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 3707 T 5—2019 潍坊市离退休干部基层党建工作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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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160CCS A 00DB3707潍坊市地方标准DB 3707/T 52019潍坊市离退休干部基层党建工作标准2019-04-03 发布2019-05-03 实施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3707/T 52019I目 次前言.II引言.IIIDB3707/T 5.12019 离退休干部党建管理运行.1DB3707/T 5.22019 党组织设置与换届.5DB3707/T 5.32019 党的组织生活.12DB3707/T 5.42019 支部生活日(主题党日).20DB3707/T 5.52019“本色家园”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25DB3707/T 5.62019 党员队伍
2、建设.33DB3707/T 5.72019 党员积分制管理.42DB3707/T 5.82019 党员党性体检.49DB3707/T 5.92019 党员集体过“政治生日”.54DB3707/T 5.102019 离退休干部党员关怀关爱.58DB3707/T 5.112019 离退休干部党员作用发挥.69DB3707/T 5.122019 党建引领老年大学建设.75DB3707/T 5.132019 党建引领关心下一代工作.81DB3707/T 5.142019 党建信息化.83DB3707/T 5.152019 党建工作保障.86DB3707/T 5.162019 党建责任落实.92DB37
3、07/T 52019II前 言DB3707/T 52019潍坊市离退休干部基层党建工作标准分为16个部分:第 1 部分:离退休干部党建管理运行;第 2 部分:党组织设置与换届;第 3 部分:党的组织生活;第 4 部分:支部生活日(主题党日);第 5 部分:“本色家园”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第 6 部分:党员队伍建设;第 7 部分:党员积分制管理;第 8 部分:党员党性体检;第 9 部分:党员集体过“政治生日”;第 10 部分:离退休干部党员关怀关爱;第 11 部分:离退休干部党员作用发挥;第 12 部分:党建引领老年大学建设;第 13 部分:党建引领关心下一代工作;第 14 部分:党建信息化;
4、第 15 部分:党建工作保障;第 16 部分:党建责任落实。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提出并归口。本标准由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制定。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中共潍坊市委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中共潍坊市委老干部局、山东省标准化研究院、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组织部、中共潍坊市坊子区委老干部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都焕德、牟杰、周玉文、马良、张明、陈文波、刘萍、吴海萍、李莉莉、王波、赵红红、岳静宜、赵振、杨全勇、徐鑫远、臧坤、王东、吴大鹏、康楷、李梦杰。本标准为首次发布。DB3707/T 52019I
5、II引 言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并指出党的基层组织是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基础。离退休干部党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老干部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资源,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提高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质量,教育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围绕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主动发挥作用,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进程,我们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6、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的意见等文件,在广泛吸收全面从严治党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引入标准化理念,编制形成了潍坊市离退休干部基层党建工作标准。该系列标准包括16项工作标准,涵盖离退休干部党建基础性和创新性工作,着眼于打牢党建工作基础,加强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引导离退休干部主动发挥作用,传播正能量。本标准在总结潍坊市坊子区等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基层党建工作的创新做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标准化为载体,实现经验的可复制可推广。通过系列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以科学的制度保障党的建设,以科学的方法推进党的建设,不断提升离退休干部
7、基层党建工作质量。本标准实施后,如果上级对有关事项有新的精神和要求,按照上级新的精神和要求执行落实。本标准由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DB3707/T 5.120191离退休干部党建管理运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组织机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与工作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管理运行。2组织机制2.1应建立“党委领导、党工委负责、协同配合”的组织机制。2.2市、县(市、区)党委负责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宏观指导、资源统筹、督促检查等工作。2.3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作为本级党委派出机构,对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和统筹安排。2.4离退休干部原
8、单位做好离退休干部党员日常服务。3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3.1机构设置3.1.1分别依托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工作部门设立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3.1.2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成员单位应包括本级组织、人社、机关工委、财政、教育等部门。3.1.3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设立办公室,作为党工委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与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工作部门业务科室合署办公。3.2人员组成3.2.1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应分别配备书记 1 名,由本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配备副书记 23 名,由本级老干部工作部门、人社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兼任。3.
9、2.2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委员由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委员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分工发生变化的,在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中所任职务自然免除,由相应负责同志接任。3.3成立程序3.3.1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工作部门按照上级要求,起草申请成立离退休干部党工委的请示,向本级党委申请成立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市、县(市、区)委常委会研究批准。3.3.2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工作部门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送成立请示及市、县(市、区)委同意成立离退休干部党工委的批复意见,经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后批复成立。3.3.3市、县(市、区)委组织部门按程序配齐领导干部。3.4工作职责离退休干部党
10、工委工作职责:DB3707/T 5.120192对所辖区域内的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协调;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抓好各级党委关于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政策落实;抓好离退休干部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党组织建设;总结推广经验,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党员积极作用;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本级党委提出改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完成本级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3.5工作制度3.5.1议事制度3.5.1.1议事范围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度,对离退休干部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需要向市、县(市、区)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离退休
11、干部党建工作总体思路和规划;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需要党工委成员单位协调推进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3.5.1.2议事程序及规则3.5.1.2.1离退休干部党工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3.5.1.2.2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由委员提出报书记确定。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3.5.1.2.3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可口头发表意见或用书面形式表达。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
12、3.5.1.2.4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每位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3.5.1.2.5会议作出的决策应坚决执行。委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3.5.1.2.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3.5.2公文办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拟定的文件由书记签发。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具体落实情况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委员会议汇报,并做好落实和整理归档工作。3.5
13、.3调查研究制度3.5.3.1党工委委员围绕离退休干部工作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3.5.3.2日常性调研由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专题调研应于年初制定计划,确定调研题目和负责人,抓好组织实施。3.5.3.3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为领导决策和工作指导提供依据。DB3707/T 5.1201934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4.1机构设置4.1.1在市、县(市、区)纪委和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领导下成立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4.1.2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成员单位可包括本级纪委、政法、机关工委等部门。4.1.3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设
14、立办公室,作为纪工委办事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与市、县(市、区)委老干部工作部门业务科室合署办公。4.2人员组成4.2.1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应分别配备书记 1 名,由本级离退休干部党工委副书记兼任;配备副书记 12 名。4.2.2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委员由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兼任,委员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分工发生变化的,在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纪工委中所任职务自然免除,由相应负责同志接任。4.3成立程序市、县(市、区)离退休干部党工委按照上级要求,起草申请成立离退休干部纪工委的请示,向本级纪委申请成立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市、县(市、区)纪委研究批准,在现有编制内配齐配强工
15、作力量。4.4工作职责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工作职责:对离退休干部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宣传纪检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加强党性修养;监督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决定的情况,以及离退休干部党员遵守党中央关于讲座、论坛、刊物出版、企业社团兼职任职、继续从业等方面规定的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做好信访工作,受理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申诉,受理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和党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按要求上报。市、县(市、区)纪委和离退休干部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
16、项。4.5工作制度4.5.1议事制度4.5.1.1议事范围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制度,对离退休干部纪工委职责范围内的以下重大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委员集体讨论决定:需要向市、县(市、区)纪委和离退休干部党工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党员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规划;需要纪工委成员单位协调推进的重要事项;其他应当由集体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4.5.1.2议事程序及规则DB3707/T 5.1201944.5.1.2.1离退休干部纪工委议事决策一般采用会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召开。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4.5.1.2.2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由委员提出报书记
17、审定。遇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可召开紧急会议,议题在会上提出。4.5.1.2.3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可口头发表意见或用书面形式表达。存在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委员应当回避。4.5.1.2.4会议议题提交表决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每位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4.5.1.2.5会议作出的决策应坚决执行。委员对会议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4.5.1.2.
18、6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存档备查。4.5.2公文办理制度离退休干部纪工委拟定的文件由书记签发。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办公室负责督办,具体落实情况向书记汇报,重大事项落实情况向离退休干部纪工委委员会议汇报,并做好落实和整理归档工作。4.5.3请示报告制度离退休干部纪工委每年向本级纪委和离退休干部党工委至少作 1 次全面工作报告。对上级党组织重要会议和重要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离退休干部纪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请示报告。_DB3707/T 5.220195党组织设置与换届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离退休干部党的基层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党的支部委员会(以
19、下简称“党支部”)设置与换届的要求及程序等。本标准适用于离退休干部党组织的设置与换届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号)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201840号)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潍组通字201735号)3设置原则按照有利于教育管理、有利于发挥作用、有利于参加活动和“一方隶属、多方管理”的原则,灵活
20、设置离退休干部党组织。4设置方式4.1单独建立有3名以上离退休干部正式党员的单位,都应单独建立离退休干部党组织。4.2联合建立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近、行业相近、规模相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5设置要求5.1党委5.1.1党员人数超过 100 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委。党员人数不足 100 人的,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委。5.1.2党委一般设委员 59 人,最多不超过 11 人。其中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2 人。DB3707/T 5.2201965.1.3组织设置后应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
21、本信息采集表(见附录 A)。5.2党总支5.2.1党员人数超过 50 人、不足 100 人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党总支。党员人数不足 50 人,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成立党总支。5.2.2党总支一般设委员 57 人,最多不超过 9 人,其中设书记 1 人,副书记 1 人。5.2.3组织设置后应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5.3党支部5.3.1正式党员 3 人以上的,可成立党支部,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 50 人。5.3.2党员 7 人以上的,设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会委员人数原则上为 35 人,一般不超过 7 人,设书记 1
22、名,必要时设副书记 1 名;党员不足 7 人的,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 1 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 1 人。5.3.3党员人数较多或党员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组长由党支部指定,也可由所在党小组党员推荐产生。5.3.4组织设置后应填写党组织和所在单位基本信息采集表。6设置程序6.1党委6.1.1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请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党员人数、分布情况;设立党委的理由;计划下设党总支、党支部数,设立党委委员的人数。6.1.2上级党组织考察。上级党组织在接到新成立或调整党组织设置单位的请示报告后,应对
23、申请单位进行考察,了解其所提出的理由是否充分,领导班子的人选是否具备条件,班子的人员构成是否合理。6.1.3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审批。应审查单位的情况是否属实,讨论申请的理由是否充分,下设的党总支、党支部以及委员人数是否符合党章的有关规定。6.1.4上级党组织下发设立党委的批文。批文内容主要包括组织设置形式和党委组成人员名额。6.1.5申请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党的基层委员会。6.1.6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结果。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选举工作情况和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名单。6.1.7经上级党组织研究批准后,开展工作。6.1.8党委设置程序见附录 B。6.2党总支、党支部6.
24、2.1向上级党组织提交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请示。请示的内容包括:建制单位的性质、人员数量、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的数量等;建立党总支、党支部的依据和理由;所建党总支、党支部的性质;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委员设置方案等。6.2.2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总支、党支部后,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规程进行选举:DB3707/T 5.220197党总支和党支部设委员会的,酝酿产生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后,召开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党总支、党支部委员。召开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选举产生书记、副书记,并对委员进行分工;书记、副书记也可在党员大会上直接选举产生;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
25、的,酝酿产生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后,在党员大会上选举产生。6.2.3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书记、副书记人选及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分工情况等。6.2.4上级批复。上级党组织收到报告后,应及时研究批复。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收到上级批复后开始履行职责。6.2.5党总支、党支部设置程序见附录 C。7换届要求7.1换届工作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08号)、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8 号)、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中办发201840 号)、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按期换届提醒督促机制(潍组通字201735 号)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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