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 T 4528—2022 车辆管理窗口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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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CS 01.040.03 CCS A 16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528 2022 车辆管理 窗口服务 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vehicle management counter 2022-07-25 发布 2022-08-25 实施 山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7/T 4528 2022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2 4.1 区域 设置.2 4.2 其他 设施.3 4.3 人员 要求.3 4.4 标志 标识.3 4.5 环境 卫生.4 4
2、.6 信息 安全.4 4.7 安全 与应 急.4 5 服 务内 容.4 5.1 机动 车业 务.4 5.2 机动 车驾 驶证 业务.6 5.3 服务 时限.7 6 服 务要 求.10 6.1 总体 要求.10 6.2“一 窗办”.10 6.3“延 时办”.10 6.4 一次 性告 知.10 6.5 服务 公开.10 6.6 服务 方式.11 7 服 务质 量控 制.12 7.1 首问 负责 制.12 7.2“AB 角”工 作制.12 7.3 业务 会商 制.12 7.4 窗口 考评 制.12 7.5 责任 追究 制.12 8 服 务评 价与 改进.12 8.1 服务 评价.12 8.2 服务
3、监督.13 8.3 服务 改进.13 附录A(规 范性)机动 车登记 服务 站设 置要 求.14 A.1 场地 要求.14 A.2 配套 要求.14 DB37/T 4528 2022 II 附录B(资 料性)母婴 室设置 条件 及管 理要 求.15 B.1 设施 设备.15 B.2 管理 要求.15 附录C(规 范性)机动 车登记 服务 站 人 员要 求.16 附录D(资 料性)补正 凭证.17 D.1 机动 车业 务补 正凭 证.17 D.2 机动 车驾 驶证 业务 补 正凭证.18 参考文 献.19 DB37/T 4528 2022 I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4、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山 东省 公安 厅提 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DB37/T 4528 2022 1 车 辆管理 窗口服务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车 辆管 理窗 口服务 的基 本要 求、服务 内容、服务 要求、服 务质 量控制、服 务评 价 与 改进。本 文 件 适用 于 山东 省 行政区 域 内 公安 机 关交 通 管理部 门 车 辆管 理 所开 展 机动车 和 驾 驶证 业 务的 窗口服务。经公 安机 关
5、交 通 管理部 门委 托,并 在其 监 督管理 下,协 助办 理指 定 机动车 和驾 驶证 业务 的机 动车登记 服务 站参 照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T 2893.1 图形 符号 安全色 和安 全标 志 第1 部 分:安 全标 志和 安全 标记 的设计 原则 GB 2894 安全 标志 及其 使 用导则 GB/T 18883 室
6、内空 气质 量标准 GB/T 26189 室 内工 作场 所的照 明 GB/T 32169.4 政务 服务 中心运 行规 范 第4 部分:窗口服 务评 价要 求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T 50337 城 市环 境卫 生设施 规划 标准 GB 50763 无障 碍设 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车辆管 理窗 口 vehicle management counter 车辆管 理所 及机 动车 登记 服务站 业务 大厅 办理 机动 车和驾 驶证 业务 的窗 口。3.2 一号窗 口 NO.1 counter 由值日 警官 提供 疑
7、难 业务 解答、听取 意见 与建 议、受理投 诉与 举报 等服 务的 窗口。3.3 绿色窗 口 green counter 为军人、老 年人、残 疾人 等特殊 群体 提供 服务 的窗 口。3.4 联合服 务窗 口 joint service counter 为医疗 体检、保 险、邮政、生态 环境 等部 门开 展服 务提供 的窗 口。DB37/T 4528 2022 2 3.5 机动车 登记 服务 站 vehicle registration service station 机动车 销售企 业、二手车 交易市 场、机 动车 安全技 术检验 机构、报废 机动车 回收企 业、金 融机 构、保险机 构
8、、邮政 部门 等单 位,经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委 托,在公 安机 关交 通管理 部门 监督 管 理 下,协助办理 指定 机动 车和 驾驶 证业务 的专 门机 构。4 基本要 求 4.1 区域设 置 4.1.1 设置要 求 车辆管 理所 应合 理设 置业 务导办 区、窗口 服务 区、群众等 候区、自 助服 务区、交通 安全 宣传 区 和 互联网体 验区,并 配备 相应 设备。机动 车登 记服 务站 设置要 求按 附录A执 行。4.1.2 业务导 办区 业务导 办区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a)设置提 供业 务咨 询、业务 导引、资料 初审 和老 年人、残疾 人帮 办等 服务 的导 办台;
9、b)设置排 队叫 号设 备;c)设置意 见簿 和举 报箱。4.1.3 窗口服 务区 窗口服 务区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a)设置一 号窗 口、受理 窗口、绿色 窗口、收 费窗 口和 联合服 务窗 口;b)设置低 柜台、一 米线 和群 众座椅;c)设置显 示窗 口排 队叫 号信 息的电 子显 示屏;d)设置具 有拾 音功 能的 监控 设备;e)受 理 窗口 和 绿色 窗口 配 备计 算 机、高 拍仪、扫 描 枪、打 印机、塑封 机和 服 务评 价 器(系统)等设备,收 费窗 口配 备计 算机、身份 证读 卡器、扫 描枪、验钞 机、POS 机 和打 印机等 设备,一号窗口 和联 合服 务窗 口根
10、据业务 实际 配备 相应 设备。4.1.4 群众等 候区 4.1.4.1 群众等 候区 应符 合以 下要 求:a)设置公 告栏,公 示内 容包 括:1)业务办 理的 法律 依据、凭 证、证 明、程序 和收 费项 目及标 准,2)业务办 理流 程及 指引,3)工作人 员的 照片、警(编)号和 办公 时间,4)咨询、监督 举报 电话。b)设置足 够数 量的 座椅 且合 理布置;c)设置饮 水机 及水 杯、手机 充电、无线 上网、雨 具和 老花镜 等便 民设 施 设 备。4.1.4.2 有条件 的宜设 置便 民服务 柜、读 书休闲 吧、母婴室/哺乳区 等,母 婴室/哺乳 区 设置条 件参见附录B。D
11、B37/T 4528 2022 3 4.1.5 自助服 务区 4.1.5.1 自助服 务区应 设置 供群众 自助办 理补换 领驾 驶证、机动车 选号、信息 变更等 业务的 自助 服 务终端。4.1.5.2 有条件 的宜 设置 自助 体检、自助 制证、自 助身 份认 证、智 能导 服等 服务 终端。4.1.6 交通安 全宣 传区 交通安 全宣 传区 应设 置交 通安全 宣传 挂图、展 板和 播放交 通安 全宣 传内 容的 展示设 备。4.1.7 互联网 体验 区 互联网 体验 区应 设置 互联 网交通 安全 综合 服务 管理 平台(以下 简称“互 联网 服务平 台”)用 户 注 册和体验 互联
12、网服 务平 台各 项服务 的设 备。4.2 其他设 施 4.2.1 应设置 公共 卫生 间,设置 要求应 符合 GB/T 50337 的规定。4.2.2 应设置 无障 碍通 道、无障 碍卫生 间,设置 要求 应符 合 GB 50763 的 规定。4.2.3 应设置 监控设 备,监控范 围应覆 盖业务 大厅 进出口、业务 导办区、窗 口服务 区、群 众等候 区、自助服 务区、交 通安 全宣 传区、互联 网体 验区 等区 域。4.3 人员要 求 4.3.1 工作人 员的 基本 素质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熟悉机 动车 和驾 驶证 管理 相关法 律、法规、政 策和 技术标 准;b)具备计 算机 操
13、作 技能;c)参加岗 前培 训并 考核 合格。4.3.2 工作人 员的 仪容 仪表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女 性 淡妆 上 岗,不染 奇 异发 色、无 碎 发遮 盖眼 睛,长 发 盘发,统 一 佩戴 头 饰;男 性前 发不遮眉,侧 发不 掩耳,后 发不 及领。b)着装统 一,按规 定佩 戴服 饰,保 持制 服整 洁、无褶 皱,根 据季 节变 化统 一换 装。c)联合服 务窗 口和 机动 车登 记服务 站工 作人 员着 装应 明显区 别于 警服。4.3.3 工作人 员的 言行 举止 应符 合以下 要求:a)使用普 通话 和文 明用 语,言简意 赅、语调 语速 适当;b)举止端 庄、自然 大方,
14、递 接物品 文明 礼貌。4.3.4 机动车 登记 服务 站工 作人 员要求 按附 录 C 执行。4.4 标志标 识 4.4.1 车辆管 理所业 务大 厅设置 的标识 以及标 识种 类、颜 色、位 置等要 求见 公安 交警队 和车辆 管 理所标识 制作 及设 置规 范。机动 车登 记服 务站 应设 置统一 的外 观标 识,使 用“企业 简称+机 动车 登记 服务站”的名 称。4.4.2 应设置 规范、准确、醒目 的业务 大厅功 能分 布图等 引导性 标志,各区 域标志 风格应 和谐统 一,定位精 确直 观,指示 简洁 清楚。4.4.3 应设置 安全 标志,设 置要 求应符 合 GB/T 2893
15、.1 和GB 2894 的 规定。DB37/T 4528 2022 4 4.5 环境卫 生 4.5.1 业务大 厅应 保持 空气 良好,空气 质量 应符 合GB/T 18883 的规 定。4.5.2 业务大 厅应 保持 光线 充足,室内 照明 应符 合GB/T 26189 的规 定。4.5.3 业务大 厅桌 面办 公用 品应 摆放有 序、整洁 统一。4.5.4 业务大 厅走 道、门窗、卫 生间等 公共 区域 应保 持整 洁。4.6 信息安 全 信息安 全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建立完 善的 计算 机系 统运 行保障 机制,并 制定 紧急 情况下 保证 信息 系统 正常 运行的 处 置 预 案
16、;b)落实计 算机 终端、业务 自 助服务 终端 等设 备管 理制 度,终端 软件 安装、病 毒 查杀、补 丁修 复、密码修 改等 日常 安全 管理 要求符 合相 关规 定;c)落实交 管信 息系 统延 伸场 所安全 管理 制度,每6 个 月 组织对 机动 车登 记服 务站 进行安 全 抽 查;d)落 实 计算 机 系统 操作 权 限管 理 制度,对工 作人 员 实行 实 名制 管 理,根据 实 际严 格 授权、规范管 理、使 用 数字 证书,离岗、离职 工 作人 员应 及 时进 行 调整,定期 核对 工 作人 员 查询 操作日志;e)工作人 员的 操作 流程 及日 志信息 应保 存完 整、准
17、确,业务 数据 应按 时归 档、上报、备份 等;f)工作人 员应 遵守 各项 保密 制度。4.7 安全与 应急 4.7.1 疫情防 控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落实属 地疫 情防 控政 策要 求;b)工作人 员全 程佩 戴口 罩、手套等 防护 装备,与 群众 交谈时 保持 一米 以上 距离;c)对现场 办理 业务 的群 众,进行测 量体 温,检查 口罩 佩戴和 有效 证件;d)落实业 务大 厅的 区域、设 备、资 料消 杀制 度。4.7.2 消防安 全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定期组 织消 防安 全知 识和 技能培 训,落实 管理 措施;b)配备消 防设 备、器具 和火 警防御 系统,配 备要
18、 求符 合 GB 50016 的 规定。4.7.3 突发事 件应 急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制定风 险控 制和 突发 事件 处理预 案;b)针对消 防、停电 等紧 急情 况,按 照预 案处 置。5 服务内 容 5.1 机动车 业务 5.1.1 注册登 记 为初次 申领 机动 车号 牌、行驶证 的机 动车 提供 窗口 服务。5.1.2 变更登 记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已注 册登记 机动 车提 供窗 口服 务:a)改变车 身颜 色的;DB37/T 4528 2022 5 b)更换发 动机 的;c)更换车 身或 者车 架的;d)因质量 问题 更换 整车 的;e)登记的 使用 性质 改变 的;
19、f)机动车 所有 人住 所迁 出、迁入车 辆管 理所 管辖 区域 的;g)机动车 所有 人为 两人 以上,需要 将登 记的 所有 人姓 名变更 为其 他共 同所 有人 姓名的;h)同一机 动车 所有 人名 下机 动车的 号牌 号码 需要 互换 的。5.1.3 变更备 案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已注 册登记 机动 车提 供窗 口服 务:a)机动车 所有 人住 所在 车辆 管理所 管辖 区域 内迁 移、机动车 所有 人姓 名(单位 名称)变更 的;b)机动车 所有 人身 份证 明名 称或者 号码 变更 的;c)机动车 所有 人联 系方 式变 更的;d)车辆识 别代 号因 磨损、锈 蚀、事 故等
20、 原因 辨认 不清 或者损 坏的;e)小型、微型 自动 挡载 客汽 车加装、拆 除、更换 肢体 残疾人 操纵 辅助 装置 的;f)载货汽 车、挂车 加装、拆 除车用 起重 尾板 的;g)小 型、微 型 载客 汽车 在 不改 变 车身 主 体结 构且 保 证安 全 的情 况 下加 装车 顶 行李 架,换 装不同式样散 热器 面罩、保 险杠、轮毂 的;h)载货汽 车更 换同 规格 货箱 的。5.1.4 转让登 记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已注 册登记 机动 车提 供窗 口服 务:a)所有权 发生 转让 的;b)二手车 出口 企业 收购 机动 车待出 口的。5.1.5 抵押登 记 为有下 列情 形
21、之 一的 机动 车提供 窗口 服务:a)作为抵 押物 抵押 的;b)抵押权 消灭 的。5.1.6 质押备 案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机动 车提供 窗口 服务:a)作为质 押物 质押 的;b)质押权 消灭 的。5.1.7 注销登 记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已注 册登记 机动 车提 供窗 口服 务:a)机动车 已达 到国 家强 制报 废标准 的;b)机动车 未达 到国 家强 制报 废标准,机 动车 所有 人自 愿报废 的;c)因自然 灾害、失 火、交通 事故等 造成 机动 车灭 失的;d)机动车 因故 不在 我国 境内 使用的;DB37/T 4528 2022 6 e)因质量 问题 退车
22、的;f)机动车 登记 被依 法撤 销的;g)达到国 家强 制报 废标 准的 机动车 被依 法收 缴并 强制 报废的。5.1.8 牌证发 放 5.1.8.1 为机动 车所 有人 提供 号牌 号码选 取、发放 窗口 服务。5.1.8.2 为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机 动车提 供临 时行 驶车 号牌 发放窗 口服 务:a)未销售 的;b)购买、调拨、赠 予等 方式 获得机 动车 后尚 未注 册登 记的;c)新车出 口销 售的;d)进行科 研、定型 试验 的;e)因轴荷、总 质量、外 廓尺 寸超出 国家 标准 不予 办理 注册登 记的 特型 机动 车;f)智能网 联机 动车 进行 道路 测试、示范
23、应用 需要 上道 路行驶 的;g)临时入 境的 机动 车需 要上 道路行 驶的;h)因号牌 制作 的原 因,无法 在规定 时限 内核 发号 牌的。5.1.9 牌证补 换领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机动 车提供 牌证 补换 领窗 口服 务:a)机动车 号牌 灭失、丢 失、损毁的;b)机动车 登记 证书 灭失、丢 失、损 毁的;c)机动车 行驶 证灭 失、丢失、损毁 的;d)机动车 临时 行驶 车号 牌或 临时入 境机 动车 牌证 灭失、丢失、损 毁的;e)机动车 登记 内容 有错 误的。5.1.10 检验合 格标 志核 发 为机动 车提 供核 发检 验合 格标志、发放 检验 合格 标 志电子
24、凭证 窗口 服务;为 检验合 格标 志灭 失、丢失或者 损毁 的机 动车 提供 补换发 检验 合格 标志 窗口 服务。5.1.11 校车标 牌核 发 为学校 或者 校车 服务 提供 者提供 领取、换 发、重新 领取、补领 或者 换领 校车 标牌窗 口服 务。5.1.12 查封、解封 为监察 机关、人 民法 院、人民检 察院、公 安机 关等 部门提 供机 动车 查封、解 封窗口 服务。5.1.13 其他机 动车 业务 为申请 其他 机动 车业 务的 申请人 提供 窗口 服务。5.2 机动车 驾驶 证业 务 5.2.1 机动车 驾驶 证受 理、发证 5.2.1.1 为有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申请
25、人提供 机动 车驾 驶证 申请 受理、核发 窗口 服务:a)初次申 领的;DB37/T 4528 2022 7 b)增加准 驾车 型申 领的;c)持军队、武 装警 察部 队机 动车驾 驶证 申领 的;d)持境外 机动 车驾 驶证 申领 的。5.2.1.2 为持境 外机 动车 驾驶 证申 领临时 机动 车驾 驶许 可的 申请人 提供 窗口 服务。5.2.1.3 为变更 考试 地的 申请 人提 供窗口 服务。5.2.1.4 为申请 小型 汽车、小 型自 动挡汽 车驾 驶证 自学 直考 的申请 人,提供 签注、重 新 签注、补换 领、注销学 车专 用标 识窗 口服 务。5.2.2 机动车 驾驶 证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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