食品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3 7.2 食品经营备案.3 7.3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现场核查.4 7.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单位现场核查.4 8 日常监管.5 8.1 日常监管手段和类型.5 8.2 日常监管程序.5 9 食品抽检.6 9.1 年度食品安全抽检.6 9.2 国家、省、设区市级抽样陪同任务.7 9.3 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7 9.4 食品快速检测和处置.8 10 投诉举报处理.8 10.1 工作内容.8 10.2 工作要求.9 11 执法办案.9 11.1 工作内容.9 11.2
3、 工作要求.9 12 普法宣传.10 12.1 工作内容.10 12.2 工作要求.10 DB 3210/T 11332022 II 13 其他工作.10 13.1 风险管理.10 13.2 应急处置.10 13.3 社会共治.10 13.4 属地联动.11 14 内部管理.11 14.1 教育培训.11 14.2 考核考评.11 14.3 档案管理.11 15 基础保障.11 15.1 工作场所.11 15.2 设施装备.11 15.3 信息化建设.11 15.4 经费保障.12 附录 A(资料性)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清单.13 A.1 综合.13 A.2 市场准入.13
4、A.3 日常监管.13 A.4 抽样检验.14 A.5 投诉举报处理.14 A.6 执法办案.14 A.7 常用标准.15 附录 B(资料性)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指导书清单.16 DB 3210/T 1133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本文件由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食品安全学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昊、崔桂友、张树明、许慧卿、郁新。DB 3210/T 11332022 1 市场监督管
5、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原则、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食品抽检、投诉举报处理、执法办案、普法宣传、内部管理及基础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设置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分局”。3.2 “双随机、一公
6、开”检查 regulation of random selection of inspection objects and inspectors and timely public disclosure 根据检查任务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3.3 日常监督检查 dail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3.4 专项监督检查 special supervision and
7、 inspection 针对食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或重点品种,在特定时段内集中对某一类或几类较为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重点监督检查的活动,通常又称为“专项整治检查”。3.5 飞行检查 unannounced inspection 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3.6 业务指导书 business instruction 由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指导分局开展相关事权事项业务活动的操作性文件。4 工作原则 DB 3210/T 11332022 2 4.1 坚持重点保障。坚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加强基
8、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4.2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推进基层实现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执法公正。4.3 坚持规范统一。运用规范化思维和手段加强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合理划分事权,统一业务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实现基层执法规范统一。4.4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提升规范化工作实效。4.5 坚持科学监管。强化日常综合监管,创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有效整合基层市场监管资源,与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联动,积
9、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科学监管模式。5 组织建设 5.1 岗位设置 分局应配备食品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设置食品安全岗位并明确具体负责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分局在岗人员比例不低于2/3,其中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分局在岗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3。5.2 人员配备 分局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比例宜达到本辖区常驻人口的0.02%,或按照食品市场主体数1%配置,或按照主城区和乡镇的市场主体1%和2%分别配置。监管人员中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及其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食品安全协管力量和检测力量。5.3 网格化管理 推行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定食品安全网格;每个网格不少于
10、1名专职监管人员和1名兼职监管人员(可AB岗)。6 工作职责 6.1 总体要求 以服务民生为导向,以食品安全防控风险为核心,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6.2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市场准入。按照事权划分,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行政许可或备案工作,参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或属地工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检查等工作;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体系检查。食品抽检。独立或协助开展食品安全
11、食品抽检和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投诉举报。受理、接收和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与举报。DB 3210/T 11332022 3 执法办案。实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普法宣传。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其他工作。开展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应急管理、社会共治、属地联动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6.3 工作依据 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清单见附录1;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常用业务指导书清单见附录2。7 市场准入 7.1 食品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 7.1.1 工作程序 分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应遵守以下程序:a)接受申请人按照食
12、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交的申请材料;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c)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d)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与撤销,依据相关程序办理。7.1.2 工作要求 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以下要求:a)在设立的服务窗口公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据、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内容;b)为申请人提供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指导和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
13、事项进行现场核查;c)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7.1.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a)核查任务来源及前期准备。由分局自行组织或由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委托分局对食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分局指定至少两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各类别核查表。b)核查现场工作。对被核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按要求填写各适应类别现场核查表,当事人和现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c)核查任务结束。对现场核查表、现场照片和结论归档整理,相关材料并入分局登记许可档案或移送任务来源政务服务中心。7.2 食品经营备案 食品经营备案分为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和小餐饮备案。DB 3210/T
14、 11332022 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分局应按照上级局规定的要求,将申请人提供的备案材料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根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直接进行备案。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饮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根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由分局直接开展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7.3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现场核查 7.3.1 基本要求 分局应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扬州市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记录表或者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印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及公布的小作坊登记目录等文件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
15、作。登记工作应涵盖食品小作坊的开办、延续、变更、注销与撤销等事项。7.3.2 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请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根据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7.3.3 登记受理 根据扬州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或各县(市、区)政府印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要求,对于在受理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于不属于许可目录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7.3.
16、4 现场核查 对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出具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通知书。注:一致性主要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合规性主要指生产场所申请登记的食品品种、设备设施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7.3.5 登记完成 对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应要求其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对于现场核查情况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17、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小作坊变更、延续和注销等按照不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7.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7.4.1 核查任务来源及前期准备 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根据省局或市局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下达参加食品生产单位现场核查观察员工作指令;分局指定至少一人作为核查观察员。DB 3210/T 11332022 5 7.4.2 核查观察员工作任务 做好现场核查人员陪同工作。协调被核查单位与核查组专家对接工作。8 日常监管 8.1 日常监管手段和类型 8.1.1 日常监管手段 日
18、常监管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基本手段,分局应积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和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8.1.2 日常监管类型 分局日常监管的类型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检查等。分局应当根据不同监管事项的内容和特点开展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处置检查结果。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上级部门具体监管要求。8.2 日常监管程序 8.2.1 任务来源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主要根据当年度上级和本级检查计划与文件要求确定,专项监督检查任务由检查计划制定单位确定
19、。分局按规定的检查内容、检查要求计划组织实施。8.2.2 前期准备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对所承担的检查任务及结果负责。执法检查人员用各自手机号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http:/172.24.128.182:10100/blspLicense/),打印检查表;或按照检查目的和被检查单位不同类型准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以及检查结果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检查文书。预先准备好监管执法设备,包括移动执法终端、现场记录设备、打印机等。对检查项目和内容做到心中有数,预先查阅被检查单位基本档案及相关资
20、料,熟悉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予回避。8.2.3 现场检查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目的、依据、流程及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8.2.4 检查结果 DB 3210/T 11332022 6 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
21、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按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正确描述问题情形和处理措施,在智慧监管系统中回填检查内容,有专用检查表的,一并填写并注意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检查人员应当将现场监督检查结果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22、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采用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注明检查方式,并固定检查记录。8.2.5 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用手机号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8.2.6 后续处理 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分局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
23、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9 食品抽检 9.1 年度食品安全抽检 9.1.1 年度抽样工作任务 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科
24、室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并将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至分局。分局按照食品抽检工作要求负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9.1.2 抽样工作实施 抽样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分局自行抽样的,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 2 人。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属地分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DB 3210/T 11332022 7 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用农产品的,属地分局应当安排不少于 2 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索证索
25、票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记录和取证并依法处罚。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最新的监督抽检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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