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 T 2445-2023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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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100.30 CCS P00/09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4452023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 2023-08-07 发布2023-11-06 实施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 DB41/T 2445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基本规定.3 5 建筑面积计算.4 6 控制测量.11 7 地形图和规划测量.13 8 土地勘测定界.16 9 规划竣工测量.19 10 房产测量.27 11 消防测量.32 12 人防测量.36 13 地下管线测量.38 14 雷电防护测量.40 15 建设用地复核
2、测量及不动产测量.41 16 成果数据要求.45 17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45 附录 A(资料性)规划竣工测量成果图表样式.46 附录 B(规范性)综合测量报告封面样式.60 附录 C(规范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样式.61 附录 D(资料性)房产测绘报告样式.71 附录 E(资料性)人防测量成果表.83 附录 F(资料性)防雷测量成果图表样式.84 附录 G(资料性)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样式.86 参考文献.101 DB41/T 2445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
3、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河南省自然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河南省测绘工程院、河南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中心、河南省测绘学会、郑州市城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河南省自然资源调查规划院、郑州郑房测绘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肖锋、邓学锋、翟娅娟、田耀永、周学军、马雷、肖天豪、张键、安玉琴、路晓明、李全信、周蕴、王振中、张保军、张昊、孙云鹤、童华、刘冬霞、李鹏、王新凯。DB41/T 24452023 1 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的控制测量、地形
4、图和规划测量、土地勘测定界、规划竣工测量、房产测量、消防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雷电防护测量、建设用地复核测量及不动产测量的测量基准、测量精度、面积计算、测量内容、成果样式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涉及的联合测绘事项。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49122017 1:500 1:1000 1:2000
5、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GB/T 17986.1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GB/T 17986.22000 房产测量规范 第1单元:房产图图式 GB/T 183162008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20257.12017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 地形图图式 GB/T 243562023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 GB/T 373462019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GB/T 503532019 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CH/T 20092010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 CJJ/T 8201
6、1 城市测量规范 CJJ/T 612017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T 732019 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 JGJ/T 4962022 房屋建筑统一编码与基本属性数据标准 TD/T 10012012 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552019 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宗地 土地权属界址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来源:GB/T 373462019,3.5 3.2 土地勘测定界 实地界定土地范围,测定界址位置、调绘土地利用现状、计算土地面积。DB41/T 24452023 2 3.3 主体结构 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项目所有上部荷载
7、,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来源:GB/T 503532013,2.0.23 3.4 围护结构 围合建筑空间的墙体、门、窗。来源:GB/T 503532013,2.0.4 3.5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来源:GB 500162014,2.1.6 3.6 雨篷 建筑出入口上方为遮挡雨水而设置的部件。来源:GB/T 503532013,2.0.19 3.8 露台 设置在屋面、首层地面或雨篷上的供人室外活动的有围护设施的平台。来源:GB/T 503532013,2.0.28 3.9 基底面积 建筑物与室外地面
8、相连接的外围护结构或柱子外边线所包围区域以及部分悬挑建筑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3.10 裙房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 m的附属建筑。来源:GB 500162014,2.1.2 3.11 避难层(间)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来源:GB 500162014,2.1.13 3.12 前室 设置在人流进入消防电梯、防烟楼梯间或者没有自然通风的封闭楼梯间之前的过渡空间。来源:GB 500162014,2.1.16 3.13 自然层 按楼地面结构分层的楼层。来源:GB/T 503532013,2.0.2 3.14 技术层 DB41/T 24
9、452023 3 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3.15 非开挖 采用不开挖或微开挖方式对埋地管道进行敷设、检测和修复的所有技术和方法。来源:GB/T 378622019,3.1.1 3.16 不动产单元 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由定着物单元和其所在宗地(宗海)共同组成,是不动产登记的基本单位。来源:GB/T 373462019,3.16 4 基本规定 平面系统和高程基准4.1 4.1.1 平面坐标系应采用 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或依法获批的相对独立的平面直角坐标系,投影方式采用高斯-克吕格投影。4.1.2 高程应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
10、 1985 国家高程基准。测量精度4.2 4.2.1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精度要求。4.2.2 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4.2.3 建设工程项目联合测绘采用中误差作为测量精度的衡量标准,以二倍中误差作为限差。4.2.4 细部点、界址点平面精度应符合表 1 的规定,其它地物点的精度应符合 CJJ/T 82011 的规定。表1 界址点、细部点平面精度要求 单位为毫米 点类别 对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间距误差 中误差 限差 中误差 限差 一类界址点、细部点 20 40 20 40 二类界址点、细部点 50 1
11、00 50 100 三类界址点、细部点 100 200 100 200 注:一类用于特殊要求建设工程项目;二类用于一般城市地区建设工程项目;三类用于一般农村地区建设工程项目。4.2.5 建筑面积测量时,房屋边长测量精度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房屋边长和建筑物高度测量精度要求 单位为米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一(0.007+0.0002D)(0.014+0.0004D)特殊要求 二(0.014+0.0007D)(0.028+0.0014D)一般房屋 DB41/T 24452023 4 表2 房屋边长和建筑物高度测量精度要求(续)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三(0.028+0
12、.002D)(0.056+0.004D)其他 注:D为边长;当D10 m时,以10 m计。4.2.6 层高测量精度应符合表 2 二级精度的规定。4.2.7 建(构)筑物底层室内外地坪的高差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15 mm,高度测量中误差不应大于 50 mm。建(构)筑物室内外地坪的高程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绝对值不应大于 30 mm,高程成果应取用中数;建(构)筑物的高度测量也宜进行两次测量,较差绝对值不应大于 100 mm,成果应取用中数。4.2.8 建筑面积计算按 5.2 规定,建筑面积精度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建筑面积测量精度要求 单位为平方米 精度等级 中误差 限差 适用范围 一(0.
13、010.0003S)(0.020.0006S)特殊房屋 二(0.020.001S)(0.040.002S)一般房屋 三(0.040.003S)(0.080.006S)其他房屋 注:S为所测的建筑面积。4.2.9 市政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明显管线点测量精度为:平面位置中误差小于50 mm,高程中误差小于30 mm,埋深量测中误差小于25 mm;b)隐蔽管线点的探测精度:平面位置最大误差绝对值为 0.1 h,埋深最大误差绝对值为 0.15 h。h 为地下管线的中心埋深,单位为毫米,当 h1000 mm 时,以 1000 mm 代入计算;c)隐蔽点测量精度:平面位置中误差小于5
14、0 mm,高程中误差小于30 mm。4.2.10 建设工程项目地下管线竣工测量的精度应高于 4.2.9 规定的 2 倍。4.2.11 消防测量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a)建筑高度的测量精度按 4.2.5 规定执行;b)疏散楼梯净宽及疏散门、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宽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小于 20 mm,其余的长度、宽度和距离的两次测量值较差小于 4.2.5 二级精度限差;c)面积两次测量值较差小于设计值的 5%。4.2.12 人防地下室顶板底部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 0.05 m,人防面积测量精度应符合 4.2.8 二级精度规定,掩体最小厚度两次测量值较差应小于 0.10 m。5 建筑面积计
15、算 一般规定5.1 5.1.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建筑面积计算结果宜取小数点后两位。5.1.2 建筑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DB41/T 24452023 5 a)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1)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空间;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4)有盖不封闭无柱但对外敞开面的累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以下的。b)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 1/2 面积计算:1)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有盖不封闭无柱且对外敞开面的累
16、计边长占其周长在 1/2 及以上的;2)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3)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不包含 2.20 m),或结构层高无法测量结构净高 2.10 m 以下(不包含 2.10 m)的建筑空间。c)无顶盖的建筑空间,装饰性的建筑构件等不计算其建筑面积;d)住宅、办公和商业等建筑无特殊功能需求的超高建筑空间,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的按占用空间加倍计算建筑面积,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按照 GB/T 17986.12000规定计算建筑面积;e)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对于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不包含 2.20 m),或结构层高无法测
17、量、结构净高 2.10 m 以下(不包含 2.10 m)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5.1.3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a)室外地坪以上的建筑空间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坪以下的计入地下建筑面积;b)地下室、半地下室其顶板面结构标高高于室外地坪 1.50 m(含)以上的(包括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部位,但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保护墙和出入口有顶盖的坡道),计入地上建筑面积;c)特殊地形建筑空间,符合下列规定的计入地上建筑面积:1)单独设置的建筑且地面以上外墙长度达到其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建筑空间;2)地面以上为连续临街界面,且用于商业经营功能的相对独立的建筑空间;3)与地
18、下室相连,但使用功能相对独立的空间,地面以上外墙达到该空间外墙周长 1/2 以上的。计算细则5.2 5.2.1 房屋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 5.2.1.1 房屋主体结构内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2 房屋内的夹层、插层、避难层、技术层和设备层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3 房屋内的门厅、大堂,均按一层计算面积。门厅、大堂内有设置回廊的部分,按
19、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4 房屋内的楼梯间、电梯(观光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通风井、尾气井和烟道等均按房屋自然层计算面积。有顶盖且与室内相通的采光井按一层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2.10 m 以下的按 1/2 计算面积。5.2.1.5 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及以上至 2.10 m 以下的部位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以下的部位
20、不计算建筑面积。DB41/T 24452023 6 5.2.1.6 场馆看台下设计利用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及以上至 2.10 m 以下的部位应按 1/2 计算面积;结构净高在 1.20 m 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地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5.2.1.7 立体书库、立体仓库和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围护设施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1、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1.8 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1.9 避难层中的楼梯间、电梯井和设备间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2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
22、架空层面积计算 5.2.2.1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按其顶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5.2.2.2 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5.2.3 阳台、飘窗、露台的建筑面积计算 5.2.3.1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以外,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5.2.3.2 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内,全封闭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未封闭的阳台按其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5.2.3.3 建
23、筑物设置的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顶盖向下水平投影范围内有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其顶盖投影范围内的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 m 及以上,且对外敞开面有柱围合或无柱敞开面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 以下的,计算全面积,对外敞开面无柱且累计边长占其周长 1/2 及以上的,或结构层高在 2.20 m 以下的,应按 1/2 计算面积;顶盖向下水平投影范围内无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的,按雨蓬计算。5.2.3.4 飘窗窗台下有楼板延伸的,或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的净高差在 0.45 m 以下的,或结构净高在 2.10 m 及以上的,或飘窗进深 0.80 m 以上的,均按其围护结
24、构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5.2.3.5 飘窗窗台下无楼板延伸的,且窗台板底与室内楼板面净高差在 0.45 m 及以上、结构净高在2.10 m 以下和飘窗进深在 0.80 m 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5.2.3.6 不封闭阳台的顶盖(包括上方的飘窗、设备平台、花池和屋檐等)与其围护设施上下不一致,重叠部分在阳台进深和开间方向最大长度均在 0.60 m 以上的,按其重叠部分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面积,否则不计算面积。5.2.3.7 阳台内的外墙装饰面计入阳台面积。5.2.3.8 不封闭阳台当其上盖高度达到或超过两个自然层,且在阳台底板至阳台上盖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沿阳台开敞面
25、或主开敞面完全开敞(即无挂墙等结构体)或挂墙等结构体达不到一个自然层高时,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对顶层或个别特殊层高楼层的不封闭阳台,以该幢建筑标准层层高的 2 倍作为阳台有无上盖的认定标准;当阳台的上盖为斜屋面时,阳台的上盖高度取阳台沿屋面倾斜方向最外沿(围护栏)处斜屋面的高度。5.2.3.9 上有阳台的底层平台、房屋的露台,参照类似阳台的建筑空间计算面积。5.2.4 廊(柱廊、架空走廊、檐廊、挑廊)的建筑面积计算 DB41/T 24452023 7 5.2.4.1 沿廊延长方向两侧均封闭的廊,不论其两端方向是否封闭,均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5.2.4.2 沿廊延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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