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308 T 108-2022 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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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0 3.1 2 0.1 0C C S A 0 0DB2308黑 龙 江 省 佳 木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基 层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等 级 与 评 价2 0 2 2-0 6-2 1 发 布 2 0 2 2-0 7-2 1 实 施佳 木 斯 市市 场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价 原 则.15 评 价 内 容.26 等 级 划 分.37 评 价 实 施.3
2、8 动 态 管 理.5附 录 A(规 范 性)基 层 食 安 办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6附 录 B(资 料 性)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1 1附 录 C(资 料 性)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书.1 2附 录 D(资 料 性)等 级 认 定 书.1 3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3、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佳 木 斯 市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佳 木 斯 市 市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各 县(市)区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实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佳 木 斯 市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佳 木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树 森、任 建 奎、谭 延 东、鞠 瑞、丁 婉 莹、柳 良 财、曲 启 波。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4、21基 层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等 级 与 评 价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评 价 原 则、评 价 内 容、等 级 划 分、评 价 实 施、动 态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乡 镇、街 道 办 事 处 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开 发 区 等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的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中 发 2 0 1 9 1 7 号)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5、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厅 字 2 0 1 9 3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由 乡 镇、街 道 办 事 处 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开 发 区 设 立 的,负 责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简 称 基 层 食 安 办。3.2 基 层 四 平 台整 合 了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所 和 部 门 派 驻 机 构 承 担 的 职 能 相 近、职 责 交 叉 和 协 作
6、密 切 的 执 法 管 理 服 务 事 务,形 成 的 综 治 工 作、市 场 监 管、综 合 执 法、便 民 服 务 四 个 功 能 性 工 作 平 台。3.3 网 格 员从 事 基 层 四 平 台 网 格 治 理 的 工 作 人 员,包 含 专 职 网 格 员 和 兼 职 网 格 员。3.4 专 管 员基 层 市 场 监 管 所 和 部 门 派 驻 机 构 承 担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治 理 的 工 作 人 员。4 评 价 原 则遵 循 客 观 公 正、科 学 严 谨、全 面 准 确、注 重 实 效、服 务 发 展 的 原 则。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25
7、 评 价 内 容5.1 队 伍 建 设5.1.1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中 发 2 0 1 9 1 7 号)(十 五)加 强 基 层 综 合 执 法。县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及 其 在 乡 镇(街 道)的 派 出 机 构,要 以 食 品 安 全 为 首 要 职 责,执法 力 量 向 一 线 岗 位 倾 斜,完 善 工 作 流 程,提 高 执 法 效 率。(二 十 八)加 强 协 调 配 合。在 城 市 社 区 和 农 村建 立 专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员(协 管 员)队 伍,充 分 发 挥 群
8、 众 监 督 作 用 等 相 关 规 定;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厅 字 2 0 1 9 3 号)第 二 十 条:乡 镇(街道)党 政 领 导 干 部,各 类 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应 完 善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理 的 组 织 架 构,乡 镇 政 府 主 管 领 导、街 道 办 主 管 主 任 兼 任 主 要 负 责 人。网 格 员 由 乡 镇 政 府、街 道 办 决 策决 定。5.1.2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9、 该 配 备 专 兼 职 工 作 人 员。5.1.3 应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作 为 基 层 四 平 台 网 格 员 重 点 工 作 内 容 之 一,并 进 行 考 核 与 激 励。5.1.4 宜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专 管 员 与 网 格 员 协 调 工 作 机 制,统 一 开 展 工 作。5.1.5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组 织 专 兼 职 工 作 人 员、网 格 员 参 加 县(市)区 食 安 办 以 上 组 织 开 展 的 专 业 培 训 或网 络 专 业 培 训。5.1.6 网 格 员 人 员 需 要 在 县(市)区 级 以 上 组 织 的 考 核 中 成 绩 合 格,
10、方 可 从 事 相 关 工 作。5.1.7 应 完 善 建 立 社 会 信 息 员(协 管 员)队 伍。5.2 制 度 建 立5.2.1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安 委、基 层 食 安 办 会 议 制 度,明 确 相 关 会 议 内 容、参 加 人 员、频 次 及 其 他 要 求。5.2.2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安 办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报 告 制 度,明 确 内 容、要 求、流 程 及 责 任 人 等 要 素。5.2.3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的 培 训 制 度 和 宣 传 教 育 制 度,明 确 人 员、频 次 等 要 素。5.2.4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11、 安 办 投 诉 举 报 制 度,明 确 处 理 流 程、处 理 时 限、责 任 人 等 要 素。5.2.5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明 确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责 任 人、处 置 流 程 等 要 素。5.2.6 应 建 立 网 格 员、专 管 员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工 作 职 责,设 置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处 置 流 程。5.3 工 作 保 障5.3.1 应 配 套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经 费,满 足 日 常 工 作 需 要。5.3.2 应 设 置 办 公 场 所。5.3.3 应 配 备 工 作 需 要 的 电 脑、打 印 机、档
12、案 柜 等 必 要 办 公 设 备,宜 保 障 工 作 车 辆。5.3.4 基 层 四 平 台 与 监 管 部 门 执 法 平 台 对 接,数 据 开 放 共 享。5.3.5 网 格 员、专 管 员 宜 使 用 移 动 信 息 化 终 端 设 备 或 信 息 化 A P P 开 展 日 常 工 作。5.3.6 应 设 立 宣 传 点、宣 传 栏 或 橱 窗 等 宣 传 设 施,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宣 传。5.3.7 应 配 合 食 用 农 产 品 快 检 工 作,保 证 有 效 运 行,并 对 公 众 开 放。5.4 运 行 管 理5.4.1 应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基 层
13、 年 度 工 作 计 划。5.4.2 应 建 立 工 作 责 任 清 单,落 实 工 作 职 责,明 确 工 作 分 工。5.4.3 应 在 专 题 学 习 及 专 题 调 研 或 专 项 检 查 中 纳 入 食 品 安 全 的 内 容。5.4.4 应 在 专 题 研 究 中 纳 入 食 品 安 全 的 内 容。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35.4.5 应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对 乡 镇、街 道 办 绩 效 考 核。5.4.6 应 建 立 行 政 区 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体 信 息 库,并 划 分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网 格,绘
14、 制 网 格 图。5.4.7 应 协 助 或 组 织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各 环 节 安 全 巡 查 和 隐 患 排 查。5.4.8 应 做 好 民 间 厨 师 备 案、农 村 家 宴 申 报 备 案 和 指 导,并 制 订 相 关 制 度。5.4.9 应 协 助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食 品 小 作 坊、小 餐 饮 店、小 食 杂 店 和 食 品 摊 贩 等 管 理 工 作。5.4.1 0 应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工 作,对 社 会 舆 论 进 行 引 导。5.4.1 1 应 定 期 组 织 社 会 监 督 员 开 展 监 督、宣 传、教 育
15、 等 活 动。5.4.1 2 应 受 理、处 置 食 品 安 全 举 报 投 诉。5.4.1 3 应 及 时 上 报 并 协 助 处 理 食 品 安 全 事 故,并 关 注 相 关 舆 论 动 态。5.5 绩 效应 在 上 级 食 品 安 全 评 价 性 抽 检、明 查 暗 访、食 品 安 全 评 议 考 核 中 成 绩 良 好。6 等 级 划 分县(市)区 食 安 办 对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评 价,评 价 结 果 以 A 级 表 示,由 低 到 高 分 为 三个 等 级,即 A 级、A A 级、A A A 级。对 基 层 食 安 办 的 评 价 应 按
16、附 录 A 给 出 的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 开 展。7 评 价 实 施7.1 评 价 机 构县(市)区 级 食 安 办 设 立 评 价 机 构,结 合 年 度 市 级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进 行,可 自 行 开 展 评 价,也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评 价 机 构 实 施 评 价。第 三 方 专 业 评 价 机 构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a)依 法 设 立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b)具 备 基 本 政 治 素 质;c)具 备 与 评 价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能 力,具 有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的 专 职 人 员 和 与 评 价
17、工 作 相 匹 配 的 专 业 人员;d)具 有 良 好 的 业 绩 和 信 誉,近 三 年 来 无 不 良 记 录。7.2 评 价 程 序7.2.1 申 请7.2.1.1 申 请 资 格7.2.1.1.1 申 请 开 展 各 级 评 价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本 行 政 区 域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重 大 损 失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b)本 行 政 区 域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I V 级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等 级 可 参 见 佳 木 斯 市 食品 安 全 事 故
18、 应 急 预 案);c)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未 存 在 隐 瞒、谎 报、缓 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7.2.1.1.2 年 限 要 求:a)申 请 A A 级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获 得 A 级 满 一 年;b)申 请 A A A 级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获 得 A A 级 满 一 年。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47.2.1.2 申 请 材 料基 层 食 安 办 向 评 价 机 构 提 交 各 级 评 价 申 请,申 请 材 料 应 包 含:a)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参 见 附 录 B;b)自 查 评 分 表;c)自 查 报 告;d
19、)相 关 证 实 性 材 料。7.2.2 资 格 审 查评 价 机 构 应 对 基 层 食 安 办 提 交 的 A 级 评 价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审 查 后 处 理 方 式 有:a)对 存 在 不 符 合 7.2.1.1 要 求 的,退 回 申 请 材 料;b)对 申 请 材 料 缺 失 的,应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充 相 关 材 料,否 则 视作 放 弃;c)申 请 材 料 符 合 申 请 要 求 的,予 以 受 理。7.2.3 发 布 计 划评 价 机 构 统 一 下 发 各 级 评 价 计 划,明 确 评 价
20、承 担 单 位。7.2.4 组 建 评 价 小 组7.2.4.1 评 价 承 担 单 位 收 到 计 划 后,组 建 由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领 域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的 评 价 小 组,明 确 评 价 组长,评 价 小 组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人 数 应 为 奇 数。7.2.4.2 评 价 承 担 单 位 应 提 前 1 周 向 被 评 价 单 位 发 出 现 场 评 审 书 面 通 知,通 知 内 容 包 括 现 场 评 审 的 时间、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项。7.2.5 现 场 评 审7.2.5.1 首 次 会 议评 价 小 组 到 达 被 评 价 单 位 后,评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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