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05 T 205-2021 基层食品安全抽检能力规范化建设指南.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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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 3.1 2.0 1C C S X 0 0DB3305浙 江 省 湖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5/T 2 0 5 2 0 2 1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规 范 化 建 设 指 南2 0 2 1-0 9-1 7 发 布 2 0 2 1-0 9-1 8 实 施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5/T 2 0 5-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建 设 内 容.14.1 机 构 与 人 员.14.2 运 行 机 制.24.3 制 度 与 流 程.2
2、5 建 设 等 级.3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各 等 级 建 设 要 求 表.4参 考 文 献.9D B 3 3 0 5/T 2 0 5-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湖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德 清 县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许
3、 宏、卢 华、鲍 金 荣、许 建 驰、傅 小 亮、张 广 涛。D B 3 3 0 5/T 2 0 5-2 0 2 11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规 范 化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规 范 化 建 设 内 容、建 设 等 级 等 内 容。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县 级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规 范 化 建 设 及 等 级 评 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本 文 件 无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本 文 件。3.1抽 检 分 离指 抽 样 机 构
4、 和 检 验 机 构 不 得 为 同 一 单 位(部 门)和 相 同 人 员。抽 检 分 离 方 式 包 括 监 管 部 门 抽 样、食品 承 检 机 构 检 验 的 抽 检“硬 分 离”模 式 和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任 务 的 抽 样 和 检 验 工 作 由 两 家 不 同 检 测 机 构 分 别承 担 的 抽 检“大 分 离”模 式。3.2双 随 机通 过 随 机 方 式,从 被 抽 样 主 体 名 录 库 中 抽 取 被 抽 样 对 象,从 抽 样 人 员 名 录 库 中 抽 取 抽 样 人 员。3.3“五 不”原 则组 织 抽 样 方 不 知 道 抽 样 人 员、抽 样 人 员
5、不 知 道 被 抽 样 单 位、被 抽 样 单 位 不 知 道 承 检 机 构、抽 样 人 员不 知 道 承 检 机 构、检 验 人 员 不 知 道 样 品 所 属 单 位。3.4盲 检检 验 人 员 不 知 道 被 检 样 品 来 源 及 相 关 信 息 的 检 测 方 式。4 建 设 内 容4.1 机 构 与 人 员D B 3 3 0 5/T 2 0 5-2 0 2 124.1.1 机 构4.1.1.1 应 有 承 担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监 测 管 理 机 构,制 定 辖 区 内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检 验(风 险 监 测)年 度 计 划,统 筹 协 调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6、工 作,加 强 抽 样 检 验 工 作 质 量 管 理。4.1.1.2 依 托 食 品 检 测 技 术 机 构 组 建 秘 书 处,为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工 作 提 供 技 术 支 持,协 助 管 理 抽 样 检 验机 构。4.1.1.3 宜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综 合 治 理 中 心,负 责 食 品 安 全 抽 样、风 险 研 判、预 警 交 流、核 查 办 案 等工 作。4.1.2 人 员4.1.2.1 建 立 食 品 抽 样 队 伍,负 责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工 作。4.1.2.2 建 立 风 险 研 判 队 伍,负 责 收 集 抽 检 监 测、举 报 投 诉、日
7、 常 监 管 等 信 息,组 织 开 展 数 据 研 判 和风 险 会 商,提 供 风 险 隐 患 清 单。4.1.2.3 建 立 核 查 办 案 队 伍,负 责 不 合 格(问 题)食 品 的 核 查 处 置。4.2 运 行 机 制4.2.1 建 立 抽 检 计 划 机 制,根 据 上 级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计 划,结 合 实 际 情 况,制 定 本 级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计 划,并 组 织 实 施。4.2.2 建 立 抽 检 分 离 机 制,常 态 化 开 展“双 随 机”抽 检,实 施 盲 检 制 度。4.2.3 建 立 快 速 筛 查 机 制,确 定 抽 样 对 象 和 品
8、 种,提 高 抽 检 监 测 靶 向 性。4.2.4 建 立 研 判 会 商 机 制,定 期 收 集、汇 总、研 判 风 险 信 息,开 展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会 商。4.2.5 建 立 风 险 闭 环 机 制,组 织 开 展 不 合 格(问 题)食 品 核 查 处 置 工 作,实 施 区 域 性、行 业 性、系 统性 风 险 隐 患 治 理,督 促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消 除 风 险。4.2.6 建 立 督 查 考 评 机 制,完 善 抽 样 检 验 以 及 核 查 处 置 考 核 评 估,定 期 晾 晒 通 报,对 弄 虚 作 假 等 重 大问 题 进 行 约 谈。4.2
9、.7 建 立 廉 政 防 控 机 制,健 全 采 购 招 标、经 费 使 用、机 构 管 理 等 制 度,防 范 廉 政 风 险。4.3 制 度 与 流 程4.3.1 制 度4.3.1.1 制 定 抽 检 分 离 制 度,实 施 执 法 人 员“互 联 网+监 管 平 台”的“双 随 机”抽 样。4.3.1.2 制 定 抽 样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岗 位 职 责、抽 样 流 程 和 工 作 纪 律。4.3.1.3 制 定 核 查 处 置 制 度,明 确 职 责 分 工、处 置 程 序、时 限 进 度 等 要 求。4.3.1.4 制 定 业 务 培 训 制 度,定 期 开 展 抽 检 专 业
10、 知 识 和 技 能 培 训,提 升 业 务 能 力。4.3.1.5 制 定 研 判 会 商 制 度,明 确 风 险 信 息 收 集、数 据 分 析、研 判 评 估 和 风 险 预 警 等 要 求。4.3.1.6 制 定 承 检 机 构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承 检 机 构 抽(收)样、制 样、检 验、审 核、批 准 及 管 理 考 核 等工 作 质 量 要 求。4.3.1.7 制 定 样 品 保 管 制 度,根 据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样 品 属 性,明 确 贮 存 方 式、环 境、温 度 要 求、贮 存 记录 以 及 保 管 责 任、样 品 交 接 等 要 求。4.3.1.8 制 定
11、 抽 样 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明 确 保 管 责 任、设 备 使 用、维 修 保 养 等 要 求,确 保 设 施 设 备 正常 使 用,满 足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需 要。4.3.1.9 建 立 备 样 处 置 制 度,明 确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备 份 处 置 分 工、流 程、方 式、公 示 以 及 监 督 等 管 理 要求。D B 3 3 0 5/T 2 0 5-2 0 2 134.3.1.1 0 建 立 督 查 考 评 制 度,通 过“周 通 报、月 督 查、季 分 析”等 措 施,提 升 隐 患 发 现、核 查 办 案 和风 险 治 理 等 工 作 质 量。4.3.
12、2 流 程4.3.2.1 制 定 抽 样 工 作 流 程,按 照 抽 检 分 离 和“五 不”原 则,明 确 抽 样、接 样、暂 存、送 检、异 议 等工 作 程 序 及 工 作 流 程。4.3.2.2 制 定 风 险 研 判 流 程,明 确 隐 患 数 据 收 集、隐 患 梳 理、风 险 研 判 和 预 警 交 流 等 工 作 流 程。4.3.2.3 制 定 核 查 处 置 流 程,明 确 任 务 领 取、风 险 防 控、调 查 处 置、行 政 处 罚、整 改 复 查 等 核 查 处 置流 程。4.3.2.4 制 定 备 样 处 置 流 程,明 确 食 品 安 全 抽 样 备 份 样 品 处
13、 置 前 期 准 备、处 置 审 批、处 置 方 式、结 果公 示、监 督 管 理 等 工 作 流 程。4.4 工 作 保 障4.4.1 基 础 设 施 与 设 备4.4.1.1 应 设 置 独 立、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样 品 贮 存 室、抽 样 设 备 存 放 室 等 专 间(区)。4.4.1.2 应 配 备 满 足 工 作 需 要 的 平 板 电 脑(P A D)及 移 动 硬 盘、便 携 式 打 印 机、执 法 记 录 仪、冷 藏(冻)箱、样 品 袋、无 菌 采 样 袋 或 集 成 抽 样 箱 等 抽 样 工 具 设 备。4.4.1.3 应 配 备 大
14、 容 量 冷 藏(冻)设 备、样 品 柜(架)、抽 样 车 辆(内 置 冰 箱)等。4.4.2 数 字 化 建 设 及 应 用建 设 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综 合 治 理 数 字 化 平 台,对 抽 检 数 据、风 险 分 布、核 查 处 置 等 进 行 统 计 分 析,实 施食 品 安 全 风 险 等 级 化 管 理,实 现 抽 检 数 据 再 利 用。5 建 设 等 级5.1 等 级 划 分开 展 等 级 评 价,由 低 到 高 分 为 4 个 等 级,即 A 级、A A 级、A A A 级、A A A A 级。各 等 级 建 设 要 求 按 照附 录 A 执 行。5.2 等 级 评 定
15、 管 理5.2.1 市 级 负 责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的 管 理 部 门 可 自 行 组 织 或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评 定 机 构 进 行 等 级 评 定,采 用询 问、查 阅 资 料、实 地 核 查 等 方 式 对 被 评 价 单 位 提 供 的 佐 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审 查,并 对 照 附录A 的 各 等 级 建 设 要 求 进 行 核 查。5.2.2 县 级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部 门 应 定 期 自 评,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5.2.3 对 已 认 定 等 级 的 县 级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部 门 实 行 复 查,复
16、 查 为 每 两 年1 次。对 复 查 不 通 过 的,给 予 降等 级 或 撤 销 等 级 处 理。D B 3 3 0 5/T 2 0 5-2 0 2 14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各 等 级 建 设 要 求 表对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的 等 级 建 设 应 按 表 A.1 给 出 的 等 级 建 设 要 求 开 展。表 A.1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抽 检 能 力 各 等 级 建 设 要 求序号 建设项目 A 级建设要求 A A 级建设要求 A A A 级建设要求 A A A A 级建设要求1机构与人员机构1.应设置食品安
17、全抽检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协调食品抽检工作。2 依托食品检测技术机构,组建食品抽检秘书处。1 应设置食品安全抽检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协调食品抽检工作。2 依托食品检测技术机构,组建食品抽检秘书处。3 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中心,组建“一中心三队”工作模式。1 应设置食品安全抽检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协调食品抽检工作。2 依托食品检测技术机构,组建食品抽检秘书处。3 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中心,组建“一中心三队”工作模式。1 应设置食品安全抽检职能科(室),负责统筹协调食品抽检工作。2 依托本级食品检测技术机构,组建食品抽检秘书处。3 成立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中心,组建“一中心三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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