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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08 T 108-2022 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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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2308 T 108-2022 基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管理等级与评价.pdf

    1、I C S 0 3.1 2 0.1 0C C S A 0 0DB2308黑 龙 江 省 佳 木 斯 市 地 方 标 准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基 层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等 级 与 评 价2 0 2 2-0 6-2 1 发 布 2 0 2 2-0 7-2 1 实 施佳 木 斯 市市 场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评 价 原 则.15 评 价 内 容.26 等 级 划 分.37 评 价 实 施.3

    2、8 动 态 管 理.5附 录 A(规 范 性)基 层 食 安 办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6附 录 B(资 料 性)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1 1附 录 C(资 料 性)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书.1 2附 录 D(资 料 性)等 级 认 定 书.1 3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3、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佳 木 斯 市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由 佳 木 斯 市 市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各 县(市)区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 组 织 实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佳 木 斯 市 政 府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佳 木 斯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王 树 森、任 建 奎、谭 延 东、鞠 瑞、丁 婉 莹、柳 良 财、曲 启 波。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4、21基 层 食 品 安 全 综 合 协 调 管 理 等 级 与 评 价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评 价 原 则、评 价 内 容、等 级 划 分、评 价 实 施、动 态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乡 镇、街 道 办 事 处 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开 发 区 等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的 评 价。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中 发 2 0 1 9 1 7 号)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5、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厅 字 2 0 1 9 3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委 员 会 办 公 室由 乡 镇、街 道 办 事 处 以 及 同 级 的 功 能 区、开 发 区 设 立 的,负 责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的 议 事 协 调 机 构,简 称 基 层 食 安 办。3.2 基 层 四 平 台整 合 了 基 层 市 场 监 管 所 和 部 门 派 驻 机 构 承 担 的 职 能 相 近、职 责 交 叉 和 协 作

    6、密 切 的 执 法 管 理 服 务 事 务,形 成 的 综 治 工 作、市 场 监 管、综 合 执 法、便 民 服 务 四 个 功 能 性 工 作 平 台。3.3 网 格 员从 事 基 层 四 平 台 网 格 治 理 的 工 作 人 员,包 含 专 职 网 格 员 和 兼 职 网 格 员。3.4 专 管 员基 层 市 场 监 管 所 和 部 门 派 驻 机 构 承 担 专 职 食 品 安 全 治 理 的 工 作 人 员。4 评 价 原 则遵 循 客 观 公 正、科 学 严 谨、全 面 准 确、注 重 实 效、服 务 发 展 的 原 则。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25

    7、 评 价 内 容5.1 队 伍 建 设5.1.1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 深 化 改 革 加 强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中 发 2 0 1 9 1 7 号)(十 五)加 强 基 层 综 合 执 法。县 级 市 场 监 管 部 门 及 其 在 乡 镇(街 道)的 派 出 机 构,要 以 食 品 安 全 为 首 要 职 责,执法 力 量 向 一 线 岗 位 倾 斜,完 善 工 作 流 程,提 高 执 法 效 率。(二 十 八)加 强 协 调 配 合。在 城 市 社 区 和 农 村建 立 专 兼 职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员(协 管 员)队 伍,充 分 发 挥 群

    8、 众 监 督 作 用 等 相 关 规 定;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地 方 党 政 领 导 干 部 食 品 安 全 责 任 制 规 定(厅 字 2 0 1 9 3 号)第 二 十 条:乡 镇(街道)党 政 领 导 干 部,各 类 开 发 区 管 理 机 构 党 政 领 导 干 部,参 照 本 规 定 执 行。应 完 善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理 的 组 织 架 构,乡 镇 政 府 主 管 领 导、街 道 办 主 管 主 任 兼 任 主 要 负 责 人。网 格 员 由 乡 镇 政 府、街 道 办 决 策决 定。5.1.2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9、 该 配 备 专 兼 职 工 作 人 员。5.1.3 应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作 为 基 层 四 平 台 网 格 员 重 点 工 作 内 容 之 一,并 进 行 考 核 与 激 励。5.1.4 宜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专 管 员 与 网 格 员 协 调 工 作 机 制,统 一 开 展 工 作。5.1.5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组 织 专 兼 职 工 作 人 员、网 格 员 参 加 县(市)区 食 安 办 以 上 组 织 开 展 的 专 业 培 训 或网 络 专 业 培 训。5.1.6 网 格 员 人 员 需 要 在 县(市)区 级 以 上 组 织 的 考 核 中 成 绩 合 格,

    10、方 可 从 事 相 关 工 作。5.1.7 应 完 善 建 立 社 会 信 息 员(协 管 员)队 伍。5.2 制 度 建 立5.2.1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安 委、基 层 食 安 办 会 议 制 度,明 确 相 关 会 议 内 容、参 加 人 员、频 次 及 其 他 要 求。5.2.2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安 办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报 告 制 度,明 确 内 容、要 求、流 程 及 责 任 人 等 要 素。5.2.3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的 培 训 制 度 和 宣 传 教 育 制 度,明 确 人 员、频 次 等 要 素。5.2.4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11、 安 办 投 诉 举 报 制 度,明 确 处 理 流 程、处 理 时 限、责 任 人 等 要 素。5.2.5 应 建 立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明 确 组 织 机 构 及 职 责、责 任 人、处 置 流 程 等 要 素。5.2.6 应 建 立 网 格 员、专 管 员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工 作 职 责,设 置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处 置 流 程。5.3 工 作 保 障5.3.1 应 配 套 食 品 安 全 所 需 经 费,满 足 日 常 工 作 需 要。5.3.2 应 设 置 办 公 场 所。5.3.3 应 配 备 工 作 需 要 的 电 脑、打 印 机、档

    12、案 柜 等 必 要 办 公 设 备,宜 保 障 工 作 车 辆。5.3.4 基 层 四 平 台 与 监 管 部 门 执 法 平 台 对 接,数 据 开 放 共 享。5.3.5 网 格 员、专 管 员 宜 使 用 移 动 信 息 化 终 端 设 备 或 信 息 化 A P P 开 展 日 常 工 作。5.3.6 应 设 立 宣 传 点、宣 传 栏 或 橱 窗 等 宣 传 设 施,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宣 传。5.3.7 应 配 合 食 用 农 产 品 快 检 工 作,保 证 有 效 运 行,并 对 公 众 开 放。5.4 运 行 管 理5.4.1 应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基 层

    13、 年 度 工 作 计 划。5.4.2 应 建 立 工 作 责 任 清 单,落 实 工 作 职 责,明 确 工 作 分 工。5.4.3 应 在 专 题 学 习 及 专 题 调 研 或 专 项 检 查 中 纳 入 食 品 安 全 的 内 容。5.4.4 应 在 专 题 研 究 中 纳 入 食 品 安 全 的 内 容。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35.4.5 应 将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对 乡 镇、街 道 办 绩 效 考 核。5.4.6 应 建 立 行 政 区 域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主 体 信 息 库,并 划 分 区 域 食 品 安 全 网 格,绘

    14、 制 网 格 图。5.4.7 应 协 助 或 组 织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各 环 节 安 全 巡 查 和 隐 患 排 查。5.4.8 应 做 好 民 间 厨 师 备 案、农 村 家 宴 申 报 备 案 和 指 导,并 制 订 相 关 制 度。5.4.9 应 协 助 监 管 部 门 开 展 食 品 小 作 坊、小 餐 饮 店、小 食 杂 店 和 食 品 摊 贩 等 管 理 工 作。5.4.1 0 应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工 作,对 社 会 舆 论 进 行 引 导。5.4.1 1 应 定 期 组 织 社 会 监 督 员 开 展 监 督、宣 传、教 育

    15、 等 活 动。5.4.1 2 应 受 理、处 置 食 品 安 全 举 报 投 诉。5.4.1 3 应 及 时 上 报 并 协 助 处 理 食 品 安 全 事 故,并 关 注 相 关 舆 论 动 态。5.5 绩 效应 在 上 级 食 品 安 全 评 价 性 抽 检、明 查 暗 访、食 品 安 全 评 议 考 核 中 成 绩 良 好。6 等 级 划 分县(市)区 食 安 办 对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工 作 开 展 评 价,评 价 结 果 以 A 级 表 示,由 低 到 高 分 为 三个 等 级,即 A 级、A A 级、A A A 级。对 基 层 食 安 办 的 评 价 应 按

    16、附 录 A 给 出 的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 开 展。7 评 价 实 施7.1 评 价 机 构县(市)区 级 食 安 办 设 立 评 价 机 构,结 合 年 度 市 级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考 核 进 行,可 自 行 开 展 评 价,也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专 业 评 价 机 构 实 施 评 价。第 三 方 专 业 评 价 机 构 应 具 备 下 列 条 件:a)依 法 设 立 并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b)具 备 基 本 政 治 素 质;c)具 备 与 评 价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能 力,具 有 专 业 知 识 背 景 的 专 职 人 员 和 与 评 价

    17、工 作 相 匹 配 的 专 业 人员;d)具 有 良 好 的 业 绩 和 信 誉,近 三 年 来 无 不 良 记 录。7.2 评 价 程 序7.2.1 申 请7.2.1.1 申 请 资 格7.2.1.1.1 申 请 开 展 各 级 评 价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本 行 政 区 域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造 成 严 重 不 良 影 响 或 者 重 大 损 失 的 食 品 安 全 问 题;b)本 行 政 区 域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I V 级 以 上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等 级 可 参 见 佳 木 斯 市 食品 安 全 事 故

    18、 应 急 预 案);c)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未 存 在 隐 瞒、谎 报、缓 报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的。7.2.1.1.2 年 限 要 求:a)申 请 A A 级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获 得 A 级 满 一 年;b)申 请 A A A 级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获 得 A A 级 满 一 年。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47.2.1.2 申 请 材 料基 层 食 安 办 向 评 价 机 构 提 交 各 级 评 价 申 请,申 请 材 料 应 包 含:a)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参 见 附 录 B;b)自 查 评 分 表;c)自 查 报 告;d

    19、)相 关 证 实 性 材 料。7.2.2 资 格 审 查评 价 机 构 应 对 基 层 食 安 办 提 交 的 A 级 评 价 申 请 材 料 进 行 审 查,审 查 后 处 理 方 式 有:a)对 存 在 不 符 合 7.2.1.1 要 求 的,退 回 申 请 材 料;b)对 申 请 材 料 缺 失 的,应 要 求 申 请 单 位 自 收 到 通 知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补 充 相 关 材 料,否 则 视作 放 弃;c)申 请 材 料 符 合 申 请 要 求 的,予 以 受 理。7.2.3 发 布 计 划评 价 机 构 统 一 下 发 各 级 评 价 计 划,明 确 评 价

    20、承 担 单 位。7.2.4 组 建 评 价 小 组7.2.4.1 评 价 承 担 单 位 收 到 计 划 后,组 建 由 食 品 安 全 相 关 领 域 专 业 人 员 组 成 的 评 价 小 组,明 确 评 价 组长,评 价 小 组 人 数 不 少 于 3 人,人 数 应 为 奇 数。7.2.4.2 评 价 承 担 单 位 应 提 前 1 周 向 被 评 价 单 位 发 出 现 场 评 审 书 面 通 知,通 知 内 容 包 括 现 场 评 审 的 时间、要 求 及 注 意 事 项。7.2.5 现 场 评 审7.2.5.1 首 次 会 议评 价 小 组 到 达 被 评 价 单 位 后,评 价

    21、 小 组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首 次 会 议,参 会 人 员 包 括 基 层 食 安 委、食 安 办相 关 人 员 以 及 食 品 行 业 协 会、食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代 表 等。会 议 内 容 包 括:a)组 长 介 绍 评 价 组 成 员 及 评 分 分 工、评 价 程 序 和 要 求;b)被 评 价 单 位 介 绍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自 我 评 价 情 况。7.2.5.2 评 价评 价 小 组 采 用 询 问、查 阅 资 料、实 地 调 查 等 方 式 对 被 评 价 单 位 提 供 的 佐 证 材 料 的 真 实 性 和 有 效 性 进行 审 查,并 对

    22、照 附 录 A 各 级 评 价 要 求 进 行 核 查。实 地 调 查 点 应 包 括:a)办 公 场 所;b)宣 传 设 施;c)配 合 食 用 农 产 品 快 检 工 作;d)基 层 四 平 台;e)农 村 家 宴、食 品 小 作 坊、小 餐 饮 店、小 食 杂 店、食 品 摊 贩 等。7.2.5.3 末 次 会 议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5评 价 结 束 后,评 价 小 组 组 长 主 持 召 开 末 次 会 议,参 会 人 员 包 括 基 层 食 安 委、食 安 办 相 关 人 员 等。会议 内 容 有:a)反 馈 现 场 评 审 情 况;b)对 于 整

    23、改 项 为 3 项 及 以 上 或 否 决 项 为 1 项 及 以 上 的,告 知 被 评 价 单 位 现 场 评 审 不 通 过;c)对 于 整 改 项 不 多 于 2 项,无 否 决 项 的,要 求 被 评 价 单 位 在 2 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整 改 并 向 评 价 小组 组 长 提 交 相 关 整 改 佐 证 材 料;d)对 于 无 不 符 合 项 的,告 知 被 评 价 单 位 现 场 评 审 通 过;e)形 成 并 签 署 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书,参 见 附 录 C。7.3 等 级 认 定7.3.1 评 价 组 组 长 根 据 被 评 价 单 位 现 场 评 审

    24、或 整 改 情 况,出 具 等 级 认 定 书。参 见 附 录 D。7.3.2 评 价 承 担 单 位 应 及 时 将 等 级 认 定 书 上 报 给 评 价 机 构。8 动 态 管 理8.1 自 评各 级 基 层 食 安 办 应 定 期 开 展 自 评 工 作,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整 改,每 年 应 向 评 价 机 构 提 交 自 评 报 告。8.2 复 查8.2.1 评 价 机 构 对 已 认 定 A 级 及 以 上 的 基 层 食 安 办 组 织 开 展 复 查,复 查 为 每 三 年 一 次。在 复 查 年 份 该基 层 食 安 办 申 请 更 高 一 级 评 价 的,且 已 完

    25、成 现 场 评 审 的 则 不 进 行 复 查。8.2.2 复 查 按 7.2.3、7.2.4、7.2.5、7.3 的 规 定 执 行。8.3 撤 销 或 降 等 级8.3.1 A 级 基 层 食 安 办 被 发 现 存 在 不 符 合 7.2.1.1.1 要 求 的 情 况,则 直 接 予 以 撤 销 等 级。8.3.2 对 复 查 不 通 过 的 各 级 基 层 食 安 办,给 予 降 等 级 或 撤 销 等 级 处 理。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6附 录 A(规 范 性)基 层 食 安 办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对 基 层 食 安 办 各 A 级 的 评

    26、价 应 按 表 A.1 给 出 的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 开 展 评 价。表 A.1 基 层 食 安 办 各 A 级 评 价 要 求序号 评价项目 A 评价要求 A A 评价要求 A A A 评价要求1 队伍建设*3.1 基 层 食 安 委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乡 镇 镇 长(街道办主任)、分管领导以及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综合执 法等部门派出 机构、基层政府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机构负 责人;基层食安 委主任人员调 整变动后一个 月内完成任命4.1 同 A 级 5.1 同 A 级*3.2 基层食 安办应包含但 不限于分管领 导、市场监管 所和基层政府 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机

    27、构主要 负责人;人员 调整变动后一 个月内完成4.2 同 A 级 5.2 同 A 级*3.3 基层食 安办应配备 1 名及以 上专兼职工作人员4.3 应配 备 1 名及以上专职 工 作 人 员 或 2 名 及 以上兼职人员5.3 同 A A 级*3.4 应将食 品安全工作作 为网格员重点 工作内容之一;并对网格员 进行考核与激 励,考核结果与薪酬直接挂钩4.4 同 A 级5.4 食 品 安 全 考 核 权 重 在 网格员考核中占比不低于 1 0%*5.5 应 组 建 食 品 安 全 专 管 员队 伍,队 伍 人 数 达 到 1.5/万人常住人口*3.5 网 格 员 上 岗 前 应 具 备 食

    28、品 安 全 相 关 知识,考核合格,持证上岗。4.5 网 格 员 高 中 文 化 程度占比应在 7 0%以上5.6 网 格 员 高 中 文 化 程 度 占比应在 8 0%以上。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7表 A.1(续)序号 评价项目 A 评价要求 A A 评价要求 A A A 评价要求1 队伍建设*3.6 应 开 展 基 层 食 安 办 专 兼 职 工作人员和网格员培训,每年度各不少于 1 次4.6 每 个 年 度 各 不 少 于2 次5.7 应 开 展 基 层 食 安 办 工 作 人 员、网格员培训,每年度各不少于 4 次*3.7 网 格 员 在 市 级 组 织

    29、 的 考 核 中合格率 1 0 0%4.7 优秀率 5 0%以上 5.8 网格员优秀率达 7 0%以上。*3.8 应建立社会信息员队伍 4.8 同 A 级 5.9 同 A 级2 制度建设3.1 应建 立基层食 安委、基 层食安办会议制度,明确相关会议内容、参加人员、频次及其他要求4.1 同 A 级 5.1 同 A 级3.2 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信 息 报 告 制度,明确内容、要求、流程及责任人等要素4.2 同 A 级 5.2 同 A 级3.3 应建 立食品安 全相关的 培训制度和宣传教育制度,明确人员、频次等要素4.3 同 A 级 5.3 同 A 级3.4 应建 立投诉举 报制度,明确

    30、处理流程、处理时限、责任人等要素4.4 同 A 级 5.4 同 A 级3.5 应 建 立 食 品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责任人、处置流程等要素4.5 同 A 级 5.5 同 A 级3.6 应建 立网格员 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处置流程4.6 同 A 级5.6 建 立 网 格 员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工 作职责,设置食品安全工作处置流。3 工作保障*3.1 应保障食品安全所需经费,满足日常工作需要4.1 同 A 级 5.1 同 A 级*3.2 应设立基层食安办办公场所 4.2 同 A 级5.2 应 划 分 办 公 区、科 普 宣 传 区 等 功能

    31、区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8表 A 1(续)序号 评价项目 A 评价要求 A A 评价要求 A A A 评价要求3 工作保障*3.3 应 按 工 作 需 要 配 备 电 脑、打 印 机、档案柜等必要办公设备4.3 同 A 级 5.3 同 A 级_ _ 5.4 配备工作车辆*3.4 基 层 四 平 台 与 监 管 部 门 执 法 平 台 对接,数据开放共享4.4 同 A 级 5.5 同 A 级*4.5 网格员队伍应使用移 动 信 息 化 终 端 设 备或信息化 A P P 开展日常工 作,配 备 率a、使 用率b达到 1 0 0%5.6 同 A A 级3.5 在基层

    32、办公场所或学校、农贸市场,医院、大 型 商 超 等 人 员 集 聚 区 域 的 醒 目 位 置设立不少于 1 个宣传点、宣传栏橱窗4.6 不少于 2 个 5.7 不 少 于 3 个 并 定 期 更 换宣传内容3.6 配合食用农产品快检工作,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4.7 同 A 级 5.8 同 A 级4 运行管理*3.1 应将食品安全纳入年度基层工作计划 4.1 同 A 级 5.1 根据上级要求制定*3.2 建 立 基 层 党 政 领 导 班 子、食 安 委、食安 办 领 导 班 子 和 食 安 委 成 员 单 位 食 品 安 全责任清单4.2 同 A 级 5.2 同 A 级*3.3 每 年 组 织

    33、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食 品 安 全 专 题学习不少于 1 次4.3 不 少于 2 次 5.3 同 A A 级*3.4 基 层 党 政 领 导 班 子 开 展 食 品 安 全 专 题调研或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 1 次4.4 不少于 2 次 5.4 不少于 3 次*3.5 基 层 党 政 联 席 会 议 或 党 委 会 专 题 研 究食 品 安 全 工 作,解 决 食 品 安 全 问 题 每 年 不少于 1 次4.5 不少于 2 次 5.5 不少于 3 次*3.6 食 品 安 全 工 作 纳 入 对 村(社 区)绩 效考 核,并 将 结 果 作 为 其 他 相 关 考 核、奖 惩和调整的重要依

    34、据4.6 考核权重不低于 3%5.6 考核权重不低于 5%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9表 A.1(续)序号 评价项目 A 评价要求 A A 评价要求 A A 评价要求4 运行管理*3.7 建立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信息库,入库率达到 1 0 0%并实现动态调整4.7 同 A 级 5.7 同 A 级*3.8 应划分区域食品安全网格,绘制网格图,明确网格区域、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及网格员4.8 同 A 级 5.8 同 A 级*3.9 协助或组织监管部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网格员应每月上报食品安全信息不少于 1 2 条/人4.9 不少于 3

    35、条/人 5.9 同 A A 级3.1 0 对发现问题进行处置并回访,处置率、回访率均应达到 1 0 0%4.1 0 同 A 级 5.1 0 同 A 级3.1 1 做好民间厨师备案、农村大席申报备案和指导;制订民间厨师、农村大席规范管理的制度4.1 1 同 A 级 5.1 1 同 A 级4.1 2 建 成 农 村 大 席 放 心 厨 房不少于 1 个5.1 2 同 A A 级3.1 2 协助监管部门开展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工作4.1 3 同 A 级 5.1 3 同 A 级4.1 4 有 获 评 市 级 及 以 上 组 织开展的特色亮点项目 1 个(家)5.1 4 不少于

    36、2 家3.1 3 县级及以上媒体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每年不少 2 篇4.1 5 同 A 级 5.1 5 每年度不少于 4 篇3.1 4 每半年组织社会监督员开展监督、宣传、教育等4.1 6 每季度开展 5.1 6 第两月开展3.1 5 受理食品安全举报投诉,报送监管部门处置率应达 1 0 0%,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4.1 7 同 A 级 5.1 7 同 A 级*3.1 6 及时上报并协助处理食品安全事故4.1 8 应 定 期 组 织 食 品 安 全 应急培训和演练5.1 8 同 A A 级3.1 7 组织开展或协调推进其他相关重点工作 4.1 9 同 A 级 5.1 9 同 A 级D B 2 3

    37、0 8/T 1 0 8 2 0 2 21 0表 A.1(续)序号 评价项目 A 评价要求 A A 评价要求 A A A 评价要求5 绩效*4.1 近 三 年 中 有 两 年 评 价 性 抽检,合格率应高于所在县(市)区、建三江平均水平5.1 近 三 年 在 上 级 部 门食 品 安 全 评 价 性 抽 检中,合 格 率 应 高 于 所 在县(市)区、建 三 江 平均 水 平、所 在 市 平 均 水平*3.1 上 年 度,在 上 级 部 门 明 查 暗 访 中未发现较严重扣分项目4.2 近 三 年 中 有 两 年 未 发 现 较 严重扣分项目5.2 近 三 年 未 发 现 较 严重扣分项目*3.

    38、2 在 县(市)区 政 府、建 三 江 管 委会 组 织 的 食 品 安 全 评 议 考 核 中 近 三 年考核结果良好以上4.3 近 三 年 中 有 两 年 考 核 结 果 优秀5.3 近 三 年 考 核 结 果 优秀注1:高A 级评价要求等同于低A 级评价要求或在低A 级评价要求的基础上加严。注“*”项为重点项。注2:配备率应按配备移动信息化终端 设备或信息化 A P P 开展日常工作的人员(网格员、专管员)数量除以需配备人员(网格员、专管员)总数进行计算。注3:使用率应按使用移动信息化终端 设备或信息化 A P P 开展日常工作的人员(网格员、专管员)数量除以需配备人员(网格员、专管员)

    39、总数计算。注4:处置率应按问题被处置的数量除以发现问题的总数进行计算。注5:回访率应按问题被处置后进行回访的数量除以问题被处理的总数进行计算。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1 1附 录 B(资 料 性)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表 B.1 给 出 了 基 层 食 安 办 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表 B.1 佳 木 斯 市 基 层 食 品 安 全 协 调 管 理 A 级 评 价 申 请 表申请单位地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电话申请A 级 口A 级 口 A A 级 口 A A A 级申请单位自我评价(材料可另附)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当地食安委意见主要负责人:

    40、(盖章)年 月 日县(市)区食安办意见(盖章)年 月 日市食安办(备案)意见(盖章)年 月 日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1 2附 录 C(资 料 性)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书表 C.1 给 出 了 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书。表 C.1 现 场 评 审 确 认 书被评价单位地址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人 联系电话评价A 级 口A 级 口 A A 级 口 A A A 级现场评审时间 年 月 日评审组人员序号 姓名 职务(组长、组员)职称 联系方式 单位123.现场评审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对应条 不符合项内容 不符合项类型口否决项 口整改项口否决项 口整改项口否决项 口整改项

    41、整改期限年 月 日(现场评审结束后2 0 个工作日)评审组意见口通过 口整改 口不通过(签字)年 月 日被评价单位确认负责人(盖章)年 月 日注:现场评审不通过的整改期限可不填。D B 2 3 0 8/T 1 0 8 2 0 2 21 3附 录 D(资 料 性)等 级 认 定 书表 D.1 给 出 了 等 级 认 定 书。表 D.1 等 级 认 定 书被评价单位地址评价A 级 口A 级 口 A A 级 口 A A A 级现场评审时间 年 月 日评审组人员序号 姓名 职务(组长、组员)职称 联系方式 单位123现场评审不符合项不符合项对应条 不符合项内容 整改完成情况评审组组长意见口通过 口不通过(签字)年 月 日评价机构意见口通过 口不通过(盖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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