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01 T 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pdf
《DB3201 T 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DB3201 T 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pdf(38页珍藏版)》请在麦多课文档分享上搜索。
1、 ICS 91.020 CCS P50 3201 南京市地方标准 DB 3201/T 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planning of urban public facilities 2023-08-04 发布2023-08-07 实施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 3201/T 115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1 5 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3 6 市级与地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3 7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4 8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2、.6 9 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7 附录 A(规范性)城市公共设施配置标准.9 参考文献.33 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南京市城市规划编制研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陈韶龄、王青、石竹云、郑晓华、苏玲、郑文雅、黄华月、周国莉。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1
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公共设施配套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本文件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以内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为公共设施运营提供参考。注:本文件中的“公共设施”均指城市公共设施,“人口”均指常住人口。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50337-2018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 建标2007165号
4、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南京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设置标准与准则(2019年修订)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公共设施 public facility 为城市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等服务的设施。3.2 地区 area 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20万30万人的功能片区。3.3 居住社区 residential community 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万5万人。3.4 基层社区 grassroots community 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的城市社区
5、单元,人口规模为0.5万1万人。3个6个基层社区构成居住社区。3.5 居住街坊 neighborhood block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人口规模为1000人3000人。3个4个居住街坊构成基层社区。4 规划原则与布局要求 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2 规划原则 4.1 4.1.1 保障民生、实现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升城市公共服务品质,营造方便舒适、韧性安全、绿色集约、特色智慧的社区生活圈。4.1.2 遵循公益性设施优先、集约节约用地、复合利用空间、资源共享、因地制宜、衔接管理的原则。4.1.3
6、公共设施宜采取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同一级别、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设施宜集中布局、组合设置。在符合相关规范、满足功能需求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宜在水平或垂直层面集中混合布置,形成各级集中的公共设施中心。功能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可单独设置,其中关联度较高的公共设施(如医疗设施、养老设施)应相邻设置。4.1.4 在具体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公共设施应与城市的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并衔接各类相关专项规划。设施项目、规模及布局可结合行政辖区及其管理要求、各类设施服务范围、人口规模及特点、现状及周边用地和设施情况等做适当调整。布局要求 4.2 4.2.1 基本要求 4.2.
7、1.1 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建设时序和人口规模综合确定公共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并在详细规划中明确相关设施的建设规模和位置。4.2.1.2 本文件明确了公共设施强制性配置规定和引导性建设要求。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建筑面积和设置要求等。4.2.1.3 本文件提出的公共设施用地及建筑面积标准为约束性规定,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规划人口,按本文件中的千人指标对公共设施的用地规模和建筑面积进行核算。新建地区编制规划应按本文件布局形式控制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有条件地区应按标准上限进行预留控制;已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结合人口情况和实际需求,实施差别化配置,在既有设
8、施基础上进行优化完善,宜功能混合,达到本文件的约束性规模要求,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要求。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量、人口规模做适当调整。4.2.1.4 编制规划时,除考虑新、老城区的差别外,应充分考虑人口结构的不同对公共设施需求的差异。应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情况,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公共设施建设;应充分考虑儿童对社区户外活动的需求,统筹考虑儿童公共活动设施和场地的建设。4.2.1.5 公共设施建设应积极运用网络平台及数字技术,全面实现社区智慧化管理、智能化服务和数字化体验,提升公共设施智慧管理水平,持续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4.2.1.6 公共设
9、施具体项目应随着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优化调整。若有新增设施,除专业专项规划另有安排的,原则上一并纳入相应级别的公共设施用地内统筹布置,统一实施。4.2.2 控制要求 4.2.2.1 除邻避性设施以外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服务范围内的首期住宅同步规划,其建设时序应与地区住宅片区建设时序以及人口入住时序相衔接,保障公共设施的实施与使用。在规定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成前,各级公共设施中心和其他独立占地的公共设施用地不应占用。4.2.2.2 室外体育用地及学校运动场地中应预留开敞空间,并配备必要的市政、通信设施,兼顾作为避难场所。4.2.2.3 大型文化、体育公共建筑应保留应急改造的可能性。4.2.2
10、.4 医疗、养老设施在建筑设计中应考虑卫生防护需求,增加建筑联通和拆分灵活性,满足传染性疾病的空间隔离模块化设计需求。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3 4.2.2.5 快件服务用房、邮件和快递送达设施应满足公共安全事件发生时期“无接触”配送需求,设置在小区出入口处或具有独立的对外出入口。4.2.2.6 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保障、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等设施应按有关规定移交产权。4.2.2.7 环卫作息场、环卫车辆停放场、垃圾收集站等邻避性设施宜在住宅建设之前提前建设和移交。无法提前建设的应在现场或相关约定中予以标识和说明。5 公共设施配置分级与分类 公共设施的分级
11、 5.1 公共设施按市级、地区级、居住社区级、基层社区级、居住街坊级五级配置:a)市级公共设施以城市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发挥区域辐射作用为目标,满足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b)地区级公共设施以地区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为区级(片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为居民提供门类齐全的生活服务项目;c)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以居住社区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半径 500 m600 m,为居民提供较为综合、全面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其配置更加注重保证设施规模与服务品质;d)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以基层社区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半径 200 m300 m,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主要涵盖使用频率较高,
12、使用者对于出行距离更加敏感的设施,其配置需保障一定的服务半径,确保方便到达;e)居住街坊级公共设施以居住街坊内居民为主要服务对象,服务半径 150 m250 m,为居民提供最基本的日常生活服务项目,需要配置服务半径就近可达的便民服务设施和街坊内集中绿地。公共设施分类 5.2 公共设施按照功能或刚性控制要求分类。a)按照使用功能分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公共文化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服务设施;8)公共安全设施;9)公园绿地;10)其他设施(部分市政公用设施及交通设施)。b)按照刚性控制要求分类:1)应保障的公共设施为一类公
13、共设施,应保持严格的刚性控制,设置强制性配置规定,包括内容、规模、用地控制和设置要求等;2)宜保障的公共设施为二类公共设施,主要为经营性公共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设置。6 市级与地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4 市级公共设施 6.1 市级公共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市级设施的内容和规模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阶段目标、总体布局和建设时序确定;b)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应提高城市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水平,推行地上、地下空间的一体化开发,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c)市级公共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
14、地区级公共设施 6.2 6.2.1 地区级公共设施分类、内容和规模参照表 1 进行设置和用地预留,可根据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情况和管理要求以及地区人口规模和周边公共设施的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表1 地区级公共设施内容和规模引导设置 序号 分类 设施内容 用地规模(hm2)1 教育设施 科教馆、职业技术教育学校、特教学校、成人(社区)教育机构等 412 2 医疗设施 300 床500 床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护设施、妇幼保健所、残疾人康复中心、护理院等 79 3 文化设施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等 23 4 体育设施 标准体育场、体育馆、全民健身中心、健身步
15、道等 35 5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区级社会福利院(含福利性老人公寓),区级养老院,区级困难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机构、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托养中心、残疾人文体艺能中心,特殊幼儿中心,社会服务发展中心,儿童福利院,区级婴幼儿服务发展指导中心,精神障碍康复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救助管理站等 35 6 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税务、公安、市场管理等派出机构、区级社区服务中心等 2 7 商业服务设施 大型综合超市、购物中心、银行、专业商场、旅馆及餐饮等-6.2.2 规划引导形成相对集中的地区中心,地区级公共设施中心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结合轨道交通和公交枢纽站点在交通便捷的区域中心地带设置
16、,满足居民在步行 30 min、自行车 10 min、机动车 5 min 以内可达,用地规模控制在 20 hm230 hm2,与地区公园绿地、广场共同形成综合的地区级公共活动中心;b)设施功能包括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与保障、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商业服务等。7 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居住社区中心 7.1 7.1.1 设置要求 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5 居住社区中心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应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或邻近公共交通站点集中设置居住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社区公园共同形成边界明晰的居住社区中心,满足居民在步行 7 m
17、in10 min、自行车 3 min5 min 以内可达;b)应集中布局,形成中心用地,用地规模控制在 4 hm25 hm2。其中,公共设施用地 2.2 hm24 hm2,社区公园 1hm22 hm2。根据行政辖区、有关管理要求以及社区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部分公共设施内容;c)居住社区中心包括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1)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街政管理中心宜每个街道或每 10 万人设置 1 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司法所、就业创业指导中心宜每个街道设置 1 处;2)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宜每个街道或 3 万10 万人设置 1 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不到处设社
18、区卫生服务站,宜每 1 万人设置 1 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宜每个街道设置 1 处。7.1.2 布局要求 7.1.2.1 居住社区中心应按照以下要求布局:a)除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并与公共交通站点结合外,用地条件还需满足至少 2 条边界临靠道路,方便对公众的服务;b)新建居住社区中心,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建筑用房高度不大于 24 m;c)统筹安排各类设施的楼层位置、交通流线、出入口、场地要求等,避免商业用房过多占用建筑临街面,建筑临街面宽优先用于设置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d)社区综合服务中心:以综合体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 1.4 hm22.8 hm2。包括公共文化、体育
19、、行政管理和社区服务、社会福利和保障、社区商业服务、菜市场、邮政局所、快递驿站、公共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公厕及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e)社区医养结合服务中心:以院落组合的形式集中布置形成,用地 0.6 hm21.2 hm2。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护理床位和康复中心)、养老院、社区居家养老综合服务中心、残疾人之家等设施。7.1.2.2 居住社区中心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 A 的表 A.1 的规定执行。教育设施 7.2 7.2.1 教育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中小学均应独立占地;b)每 10 万人应设置不少于 1 所普通高中;每 3 万人应设置不少于 1 所初中;每 1.5 万1
20、.8 万人应设置不少于 1 所小学;c)中小学用地周边 100 m 范围内,不应新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集贸市场、公交汽车总站,精神病院、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加油站、加气站,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设施;50 m 内不应新建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高压变电站;d)根据具体情况和用地条件,在居住社区中心周边或在整个居住社区范围内选址,也可与居住社区中心邻近设置。有条件的情况下小学和初中可邻近设置,便于整合利用设施资源。7.2.2 教育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 A 的表 A.1 的规定执行。交通设施 7.3 7.3.1 交通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D B 3 2 0 1DB
21、 3201/T 11592023 6 a)有轨道交通线通过的居住社区,其中心应考虑结合轨道交通站点设置,安排相应的换乘停车场地;b)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应结合轨道交通站点和公交站点设置;c)公交首末站单个首末站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 2000 m2,在用地紧张地区,首末站可适当简化功能,面积不应低于 1000 m2;d)根据地区交通组织条件,宜结合居住区、交通枢纽等主要客流集散点设置公交首末站,宜配备新能源公交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并安排相应的自行车停车场;e)独立占地的首末站的建设可采用复合开发利用的形式建设。7.3.2 交通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 A 的表 A.1 的规定执行。市政公用设施 7.4
22、 市政公用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A的表A.1的规定执行。公园绿地 7.5 7.5.1 公园绿地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社区公园用地面积 1 hm22 hm2,应独立占地,宽度不宜小于 50 m,绿地率不应低于 65%,属于旧城改造项目的不应低于 60%,宜与文化活动广场(不低于 300 m2)、体育活动场地合并设置,兼顾作为社区固定避难场所;b)宜利用公园地下空间设置公共停车场、人防工程等,绿地下方安排地下设施时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5 m。7.5.2 公园绿地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 A 的表 A.1 的规定执行。公共安全设施 7.6 7.6.1 公共安全设施包括派出所、人防警报器与社区固
23、定避难场所。7.6.2 派出所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应独立占地;b)宜每个街道或每 10 万人设置 1 处,也可根据公安部门要求和人口具体情况确定设置规模。7.6.3 人防报警器的设置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人防警报器应位于公共建筑顶层,可共用设备间,保证封闭式管理;b)应避免邻近的高压电站、高压输电线铁塔、交流电气化铁道、广播电视、雷达、无线电发射台及磁悬浮列车输变电系统等干扰源,并同时满足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的要求;c)建筑物应具备有安全、方便通达楼顶安装设备和日常维护的通道。7.6.4 社区固定避难场所按照以下要求设置:a)社区固定避难场所的空间载体为体育场(含中小学操场)、公园
24、绿地、地下人防空间等;b)应避开可能发生各类灾害和危险的区域,用于避难人员疏散的所有出入口的总宽度不应小于每 1 万人 10 m,并设置统一防灾避难场所标志铭牌。7.6.5 公共安全设施的详细配置标准按照附录 A 的表 A.1 的规定执行。8 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设置准则 基层社区服务中心 8.1 8.1.1 基层社区服务中心公共设施按照以下要求设置:D B 3 2 0 1DB 3201/T 11592023 7 a)应在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集中设置基层社区级公共设施(少数独立设置的设施除外),与游园共同形成基层社区中心,满足居民步行 3 min5 min 内可达;b)除满足服务半径要求并与公共交
25、通站点结合外,用地条件还应满足至少 1 条边界临靠道路,方便对公众的服务;c)基层社区中心应集中布局。新建独立占地基层社区中心,用地规模控制在 8000 m29000 m2,其中,公共设施用地约 3000 m24000 m2,游园不低于 5000 m2。公共设施用地用于公共服务功能的建筑高度部分不应大于 18 m。当基层社区处于城市公园服务范围内,可不集中设置游园;d)统筹安排各类设施的楼层位置、交通流线、出入口、场地要求等,建筑临街面宽优先用于设置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公共设施;e)居家养老服务站应优先在基层社区中心集中设置;f)新建小区应按每百户不低于 30 m2配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
- 1.请仔细阅读文档,确保文档完整性,对于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带来的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 2.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 3、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归上传者、原创作者;如果您是本文档原作者,请点此认领!既往收益都归您。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5000 积分 0人已下载
下载 | 加入VIP,交流精品资源 |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DB3201 1159-2023 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规划规范 1159 2023 城市 公共设施 配套 规划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