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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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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B44 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1、I C S 1 3.0 4 0.4 0C C S Z 6 0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2 3 6 7 2 0 2 2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I n t e g r a t e d e m i s s i o n s t a n d a r d o f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 f o r s t a t i o n a r y p o l l u t i o ns o u r c e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2 0 2 2

    2、-0 6-0 1 发 布 2 0 2 2-0 9-0 1 实 施发 布D B 4 4/2 3 6 7 2 0 2 2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4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6 企 业 厂 区 内 及 边 界 污 染 控 制 要 求.1 27 污 染 物 监 测 要 求.1 38 实 施 与 监 督.1 4D B 4 4/2 3 6 7 2 0 2 2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3、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标 准 的 全 部 技 术 内 容 为 强 制 性。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归 口 和 组 织 实 施。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晖、杨 威 强、赵 秀 颖、孙 西 勃、刘 志 阳、张 永 波、廖 程 浩。本 文 件 经 广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2 0 2 2 年 5 月 1 6 日 批 准。本 文 件 自 2 0 2 2 年 9 月 1 日 起 实 施。本 文 件 由 广 东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解 释。D B 4

    4、 4/2 3 6 7 2 0 2 21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有 组 织 排 放、无 组 织 排 放、企 业 厂 区 内 及 边 界 污 染 的 控 制 要求、监 测 和 实 施 与 监 督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现 有 工 业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管 理,以 及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环 境 影 响评 价、环 境 保 护 设 施 设 计、竣 工 环 境 保 护 验 收、排 污 许 可 证 核 发 及 其 投 产 后 的

    5、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管 理。注:在国家和我省现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凡是无行业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控制 的污 染 源,应 当执 行本 文 件。国 家或 我省 发 布的 行 业污 染物 排 放标 准中 对 V O C s 无 组织 排放 控 制未 做 规定的,应执行本文件中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6、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3 7 8 2 2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G B/T 1 6 1 5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颗 粒 物 测 定 与 气 态 污 染 物 采 样 方 法G B/T 1 6 7 5 8 排 风 罩 的 分 类 及 技 术 条 件H J/T 3 7 固 定 污 染 源 排 气 中 丙 烯 腈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 J 3 8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总 烃、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 J

    7、/T 5 5 大 气 污 染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监 测 技 术 导 则H J 1 9 4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手 工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试 行)H J/T 3 9 7 固 定 源 废 气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5 0 1 水 质 总 有 机 碳 的 测 定 燃 烧 氧 化-非 分 散 红 外 吸 收 法H J 5 8 3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固 体 吸 附/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 法H J 5 8 4 环 境 空 气 苯 系 物 的 测 定 活

    8、性 炭 吸 附/二 硫 化 碳 解 吸-气 相 色 谱 法H J 6 0 4 环 境 空 气 总 烃、甲 烷 和 非 甲 烷 总 烃 的 测 定 直 接 进 样-气 相 色 谱 法H J 6 4 4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吸 附 管 采 样-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7 3 2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采 样 气 袋 法H J 7 3 3 泄 漏 和 敞 开 液 面 排 放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检 测 技 术 导 则H J 7 3 4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固 相

    9、 吸 附-热 脱 附/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7 3 8 环 境 空 气 硝 基 苯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 法H J 7 3 9 环 境 空 气 硝 基 苯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7 5 9 环 境 空 气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的 测 定 罐 采 样/气 相 色 谱-质 谱 法H J 8 1 9 排 污 单 位 自 行 监 测 技 术 指 南 总 则H J 1 1 5 3 固 定 污 染 源 废 气 醛、酮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溶 液 吸 收-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H J 1 1 5 4 环 境 空 气 醛

    10、、酮 类 化 合 物 的 测 定 溶 液 吸 收-高 效 液 相 色 谱 法W S/T 7 5 7 2 0 1 6 局 部 排 风 设 施 控 制 风 速 检 测 与 评 估 技 术 规 范D B 4 4/2 3 6 7 2 0 2 22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固 定 污 染 源 s t a t i o n a r y p o l l u t i o n s o u r c e s排 放 大 气 污 染 物 的 设 施 或 者 建(构)筑 物,通 过 排 气 筒 或 者 建 筑 构 造(如 车 间 等)向 大 气 中 排 放 的污 染 源。来

    11、源:G B 1 6 2 9 7 1 9 9 6,定 义 3.7,有 修 改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V O C s参 与 大 气 光 化 学 反 应 的 有 机 化 合 物,或 者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确 定 的 有 机 化 合 物。注:在表征V O C s 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以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 V O C 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 M H C 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有 修 改 总 挥 发

    12、性 有 机 物 t o t a l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c o m p o u n d sT V O C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对 废 气 中 的 单 项 V O C s 物 质 进 行 测 量,加 和 得 到 V O C s 物 质 的 总 量,以 单 项V O C s 物 质 的 质 量 浓 度 之 和 计。注: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 0%以上的单项V O C s 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2,有 修 改 非 甲 烷 总 烃 n o n-m e t h a n

    13、 e h y d r o c a r b o nN M H C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氢 火 焰 离 子 化 检 测 器 有 响 应 的 除 甲 烷 外 的 气 态 有 机 化 合 物 的 总 和,以 碳 的 质量 浓 度 计。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3 无 组 织 排 放 f u g i t i v e e m i s s i o n大 气 污 染 物 不 经 过 排 气 筒 的 无 规 则 排 放,包 括 开 放 式 作 业 场 所 逸 散,以 及 通 过 缝 隙、通 风 口、敞 开门 窗 和 类 似 开 口(孔)的 排 放 等。来 源:

    14、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4 密 闭 c l o s e d/c l o s e污 染 物 质 不 与 环 境 空 气 接 触,或 者 通 过 密 封 材 料、密 封 设 备 与 环 境 空 气 隔 离 的 状 态 或 者 作 业 方 式。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5 密 闭 空 间 c l o s e d s p a c e利 用 完 整 的 围 护 结 构 将 污 染 物 质、作 业 场 所 等 与 周 围 空 间 阻 隔 所 形 成 的 封 闭 区 域 或 者 封 闭 式 建 筑 物。注:该封闭区域或者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

    15、、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应当随时保持关闭状态。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6 D B 4 4/2 3 6 7 2 0 2 23V O C s 物 料 V O C s-c o n t a i n i n g m a t e r i a l sV O C s 质 量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1 0%的 物 料,以 及 有 机 聚 合 物 材 料。注:本文件中的含V O C s 原辅材料、含V O C s 产品、含V O C s 废料(渣、液)等术语的含义与V O C s 物料相同。来 源:G B 3 7

    16、8 2 2 2 0 1 9,定 义 3.7,有 修 改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v o l a t i l e o r g a n i c l i q u i d任 何 能 向 大 气 释 放 V O C s 的 真 实 蒸 气 压 大 于 等 于 0.3 k P a 的 单 一 组 分 有 机 液 体 或 混 合 物 中 真 实 蒸 气 压大 于 等 于 0.3 k P a 的 组 分 总 质 量 占 比 大 于 等 于 2 0%的 有 机 液 体。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8,有 修 改 真 实 蒸 气 压 t r u e v a p o r p

    17、r e s s u r e泡 点 蒸 气 压有 机 液 体 工 作(储 存)温 度 下 的 饱 和 蒸 气 压(绝 对 压 力),或 者 有 机 混 合 物 液 体 气 化 率 为 零 时 的 蒸气 压。注:在常温下工作(储存)的有机液体,其工作(储存)温度按常年的月平均气温最大值计算。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9,有 修 改 浸 液 式 密 封 l i q u i d-m o u n t e d s e a l液 体 镶 嵌 式 密 封浮 顶 的 边 缘 密 封 浸 入 储 存 物 料 液 面 的 密 封 形 式。来 源:G B 3 7 8 2 2 2

    18、0 1 9,定 义 3.1 0,有 修 改 机 械 式 鞋 形 密 封 m e c h a n i c a l s h o e s e a l通 过 弹 簧 或 配 重 杠 杆 使 金 属 薄 板 垂 直 紧 抵 于 储 罐 罐 壁 上 的 密 封 形 式。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1 双 重 密 封 d o u b l e s e a l s浮 顶 边 缘 与 储 罐 内 壁 间 设 置 两 层 密 封 的 密 封 形 式,又 称 双 封 式 密 封。下 层 密 封 称 为 一 次 密 封,上 层密 封 称 为 二 次 密 封。来 源:G B 3 7

    19、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2 气 相 平 衡 系 统 v a p o r b a l a n c i n g s y s t e m在 装 载 设 施 与 储 罐 之 间 或 者 储 罐 与 储 罐 之 间 设 置 的 气 体 连 通 与 平 衡 系 统。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3 泄 漏 检 测 值 l e a k a g e d e t e c t i o n v a l u e采 用 规 定 的 监 测 方 法,检 测 仪 器 探 测 到 的 设 备 与 管 线 组 件 泄 漏 点 的 V O C s 浓 度 扣 除 环 境

    20、 本 底 值 后 的净 值,以 碳 的 摩 尔 分 数 表 示。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4 现 有 企 业 e x i s t i n g f a c i l i t yD B 4 4/2 3 6 7 2 0 2 24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前 已 建 成 投 产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已 通 过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的 工 业 企 业 或 者 生 产 设施。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1 6 新 建 企 业 n e w f a c i l i t y本 文 件 实 施 之 日 起 环 境

    21、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通 过 审 批 或 者 备 案 的,以 及 已 建 成 投 产 的 新 建、改 建 和 扩 建 的工 业 建 设 项 目。企 业 边 界 e n t e r p r i s e b o u n d a r y企 业 或 者 生 产 设 施 的 法 定 边 界。若 难 以 确 定 法 定 边 界,则 指 企 业 或 者 生 产 设 施 的 实 际 占 地 边 界。来 源:G B 3 7 8 2 2 2 0 1 9,定 义 3.2 0 重 点 地 区 k e y r e g i o n s大 气 污 染 较 为 严 重,有 进 一 步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改 善 需

    22、求,需 要 严 格 控 制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地 区,包 括广 州、深 圳、珠 海、佛 山、惠 州、东 莞、中 山、江 门 和 肇 庆 市 行 政 区 域。4 有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新 建 企 业 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起,应 符 合 表 1 的 排 放 要 求。表 1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排 放 限 值单位:m g/m3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浓度限值1 苯 22 苯系物注14 03 N M H C 8 04 T V O C注2,注31 0 0注1:苯系物包括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乙苯和苯乙

    23、烯。注2:根据企业使用的原料、生产工艺过程和有关环境管理要求等,筛选确定计入T V O C 的物质。注3:待国家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实施。收 集 的 废 气 中 N M H C 初 始 排 放 速 率 3 k g/h 时,应 当 配 置 V O C s 处 理 设 施,处 理 效 率 不 应 当 低 于8 0%。对 于 重 点 地 区,收 集 的 废 气 中 N M H C 初 始 排 放 速 率 2 k g/h 时,应 当 配 置 V O C s 处 理 设 施,处 理 效率 不 应 当 低 于 8 0%;采 用 的 原 辅 材 料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低 V O C s 含 量 产

    24、 品 规 定 的 除 外。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 应 当 与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同 步 运 行,较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做 到“先 启 后 停”。废 气 收 集 处理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者 检 修 时,对 应 的 生 产 工 艺 设 备 应 当 停 止 运 行,待 检 修 完 毕 后 同 步 投 入 使 用;生 产 工艺 设 备 不 能 停 止 运 行 或 者 不 能 及 时 停 止 运 行 的,应 当 设 置 废 气 应 急 处 理 设 施 或 者 采 取 其 他 替 代 措 施。进 入 V O C s 燃 烧(焚 烧、氧 化)装 置 的 废 气 需 要 补 充

    25、空 气 进 行 燃 烧、氧 化 反 应 的,排 气 筒 中 实 测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浓 度,应 当 按 公 式(1)换 算 为 基 准 含 氧 量 为 3%的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放 浓 度。利 用 锅炉、工 业 炉 窑、固 废 焚 烧 炉 焚 烧 处 理 有 机 废 气 的,烟 气 基 准 含 氧 量 按 其 排 放 标准 规 定 执 行。实实基基 OO2 12 1D B 4 4/2 3 6 7 2 0 2 25式 中:基 大 气 污 染 物 基 准 排 放 质 量 浓 度,m g/m3;实 实 测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质 量 浓 度,m g/m3;基O 干 烟

    26、 气 基 准 含 氧 量,%;实O 实 测 的 干 烟 气 含 氧 量,%。进 入 V O C s 燃 烧(焚 烧、氧 化)装 置 中 废 气 含 氧 量 可 以 满 足 自 身 燃 烧、氧 化 反 应 需 要,不 需 另 外 补充 空 气 的(燃 烧 器 需 要 补 充 空 气 助 燃 的 除 外),以 实 测 质 量 浓 度 作 为 达 标 判 定 依 据,但 装 置 出 口 烟 气 含氧 量 不 得 高 于 装 置 进 口 废 气 含 氧 量。其 他 V O C s 处 理 设 施,以 实 测 浓 度 作 为 达 标 判 定 依 据,不 得 稀 释 排 放。排 气 筒 高 度 不 低 于

    27、 1 5 m(因 安 全 考 虑 或 者 有 特 殊 工 艺 要 求 的 除 外),具 体 高 度 以 及 与 周 围 建 筑 物的 相 对 高 度 关 系 应 当 根 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确 定。当 执 行 不 同 排 放 控 制 要 求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废 气 合 并 排 气 筒 排 放 时,应 当 在 废 气 混 合 前 进 行 监 测,并 执 行 相 应 的 排 放 控 制 要 求;若 可 以 选 择 的 监 控 位 置 只 能 对 混 合 后 的 废 气 进 行 监 测,则 应 当 执 行 各 排 放控 制 要 求 中 最 严 格 的 规 定。企 业 应

    28、当 建 立 台 账,记 录 废 气 收 集 系 统、V O C s 处 理 设 施 的 主 要 运 行 和 维 护 信 息,如 运 行 时 间、废 气 处 理 量、操 作 温 度、停 留 时 间、吸 附 剂 再 生/更 换 周 期 和 更 换 量、催 化 剂 更 换 周 期 和 更 换 量、吸 收液 p H 值 等 关 键 运 行 参 数。台 账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5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执 行 范 围 与 时 间新 建 企 业 自 标 准 实 施 之 日 起,现 有 企 业 自 2 0 2 4 年 3 月 1 日 起,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应 当 按 照

    29、 本 文 件 的规 定 执 行。重 点 地 区 的 企 业 应 符 合 无 组 织 排 放 特 别 控 制 要 求。V O C s 物 料 存 储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2.1 通 用 要 求5.2.1.1 V O C s 物 料 应 当 储 存 于 密 闭 的 容 器、储 罐、储 库、料 仓 中。5.2.1.2 盛 装 V O C s 物 料 的 容 器 应 当 存 放 于 室 内,或 者 存 放 于 设 置 有 雨 棚、遮 阳 和 防 渗 设 施 的 专 用 场地。盛 装 V O C s 物 料 的 容 器 或 者 包 装 袋 在 非 取 用 状 态 时 应 当 加 盖、封

    30、 口,保 持 密 闭。5.2.1.3 V O C s 物 料 储 罐 应 当 密 封 良 好,其 中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 应 当 符 合 5.2.2、5.2.3 和 5.2.4 规 定。5.2.1.4 V O C s 物 料 储 库、料 仓 应 当 满 足 3.7 对 密 闭 空 间 的 要 求。5.2.2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 控 制 要 求5.2.2.1 储 存 真 实 蒸 气 压 7 6.6 k P a 且 储 罐 容 积 7 5 m3的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应 当 采 用 低 压 罐、压力 罐 或 者 其 他 等 效 措 施。5.2.2.2

    31、 储 存 真 实 蒸 气 压 2 7.6 k P a 但 7 6.6 k P a 且 储 罐 容 积 7 5 m3的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应 当 符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D B 4 4/2 3 6 7 2 0 2 26a)采 用 浮 顶 罐。对 于 内 浮 顶 罐,浮 顶 与 罐 壁 之 间 应 当 采 用 浸 液 式 密 封、机 械 式 鞋 形 密 封 等 高 效密 封 方 式;对 于 外 浮 顶 罐,浮 顶 与 罐 壁 之 间 应 当 采 用 双 重 密 封,且 一 次 密 封 应 当 采 用 浸 液 式密 封、机 械 式 鞋 形 密 封 等 高 效 密 封 方 式;

    32、b)采 用 固 定 顶 罐,排 放 的 废 气 应 当 收 集 处 理 并 满 足 相 关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无 行 业 排 放 标 准的 应 当 满 足 本 文 件 4.1 的 要 求),或 者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8 0%;c)采 用 气 相 平 衡 系 统;d)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5.2.3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 特 别 控 制 要 求5.2.3.1 储 存 真 实 蒸 气 压 7 6.6 k P a 的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应 当 采 用 低 压 罐、压 力 罐 或 者 其 他 等 效措 施。5.2.3.2 储 存 真

    33、 实 蒸 气 压 2 7.6 k P a 但 7 6.6 k P a 且 储 罐 容 积 7 5 m3的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以 及 储存 真 实 蒸 气 压 5.2 k P a 但 2 7.6 k P a 且 储 罐 容 积 1 5 0 m3的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一:a)采 用 浮 顶 罐。对 于 内 浮 顶 罐,浮 顶 与 罐 壁 之 间 应 当 采 用 浸 液 式 密 封、机 械 式 鞋 形 密 封 等 高 效密 封 方 式;对 于 外 浮 顶 罐,浮 顶 与 罐 壁 之 间 应 当 采 用 双 重 密 封,且 第 一

    34、次 密 封 应 当 采 用 浸 液式 密 封、机 械 式 鞋 形 密 封 等 高 效 密 封 方 式;b)采 用 固 定 顶 罐,排 放 的 废 气 应 当 收 集 处 理 并 满 足 相 关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无 行 业 排 放 标 准的 应 当 满 足 本 文 件 4.1 的 要 求),或 者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9 0%;c)采 用 气 相 平 衡 系 统;d)采 取 其 他 等 效 措 施。5.2.4 储 罐 运 行 维 护 要 求5.2.4.1 浮 顶 罐浮 顶 罐 运 行 维 护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浮 顶 罐 罐 体 应 当 保 持 完

    35、好,不 应 当 有 孔 洞、缝 隙。浮 顶 边 缘 密 封 不 应 当 有 破 损;b)储 罐 附 件 开 口(孔),除 采 样、计 量、例 行 检 查、维 护 和 其 它 正 常 活 动 外,应 当 密 闭;c)支 柱、导 向 装 置 等 储 罐 附 件 穿 过 浮 顶 时,应 当 采 取 密 封 措 施;d)除 储 罐 排 空 作 业 外,浮 顶 应 当 始 终 漂 浮 于 储 存 物 料 的 表 面;e)自 动 通 气 阀 在 浮 顶 处 于 漂 浮 状 态 时 应 当 关 闭 且 密 封 良 好,仅 在 浮 顶 处 于 支 撑 状 态 时 开 启;f)边 缘 呼 吸 阀 在 浮 顶 处

    36、 于 漂 浮 状 态 时 应 当 密 封 良 好,并 定 期 检 查 定 压 是 否 符 合 设 定 要 求;g)除 自 动 通 气 阀、边 缘 呼 吸 阀 外,浮 顶 的 外 边 缘 板 及 所 有 通 过 浮 顶 的 开 孔 接 管 均 应 当 浸 入 液 面下。5.2.4.2 固 定 顶 罐固 定 顶 罐 运 行 维 护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固 定 顶 罐 罐 体 应 当 保 持 完 好,不 应 当 有 孔 洞、缝 隙;b)储 罐 附 件 开 口(孔),除 采 样、计 量、例 行 检 查、维 护 和 其 它 正 常 活 动 外,应 当 密 闭;c)定 期 检 查 呼 吸

    37、阀 的 定 压 是 否 符 合 设 定 要 求。5.2.4.3 维 护 与 记 录D B 4 4/2 3 6 7 2 0 2 27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储 罐 若 不 符 合 5.2.4.1 和 5.2.4.2 规 定,应 当 记 录 并 在 9 0 日 内 修 复 或 者 排 空 储 罐 停 止 使用。如 延 迟 修 复 或 者 排 空 储 罐,应 当 将 相 关 方 案 报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确 定。V O C s 物 料 转 移 和 输 送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3.1 基 本 要 求5.3.1.1 液 态 V O C s 物 料 应 当 采 用 密

    38、闭 管 道 输 送。采 用 非 管 道 输 送 方 式 转 移 液 态 V O C s 物 料 时,应 当采 用 密 闭 容 器、罐 车。5.3.1.2 粉 状、粒 状 V O C s 物 料 应 当 采 用 气 力 输 送 设 备、管 状 带 式 输 送 机、螺 旋 输 送 机 等 密 闭 输 送 方式,或 者 采 用 密 闭 的 包 装 袋、容 器 或 者 罐 车 进 行 物 料 转 移。5.3.1.3 对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进 行 装 载 时,应 当 符 合 5.3.2 规 定。5.3.2 挥 发 性 有 机 液 体 装 载5.3.2.1 装 载 方 式挥 发 性 有 机 液

    39、体 应 当 采 用 底 部 装 载 方 式;若 采 用 顶 部 浸 没 式 装 载,出 料 管 口 距 离 槽(罐)底 部 高 度应 当 小 于 2 0 0 m m。5.3.2.2 装 载 控 制 要 求装 载 物 料 真 实 蒸 气 压 2 7.6 k P a 且 单 一 装 载 设 施 的 年 装 载 量 5 0 0 m3的,装 载 过 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之 一:a)排 放 的 废 气 应 当 收 集 处 理 并 满 足 相 关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无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的 应 当 满 足 本 文件 4.1 的 要 求),或 者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40、 于 8 0%;b)排 放 的 废 气 连 接 至 气 相 平 衡 系 统。5.3.2.3 装 载 特 别 控 制 要 求装 载 物 料 真 实 蒸 气 压 2 7.6 k P a 且 单 一 装 载 设 施 的 年 装 载 量 5 0 0 m3的,以 及 装 载 物 料 真 实 蒸 气 压 5.2 k P a 但 2 7.6 k P a 且 单 一 装 载 设 施 的 年 装 载 量 2 5 0 0 m3的,装 载 过 程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之 一:a)排 放 的 废 气 应 当 收 集 处 理 并 满 足 相 关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的 要 求(无 行 业 排 放 标 准

    41、 的 应 当 满 足 本 文件 4.1 的 要 求),或 者 处 理 效 率 不 低 于 9 0%;b)排 放 的 废 气 连 接 至 气 相 平 衡 系 统。工 艺 过 程 V O C s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要 求5.4.1 涉 V O C s 物 料 的 化 工 生 产 过 程5.4.1.1 物 料 投 加 和 卸 放物 料 投 加 和 卸 放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液 态 V O C s 物 料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管 道 输 送 方 式 或 者 采 用 高 位 槽(罐)、桶 泵 等 给 料 方 式 密 闭 投加。无 法 密 闭 投

    42、 加 的,应 当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或 者 进 行 局 部 气 体 收 集,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b)粉 状、粒 状 V O C s 物 料 应 当 采 用 气 力 输 送 方 式 或 者 采 用 密 闭 固 体 投 料 器 等 给 料 方 式 密 闭 投 加。无 法 密 闭 投 加 的,应 当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或 者 进 行 局 部 气 体 收 集,废 气 应 当 排 至 除 尘 设 施、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D B 4 4/2 3 6 7 2 0 2 28c)V O C s 物 料 卸(

    43、出、放)料 过 程 应 当 密 闭,卸 料 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无 法密 闭 的,应 当 采 取 局 部 气 体 收 集 措 施,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5.4.1.2 化 学 反 应化 学 反 应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反 应 设 备 进 料 置 换 废 气、挥 发 排 气、反 应 尾 气 等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b)在 反 应 期 间,反 应 设 备 的 进 料 口、出 料 口、检 修 口、搅 拌 口、观

    44、察 孔 等 开 口(孔)在 不 操 作时 应 当 保 持 密 闭。5.4.1.3 分 离 精 制分 离 精 制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应 当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离 心、过 滤 单 元 操 作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式 离 心 机、压 滤 机 等 设 备,离 心、过 滤 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未 采 用 密 闭 设 备 的,应 当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或 者 进 行 局 部 气 体 收 集,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b)干 燥 单 元 操 作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干 燥

    45、 设 备,干 燥 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未 采 用密 闭 设 备 的,应 当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或 者 进 行 局 部 气 体 收 集,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集 处 理 系 统;c)吸 收、洗 涤、蒸 馏/精 馏、萃 取、结 晶 等 单 元 操 作 排 放 的 废 气,冷 凝 单 元 操 作 排 放 的 不 凝 尾 气,吸 附 单 元 操 作 的 脱 附 尾 气 等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d)分 离 精 制 后 的 V O C s 母 液 应 当 密 闭 收 集

    46、,母 液 储 槽(罐)产 生 的 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集 处 理 系 统。5.4.1.4 真 空 系 统真 空 系 统 应 当 采 用 干 式 真 空 泵,真 空 排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若 使 用 液 环(水 环)真 空 泵、水(水 蒸 汽)喷 射 真 空 泵 等,工 作 介 质 的 循 环 槽(罐)应 当 密 闭,真 空 排 气、循 环 槽(罐)排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5.4.1.5 配 料 加 工 和 含 V O C s 产 品 的 包 装V O C s 物 料 混

    47、 合、搅 拌、研 磨、造 粒、切 片、压 块 等 配 料 加 工 过 程,以 及 含 V O C s 产 品 的 包 装(灌 装、分 装)过 程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设 备 或 者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无 法 密闭 的,应 当 采 取 局 部 气 体 收 集 措 施,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5.4.2 含 V O C s 产 品 的 使 用 过 程5.4.2.1 V O C s 质 量 占 比 1 0%的 含 V O C s 产 品,其 使 用 过 程 应 当

    48、 采 用 密 闭 设 备 或 者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无 法 密 闭 的,应 当 采 取 局 部 气 体 收 集 措 施,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C s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含 V O C s 产 品 的 使 用 过 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作 业:a)调 配(混 合、搅 拌 等);b)涂 装(喷 涂、浸 涂、淋 涂、辊 涂、刷 涂、涂 布 等);c)印 刷(平 板、凸 版、凹 版、孔 版 等);d)粘 结(涂 胶、热 压、复 合、贴 合 等);e)印 染(染 色、印 花、定 型

    49、等);f)干 燥(烘 干、风 干、晾 干 等);g)清 洗(浸 洗、喷 洗、淋 洗、冲 洗、擦 洗 等)。D B 4 4/2 3 6 7 2 0 2 295.4.2.2 有 机 聚 合 物 产 品 用 于 制 品 生 产 的 过 程,在 混 合/混 炼、塑 炼/塑 化/熔 化、加 工 成 型(挤 出、注射、压 制、压 延、发 泡、纺 丝 等)等 作 业 中 应 当 采 用 密 闭 设 备 或 者 在 密 闭 空 间 内 操 作,废 气 应 当 排 至V O C s 废 气 收 集 处 理 系 统;无 法 密 闭 的,应 当 采 取 局 部 气 体 收 集 措 施,废 气 应 当 排 至 V O

    50、 C s 废 气 收 集 处理 系 统。5.4.3 其 他 要 求5.4.3.1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台 帐,记 录 含 V O C s 原 辅 材 料 和 含 V O C s 产 品 的 名 称、使 用 量、回 收 量、废 弃量、去 向 以 及 V O C s 含 量 等 信 息。台 帐 保 存 期 限 不 少 于 3 年。5.4.3.2 通 风 生 产 设 备、操 作 工 位、车 间 厂 房 等 应 当 在 符 合 安 全 生 产、职 业 卫 生 相 关 规 定 的 前 提 下,根 据 行 业 作 业 规 程 与 标 准、工 业 建 筑 及 洁 净 厂 房 通 风 设 计 规 范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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