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03.160 CCS A 00 3210扬州市地方标准 DB 3210/T 11332022 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Standard of food safety work for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2022-08-31 发布 2022-09-30 实施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 3210/T 11332022 I 目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工作原则.1 5 组织建设.2 5.1 岗位设置.2 5.2 人员配备.2 5.3 网格化管理.2 6
2、工作职责.2 6.1 总体要求.2 6.2 主要职责.2 6.3 工作依据.3 7 市场准入.3 7.1 食品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3 7.2 食品经营备案.3 7.3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现场核查.4 7.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单位现场核查.4 8 日常监管.5 8.1 日常监管手段和类型.5 8.2 日常监管程序.5 9 食品抽检.6 9.1 年度食品安全抽检.6 9.2 国家、省、设区市级抽样陪同任务.7 9.3 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7 9.4 食品快速检测和处置.8 10 投诉举报处理.8 10.1 工作内容.8 10.2 工作要求.9 11 执法办案.9 11.1 工作内容.9 11.2
3、 工作要求.9 12 普法宣传.10 12.1 工作内容.10 12.2 工作要求.10 DB 3210/T 11332022 II 13 其他工作.10 13.1 风险管理.10 13.2 应急处置.10 13.3 社会共治.10 13.4 属地联动.11 14 内部管理.11 14.1 教育培训.11 14.2 考核考评.11 14.3 档案管理.11 15 基础保障.11 15.1 工作场所.11 15.2 设施装备.11 15.3 信息化建设.11 15.4 经费保障.12 附录 A(资料性)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清单.13 A.1 综合.13 A.2 市场准入.13
4、A.3 日常监管.13 A.4 抽样检验.14 A.5 投诉举报处理.14 A.6 执法办案.14 A.7 常用标准.15 附录 B(资料性)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务指导书清单.16 DB 3210/T 11332022 I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本文件由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扬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食品安全学会、高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洪昊、崔桂友、张树明、许慧卿、郁新。DB 3210/T 11332022 1 市场监督管
5、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食品安全工作的工作原则、组织建设、工作职责、市场准入、日常监管、食品抽检、投诉举报处理、执法办案、普法宣传、内部管理及基础保障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市场监督管理基层分局 marke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station 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政区划或经济区域设置的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分局”。3.2 “双随机、一公
6、开”检查 regulation of random selection of inspection objects and inspectors and timely public disclosure 根据检查任务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3.3 日常监督检查 daily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年度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的常规性检查。3.4 专项监督检查 special supervision and
7、 inspection 针对食品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或重点品种,在特定时段内集中对某一类或几类较为突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全面、重点监督检查的活动,通常又称为“专项整治检查”。3.5 飞行检查 unannounced inspection 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以及问题线索等,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监督检查。3.6 业务指导书 business instruction 由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指导分局开展相关事权事项业务活动的操作性文件。4 工作原则 DB 3210/T 11332022 2 4.1 坚持重点保障。坚持以食品安全为首要职责,执法力量向一线岗位倾斜,加强基
8、层综合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流程,提高执法效率。4.2 坚持依法行政。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强化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进一步规范裁量权的行使,推进基层实现权责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执法公正。4.3 坚持规范统一。运用规范化思维和手段加强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合理划分事权,统一业务标准,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做到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实现基层执法规范统一。4.4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基层食品安全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聚焦薄弱环节,着力补齐短板,提升规范化工作实效。4.5 坚持科学监管。强化日常综合监管,创新监管理念与监管方式,有效整合基层市场监管资源,与信用监管、分类监管联动,积
9、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构建科学监管模式。5 组织建设 5.1 岗位设置 分局应配备食品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设置食品安全岗位并明确具体负责人。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分局在岗人员比例不低于2/3,其中专职从事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占分局在岗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3。5.2 人员配备 分局专兼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比例宜达到本辖区常驻人口的0.02%,或按照食品市场主体数1%配置,或按照主城区和乡镇的市场主体1%和2%分别配置。监管人员中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食品及其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可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实食品安全协管力量和检测力量。5.3 网格化管理 推行网格化管理,合理划定食品安全网格;每个网格不少于
10、1名专职监管人员和1名兼职监管人员(可AB岗)。6 工作职责 6.1 总体要求 以服务民生为导向,以食品安全防控风险为核心,以保障食品安全为底线,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6.2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市场准入。按照事权划分,开展食品小作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等行政许可或备案工作,参与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行政许可现场核查。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摊贩等生产经营主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上级部署或属地工作安排,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检查等工作;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开展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或体系检查。食品抽检。独立或协助开展食品安全
11、食品抽检和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投诉举报。受理、接收和处置辖区内食品安全问题投诉与举报。DB 3210/T 11332022 3 执法办案。实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和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工作。普法宣传。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其他工作。开展风险管理、信用管理、应急管理、社会共治、属地联动等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工作。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工作任务。6.3 工作依据 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清单见附录1;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常用业务指导书清单见附录2。7 市场准入 7.1 食品经营许可和现场核查 7.1.1 工作程序 分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业务,应遵守以下程序:a)接受申请人按照食
12、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交的申请材料;b)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c)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依法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并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d)食品经营许可的变更、延续、补办、注销与撤销,依据相关程序办理。7.1.2 工作要求 分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应遵循以下要求:a)在设立的服务窗口公示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依据、程序、提交的材料目录等内容;b)为申请人提供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指导和咨询服务,依照有关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
13、事项进行现场核查;c)建立食品经营许可档案,将办理食品经营许可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7.1.3 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工作应按照以下要求:a)核查任务来源及前期准备。由分局自行组织或由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委托分局对食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分局指定至少两人开展现场核查工作并按要求准备各类别核查表。b)核查现场工作。对被核查单位进行实地核查,按要求填写各适应类别现场核查表,当事人和现场核查人员签字确认。c)核查任务结束。对现场核查表、现场照片和结论归档整理,相关材料并入分局登记许可档案或移送任务来源政务服务中心。7.2 食品经营备案 食品经营备案分为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和小餐饮备案。DB 3210/T
14、 11332022 4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分局应按照上级局规定的要求,将申请人提供的备案材料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根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直接进行备案。从事小餐饮服务活动的,小餐饮应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或根据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由分局直接开展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一并发放小餐饮经营指南。7.3 食品小作坊登记和现场核查 7.3.1 基本要求 分局应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扬州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扬州市食品小作坊现场检查记录表或者依据各县(市、区)政府印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及公布的小作坊登记目录等文件要求,开展食品小作坊登记工
15、作。登记工作应涵盖食品小作坊的开办、延续、变更、注销与撤销等事项。7.3.2 登记申请 申请人申请应具备合法主体资格,申请人根据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真实有效,且申请人在申请材料上盖章或者签字确认。7.3.3 登记受理 根据扬州市市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或各县(市、区)政府印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办法要求,对于在受理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小作坊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征询食品小作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对于不属于许可目录范围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7.3.
16、4 现场核查 对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等进行审查,出具食品小作坊登记现场核查通知书。注:一致性主要指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与现场一致,合规性主要指生产场所申请登记的食品品种、设备设施与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7.3.5 登记完成 对于现场核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应要求其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对于现场核查情况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在规定时间内,根据申请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征询意见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并通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17、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小作坊变更、延续和注销等按照不同要求依法组织实施。7.4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单位现场核查 7.4.1 核查任务来源及前期准备 由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科室根据省局或市局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要求,下达参加食品生产单位现场核查观察员工作指令;分局指定至少一人作为核查观察员。DB 3210/T 11332022 5 7.4.2 核查观察员工作任务 做好现场核查人员陪同工作。协调被核查单位与核查组专家对接工作。8 日常监管 8.1 日常监管手段和类型 8.1.1 日常监管手段 日
18、常监管应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基本手段,分局应积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和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健全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探索推进智慧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8.1.2 日常监管类型 分局日常监管的类型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联合检查等。分局应当根据不同监管事项的内容和特点开展监督检查,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及时处置检查结果。在上级部门领导下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落实上级部门具体监管要求。8.2 日常监管程序 8.2.1 任务来源 日常监督检查任务主要根据当年度上级和本级检查计划与文件要求确定,专项监督检查任务由检查计划制定单位确定
19、。分局按规定的检查内容、检查要求计划组织实施。8.2.2 前期准备 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人员。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检查人员较多的,可以组成检查组。检查人员对所承担的检查任务及结果负责。执法检查人员用各自手机号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http:/172.24.128.182:10100/blspLicense/),打印检查表;或按照检查目的和被检查单位不同类型准备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以及检查结果记录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相关检查文书。预先准备好监管执法设备,包括移动执法终端、现场记录设备、打印机等。对检查项目和内容做到心中有数,预先查阅被检查单位基本档案及相关资
20、料,熟悉被检查单位基本情况。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检查公正情形的,应予回避。8.2.3 现场检查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或检查任务书,告知被检查单位检查目的、依据、流程及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实施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必要时可以拍摄现场情况,收集或者复印相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依法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取证;可以进行抽样检验,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依法对被检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8.2.4 检查结果 DB 3210/T 11332022 6 检查人员应当综合监督检查情
21、况进行判定,确定检查结果。按照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正确描述问题情形和处理措施,在智慧监管系统中回填检查内容,有专用检查表的,一并填写并注意留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在现场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在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检查人员应当将现场监督检查结果书面告知食品生产经营者。检查结果对消费者有重要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公开展示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22、表,并保持至下次监督检查。采用书面检查、网络检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在检查表上注明检查方式,并固定检查记录。8.2.5 结果公示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在本次抽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用手机号登录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录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8.2.6 后续处理 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分局应按照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重点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
23、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但情节显著轻微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场责令其整改。可以当场整改的,检查人员应当对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情况进行记录;需要限期整改的,应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和时限。被检查单位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不符合监督检查要点表一般项目,影响食品安全的,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9 食品抽检 9.1 年度食品安全抽检 9.1.1 年度抽样工作任务 本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科
24、室根据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工作方案,并将监督抽检任务分解至分局。分局按照食品抽检工作要求负责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具体实施。9.1.2 抽样工作实施 抽样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分局自行抽样的,执行现场抽样任务时不得少于 2 人。委托承检机构抽样的,属地分局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做好食品安全抽样工作。DB 3210/T 11332022 7 委托承检机构抽样食用农产品的,属地分局应当安排不少于 2 名监管人员参与现场抽样。监管人员应对被抽样单位和个人依法经营、索证索
25、票等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记录和取证并依法处罚。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最新的监督抽检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向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出示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如实记录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以及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现场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时应
26、当支付样品费用。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抽样前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9.1.3 抽样工作完成 完成现场抽样后,样品、抽样文书以及相关资料应由抽样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9.2 国家、省、设区市级抽样陪同任务 分局按照国家、省、市级抽
27、样任务、要求及县本级市场监管牵头科室指令,做好抽样配合和协调工作。9.3 抽检不合格食品处置工作 9.3.1 启动处置 在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分局应立即派人领取不合格检验报告和抽样单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起始日以县级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时间计算)将检验报告和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收送达回执,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被抽样单位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检等异议申请。9.3.2 产品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
28、结论后,应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及时向分局报告不合格产品控制情况。分局应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合格产品控制和处理报告。9.3.3 原因排查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30日内完成不合格原因排查,并进行整改,在限期内及时将排查整改报告上报分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因排查有困难的或无法排查出原因的,分局应强化行政指导,协助企业开展原因排查。DB 3210/T 11332022 8 9.3.4 核查处置 分局应当根据不合格检验结论依法开展调查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工作。涉及其他部
29、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其他行政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9.3.5 整改复查 分局应主要检查是否责令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在限期内提交整改报告及具体整改措施,并组织监管人员开展复查和验收,形成闭环管理。分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各阶段核查处置文书和附件材料规范填写后报送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科室,完成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核查处置回填。分局不合格(阳性)食品核查及时率、处置率应达到100%。9.4 食品快速检测和处置 9.4.1 计划与职责 分局应按照县(市、区)局业务科室制定和下发的年度食品安全快速检测计划开展快速检测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30、快速检测的,分局应做好监督、协调与配合工作,并负责对问题食品进行处置。9.4.2 快速检测流程 样品获得(含按计划采样、经营者送样、消费者送样)样品封存填写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样品登记表样品检测对阳性食品开展复验检测结果上传至监管平台问题食品处置、溯源填写结果处置表汇总整理检测记录上报归档。9.4.3 问题食品处置 食品快检结果显示为阳性,被抽样人对快检结果无异议的,分局要督促被抽样人自行对同批次库存食品采取下架、召回、销毁等处置措施,防止问题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同时要求,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对问题产品处置情况要在市场内或采样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经营者对快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
31、小时内申请复检,同时下架并单独存放该批次食品,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对于涉嫌非法添加以及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安全的问题食品,或者同批次进货量较多,满足监督抽检样品量要求的食品,分局第一时间对剩余食品要立即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主动联系牵头科室开展法定检测,做好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与监督抽检的无缝衔接,对确认不合格的应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处置人员要将现场处理情况通过拍照、录视频等形式保存证据,并如实填写快速检测不合格食品处理情况报告表,由被抽样人和处置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快检结果处置表上报牵头科室。10 投诉举报处理 10.1 工作内容 分局应依据
32、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涉及辖区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业务进行处理:接收、登记辖区范围内的投诉举报;DB 3210/T 11332022 9 依法处理和调解辖区范围内的消费投诉;依法核查、处置辖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举报线索;鼓励做好对在线消费纠纷解决单位(ODR 单位)和消费维权服务站的业务指导、效能评价等工作。10.2 工作要求 10.2.1 分局开展投诉处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鼓励在消费维权岗的办公场所悬挂 12315 标识和有关制度规范;调解消费纠纷遵循合法、自愿原则,有效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以分局的名义处理消费投诉。1
33、0.2.2 分局开展举报处理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举报人实名举报的,分局应当自是否立案决定作出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告知举报人;分局应当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申请人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分局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分局应当按照“谁办理、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将投诉举报处理相关信息录入全国 12315 平台,并按规定做好相应告知工作。11 执法办案 11.1 工作内容 分局在本部门确定的权限范围内、以县
34、(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授权以分局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除外。11.2 工作要求 11.2.1 制度落实 分局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应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11.2.2 执法过程 执法行为过程应包括案件线索来源登记、案件查处、线索办理情况反馈、强制措施依法实施以及案件回访、行政执法公示等,应做到信患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11.2.3 裁量尺度 分局开展执法办案工作,应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
35、程度以及当事入主观过错等因素,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分局认为依法由其办理的案件存在特殊原因难以办理的,可以报请县级市场监督管理局指定办理或者直接办理。11.2.4 行刑衔接 DB 3210/T 11332022 10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应有效运行,涉案物品检验与认定、信息通报、线索核查和处置等工作应落实到位。11.2.5 办结率 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立案率和办结率达到100%,无程序违法等严重问题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12 普法宣传 12.1 工作内容 开展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工作。12.2 工作要求 应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以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为
36、重点进行普法宣传,营造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良好法治氛围。应推进传统媒介和新兴媒介融合宣传,在电子显示屏、公众服务窗口、宣传栏等传统媒介基础上,积极拓展网站、微博、微信、微视频等新兴媒介开展普法宣传。应推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网络,通过食品安全宣传周、12315宣传咨询、诚信教育等活动,以及开展法治讲座、行政指导、典型案例发布等方式,广泛开展群众性普法宣传。13 其他工作 13.1 风险管理 独立或协助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等工作;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属地政府汇报以及向其他有关部门通报日常监管信息和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常态化做好
37、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会商研判及处置工作。13.2 应急处置 13.2.1 根据上级和属地政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求(应急预案、处置制度、操作手册等),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明确处置人员、做好队伍保障、熟悉处置流程、落实处置措施。13.2.2 按照应急管理分级处置要求,开展或配合开展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控制事故现场,开展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等工作,负责或参与问题食品追溯,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负责或参与事故现场调查处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13.2.3 在规定时限内按照初报、续报、终报分阶段上报食品安全重大信息报
38、告表。13.3 社会共治 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机制,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开展各级各类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推广“公筷行动”,推进“互联网+明厨亮灶”建设,倡导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推动辖区内重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批发市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等。DB 3210/T 11332022 11 13.4 属地联动 配合当地政府牵头开展的各项食品安全工作,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动机制,协调或参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调查。指导或协助属地乡镇(街道)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现场检查工
39、作。14 内部管理 14.1 教育培训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组织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开展食品安全业务和技能培训,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类线上、线下培训,年度培训覆盖率达到100%,每人不低于5天或40学时。14.2 考核考评 县(市、区)局应遵循科学合理、简便易行、量化管理的原则,制定分局考核评价方案,通过采取工作评价和满意度测评、定期通报和年底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基层分局及其人员考评工作。食品安全考核权重不少于20%。分局应根据县(市、区)局制定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方案落实各项考核指标,按序时完成各项任务。分局应采取措施,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食品安全工作的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评价。
40、14.3 档案管理 健全食品安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主体、小作坊“一户一档”,完善日常监管、风险分级、市场准入、检验检测、示范创建、投诉举报、行政执法、普法宣传等各项资料台账。15 基础保障 15.1 工作场所 分局工作场所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的要求。功能设置科学,布局合理,满足需要。应设有食品监管人员办公室、综合服务大厅(进驻属地政府综合服务大厅除外)、执法装备库、执法问询室、快速检测室(点)、食品罚没物品库等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档案室设置食品监管资料专柜。15.2 设施装备 设施装备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所建设规范(暂行)的要求,配备满足食品安全监
41、管工作需要的办公设备和执法装备。15.3 信息化建设 开展分局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强化许可、监管、执法数据互联互通,促进业务协同。熟练掌握和使用或监督企业使用相关信息化管理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系统: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江苏省食品生产经营监管追溯系统、江苏省食品生产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江苏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平台、江苏省食品经营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江苏省进口冷链食品追溯系统、江苏省特殊食品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扬州市“美滋滋”执法管理系统、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综合服务平台以及全国市场监管移动工作平台“智慧网监”等。DB 3210/T 11332022 12
42、15.4 经费保障 应提供满足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执法办案、抽样检测、普法宣传等必需的工作经费。DB 3210/T 11332022 13 A A 附录A (资料性)分局食品安全监管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与标准清单 A.1 综合 常用综合类法律法规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 年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21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 年主席令第四十九号,2018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 年主席令第七十八号,2017 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 年主席令第七十一号,2018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 年主席
43、令第二十二号,2018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2 年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9 年修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主席令第六十三号,2021 年修订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 年 3 月 26 日国务院第 42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2016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40 号)。A.2 市场准入 常用市场准入法律法规规章如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 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4 号);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号);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20 年国家市场监
44、管总局公告第 8 号);食品生产许可文书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标准(市监食生202018 号);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17 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 号);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食药监规20161 号);江苏省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审查细则(试行)和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试行)(苏食药监规20152 号);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布的登记目录。A.3 日常监管 A.3.1 食品生产经营监管 常用食品生产经营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如下: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
45、知(国市监信201938 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21 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9 号);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有关表格(市监食生发202218 号);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 号);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监食经201964 号)。A.3.2 食品生产环节监管 常用食品生产环节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如下: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 号);DB 3210/T 11332022 14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若干规定的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2017 年第39 号);
46、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 536 号)。A.3.3 食品销售环节监管 常用食品销售环节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如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 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20 号);食品销售安全监督检查指南(市监食经201970 号);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食监食经201964 号)。A.3.4 餐饮服务环节监管 常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如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市监食经201965 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 年第 12 号公告);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 年国
47、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36 号);江苏省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2020 年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8 号)。A.4 抽样检验 常用抽样检验法律法规规章如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2019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药监办食监三201455 号);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国卫食品发202135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 号);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核查处置规定(国市监食检2020184 号);关于规范食品快速检测方法使用管理的意见(食药监科201749 号);食品快速检测方法评价技术规范(
48、食药监办科201743 号)。A.5 投诉举报处理 常用投诉举报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如下: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 号);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20 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国市监网监2019242 号);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 号)。A.6 执法办案 常用执法办案法律法规规章如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2021 年修订版)(国市监法发202142 号);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 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12 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
49、016 年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27 号,2021 年修订本);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2018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3 号,2021 修正本);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 号);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14 号);DB 3210/T 11332022 15 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 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 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A.7 常用标
50、准 常用标准如下: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GB 134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488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