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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11 T 16-2021 乐山市基层食安办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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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5111 T 16-2021 乐山市基层食安办工作规范.pdf

    1、ICS0 3.1 6 0CCSA 9 05111四 川 省(乐 山 市)地 方 标 准D B 5 1 1 1/T 1 6 2 0 2 1乐 山 市 基 层 食 安 办 工 作 规 范2 0 2 1-1 2-1 4 发 布 2 0 2 1-1 2-1 4 实 施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5 1 1 1/T 1 6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架 构.15 工 作 职 责.26 工 作 制 度.57 基 本 保 障.68 工 作 考 核.6附 录 A(资 料 性)“两 书 一

    2、函”模 板.8附 录 B(资 料 性)工 作 证 模 板.1 0附 录 C(资 料 性)巡 查 记 录 模 板.1 3参 考 文 献.1 6D B 5 1 1 1/T 1 6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乐 山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乐 山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井 研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

    3、牛 波、陈 秋 宏、谭 绍 龙、吴 颖、杨 扬、王 建 伟。本 文 件 为 首 次 制 定。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乐 山 市 基 层 食 安 办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基 层 食 安 办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组 织 架 构、工 作 职 责、工 作 制 度、基 本 保 障 和 工 作 考 核。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乐 山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县(市、区)、镇(乡、街 道)食 安 委 及 食 安 办 的 食 品 安 全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没 有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4、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食 安 委食 安 委 是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的 简 称,是 由 县(市、区)、镇(乡、街 道)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景 区、开 发 区 等 设 立 的,负 责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3.2食 安 办食 安 办 是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的 简 称,是 承 担 食 安 委 日 常 工 作 的 办 事 机 构。4 组 织 架 构4.1 县(市、区)、镇(乡、街 道)应 成 立 食 安 委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为 主 任,农 业 农 村 工 作、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分

    5、 管 领 导 为 副 主 任。市 场 监 管、公 安、农 业 农村、教 育、财 政、卫 生 健 康、商 务、应 急 管 理、综 合 执 法、文 体 旅 游、民 政、民 宗 等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为委 员。镇(乡、街 道)食 安 委 组 成 参 照 县(市、区)食 安 委 组 成 执 行。应 根 据 机 构 改 革 或 人 事 变 动 等 实际 情 况 及 时 调 整 食 安 委 组 成 人 员 及 成 员 单 位 职 责 分 工。4.2 县(市、区)、镇(乡、街 道)应 设 立 食 安 办县(市、区)食 安 办 设 在 县(市、区)市 场 监 管 局,办 公 室 主 任 由 县(市、

    6、区)市 场 监 管 局 主 要 负责 人 兼 任;副 主 任 由 教 育、公 安、文 体 旅 游、农 业 农 村、综 合 执 法、市 场 监 管 等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人 兼 任。D B 5 1 1 1/T 1 6 2 0 2 12县(市、区)食 安 办 应 当 设 置 专 门 的 办 事 机 构,负 责 处 理 日 常 工 作。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主 任 由 政 府(办 事 处)分 管 负 责 人 兼 任。4.3 食 安 办 人 员 配 备县(市、区)食 安 办 应 当 至 少 配 备 2 名 专 职 工 作 人 员;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职

    7、或 兼职 工 作 人 员;村(社 区)至 少 配 备 1 名 专 职 或 兼 职 协 管 员。4.4 组 建 社 会 共 治 队 伍组 建 一 支 由 法 律 明 白 人、志 愿 者 等 社 会 人 士 组 成 的 食 品 安 全 公 益 性 服 务 队 伍,吸 纳 辖 区 人 大 代 表、政 协 委 员 及 食 品 行 业 相 关 人 员 作 为 监 督 员 和 宣 传 员。4.5 镇(乡、街 道)设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站办 理 食 品“三 小”备 案 证、解 答 群 众 咨 询、受 理 简 单 投 诉,公 开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机 构、食 品 安 全 快 检信 息、自 查 互

    8、查 结 果、举 报 投 诉 渠 道、违 法 曝 光 等。5 工 作 职 责5.1 县(市、区)食 安 委5.1.1 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党 委、政 府 以 及 食 安 委 的 决 策 部 署。统 一 安 排 部 署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研 究 制 定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 重 大 政 策 措 施、工 作 规 划,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强 化 食 品 安全 监 督 管 理。5.1.2 分 析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形 势,组 织 重 大 课 题 研 究,推 动 解 决 县(市、区)域 内 食 品 安 全重 大 问 题。5.1.

    9、3 建 立 完 善 统 一、权 威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体 制,加 强 投 入 保 障,推 动 监 管 体 系 和 能 力 建 设,健 全 监管 体 系,构 建 食 品 安 全 社 会 共 治 格 局。5.1.4 推 动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责 任 制 和 责 任 追 究 制,督 促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事 处)和 县(市、区)级 有 关 部 门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履 行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职 责。5.1.5 落 实 食 品 安 全“两 书 一 函”(约 谈 通 知 书 整 改 通 知 书 提 醒 敦 促 函 模 板 见

    10、 附 录 A)责任 督 促 制 度。5.1.6 健 全 部 门 协 作 机 制 和 资 源 共 享 机 制,提 高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治 理 水 平。5.1.7 统 筹 协 调 指 导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重 大 违 法 案 件 处 置、调 查 处 理 和 新 闻 发 布 工 作。5.1.8 承 担 县(市、区)委、县(市、区)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5.2 镇(乡、街 道)食 安 委镇(乡、街 道)食 安 委 可 参 照 5.1 执 行。5.3 县(市、区)食 安 办5.3.1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食 品 安 全 政 策 法 规 和 县(市、区)食

    11、安 委 决 策 部 署 并 督 促 落 实。督 促 县(市、区)食 安 委 成 员 单 位 和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5.3.2 贯 彻 执 行 国 家、省、市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负 责 起 草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排 并 组 织 实 施。D B 5 1 1 1/T 1 6 2 0 2 135.3.3 负 责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协 调 工 作,推 动 建 立 部 门 间、地 区 间 协 调 联 动 机 制,协 调 覆 盖 食品 安 全 监 管 全 过 程 的 重

    12、大 问 题。指 导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开 展 工 作。5.3.4 按 照 县(市、区)政 府 统 一 部 署,组 织 实 施 对 县(市、区)级 有 关 部 门 和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的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考 核 评 议 工 作,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督 促 检 查 成 员 单 位 和 镇(乡、街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履 行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职 责 情 况。5.3.5 组 织 推 动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部 门 建 立 信 息 共 享 机 制,推 进“互 联 网+”食 品 安 全 智 慧 监 管。5.3.6 推

    13、动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应 急 体 系 和 能 力 建 设,组 织 制(修)订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应 急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和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组 织 开 展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活 动,指 导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应 急 演 练 工 作。组 织 开 展 各 类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指 导 镇(乡、街 道)开 展 食 品 安全 事 故 调 查 处 理 工 作。5.3.7 组 织 制(修)订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舆 情 应 对 处 置 工 作 规 范,组 织 开 展 食

    14、品 安 全 舆 情 监 测研 判 和 重 大 舆 情 事 件 处 置。指 导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舆 情 应 对 处 置 工 作。5.3.8 参 与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和 风 险 交 流,向 县(市、区)食 安 委 领 导 和 有 关 部 门 通 报 风 险 监 测 信 息,并 协 调 依 法 处 置 相 关 问 题。5.3.9 针 对 全 县(市、区)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工 作。5.3.1 0 组 织 开 展“食 品 安 全 宣 传 周”等 活 动,统 筹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强 化

    15、 食 品 安 全 科 普 宣 传。5.3.1 1 鼓 励 引 导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购 买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险,推 进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拓 深 扩 面。5.3.1 2 实 施 食 品 安 全 满 意 度 提 升 行 动,提 升 群 众 食 品 安 全 满 意 度。5.3.1 3 协 调 跨 部 门 间、跨 区 域 间 一 般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重 大 违 法 案 件 处 置、调 查 处 理 和 新 闻 发 布 工作。5.3.1 4 承 办 县(市、区)食 安 委 重 要 会 议 及 重 大 活 动,负 责 县(市、区)食 安 委 文 电、会

    16、务、交 流 等日 常 工 作。5.3.1 5 完 成 县(市、区)食 安 委 交 办 的 其 他 工 作。5.4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5.4.1 负 责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贯 彻 落 实 上 级 决 策 部 署、方 针 政 策,研 究 部 署、指 导 协 调、监 督管 理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开 展 村(社 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年 度 考 核。5.4.2 拟 定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工 作 安 排 和 目 标 考 核 办 法,分 解 食 品 安 全 目 标 任 务,督 促 食 安 委 成 员 单 位、村(社 区)逐 项 落 实。5.4.3 参

    17、 与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的 聘 用 工 作。完 善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管 理 考 核 机 制,每 年 至 少 对 食 品 安 全 协管 员 进 行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5.4.4 牵 头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小 作 坊、学 校 食 堂 及 校 园 周 边、食 品 生 产 企 业、食 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等 专项 检 查 整 治。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检 查 或 风 险 排 查 工 作,全 年 检 查 覆 盖 率 达 1 0 0%。5.4.5 严 格 管 理 乡 村 厨 师,落 实 农 村 宴 席 备 案 管

    18、理 相 关 制 度,指 导 农 村 宴 席 承 办 主 体(乡 村 厨 师)完成“互 联 网+乡 村 宴 席”申 请 备 案;加 强 监 督 检 查 和 隐 患 排 查 等 工 作。5.4.6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办 理 食 品 小 作 坊、小 经 营 店 备 案 证;确 定 食 品 摊 贩 经 营 区 域 和 时 段,并 向 社 会公 布;登 记 行 政 区 域 内 食 品 摊 贩 经 营 者 信 息,向 其 发 放 登 记 卡。5.4.7 研 究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确 保 第 一 时 间 作 出 反 应,将 事 故 伤 害 降 到 最 低。如 发

    19、生食 品 安 全 事 故,应 按 规 定 及 时、如 实 报 告 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事 故 救 援 和 调 查。5.4.8 组 织 开 展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活 动。5.4.9 受 理 食 品 安 全 投 诉 举 报。D B 5 1 1 1/T 1 6 2 0 2 145.4.1 0 完 成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食 安 委 和 上 级 食 品 安 全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他 食品 安 全 工 作。5.5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5.5.1 承 担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具 体 业 务 工 作。5.

    20、5.2 会 同 上 级 相 关 部 门、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和 社 会 共 治 队 伍,定 期 开 展 辖 区 食 品 安 全监 督 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行 动,排 查 食 品 安 全 隐 患。5.5.3 建 立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基 础 资 料 并 归 类 归 档、及 时 更 新,完 善 工 作 检 查 记 录 和 统 计 台 账。5.5.4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辖 区 从 业 人 员、社 会 共 治 队 伍、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法 规 和 食品 安 全 知 识 培 训。5.5.5 指

    21、导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举 办,密 切 关 注“互 联 网+乡 村 宴 席”平 台 信 息,及 时 审 核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申 请。5.5.6 根 据 实 际 需 要,做 好 辖 区 食 品 小 作 坊、小 经 营 店、小 摊 贩 备 案 登 记 工 作。5.5.7 监 督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及 岗 位 责 任 制 度,并 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督 促 检查。5.5.8 检 查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的 安 全 状 况 和 卫 生 情 况 并 记 录,对 检 查 中 发 现 的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22、 行 为 及时 制 止 并 提 出 处 理 意 见。5.5.9 辖 区 发 生 疑 似 食 物 中 毒 和 食 品 污 染 事 故 时,按 规 定 及 时 上 报,采 取 措 施 防 止 事 态 扩 大,配 合 相关 部 门 调 查 处 理。5.5.1 0 收 集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并 配 合 相 关 部 门 执 法。及 时 受 理 消 费 者 食 品安 全 问 题 投 诉。5.5.1 1 组 织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协 助 相 关 部 门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执 法 工 作。5.5.1 2 做 好 其 他

    23、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5.6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5.6.1 按 照“属 地 管 理、分 级 负 责、条 块 结 合、重 心 下 移、实 时 监 管”的 原 则,将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纳入 社 会 综 合 治 理 网 格 化 服 务 体 系,构 建 责 任 清 晰、信 息 共 享、精 准 效 能 的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网、责 任 网。5.6.2 关 注 并 收 集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食 品 安 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食 品 安 全 事 故、隐 患 和 问 题 的 投 诉以 及 消 费 者 对 食 品 安 全 监

    24、 管 工 作 的 意 见 建 议 和 要 求,及 时 向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报 告。5.6.3 协 助 管 理 农 村 集 体 聚 餐,检 查 指 导 农 村 集 体 聚 餐 现 场 食 品 安 全 情 况,及 时 发 现 并 消 除 食 品 安 全隐 患,并 将 检 查 情 况 及 时 上 传 至“互 联 网+乡 村 宴 席”平 台。5.6.4 协 助 收 集 更 新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基 础 资 料,并 及 时 报 送 至 镇(乡、街 道)食 安 办。5.6.5 协 助 开 展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检 查 和 专 项 整 治 行 动,排 查 食

    25、品 安 全 风 险 隐 患。5.6.6 协 助 做 好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工 作。5.6.7 及 时 报 告 和 协 助 处 置 食 品 安 全 事 故。5.7 社 会 共 治 队 伍5.7.1 宣 传 贯 彻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知 识、政 策、法 律 法 规。5.7.2 协 助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日 常 监 督 管 理 工 作。5.7.3 负 责 收 集 辖 区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信 息 和 群 众 意 见 建 议,并 及 时 向 相 关 部 门 报 告。5.7.4 提 出 食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的 合 理 意 见。5.7.5 协 助 做 好

    26、 辖 区 食 品 从 业 人 员 的 培 训。D B 5 1 1 1/T 1 6 2 0 2 155.7.6 参 加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的 各 项 活 动。6 工 作 制 度6.1 议 事 会 商 制 度6.1.1 每 年 分 别 向 同 级 党 委、政 府 至 少 汇 报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重 点 难 点 问 题。6.1.2 严 格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有 关 要 求,党 政 主 要 负 责 人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检 查 调 研 工作,其 他 党 政 领 导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开 展,

    27、及 时 研 究 解 决 食 品 安 全 突 出 问 题。6.1.3 承 办 或 协 办 党 委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会 议,每 年 至 少 召 开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会 议 或 食 安 委 全 体 会议。6.1.4 与 食 安 委 成 员 单 位 建 立 协 作 机 制。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召 开 联 席 会 议,及 时 反 馈 工 作 信 息,通 报 各 部门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落 实 推 进 情 况,共 同 研 究 食 品 安 全 工 作,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领 域 相 关 问 题;开 展 食 品 安全 风 险 防 控、隐 患 排 查、专 项

    28、 整 治 等 联 合 执 法 行 动。6.2 信 息 报 送 制 度6.2.1 例 行 工 作 报 告。下 级 党 委 政 府 每 年 向 上 级 党 委 政 府 报 告 一 次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情 况。报 告 内 容 包 括:上 级 相 关 部 门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决 策 部 署 的 落 实 情 况;上 级 领 导 关 于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重 要 批 示 的 落 实 情 况;阶 段 性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进 展 情 况、重 要 数 据、重 要 指 标 完 成 情 况;食 品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中 重 大 问 题;投诉 举 报 受 理、办 理

    29、 及 追 踪 情 况;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监 测 及 监 督 抽 检 情 况 等。6.2.2 基 础 信 息 报 送。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负 责 采 集 辖 区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主 体 的 基 础 信 息、问 题 隐 患等 事 项。6.2.3 日 常 信 息 报 送。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每 月 至 少 报 送 1 篇 工 作 信 息;定 期 报 送 季 度、半 年 和 年度 总 结。信 息 和 总 结 需 以 事 实 为 依 据、以 数 据 为 支 撑(如 检 查 户 次、发 现 问 题、整 改 情 况 等),重 点 报送 重 点 工 作 开 展 情 况 或

    30、 相 关 经 验 做 法。县(市、区)食 安 办 整 合 优 质 信 息,形 成 简 报 向 上 级 部 门 报 送。6.2.4 紧 急 信 息 报 告。镇(乡、街 道)食 安 办 应 第 一 时 间 向 县(市、区)食 安 办 报 告 以 下 重 要 信 息:一 般 及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或 社 会 影 响 广 泛 的 典 型 事 件;上 级 相 关 部 门 部 署 的 阶 段 性 重 要 工 作;投 诉举 报 渠 道 获 取 的 一 般 及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突 发 事 件 或 隐 患 线 索;重 要 媒 体 舆 情;其 他 可 能 引 发 事 态 扩 大,影响

    31、 社 会 稳 定 的 信 息。涉 及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的,应 及 时 将 处 置 情 况 进 展 报 告 县(市、区)食 安 办。6.2.5 反 馈 回 复。交 办 事 项、突 发 事 件、举 报 投 诉 案 件 等 办 结 后,办 理 单 位 应 将 办 理 结 果 或 进 展 及 时反 馈 县(市、区)食 安 办。6.3 督 查 考 核 制 度6.3.1 按 照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 和 中 共 四 川 省委 办 公 厅、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落 实 食 品

    32、安 全 党 政 同 责 的 意 见 要 求,建 立 健 全 跟 踪 督 办、履职 检 查、评 议 考 核、结 果 运 用 等 工 作 机 制。6.3.2 严 格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相 关 要 求,运 用“两 书 一 函”制 度,推 动 服 务 党 委、政 府 落 实 食 品安 全 党 政 同 责,督 促 各 成 员 单 位、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工 作。6.3.3 协 助 政 府 拟 定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考 核 细 则,适 当 提 高 食 品 安 全 年 度 考 核 占 比,保 证 食 品 安 全 年度 考 核 占 比 不 低

    33、 于 3%。6.3.4 县(市、区)食 安 办 牵 头,会 同 相 关 部 门 组 织 开 展 对 县 级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情 况 进 行 评 议 考 核,考 核 结 果 予 以 通 报。D B 5 1 1 1/T 1 6 2 0 2 166.4 宣 传 培 训 制 度6.4.1 定 期 组 织 培 训。开 展 食 品 安 全 普 法 和 科 普 宣 传、安 全 教 育 等 工 作;组 织 协 管 员、社 会 共 治 队 伍、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等 相 关 人 员 培 训;加 强 协 管 员、社

    34、 会 共 治 队 伍 法 律 法 规 和 食 品 安 全 业 务 培 训,提 升 人 员 专业 化 水 平。6.4.2 创 新 宣 传 方 式。向 微 信 公 众 号 平 台、新 闻 网 站、上 级 部 门 投 稿,转 载 互 动,宣 传 食 品 安 全 信 息、普 及 食 品 安 全 知 识。6.4.3 设 科 普 宣 传 栏(站)。办 公 场 所、村(社 区)公 共 场 所 或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站 等 醒 目 位 置 设 立 食 品安 全 科 普 宣 传 栏(站)或 橱 窗,明 确 专 人 负 责,定 期 更 换 宣 传 内 容,有 条 件 的 进 行 墙 体 喷 绘,选 定 长

    35、久固 定 宣 传 场 所。6.4.4 鼓 励 发 挥 金 融 征 信、食 品 安 全 责 任 保 险 等 作 用,创 新 各 类 载 体,引 导 社 会 各 界 共 同 参 与 食 品 安全 治 理 工 作。6.5 收 发 文 制 度6.5.1 健 全 食 安 办 收 发 文 制 度,加 强 用 印 管 理,不 得 使 用 代 章,提 高 食 安 办 权 威 性。6.5.2 发 文 纳 入 当 地 政 府 或 市 场 监 管 局 O A 系 统。6.6 其 他 制 度根 据 各 地 实 际 工 作 需 要,建 立 其 他 相 关 制 度。7 基 本 保 障7.1 工 作 经 费 保 障将 食

    36、品 安 全 工 作 经 费 列 入 财 政 预 算,满 足 日 常 工 作 需 要,及 时 足 额 发 放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工 作 费 用。7.2 工 作 场 所 保 障应 设 立 相 对 独 立 且 固 定 的 专 用 食 安 办 办 公 场 所,统 一 挂“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标 牌,办 公 桌 椅、电 话、电 脑、打 印 机、档 案 柜 等 办 公 设 备 齐 全。村(社 区)加 挂“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站”标 牌。7.3 工 作 设 备 保 障宜 统 一 制 作 配 发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法 律 明 白 人 证

    37、件,工 作 证 模 板 见 附 录 B;统 一制 作 巡 查 记 录,巡 查 记 录 模 板 见 附 录 C。8 工 作 考 核8.1 考 核 依 据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办 公 厅、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的 意 见、中 共 乐 山 市 委 办 公 室、乐 山 市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室 关 于 落 实 食 品 安 全 党 政 同 责 的 实 施 意 见 等。8.2 考 核 对 象D B 5 1 1 1/T

    38、 1 6 2 0 2 178.2.1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8.2.2 村(社 区)。8.3 考 核 内 容8.3.1 各 镇(乡、街 道)党(工)委、政 府(办 事 处)对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食 品 安 全 监 管 部门 职 责、协 调 机 制、制 度 建 设、经 费 保 障 及 宣 传 教 育 的 落 实 情 况。8.3.2 上 级 党 委、政 府、食 安 委 以 及 有 关 部 门 部 署 的 食 品 安 全 专 项 整 治、食 品 安 全 年 度 重 点 工 作 等 食品 安 全 工 作 完 成 情 况。8.3.3 各 监 管 部

    39、门 根 据 食 品 安 全 监 管 的 职 责 分 工,依 法 履 行 监 管 职 责 情 况。8.3.4 上 级 党 委、政 府、食 安 委 确 定 的 其 它 考 核 内 容。8.3.5 镇(乡、街 道)对 村(社 区)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可 参 照 8.3 执 行。8.4 考 核 方 式宜 采 取 书 面 考 核 方 式 进 行。如 有 必 要,可 采 取 现 场 考 核 方 式。8.5 考 核 结 果 运 用考 核 结 果 报 县(市、区)党 委、政 府 予 以 通 报,并 作 为 领 导 干 部 考 核、奖 惩 和 使 用、调 整 的 重 要 参考。D B 5 1 1 1

    40、/T 1 6 2 0 2 18A A附 录 A(资 料 性)“两 书 一 函”模 板A.1 责 任 约 谈 通 知 书 模 板示例 1:示例 2:责 任 约 谈 通 知 书(模 板)X 食 安 约 字 号X X 同 志:根 据 乐 山 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关 于 建 立“两 书 一 函”推 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落 实 的 通 知 规 定,兹 定 于 年 月 日 时,在 由 就事 项 进 行 面 谈。请 你 按 时 参 加,并 于 约 谈 结 束 后 X X 日 内 将 约 谈 指 出 问 题 的 整 改 措 施 落 实 情 况 以书 面 形 式 报 告 县(市、区)食 安

    41、办;逾 期 未 进 行 整 改 或 整 改 落 实 不 到 位 的,将 有 关 情 况 抄 送 纪 委监 委 和 组 织 人 事 部 门,并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追 责 问 责。联 系 人:X X;联 系 电 话:X X。(单 位 公 章)年 月 日注:本 文 书 一 式 两 份,一 份 送 达,一 份 归 档。责 任 约 谈 记 录(模 板)时 间:年 月 日 时 分 至 时 分地 点:约 谈 人 姓 名、职 务:被 约 谈 人 姓 名:单 位:职 务:约 谈 事 项:约 谈 人(签 名):记 录 人(签 名):被 约 谈 人(签 名):年 月 日D B 5 1 1 1/T 1 6 2

    42、0 2 19A.2 整 改 通 知 书 模 板示例:A.3 提 醒 敦 促 函 模 板示例:整 改 通 知 书(模 板)X X 同 志:按 照 国、省 有 关 部 门 以 及 市、县(市、区)食 安 办 在 督 查、暗 访、考 核 中 反 馈 的 问 题 或 接 报查 实,发 现 一 批 食 品 安 全 隐 患。为 深 入 贯 彻 习 近 平 总 书 记 关 于 食 品 安 全“四 个 最 严”要 求,全 面 落 实 市 委、市 政 府 决 策 部 署,严 防、严 管、严 控 食 品 安 全 风 险,切 实 从 根 本 上 消 除 隐 患,确 保 食 品 安 全,经 县(市、区)食 安委 领

    43、导 同 意,现 将 相 关 问 题 清 单 移 交 给 你。请 你 高 度 重 视,迅 速 组 织 研 究,认 真 抓 好 整 改 落 实,确 保 不 发 生 食 品 安 全 事 故。请 你 自 整 改 通 知 书 发 出 之 日 起 X X 日 内,将 隐 患 问 题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经 你 审 核 签 字 后 书 面报 送 县(市、区)食 安 办,由 县(市、区)食 安 办 呈 报 县(市、区)食 安 委 领 导。对 逾 期 未 进 行整 改 或 整 改 落 实 不 到 位 的,将 作 为 约 谈 的 条 件 或 启 动 问 责 的 依 据。联 系 人:X X,联 系 电 话:X

    44、X,传 真:X X,邮 箱:X X。X X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年 月 日提 醒 敦 促 函(模 板)X X 同 志:根 据 X X 反 馈 结 果,你 单 位 存 在 X X 等 问 题。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县(市、区)食 安 办 特 别 提 醒,请 你 及 时 督 促 相 关 单 位(人 员),严 格 落实 食 品 安 全 责 任,全 面 深 入 开 展 原 因 分 析,逐 项 抓 好 自 查 自 纠,确 保 各 项 工 作 任 务 按 时 完 成。请 你 自 提 醒 敦 促 函 发 出 之 日 起 X X 日 内,将 敦 促 整 改 落 实 情 况 经 你 核

    45、实 签 字 后 报 送 县(市、区)食 安 办,由 县(市、区)食 安 办 汇 总 上 报 县(市、区)食 安 委 领 导。对 逾 期 未 开 展 提 醒 敦 促或 未 督 促 整 改 落 实 到 位 的,将 作 为 进 行 约 谈 的 条 件。联 系 人:X X,联 系 电 话:X X,传 真:X X,邮 箱:X X。X X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年 月 日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0B B附 录 B(资 料 性)工 作 证 模 板B.1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明 白 人 工 作 证 模 板见 图 B.1。图 B.1 食 品 安 全 法 律 明

    46、白 人 工 作 证 模 板B.2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工 作 证 模 板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1见 图 B.2。图 B.2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工 作 证 模 板B.3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工 作 证 模 板见 图 B.3。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2注:“x x 县食品安全管理 员”的字体为“方正小标宋简体,1 7 号,颜色为c 1 0 0 m 9 0 y 1 0”;“工作证”字体为“方正大标宋简体,2 5 号,颜色为c 1 0 0 m 9 0 y 1 0”;“姓名、编号、工作区域、有效期”字体为“方正兰亭黑

    47、 简体”,1 0 号,颜色为黑”;“X X 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 公室”字体为“思源黑体 C N M e d i u m,1 0 号,颜色黑”;底色为线性渐变,深色为 C 6 0,浅色为1 0。图 B.3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员 工 作 证 模 板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3C C附 录 C(资 料 性)巡 查 记 录 模 板C.1 食 品 安 全 巡 查 记 录 表 模 板见 表 C.1。表 C.1 X X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巡 查 记 录 表巡 查 时 间:年 月 日 巡 查 地 点:行 业:巡查内容 巡查情况基本情况1.注册号:2.联系电话:3

    48、.经营者姓名:4.单位名称:5.经营地址:6.许可证或文件(有 无 过期 不齐全)7.许可证编号:经营行为巡查情况:处理情况责令整改(立即限期于 年 月 日前改正)被检查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巡 查 人 员 签 字:C.2 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巡 查 记 录 台 帐 模 板见 表 C.2。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4表 C.2 X X 镇(乡、街 道)食 品 安 全 协 管 员 巡 查 记 录 台 帐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名 称:巡 查 时 间:年 月 日 巡 查 地 点:村(社 区)巡查项目 巡查结果1.是否取得许可证照(或登记备案)是 否2

    49、.许可证照是否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是 否3.许可证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 否4.生产经营项目、地址等是否与许可证照一致 是 否5.生产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是 否6.生产经营记录、台账是否完备 是 否7.餐饮具消毒措施是否落实 是 否8.已消毒餐饮具是否保存在保洁柜内 是 否9.经营场所内是否有老鼠、蟑螂、苍蝇等害虫踪迹 是 否1 0.防尘、防蝇、防鼠措施是否落实 是 否1 1.餐厨废弃物是否使用密闭容器盛装 是 否1 2.从业人员(含农村家宴厨师)是否全部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从业人员人,持有效的健康证明的 人)是 否1 3.其他情况:被 检 查 人 签 字:巡 查 人 员 签 字:C.3

    50、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户 基 本 信 息 台 帐 模 板见 表 C.3。表 C.3 X X 镇(乡、街 道)食 品 生 产 经 营 户 基 本 信 息 台 帐序号 单位名称 业主姓名 联系方式 单位地址社会信用代码备案证/许可证编号经营项目 备注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5D B 5 1 1 1/T 1 6 2 0 2 11 6参 考 文 献 1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 2 中 共 四 川 省 委 办 公 厅、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落 实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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