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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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 C S 1 3.0 4 0.4 0C C S Z 6 0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2 3 6 7 2 0 2 2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 f o r s t a t i o n a r y p o l l u t i o ns o u r c e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2 0 2 2
2、-0 6-0 1 发 布 2 0 2 2-0 9-0 1 实 施发 布D B 4 4/2 3 6 7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6 企 业 厂 区 内 及 边 界 污 染 控 制 要 求.1 27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1 38 实 施 与 监 督.1 4D B 4 4/2 3 6 7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3、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的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归 口 和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晖、杨 威 强、赵 秀 颖、孙 西 勃、刘 志 阳、张 永 波、廖 程 浩。本 文 件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 0 2 2 年 5 月 1 6 日 批 准。本 文 件 自 2 0 2 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解 释。D B 4
4、 4/2 3 6 7 2 0 2 21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有 组 织 排 放、无 组 织 排 放、企 业 厂 区 内 及 边 界 污 染 的 控 制 要求、监 测 和 实 施 与 监 督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现 有 工 业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管 理,以 及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评 价、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5、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管 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控制 的污 染 源,应 当执 行本 文 件。国 家或 我省 发 布的 行 业污 染物 排 放标 准中 对 V O C s 无 组织 排放 控 制未 做 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6、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7 8 2 2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 B/T 1 6 7 5 8 排 风 罩 的 分 类 及 技 术 条 件H J/T 3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丙 烯 腈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 J 3 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总 烃、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 J
7、/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 1 9 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5 0 1 水 质 总 有 机 碳 的 测 定 燃 烧 氧 化-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5 8 3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固 体 吸 附/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 法H J 5 8 4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活
8、性 炭 吸 附/二 硫 化 碳 解 吸-气 相 色 谱 法H J 6 0 4 环 境 空 气 总 烃、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直 接 进 样-气 相 色 谱 法H J 6 4 4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吸 附 管 采 样-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7 3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采 样 气 袋 法H J 7 3 3 泄 漏 和 敞 开 液 面 排 放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检 测 技 术 导 则H J 7 3 4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固 相
9、 吸 附-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7 3 8 环 境 空 气 硝 基 苯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 J 7 3 9 环 境 空 气 硝 基 苯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7 5 9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罐 采 样/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1 1 5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醛、酮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溶 液 吸 收-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H J 1 1 5 4 环 境 空 气 醛
10、、酮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溶 液 吸 收-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W S/T 7 5 7 2 0 1 6 局 部 排 风 设 施 控 制 风 速 检 测 与 评 估 技 术 规 范D B 4 4/2 3 6 7 2 0 2 22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固 定 污 染 源 s t a t i o n a r y p o l l u t i o n s o u r c e s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或 者 建(构)筑 物,通 过 排 气 筒 或 者 建 筑 构 造(如 车 间 等)向 大 气 中 排 放 的污 染 源。来
11、源:G B 1 6 2 9 7 1 9 9 6,定 义 3.7,有 修 改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V O C s参 与 大 气 光 化 学 反 应 的 有 机 化 合 物,或 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有 机 化 合 物。注:在表征V O C 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 V O 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 M H 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有 修 改 总 挥 发
12、性 有 机 物 t o t a l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T V O C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对 废 气 中 的 单 项 V O C s 物 质 进 行 测 量,加 和 得 到 V O C s 物 质 的 总 量,以 单 项V O C s 物 质 的 质 量 浓 度 之 和 计。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 0%以上的单项V O C 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2,有 修 改 非 甲 烷 总 烃 n o n-m e t h a n
13、 e h y d r o c a r b o nN M H C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器 有 响 应 的 除 甲 烷 外 的 气 态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总 和,以 碳 的 质量 浓 度 计。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3 无 组 织 排 放 f u g i t i v e e m i s s i o n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包 括 开 放 式 作 业 场 所 逸 散,以 及 通 过 缝 隙、通 风 口、敞 开门 窗 和 类 似 开 口(孔)的 排 放 等。来 源:
14、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4 密 闭 c l o s e d/c l o s e污 染 物 质 不 与 环 境 空 气 接 触,或 者 通 过 密 封 材 料、密 封 设 备 与 环 境 空 气 隔 离 的 状 态 或 者 作 业 方 式。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5 密 闭 空 间 c l o s e d s p a c e利 用 完 整 的 围 护 结 构 将 污 染 物 质、作 业 场 所 等 与 周 围 空 间 阻 隔 所 形 成 的 封 闭 区 域 或 者 封 闭 式 建 筑 物。注:该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
15、、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当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6 D B 4 4/2 3 6 7 2 0 2 23V O C s 物 料 V O C s-c o n t a i n i n g m a t e r i a l sV O C s 质 量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1 0%的 物 料,以 及 有 机 聚 合 物 材 料。注:本文件中的含V O C s 原辅材料、含V O C s 产品、含V O C s 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 O C s 物料相同。来 源:G B 3 7
16、8 2 2 2 0 1 9,定 义 3.7,有 修 改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l i q u i d任 何 能 向 大 气 释 放 V O C s 的 真 实 蒸 气 压 大 于 等 于 0.3 k P a 的 单 一 组 分 有 机 液 体 或 混 合 物 中 真 实 蒸 气 压大 于 等 于 0.3 k P a 的 组 分 总 质 量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2 0%的 有 机 液 体。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8,有 修 改 真 实 蒸 气 压 t r u e v a p o r p
17、r e s s u r e泡 点 蒸 气 压有 机 液 体 工 作(储 存)温 度 下 的 饱 和 蒸 气 压(绝 对 压 力),或 者 有 机 混 合 物 液 体 气 化 率 为 零 时 的 蒸气 压。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9,有 修 改 浸 液 式 密 封 l i q u i d-m o u n t e d s e a l液 体 镶 嵌 式 密 封浮 顶 的 边 缘 密 封 浸 入 储 存 物 料 液 面 的 密 封 形 式。来 源:G B 3 7 8 2 2 2
18、0 1 9,定 义 3.1 0,有 修 改 机 械 式 鞋 形 密 封 m e c h a n i c a l s h o e s e a l通 过 弹 簧 或 配 重 杠 杆 使 金 属 薄 板 垂 直 紧 抵 于 储 罐 罐 壁 上 的 密 封 形 式。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1 双 重 密 封 d o u b l e s e a l s浮 顶 边 缘 与 储 罐 内 壁 间 设 置 两 层 密 封 的 密 封 形 式,又 称 双 封 式 密 封。下 层 密 封 称 为 一 次 密 封,上 层密 封 称 为 二 次 密 封。来 源:G B 3 7
19、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2 气 相 平 衡 系 统 v a p o r b a l a n c i n g s y s t e m在 装 载 设 施 与 储 罐 之 间 或 者 储 罐 与 储 罐 之 间 设 置 的 气 体 连 通 与 平 衡 系 统。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3 泄 漏 检 测 值 l e a k a g e d e t e c t i o n v a l u e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检 测 仪 器 探 测 到 的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件 泄 漏 点 的 V O C s 浓 度 扣 除 环 境
20、 本 底 值 后 的净 值,以 碳 的 摩 尔 分 数 表 示。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4 现 有 企 业 e x i s t i n g f a c i l i t yD B 4 4/2 3 6 7 2 0 2 24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的 工 业 企 业 或 者 生 产 设施。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6 新 建 企 业 n e w f a c i l i t y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21、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的,以 及 已 建 成 投 产 的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工 业 建 设 项 目。企 业 边 界 e n t e r p r i s e b o u n d a r y企 业 或 者 生 产 设 施 的 法 定 边 界。若 难 以 确 定 法 定 边 界,则 指 企 业 或 者 生 产 设 施 的 实 际 占 地 边 界。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2 0 重 点 地 区 k e y r e g i o n s大 气 污 染 较 为 严 重,有 进 一 步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需
22、求,需 要 严 格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地 区,包 括广 州、深 圳、珠 海、佛 山、惠 州、东 莞、中 山、江 门 和 肇 庆 市 行 政 区 域。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新 建 企 业 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起,应 符 合 表 1 的 排 放 要 求。表 1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限 值单位:m 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1 苯 22 苯系物注14 03 N M H C 8 04 T V O C注2,注31 0 0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
23、烯。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 V O C 的物质。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收 集 的 废 气 中 N M H C 初 始 排 放 速 率 3 k g/h 时,应 当 配 置 V O C s 处 理 设 施,处 理 效 率 不 应 当 低 于8 0%。对 于 重 点 地 区,收 集 的 废 气 中 N M H C 初 始 排 放 速 率 2 k g/h 时,应 当 配 置 V O C s 处 理 设 施,处 理 效率 不 应 当 低 于 8 0%;采 用 的 原 辅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低 V O C s 含 量 产
24、 品 规 定 的 除 外。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应 当 与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同 步 运 行,较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做 到“先 启 后 停”。废 气 收 集 处理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者 检 修 时,对 应 的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应 当 停 止 运 行,待 检 修 完 毕 后 同 步 投 入 使 用;生 产 工艺 设 备 不 能 停 止 运 行 或 者 不 能 及 时 停 止 运 行 的,应 当 设 置 废 气 应 急 处 理 设 施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替 代 措 施。进 入 V O C s 燃 烧(焚 烧、氧 化)装 置 的 废 气 需 要 补 充
25、空 气 进 行 燃 烧、氧 化 反 应 的,排 气 筒 中 实 测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应 当 按 公 式(1)换 算 为 基 准 含 氧 量 为 3%的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放 浓 度。利 用 锅炉、工 业 炉 窑、固 废 焚 烧 炉 焚 烧 处 理 有 机 废 气 的,烟 气 基 准 含 氧 量 按 其 排 放 标准 规 定 执 行。实实基基 OO2 12 1D B 4 4/2 3 6 7 2 0 2 25式 中:基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放 质 量 浓 度,m g/m3;实 实 测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质 量 浓 度,m g/m3;基O 干 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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