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5111 T 16-2021 乐山市基层食安办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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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0 3.1 6 0CCSA 9 05111四 川 省(乐 山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1/T 1 6 2 0 2 1乐 山 市 基 层 食 安 办 工 作 规 范2 0 2 1-1 2-1 4 发 布 2 0 2 1-1 2-1 4 实 施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1 1/T 1 6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架 构.15 工 作 职 责.26 工 作 制 度.57 基 本 保 障.68 工 作 考 核.6附 录 A(资 料 性)“两 书 一
2、函”模 板.8附 录 B(资 料 性)工 作 证 模 板.1 0附 录 C(资 料 性)巡 查 记 录 模 板.1 3参 考 文 献.1 6D B 5 1 1 1/T 1 6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乐 山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井 研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3、牛 波、陈 秋 宏、谭 绍 龙、吴 颖、杨 扬、王 建 伟。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制 定。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乐 山 市 基 层 食 安 办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基 层 食 安 办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架 构、工 作 职 责、工 作 制 度、基 本 保 障 和 工 作 考 核。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乐 山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县(市、区)、镇(乡、街 道)食 安 委 及 食 安 办 的 食 品 安 全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4、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安 委食 安 委 是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简 称,是 由 县(市、区)、镇(乡、街 道)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景 区、开 发 区 等 设 立 的,负 责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3.2食 安 办食 安 办 是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简 称,是 承 担 食 安 委 日 常 工 作 的 办 事 机 构。4 组 织 架 构4.1 县(市、区)、镇(乡、街 道)应 成 立 食 安 委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为 主 任,农 业 农 村 工 作、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分
5、 管 领 导 为 副 主 任。市 场 监 管、公 安、农 业 农村、教 育、财 政、卫 生 健 康、商 务、应 急 管 理、综 合 执 法、文 体 旅 游、民 政、民 宗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为委 员。镇(乡、街 道)食 安 委 组 成 参 照 县(市、区)食 安 委 组 成 执 行。应 根 据 机 构 改 革 或 人 事 变 动 等 实际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食 安 委 组 成 人 员 及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分 工。4.2 县(市、区)、镇(乡、街 道)应 设 立 食 安 办县(市、区)食 安 办 设 在 县(市、区)市 场 监 管 局,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县(市、
6、区)市 场 监 管 局 主 要 负责 人 兼 任;副 主 任 由 教 育、公 安、文 体 旅 游、农 业 农 村、综 合 执 法、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兼 任。D B 5 1 1 1/T 1 6 2 0 2 12县(市、区)食 安 办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的 办 事 机 构,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主 任 由 政 府(办 事 处)分 管 负 责 人 兼 任。4.3 食 安 办 人 员 配 备县(市、区)食 安 办 应 当 至 少 配 备 2 名 专 职 工 作 人 员;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职
7、或 兼职 工 作 人 员;村(社 区)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职 或 兼 职 协 管 员。4.4 组 建 社 会 共 治 队 伍组 建 一 支 由 法 律 明 白 人、志 愿 者 等 社 会 人 士 组 成 的 食 品 安 全 公 益 性 服 务 队 伍,吸 纳 辖 区 人 大 代 表、政 协 委 员 及 食 品 行 业 相 关 人 员 作 为 监 督 员 和 宣 传 员。4.5 镇(乡、街 道)设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站办 理 食 品“三 小”备 案 证、解 答 群 众 咨 询、受 理 简 单 投 诉,公 开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食 品 安 全 快 检信 息、自 查 互
8、查 结 果、举 报 投 诉 渠 道、违 法 曝 光 等。5 工 作 职 责5.1 县(市、区)食 安 委5.1.1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党 委、政 府 以 及 食 安 委 的 决 策 部 署。统 一 安 排 部 署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研 究 制 定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 重 大 政 策 措 施、工 作 规 划,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强 化 食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5.1.2 分 析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形 势,组 织 重 大 课 题 研 究,推 动 解 决 县(市、区)域 内 食 品 安 全重 大 问 题。5.1.
9、3 建 立 完 善 统 一、权 威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制,加 强 投 入 保 障,推 动 监 管 体 系 和 能 力 建 设,健 全 监管 体 系,构 建 食 品 安 全 社 会 共 治 格 局。5.1.4 推 动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督 促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事 处)和 县(市、区)级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履 行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职 责。5.1.5 落 实 食 品 安 全“两 书 一 函”(约 谈 通 知 书 整 改 通 知 书 提 醒 敦 促 函 模 板 见
10、 附 录 A)责任 督 促 制 度。5.1.6 健 全 部 门 协 作 机 制 和 资 源 共 享 机 制,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水 平。5.1.7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重 大 违 法 案 件 处 置、调 查 处 理 和 新 闻 发 布 工 作。5.1.8 承 担 县(市、区)委、县(市、区)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5.2 镇(乡、街 道)食 安 委镇(乡、街 道)食 安 委 可 参 照 5.1 执 行。5.3 县(市、区)食 安 办5.3.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政 策 法 规 和 县(市、区)食
11、安 委 决 策 部 署 并 督 促 落 实。督 促 县(市、区)食 安 委 成 员 单 位 和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5.3.2 贯 彻 执 行 国 家、省、市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负 责 起 草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排 并 组 织 实 施。D B 5 1 1 1/T 1 6 2 0 2 135.3.3 负 责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协 调 工 作,推 动 建 立 部 门 间、地 区 间 协 调 联 动 机 制,协 调 覆 盖 食品 安 全 监 管 全 过 程 的 重
12、大 问 题。指 导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开 展 工 作。5.3.4 按 照 县(市、区)政 府 统 一 部 署,组 织 实 施 对 县(市、区)级 有 关 部 门 和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的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考 核 评 议 工 作,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督 促 检 查 成 员 单 位 和 镇(乡、街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情 况。5.3.5 组 织 推 动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推 进“互 联 网+”食 品 安 全 智 慧 监 管。5.3.6 推
13、动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应 急 体 系 和 能 力 建 设,组 织 制(修)订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应 急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和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组 织 开 展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活 动,指 导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应 急 演 练 工 作。组 织 开 展 各 类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指 导 镇(乡、街 道)开 展 食 品 安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5.3.7 组 织 制(修)订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舆 情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规 范,组 织 开 展 食
14、品 安 全 舆 情 监 测研 判 和 重 大 舆 情 事 件 处 置。指 导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舆 情 应 对 处 置 工 作。5.3.8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交 流,向 县(市、区)食 安 委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风 险 监 测 信 息,并 协 调 依 法 处 置 相 关 问 题。5.3.9 针 对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工 作。5.3.1 0 组 织 开 展“食 品 安 全 宣 传 周”等 活 动,统 筹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强 化
15、 食 品 安 全 科 普 宣 传。5.3.1 1 鼓 励 引 导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购 买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险,推 进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拓 深 扩 面。5.3.1 2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满 意 度 提 升 行 动,提 升 群 众 食 品 安 全 满 意 度。5.3.1 3 协 调 跨 部 门 间、跨 区 域 间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重 大 违 法 案 件 处 置、调 查 处 理 和 新 闻 发 布 工作。5.3.1 4 承 办 县(市、区)食 安 委 重 要 会 议 及 重 大 活 动,负 责 县(市、区)食 安 委 文 电、会
16、务、交 流 等日 常 工 作。5.3.1 5 完 成 县(市、区)食 安 委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5.4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5.4.1 负 责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决 策 部 署、方 针 政 策,研 究 部 署、指 导 协 调、监 督管 理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开 展 村(社 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年 度 考 核。5.4.2 拟 定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和 目 标 考 核 办 法,分 解 食 品 安 全 目 标 任 务,督 促 食 安 委 成 员 单 位、村(社 区)逐 项 落 实。5.4.3 参
17、 与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的 聘 用 工 作。完 善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管 理 考 核 机 制,每 年 至 少 对 食 品 安 全 协管 员 进 行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5.4.4 牵 头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小 作 坊、学 校 食 堂 及 校 园 周 边、食 品 生 产 企 业、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等 专项 检 查 整 治。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检 查 或 风 险 排 查 工 作,全 年 检 查 覆 盖 率 达 1 0 0%。5.4.5 严 格 管 理 乡 村 厨 师,落 实 农 村 宴 席 备 案 管
18、理 相 关 制 度,指 导 农 村 宴 席 承 办 主 体(乡 村 厨 师)完成“互 联 网+乡 村 宴 席”申 请 备 案;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等 工 作。5.4.6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办 理 食 品 小 作 坊、小 经 营 店 备 案 证;确 定 食 品 摊 贩 经 营 区 域 和 时 段,并 向 社 会公 布;登 记 行 政 区 域 内 食 品 摊 贩 经 营 者 信 息,向 其 发 放 登 记 卡。5.4.7 研 究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确 保 第 一 时 间 作 出 反 应,将 事 故 伤 害 降 到 最 低。如 发
19、生食 品 安 全 事 故,应 按 规 定 及 时、如 实 报 告 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事 故 救 援 和 调 查。5.4.8 组 织 开 展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活 动。5.4.9 受 理 食 品 安 全 投 诉 举 报。D B 5 1 1 1/T 1 6 2 0 2 145.4.1 0 完 成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食 安 委 和 上 级 食 品 安 全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食品 安 全 工 作。5.5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5.5.1 承 担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具 体 业 务 工 作。5.
20、5.2 会 同 上 级 相 关 部 门、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和 社 会 共 治 队 伍,定 期 开 展 辖 区 食 品 安 全监 督 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行 动,排 查 食 品 安 全 隐 患。5.5.3 建 立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基 础 资 料 并 归 类 归 档、及 时 更 新,完 善 工 作 检 查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账。5.5.4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辖 区 从 业 人 员、社 会 共 治 队 伍、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食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5.5.5 指
21、导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举 办,密 切 关 注“互 联 网+乡 村 宴 席”平 台 信 息,及 时 审 核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申 请。5.5.6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做 好 辖 区 食 品 小 作 坊、小 经 营 店、小 摊 贩 备 案 登 记 工 作。5.5.7 监 督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岗 位 责 任 制 度,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查。5.5.8 检 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状 况 和 卫 生 情 况 并 记 录,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22、 行 为 及时 制 止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5.5.9 辖 区 发 生 疑 似 食 物 中 毒 和 食 品 污 染 事 故 时,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配 合 相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5.5.1 0 收 集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执 法。及 时 受 理 消 费 者 食 品安 全 问 题 投 诉。5.5.1 1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执 法 工 作。5.5.1 2 做 好 其 他
23、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6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5.6.1 按 照“属 地 管 理、分 级 负 责、条 块 结 合、重 心 下 移、实 时 监 管”的 原 则,将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纳入 社 会 综 合 治 理 网 格 化 服 务 体 系,构 建 责 任 清 晰、信 息 共 享、精 准 效 能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网、责 任 网。5.6.2 关 注 并 收 集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食 品 安 全 事 故、隐 患 和 问 题 的 投 诉以 及 消 费 者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24、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及 时 向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报 告。5.6.3 协 助 管 理 农 村 集 体 聚 餐,检 查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食 品 安 全 情 况,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食 品 安 全隐 患,并 将 检 查 情 况 及 时 上 传 至“互 联 网+乡 村 宴 席”平 台。5.6.4 协 助 收 集 更 新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基 础 资 料,并 及 时 报 送 至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5.6.5 协 助 开 展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行 动,排 查 食
25、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5.6.6 协 助 做 好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工 作。5.6.7 及 时 报 告 和 协 助 处 置 食 品 安 全 事 故。5.7 社 会 共 治 队 伍5.7.1 宣 传 贯 彻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政 策、法 律 法 规。5.7.2 协 助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工 作。5.7.3 负 责 收 集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信 息 和 群 众 意 见 建 议,并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5.7.4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合 理 意 见。5.7.5 协 助 做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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